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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送达难之现状及解决对策

2016-02-04朱伟嘉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朱伟嘉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浅析民事诉讼送达难之现状及解决对策

朱伟嘉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要:送达贯穿民事案件始终,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制度,送达程序是否顺畅、高效运行事关整个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然而,我国目前民事案件审判中,送达难成为了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绊脚石。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探讨目前送达难现状的基础之上,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性提出了破解送达难的新途径和司法应对建议。

关键词:民事送达;送达难;破解对策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该环节完成不了,那么下面的程序也将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是进行司法审判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办案效率。据初步统计,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就如何有效、彻底破解送达难,各级法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该问题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最近在课堂上看的一个案例视频使笔者深有感触,把案件中心问题简单化来说就是,吉林省姜某的牛委托给孙某让他放养,却由于孙某不是本地人而被当地有关人员把牛收走,这时孙某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将牛返还,判决结果已出,可此时孙某作为原告失踪,那么判决书将无法送达,程序就中止在此。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可以用公告送达?

当时吉林省当地的规定是,原告下落不明则公告送达费用由被告出,反之则由原告出。通常情况下,被告不愿接收送达的情况偏多。而本案例却恰恰相反,原告失踪。那么,这个案例就突出了一个中心问题:送达难。如果送达程序可以轻易进行,诉讼程序也将很容易顺利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92条和《适用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七种方式。送达直接影响到以后审判程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法院在送达时,找不到受达人、逃避甚至拒收法律文书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送达。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送达难这一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

一、直接送达困难。

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送达难,难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受送达人地址难确定。法院在直接送达文书时,有时因为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含糊不清楚从而无法顺利送达,这些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而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亲属和基层组织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还有原告为了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在诉状中虚构被告地址,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当事人。

(二)实践中直接送达变为电话通知送达。直接送达应当是送达人员直接到受送达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送达。但在能获得受送达人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法院都会通过电话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传唤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文书。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实习时,大部分均是此种情况。有的学者认为,电话传唤送达于法无据,将本应由法院负担的送达义务变相转嫁给当事人,增加了受送达人负担,是不伦不类的“传唤送达”,应当予以否定。如果通过电话通知送达就可以办到,那么直接送达其实也没有多少适用的意义了。

二、留置送达困难

留置送达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定,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对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往往存有抵触心理,看到法院工作人员便拒绝承认自己的身份,通常表现为否认本人的身份甚至根本不承认存在亲属关系,而工作人员又难以采取有效的方式确认身份信息,此时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亲属即使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也难以适用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

邮寄送达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精确无误的地址,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原告伪造地址的情形,此外,签名不符合实际,签名与文书不相同,使用假的名字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姓名不全,或者制定的代收件人身份不能确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邮寄送达。

四、委托送达拖

虽然我国诉讼法中有委托送达的规定,但未设置强制性的义务,或不计入绩效考核内容。从而,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

五、公告送达乱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是很难起到实际作用,当地法院一般是在其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于想逃避的被送达人,试问他会回到原住所地或者是法院去查看这些公告吗?而且对于现代网络发达的快速程度,报纸也已经少有人看,其能够起到的作用范围也很局限了。此外,公告费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比如报纸收取的公告费一次一般在几百元(而且是普通价),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至少要两次送达,公告费近千元,令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难以承受。

六、法律意识薄弱

尤其是像在偏远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当地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些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此类文件的签收有恐惧、抵触心理,认为一旦签收就要承担不好的法律责任,往往不配合法院签收。此外,有些人认为自己有充足的理由,法院也不敢随便判决的。更有甚者,心存侥幸,认为找不到我人,法院就没有办法处理。这种种,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扩大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一旦法院判决同当事人意思不符,闹事,信访甚至冲击法院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结合自身的实习经历,从立法与制度完善的角度对破解“送达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破解“送达难”能够有所帮助。

(一)拓宽送达方式、渠道。在信息技术时代,网络日益发达,可以增加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等公告送达方式,应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的优势和功能,拓宽公告的覆盖面,取消邮寄送达的前置条件,可与直接送达同等采用。放宽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建议将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

(二)利用社会资源协助法院送达。我国人口流动量大,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国最大、最全的人口信息数据库,掌握着大量的被送达人居住地信息。公安与法院可以通过资源信息共享,为法院的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我国农村还有一批专职调解员、治安主任等基层政法队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基层政法队伍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农村生活环境,信息来源广等优势,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例如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张贴公告、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等。

(三)通过立法允许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约定司法送达地址。当前法院实行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要求案件当事人签订的。该制度的弊端是送达地址确认书必须在送达到当事人且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签字后才能生效。如果案件能够送达到当事人且当事人到庭,就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了。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像约定管辖权那样,将确定送达地址的时间提前到民事活动阶段,即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如发生纠纷以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司法机关的送达地址。

(四)构建基层送达网络。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为主体之间传递信息提供桥梁和手段。通过送达使当事人提早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进行诉讼准备,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应重视送达制度,尤其是在当下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从而推动我国和谐司法秩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9-1.

[2]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10(4).

[3]李雪莲.“送达难”的现状剖析与对策研究.

[4]王群.民事送达制度的解构与重建.山东审判,2014(1).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