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管理浅析
2016-02-04陈书传
孙 毅,李 斌,陈书传
(1.辽宁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110003,沈阳;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48,北京)
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管理浅析
孙 毅1,李 斌2,陈书传1
(1.辽宁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110003,沈阳;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48,北京)
针对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存在产权不清、管护主体不明等资产管理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合理划分工程产权,来明确工程权属,进而落实产权人,明晰工程的管理主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人建、有人管,基层群众能够长期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管理;产权
自2005年以来,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新建了大批供水工程,但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存在产权不清、管护主体不明等资产管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可持续运行与供水安全。如何确保已建工程的可持续运行,使工程能长久发挥效益,必须解决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形式,合理划分工程产权,落实产权人,明晰管理权,这是解决好工程运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形式
厘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的责任和产权的同时,既要保护好农村居民的利益,又要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形式。
国家所有。国家为投资主体,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应界定为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替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由国家和集体共同出资、补助、筹资共同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由镇(乡)、村集体出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私人或企业所有。产权界定为企业或私人所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及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或农户建设的工程。
更新改造投入不影响产权性质。为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功能,工程建成后,无论所有制形式属于何种,中央或地方政府都应定期投资对其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新投资部分产生的新增资产,不影响原工程产权,原产权属性不变。但如果出现扩大供水规模的续建和改建,需要向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合理划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划分,应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产权界定应有的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向工程所有者颁发工程产权证和水资源使用证。
工程清查。仔细摸清家底,加强领导,积极部署,组织人员对饮水安全工程资产进行清查、登记,详细登记每一处工程、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反映工程现状及动态,全方位地掌握、监管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合理划分产权提供较完整的基础信息。
确认产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程现状及资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情况或受益情况,形成确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的方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共同确认,这是因为工程产权改革不仅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还涉及产权界定后地方政府财政对其的补贴。
评估价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资产评估单位,对需要界定产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资产额。对资产评估机构形成的评估报告,需进行核准。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量大面广,有些微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值评估难度较大,在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同时,需要当地政府积极探索新的工程价值认定方法。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鼓励工程涉及单位和个人,如投资人、受益人、村委会、基层政府等积极参加价值评估,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优势,创新工程价值评估方法,提高价值评定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科学性。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人界定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的产权所有人,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在明晰产权属性、核定工程资产价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农村水利资产界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
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人。被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按照水行政管理体制,落实到相应级别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
集体资产的产权所有人。被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能明确界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情况下,如工程产权属于集体资产,所有人落实到工程的投资人,落实不到投资人的落实到供水协会、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对于跨县、跨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无具体、明确的受益人,或者投资人较多、资金渠道复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可落实到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水管总站等;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投资以国家和集体为主,工程为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其工程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产权所有人落实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一级的水管站;投资以国家和集体为主,工程为村、屯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其工程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产权人可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供水协会等。
企业资产的产权所有人。有经营能力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不局限于农村,还包括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有经营效益的地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确定该类工程的产权所有人。其中,投资全部属于国家补助的,其工程产权归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单个投资人投资的工程,投资者即为产权所有人;工程投资方较多的工程,应按照各投资方投资份额,组建由多个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工程产权落实到股份公司内各股东。由国家补助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应作为工程的企业资本,不需要再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但国家补助资金超过一定比例的,其工程产权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人落实到具体的水行政主管单位。
个人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微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
在落实了工程产权所有人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应归产权人所有。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资产投资人,既掌握着工程水资源的所有权,也掌握国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集体经济、企业和个人等其他产权所有人,可根据文中上述不同的产权界定方法和原则,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无法确定的,也可通过产权交易,取得相应工程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工程产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把管理权、经营权与受益权交给承包人或租赁人;二是不保留工程产权,通过拍卖、转让等形式,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益都转让给受让人。
由于国家所有的水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转让,因此,无论采取哪种产权交易方式,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权交易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收取一定的交易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水资源的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仍须保留,并以这一所有权为基础,对各类所有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其公益性功能的发挥。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权
通过产权交易,取得产权或承包、租赁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成为真正的工程管理主体,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制定供水计划,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按计划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及时与受益农户签订有偿供水协议,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正常开支。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检查和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农村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台账制度,对于可能出现的应急、灾害等突发状况,提前做好各类预案工作,对工程中存在问题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应及时进行保养、维修或更换,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建设管理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着双重属性,即公益性与经营性。各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其所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适当补助,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更新、改建、扩建或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正常功能。同时,国家应在维修养护方面给予管理单位一定的资金补助,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久发挥效益。管理单位在行使建设管理权时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水管理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在进行用水管理时,未经工程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水资源预定使用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原审批水资源的使用用途进行管理。水资源使用内容如确需调整的,应该重新按照原工程申报程序,进行重新审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用水。
经营管理权。管理单位通过产权交易获得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以及其通过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通过合理经营能够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时,应建立收入激励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及所管辖的资源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1]吕苗.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3(5).
[2]李鸿.简论农村资产管理现状及其形成原因[J].才智,2011(31).
[3]夏朝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1(12).
[4]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R].2014.
[5]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R].2012.
责任编辑 韦凤年
Studies on asset management for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s in rural areas
Sun Yi,Li Bin,Chen Shuchuan
Concerning problems of assets management in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s in rural areas such as unclear property right and management bodie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it is suggested to specify ownership of waterworks and clarify rights of structure property,based on survey and study,to confirm the owner and responsible pers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projects,so that facilities of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can be effectively operated and maintained after completion and long-term benefit of the project can be secured.
rural areas;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s;asset management;property right
TU99+F273.4
B
1000-1123(2016)07-0043-02
2016-01-11
孙毅,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村饮水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课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标准化研究及规模化应用示范”(编号:2015ZX074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