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法学学生关于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之思索
2016-02-04罗骞
罗 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青年法学学生关于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之思索
罗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民宪法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政府行政信息的关注与日俱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笔者将从一个青年法学学生的角度剖析这类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现实瓶颈;可考虑建议
一、何谓“行政信息公开诉讼”
行政信息公开是政府自信的体现,也是建设“透明政府”、“民主政府”的必要手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全国大范围内的推进,公民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行政有了更密切的关注,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已成为当今中国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典型案件。自从2004年中国第一例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拉开序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程序专业化的进程已经开始迅速启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制度保障。
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是由公民作为原告就行政信息公开中的纠纷、为获得知情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般来说,行政信息公开纠纷通常为下列三种不同的情况:首先是行政主体(通常为政府部门)应依照法律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却未能公布,其次是行政主体应该主动向特定的个体公布涉及其相关利益的信息却未能公布,最后是行政主体依据特定个体对相关信息的请求应当公布却未能公布。
此类行政诉讼通常具备给付性、请求性、双重性与事实性四个基本特征:即诉讼标的具有政府作为(公开行政信息)的给付性,诉讼基础来源于公民对获知行政信息的请求性,诉讼利益包括主管与客观的双重利益,争讼对象为行政事实行为①。
二、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现实瓶颈
总体而言,中国行政信息公开诉讼起步晚,基础薄弱,制度不够健全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但其掩盖不了中国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
(一)“范围大”,“数量多”
无论是《条例》还是行政诉讼法,立法者的本意都是为了尽可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限制政府专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有了法律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案件逐年倍增,因为在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中并不要求“原告的具体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被侵犯”,很多原告仅因自己关注的文件信息没有的到公开便直接提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应接不暇,其他重要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降低工作效率,进而使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②。
(二)“门槛低”,“直接性”
相比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似乎给了公民更加有效的保护。因为在我国,行政复议不是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必经途径,简言之就是“复议”与“诉讼”是可并列选择的,部分公民因为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宁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加重司法机关负担。
(三)滥用诉权,适得其反
立法者在不断努力保障公民的诉权,但由于中国公民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单薄,这恰恰会给部分人有机可乘。实际案例中已有不少当事人为攫取更多利益而以起诉政府为要挟的情形,这是法律的悲哀,亦是社会的悲哀。
(四)公开还是不公开
一方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获得知情权,但另一方面,这又极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关系是一个大难题。虽然法律给了第三人一定的权力,但“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法官手中,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也是个巨大的考验。
三、可考虑的建议
(一)出台专门法
目前来说,推动行政信息公开诉讼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完善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诉讼法终究没有形成关于信息公开诉讼的完整法律系统。国内也出现了“尽快出台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声音,随着依法治国的步伐正在加快,科学、专业、统一的法典才能更好使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的运作跟得上经济政治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
(二)建立统一标准
建立关于案件受理审查的统一标准,适当提高此类案件的“门槛”。因为毕竟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可以从“受案标准”入手,及时排除“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
(三)重视“复议”的作用
应该借鉴美、法、日的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复议前置模式”,在穷尽起诉人的行政救济后再允许其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促使行政机关充分履行上级对下级内部监督的义务,也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公开信息,还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四、结语
中国政府正逐渐履行其“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也在尽自己的努力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自发监督,这也要求中国法律与司法机关给予其最充分的保障,来解决其中的纠纷,保护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笔者以一个青年学生的视角对此问题展开了一定的探索,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注释]
①章远志.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36.
②向峥荣,冷湘.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的实证调研.成都中院,2015-03-3 /2016-03-05.
[参考文献]
[1]章远志.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36.
[2]向峥荣,冷湘.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的实证调研.成都中院,2015-03-3 /2016-03-05.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M].行政法学研究,2009(4).
[4]江必新,梁凤云.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J].法学研究,2007(5).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200-01
*作者简介:罗骞(1995-),男,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卓越法律人才试验班135班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