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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2016-02-04秦文君

山西青年 2016年2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

秦文君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秦文君*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本文通过对三权分立理论的渊源追溯、内容解读和意义阐释,意在找出该理论的历史作用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权力”是柄“双刃剑”具有双重属性,权力是责任,是由人民赋予的,运用得好,则会为民谋福祉,并且实现权力自身崇高的价值;运用的不好则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政府也失去其公信力。因此对于权力要严格地管控,要使政府廉洁高效地运用权力,实现权力自身的价值。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们最为熟悉的理论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就是比较典型的分立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作为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同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近代法学理论和社会学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孟德斯鸠的政治观点大多倾向于自由派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三杰”之一。孟德斯鸠的著作是人类社会进步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了一部非常著名的书叫《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是他在近代西方学术界拥有着巨大影响的象征,其中该部著作中对于构成我国现在政治体制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三权分立”思想。

一、关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来源

每一个思想的都不是凭空臆想产生的,都有其特定的思想文化底蕴,并结合其当时的实践经验而产生的,具有相应的继承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描绘分权思想中最为浓彩重墨的一章,它对于前面西方政治理论有着非常重大意义的继承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聚积当代的实践所开展研究后的成果。所以,要想非常全面地去剖析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更加深层次地了解其这个理论学说,就需要把理论和实践作为两个主要方面去了解它的来源。

(一)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渊源

三权分立思想最先源于古希腊,由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到波比阿里发展这一思想,加上权力制衡这个思想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性的理论。然而组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理论的最为关键直接的是洛克他的“三权分立理论”。洛克于1690年根据当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这一政治实践,发表了《政府论》这部重要名著,而且这部名著首次全面地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说”进行了分析阐述。洛克的“三权分立”也称为“三权分治”,其核心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外权和执行权。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权分治,一方面是由于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属性性质,另一方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的相互独立和互相制约。立法权的定义是指用来指导国家权力的运用,然后可以确保整个社会和它组成成员的权力。和君主制这个制度相比,把立法的权力赋予一群人而非一个人,是对立法权比较有力的一种限制。它可以立竿见影地减低当时制定法律的群体独揽权力、独断地行使权力这些可能。但洛克认为这远远不够。洛克觉得:如若制法和执法的权力都掌握在同一些人手中,那么人性的弱点就会暴露无遗,为了可以让他们免除服从自己所制法律的约束,他们动不动就会去夺取权力,而且在制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是从他们私人的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以这个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利益为基础和前提的,这样就有悖于社会和政府的初衷了。在洛克的理论中,国会应当行使国家最高的权力——立法权。君主则应当行使对外权和行政权,其中对外权及行政权是不一样的但是又应该由一个人行使。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洛克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应该互相独立并且是互相制约着彼此。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实践来源

孟德斯鸠划时代的“三权分立”思想反映了当时一个制度的实践,它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因而可以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部分的来源也可以从英国君主立宪制中体现出来。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这段时期是法兰西共和国在君主专制方面从最繁华走向逐渐没落的时期,那时候英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都得到了极大地提高。1689年《权利法案》地颁布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地建立。1729年孟德斯鸠侨居英国,他先是把洛克的理论研究地全面而详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对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者的权力区分和制约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且相识了许多著名学者和政界人士。孟德斯鸠以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为原型,继承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原则—三权分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孟德斯鸠提出的这些政治理论是以政治实践作为核心并发扬光大的。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它的主要内容

(一)三权分立思想它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提出:“心境的平安状态体现了公民的政治自由,然而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奠定这种平静精神的基础。因此一定要依法建立这样一种政府,用来保证每一个公民的权力,不畏惧其他人,这样才可以说拥有了自由。”对孟德斯鸠而言,全部的政治参与人员都拥有权力才是他所认知的政治自由,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他们所掌握的权力,这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石。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是这样写的:“有三种权力存在每个国家中:(1)制定法律的立法权;(2)关于国际法事务的行政权力;(3)关于民政和法规事务的行政权力”。在这当中,临时或者永久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权力制定的,并且它可以去修改或者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行政权力体现在媾和或者宣战,派遣或者接受使节,维护公共的安全,防御外界的侵略。而惩罚犯罪或者裁决私人讼争的则成为司法权。

(二)“三权分立”理论的详细诠释

孟德斯鸠曾经提出:“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是非常容易滥用权力的”“如若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所构成的同一个机关时,那么所有的一切都会完了。”“一定要用权力去约束权力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议会应该拥有立法权,众议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立法机关;国王应该掌握行政权,国家的职能应该由行政权执行,这样才能使国家需要解决的事务得到快速地处理;法院拥有司法权;但是同一个机关和同一个人手里不能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不然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了。同样这三种权力中的权力都不能合并在一起,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定是相互制约和独立存在的。

行政权在这三种权力中是可以依据它的需求,去规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聚集的时间和期限,也有权利去阻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同时行政权也具备撤除由立法权提出的决议和终结议会会议的权力,然而对于行政权所掌握的权力立法权却不可以同样地拥有,不能对行政者以及他的自身行为进行审问。除了这些以外,行政权可以参与立法以通过反对权的方式。但是不参加立法方面的论述与辩解,更加不可以就议案讨论。税收的决定、行政活动的资助都是由议会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相对行政权而言只是限定于表示同意决定国家税收事项上。立法权拥有对法律的实施情况的审查权。上院可以审理、宣判、惩罚行政官员,下院却可以弹劾行政官员。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所限定的方式去拥有和行使司法权,但是要在每年一定的实践内这个前提下。显而易见立法权于司法权最显而易见地区别就是司法权是没有权利对法律进行修改和限定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孟德斯鸠觉得可以不设司法权。

能够让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有条有理地运用的正是因为它们相互制衡而又互相独立存在,这就是构成法治国家的建设、政府公信力的保证和公民政治自由的保障三者的基本要素。但是“三权”并不是完完全全是平等的地位如果认真去分析三权分立理论的话,司法权看起来是可有可无的相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重大意义

(一)三权分立理论所具备的意义

孟德斯鸠不仅对三权分立理论具体而详尽地进行归纳总结,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归并在国家权力里,还对分权制衡理论进行系统完善地阐释。参考洛克的“分权学说”并把它发扬光大,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国家权力之间符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及防止权力被执法者胡乱使用和对权力进行垄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且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分权理论和实践拥有不可以动摇的地位,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三权分立思想在历史中的意义

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及法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在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就是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所推动。1793年法国新宪法在孟德斯鸠分权学说也得到体现,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根据和准则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思想。受到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影响,写了《独立宣言》的杰斐逊已经有了这样的意识,在不具备有效的审核和别人的制约下,应该由多个行政团体之间互相不共同掌握和互相制约着国家权力,法律的界限是每个人都不可以去逾越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核心政治体制原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也是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来源其中之一。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局限的地方所在

恩格斯说过,“正如一切政治思想的先驱者,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也是不能超越所处时代带给他们的限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也受到当时的时代所限制着。

第一点,孟德斯鸠倡导的政治自由和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观点在他没有取消封建贵族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时显得相背而行了。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贵族院构成,相对于人民选举产生组成的众议院立法成员,不是通过选举而是世袭产生的贵族院立法成员则显得没那么有说服力。这是因为孟德斯鸠认为从司法权的角度出发,贵族轻易受人嫉妒,很容易会陷入危险的环境如果审判都是由平民组成的法院进行的话。显然,孟德斯鸠为贵族所保留的这些特权是与他所倡导的自由相背的。

第二点,从内在去分析三权分立学说也可以找出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举个例子,贵族拥有拉法权和司法权,这和他后面所说的“司法权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存在的”是相互矛盾的,这样对于他所说的司法独立也就被颠覆了。还有一个例子,他认为在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的前提下,三权是相互独立并互相制衡的。他说过“如果没有坏的谋划者在执政者身边提供建议的话,他是不会办坏事情的”。这里又与他前面所说的“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是非常容易滥用权力的”理论相违背了。

最后一点,虽然说早期的法国资产阶级政治统治需要三权分立的支撑和实行,然而追溯它的本质却还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利益。身处法国封建制度统治鼎盛阶段的孟德斯鸠,作为一个贵族,他本身还是维护君主立宪制的。他认为君主还是应处在不可挑战的地位,并给予了贵族势力立法及司法上的特权,他限制和贬低的公民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自由。他所采纳的政治形式仍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还是为了中上等资产阶级服务的。

五、总结

总而言之,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具有非同寻常意义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它也是建立和完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等的制度之重要理论组成部分,但作家欧克鲁曾在文章里指出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在事实上为金钱、电视与胡说。虽然他的分权理论仍存在缺陷,但是我们应辩证地看待。虽然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监督制约权力不能搞三权分立,但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为世界资本主义立法确定了蓝图,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走向健全,总统、国会、议会相互制约相互监察,减少了发生国家性腐败的可能,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061-02

*作者简介:秦文君(1992-),辽宁营口人,就读于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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