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

2016-02-04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竞争法作品名称商标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作品名称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作品名称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应该受何种形式的法律保护的问题缺乏一致的结论。本文认为作品名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不应该只局限于一种法律保护形式,应该根据不同的分类选择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这样才能更全面的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作品名称;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作品名称是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进行命名用以表现作品的特征或与作品内容有其他特定联系的名称,而且其中所指其他特定联系是指该名称对作品的主题思想或其他内容要素具有特定联系。作品名称对于作品的识别和传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作品名称与作品不是同一概念,两者虽然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两者在法律中的地位还存在区别,或者说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尽相同,具体来说:第一,在是否需要法律保护的方面,作品是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且需要法律保护的,作品名称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作品名称受到该法的保护。第二,在保护方式的选择上,作品受到的是著作权法形式的保护,作品名称目前不仅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司法实践也做法不一,造成司法适用混乱的不利情况。

一、作品名称的法律可保护性

目前,学界对于作品名称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作品名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该观点认为:作品名称既是作品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区别他人作品的符号,并给商家的利用带来了方便和利益,而作品名称毕竟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作品名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作品名称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该观点认为:作品名称是作品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单纯的标题是由词组或短句组成,既不是作品也不是商标,无需另行给与单独保护,如果保护的话也只能与作品一起受著作权保护。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需要指出在上述第二种观点中认为作品名称既不是作品也不是商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利用特定知识通过特定形式,例如文字、摄影或者电影等其他的形式表达其思想感情的具有独创性的产物。而作品名称可以符合作品的定义,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不成立的。其次,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一种高度的文字抽象,具有抽象性,其本身也符合商标注册和商品名称的构成要件,因此其就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作为商品名称用于市场流通并起到一定的标识作用,为商家发挥市场价值。而该价值的产生必须是在依靠作者对作品名称的创造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因此作者对上述价值的产生有基础性的贡献,所以从价值贡献的角度来说,作品名称代表和承载了作者的创造性贡献和作者的价值所在,如果不对作品名称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明确作者对于作品名称的特有权利,就无法公平的保护作者的利益。所以作品名称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形式

学界目前对于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著作权法保护

该观点的理由是:作品名称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品中心和精华的表达,在具备独创性时,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加以保护,国外也有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名称的相关立法模式。

(二)商标法保护

该观点的理由是:有些作品名称具有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情况下的作品名称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对具有显著性特征的作品名称,商家可以将其注册为某一类或某几类作品的商标,从而使该作品名称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三)反不当竞争法保护

该观点的理由是:作品名称可以成为其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于在实践中作者在发表作品后,作者就成为了市场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即具有了市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因此作者应该受到反不当竞争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三种保护形式各有其优势,同时也有必要性,但是三种保护形式的适用条件应该做区分。首先,对于具备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加以保护的作品名称,应该由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其次,对于比较知名的作品名称,应该由反不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虽然作品名称可能具有独创性,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反不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是不同的领域,所以两种形式的保护方式是没有冲突的,反而是互相并立和互相辅助的。最后,对于不具有独创性,但具有显著性的作品名称应该由商标法进行保护。当然这里的作品名称如果还是知名的则当然的也会受到反不当竞争法的保护,只是由于两者是属于不同的规范领域,所以两者也不会冲突。

三、结语

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经过一定的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其带来的价值应当成为作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作品名称不应该只局限于一种方式的保法律护形式,而应该根据不同的分类选择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当竞争法这三种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这样才能更全面的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

中图分类号:D923.4;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090-01

作者简介:李燕军*李燕军(1990-),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在读法学硕士(或者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竞争法作品名称商标法
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素描画展示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双鱼幼儿园优秀少儿美术作品展
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以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视角
作品名称: 《螃蟹出行》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创新·未来2018 届纺织品设计本科生毕业展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
阿联酋公布新版竞争法实施条例
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