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合并之诉问题研究
2016-02-04王子晔
王子晔*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预备合并之诉问题研究
王子晔*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预备合并之诉的目的似乎在于给当事人提供更便利的维权途径,而且在节约诉讼成本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诉的预备合并对于被告其实是不公平的。诉的预备合并与禁反言禁止重复诉讼的法治理念似乎是矛盾的,因此在是否采纳预备合并之诉时应当做慎重的考虑和充分的论证。
预备合并;禁反言;重复诉讼
一、诉的分类
诉可以分为单一之诉与合并之诉,前者是指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起一个请求的情形,而当单一之诉被合并时就形成合并之诉。合并之诉又可进一步分为客观的合并与主观的合并两种情形,即分别是指,请求的客体为多数的情形(转移登记程序与所有权确认请求的合并)以及当事人也为多数的情形(若当事人是多数的,则请求也形成多数例如将对主债务人请求与对保证人进行的合并)
二、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
所谓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指的是原告为了赢得诉在提起某诉可能没有理由时,同时提起他诉,以备纠纷能够得到解决。日本学者在其民事诉讼理论著作中论证到,诉的客观的预备合并,只有在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在实体法上相互排斥时方能成立。比如,在通常情况下,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竟合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支持当事人的一个诉讼请求。而就算当事人在一个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之后,又提出令一个请求,也不会被禁止。德国学者认为,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可以在以下情形下同时存在:第一种是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有无理由在实体法上有必然联系。第二种是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没有依赖关系即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存在一定的事物联系,第三种就是主位请求与备位系。
三、预并之诉与禁反言原则的关系
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运用保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前后一致,运用禁反言原则来要求当事人。特别是在前一案件中的事实主张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后,就不得提出矛盾的主张。由此形成了我国对禁反言原则的避免矛盾判决的要求。我学者对禁反言的理解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托。人们对该制度高度关注,是因为想要通过借鉴该制度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前后矛盾的问题。学界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形成了对禁反言排除矛盾诉讼行为的功能期待。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传统的禁反言原则,当事人的某种诉讼行为或某种行为的结果,有理由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行为将出现一定的法律后果,而这种信任是无法基于客观标准做出评价的,这时只要当事人的相信是合理的,其基于信任而实施的行为就应受到保护。因此前一个当事人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诉讼行为,防止出现背叛其相对人的信任而损害其正当利益的后果。间接禁反言主要是对涉及案件主要争点认定结论的拘束力的问题进行限定。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理论认为,当案件争点或事实法律经实际审理并出现裁判结果时,且该判决是正当的必要的,该争点在以后的诉讼中,具有不可逆的效力,无论所依据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行为的禁反言原则的设计,是围绕保护被起诉人的信赖利益展开的,由此,是否应当禁止某一矛盾行为的实施,主要是看该行为是否有害于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而言,禁反言的适用应当满足条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实施了矛盾的行为的行为。这是禁反言原则适用的基础。两个矛盾的行为通常是有顺序性的,但是也不排除前一行为发生在诉讼之外。第二,对方当事人相信该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禁反言原则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不受到损害。然而,“信赖”的具体含义很难把握,因为它是人们的心理活动。因此是否存在信赖,是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的工作阅历生活经验做出判断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已经基于信赖而实施诉讼行为的原因,是因为反言方的反言行为已经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是有损人们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的,是关乎社会秩序的,而只有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实施了某些行为,我们才能真的相信这种信赖的存在。
第三,当事人矛盾的诉讼行为的实施,会使基于信赖而做出某些行为的当事人陷入某种不利益,造成某些不公平的后果。对于基于信赖而实施某些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的反言行为的存在,并且承认其效果,则他的正当利益将得不到保障。而社会中的大多人在诉讼中都会存在这种信任。
四、预备合并之诉与禁止重复起诉的关系
诉讼系属是指案件处于诉讼中却没有被判决的状态,诉讼系属的效果之一就是为了防止矛盾行为的出现而禁止重复起诉。诉的预备合并时指当事人在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提起备位的之诉,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做出判决。预备合并之诉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而禁止重复起诉则是约束原告,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被起诉人的利益。
五、结论
预备合并之诉的立法原意在于弱化法官的职权主义色彩,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对于诉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的前提下,法官如何判断当事人是提出了两个诉还是两个诉讼请求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如果贸然允许当事人提起主位之诉的同时也提起备位之诉,那就相当于给了原告两次求偿的机会,虽然两次机会不得同时起作用,但是是否因此给予被告两次收集证据的机会?被告两次出现在法庭上的心理创伤和金钱损失谁来补偿?被告基于对原告以及法庭的信任出庭答辩,并不意味着把自己的财产交由别人处分。
不论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还是便利当事人的角度,预备合并之诉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当事人不只是原告一方,被告的利益也应得到应有的保障。虽然立法没有对当事人请求的主观性做任何约束但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是在明显对对方不公时提出的,那么法律就有责任规制这种不公平。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应该是对等的,这样才不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
在诚信原则被写入民诉法的那天起,对于虚假诉讼矛盾诉讼的行为的制裁就有了法律依据,而如果被位之诉存在,也就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绿色通道。总之不管是为了维护被告一方的利益,还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为了司法资源不被挤占,在理论还不成熟的现阶段,诉的预备合并问题还是有待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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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纪格非.“争点”法律效力的西方样本与中国路径[J].中国法学,2013(3).
王子晔(1991-),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D925.1A
1006-0049-(2016)16-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