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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层社会维权的行为逻辑分析
——基于技术理性的解释框架*

2016-02-04韩莹莹

教学与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技术理性维权业主

韩莹莹

城市基层社会维权的行为逻辑分析
——基于技术理性的解释框架*

韩莹莹

城市基层社会;维权抗争;协商对话;技术理性

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应保持着延续性的沟通对话。本文借用技术理性的解释框架,基于广州云溪路H路段修建过程的长期观察(2007-2016),考察技术理性在实现公民理性维权中的作用,拓展城市基层社会维权的研究论域;体现了在抗争维权走向协商对话的过程,通过技术理性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途径选择。

当前学界关于社会抗争机制的研究,根据其研究路径,可以分为依法抗争路径和情感—道义路径。李连江和欧博文最早提出了“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1]于建嵘、[2]吴毅[3]等人的研究都揭示了法律、政策作为社会抗争的依据和武器;应星则提出“以气抗争”,从“气”和“气场”概念出发“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4]孙静从情感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是如何发生的,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扩散逻辑是从中心群体到边界群体再到外围群体。在这一过程中,事件中的情感也由本能的生存情感上升为一种道义和公平正义,进而造成情感激化,引发冲突和对抗。[5]在这里,情感—道义成为社会抗争的依据和武器。

然而,现有研究忽视了社会抗争主体对于抗争诉求的特性,从而使得社会抗争机制只是按照法律和道义逻辑进行,抗争主体如果占据了这两件武器的制高点就具有优势,否则就会挫败。因而社会抗争主体在互动过程中,总是试图“证明自己”符合法律或者道德。这样一来,法律和情感、道义等等成为抽离于个人,外在于个人和团体的权威性因素。囿于这样的状况,个人和团体则难以发挥其主体理性与创造性。如若维权的公民普遍缺乏理性,就很容易引发极具破坏力的群体性事件。在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进程中,公民如何保持维权中的理性,以及政府如何引导公民的理性维权就成为具有重要操作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技术理性与个案选择

“技术理性”作为解读的视角,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人的行为选择背后的主观因素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一般而言,非理性促动的行为往往缺乏明确的目标,具有明显的随意破坏性。因而,在考察社会基层维权行为的过程中,对于其背后理性驱使程度的关注便是十分重要的了。

一般而言,理性是人类所特有的存在标志,意味着人类精神的自我超越何以可能。因而关于理性的认知也是哲学讨论的永恒主题。关于理性的类型,学界有诸多区分,譬如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等。康德就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作出划分,他说:“自然哲学讨论的是一切实有的事物, 而道德哲学讨论的是应有的事物”。[6](P688)也就是说,实践理性关注的是“我应当做什么”,理论理性则讨论应然的事物,关注的是“我能知道什么”。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理性内涵的是社会政治主体在观念中构建的对象性劳动,以及观念中的理想客体。因而实践理性包括人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改造等三个层面。

本文所说的技术理性即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有研究者指出:“哲学侧重从一般角度研究实践理性, 而技术理性则是技术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技术理性作为特殊的实践理性, 其目的是技术发明, 是创造出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人造物。技术理性着眼于回答人类改造自然、创造人工自然的实践活动应该‘做什么’、‘用什么做’、‘怎样做’的问题, 它观念地将事物由本然状态改变成理想状态, 在观念中建构出理想的客体。它体现着人对世界的能动关系,指向人类极富主动性、创造性的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7]

从认知的形式看,技术理性的思维方式是设计,这一点与理论理性以认知为主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说人的社会政治实践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人的行为必然是在意识、理念、观念、情感和思考的支配下达成的,那么,这一活动过程正是思考、确认和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设计”思维方式,即要在观念中解决“做什么”与“如何做”的问题,以期达成目的即作用对象的应然状态。诚如毛泽东所言:“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 引出思想、道理、意见, 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 方能做得好。”[8](P477)这里讲的正是技术理性。

进而言之,技术理性作为一种追求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理想性的理性能力,其本身是伴随着人类理性认知的进步而发展的,可以视为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主体理性、客观理性、科学理性及与经验理性某种程度的融汇。因而技术理性包含着多个面向,既追求手段的科学合理性,也向往目的的社会合意性;既以客观理性为其设计前提,又以主体理性和价值理性为指归;既以科学理性为其构思指导,又以经验理性作为创成条件。因而本文建构的技术理性分析框架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判断,强调人文和道德的牵引与范导,具有技术、人文与道德协调、互动的意涵。

综上所析,可将技术理性的相关因素概括为两类:设计和环境。设计即技术理性的思维方式及其过程,包括法律水平、判断能力、决策能力等;环境则指人们观念中的行为对象物,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诸如政策环境、法律完备程度、生态环境等。

本文即选用上述解释框架,通过典型个案予以分析。一般而言,个案研究能够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特别是能通过观察、访谈等方法来实现对现实问题的深度挖掘。同时,一个解释框架也需要完整的案例过程。本文使用的案例即属于典型个案*一个解释框架需要完整的案例过程,笔者从 2006年至 2015年不间断地对广州云溪路H路段的维权活动进行长达八年的实地研究,体验了在维权过程中,从抗争到协商的转变,而技术理性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即“广州云溪路H路段”的维权过程体现了技术理性的多种特征。其中既包括维权博弈的矛盾所在,又能体现维权者和政府的角色变迁,即维权者从对抗到协商,政府也从被动到主动。同时也能体现出维权手段的日趋科学合理,维权目的的社会合意性,并且体现了维权者以主体理性和价值理性作为其终极旨归。

这一案例是笔者从2006年7月到2015年5月实地调研、持续追踪之所得。具体访谈对象包括业主,还有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建委等部门的政府官员;广州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深度访谈受访人共计20余人。本文正是以第一手材料为依据,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维权冲突问题作出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分析与判断。

二、城市基层维权的发展过程

1.道路的修建引发维权问题。

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广州市总体规划》,“云溪路规划”是其中的一个项目。云溪路是广州东部东西走向的一条城市主干道,全长4.35公里,路宽设计为40米,双向六车道,但一直未动工。2002年,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开发了H小区,规划中的云溪路H路段横穿H小区。H小区位处火炉山之南,华南植物园之东,生态环境好,至今已入住2 000多户10 000余人。规划路段距离小区南边住宅9米,距北边住宅20米,离小区小学10米。如果该路段不限车种,不限车流量,每天车流量估计达6万辆以上。

自2007年云溪路拟动工以来,小区业主们为保护家园环境不受破坏,请求政府为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保护环境,将云溪路H路段修成全封闭式下沉隧道。维权活动从强烈抗争开始,表现为早期的签名请愿,组织集体散步、上访,值班护路等,慢慢地转变为技术理性的沟通协商,表现为通过媒体报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援助、法律援助、环评监督等,表现出新型的维权形式,值得关注。

2.维权:从抗争到协商。

(1)抗争阶段(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2007年1月2日,云溪路H路段施工单位突然施工。这一突如其来的情况让业主门十分震惊、愤怒和失望,纷纷到场阻止施工,现场形势一度紧张。2007年1月13日,120名业主代表集体上访市政府,在市政府门口打条幅、唱歌抗议。市建委主任随后接访,表示在2007年11月底给业主答复,但此后便杳无音信。

2007年11月28日,H小区当时入住的516户业主提交了云溪路H路段环评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表。2007年12月5日,环评单位派人到实地测量空气质量,但检测点却选择在M幢楼下(这个地点并非靠近道路,为小区较安静处),而没有选择诸如小学门口等敏感点。12月7日,在业主的强烈要求下,市建委同意与业主座谈,但由于沟通不畅,业主对政府部门坚持不合时宜的规划,不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表示极大的不满与不信任。12月24日,200多名业主代表统一服装,再次组织到省政府门口,请求省政府领导能主持公道。当天下午又去上访市规划局,要求见局长面谈,后得到信访办接待后解散。

在多次被“踢皮球”之后,业主们迅速成立了维权小组,并按自愿原则筹集了少量维权经费。之后,维权小组组织业主们在小区的规划路两旁挂上硕大醒目的红色条幅,如“首善,点燃百姓的希望”,“请建体现民主的全封闭下沉式隧道”,“首善之区,宜居当下”,“政府爱人民,人民爱政府”,“请政府修建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的隧道”,“请政府关注民生,建设生态文明”,“顺民意,合民情,为民生,修改道路规划”等,以这种种方式表达对政府避而不见行为的不满。

(2)协商阶段(2008年02月至今)。2008年2月21日,三位市人大代表在2008年广州市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就天河区云溪路H段能否优化设计的问题向市建委、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开始与政府进行多方位沟通。

2008年2月22日,业主代表远赴北京,咨询资深律师,就修改规划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详尽咨询。通过咨询,业主们找到了维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实行)第18条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根据这一规定,虽然云溪路规划在先,小区建设在后,但小区规划不科学、不符合规定,应与时俱进对错误的过时的规划进行修改。再者,道路规划是1994年完成的,已经过去了20多年,现在的车流情况远超往昔,理应提请修改道路规划。还有,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1993(1994年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1.2条:“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律师表示,“从规划到正式实施的时间过长,情况的变化导致原先的规划存在过时的现象。”早前的规划也应随着新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期间,广州多家媒体也对H路段修建方案及业主维权进行了全方位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政府相关部门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在此背景下,2008年11月18日,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工作组第一次走进H小区,面对面与业主沟通交流,召开“云溪路H段H小区座谈会”,市交委、市维稳办、市国土局、市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环科院、辽宁省设计院等单位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的交流比较畅通,辽宁省设计院向业主详细介绍拟修建道路的情况,业主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和诉求,针对业主们要求建全封闭下沉的强烈诉求,设计单位强调:根据规划路的整体设计方案,全封闭下沉隧道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这次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迈出了沟通协调的第一步。

这期间业主中的桥梁隧道专家(他们都是HG大学的桥梁隧道专家)迅速成立了技术团队,经过两个多月的进展工作和科学研究,技术团队指出H路段全封闭下沉隧道方案在工程技术是完全可行的,并设计出一套成熟的全封闭下沉隧道修建方案。之后,业主代表迅速将“H路段全封闭下沉隧道方案”呈交广州市规划局、市建委、天河区政府和设计等相关部门,期待着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复。

2011年5月,H路段公示了审批前的环评报告,把原规划修改为“采用路面下沉3米、路面上方采用透明隔音板将行车道封闭”的方案。小区业主回应“这一方案不可行,玻璃容易脱落,且后期维护费用高,希望建钢筋混凝土全下沉隧道。”2011年7月,广州城投集团收回规划方案。2012年10月31日,广园公司又提出了薄壁式钢筋混凝土半下沉隧道的改进方案。

2013年5月,广州市出台了天河智慧城规划,天河智慧城的核心区是以火炉山森林公园为“生态绿心”,兼具旅游、休闲、科普教育、度假体验等功能。2013年9月,《天河智慧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规委会并获得通过,智慧城总体定位为“产业新区、宜居新城”,核心区内的火炉山将作重点保护,火炉山范围内及周边建设将受到严格限制。这也使得相关部门在批复H路段修建项目时更加谨慎。2013-2015年期间,业主位又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真诚地沟通协商,申明要求采纳“H路段全封闭下沉隧道方案”,但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回复。

2016年6月10日,在由广州市天河区政府牵头召集,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天河区政府、广园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的协商沟通会上,天河区主要负责同志在听取了相关单位和业主代表的发言后,明确指示相关部门本着对业主负责的精神,认真考虑“H路段全封闭下沉隧道方案”,修改H路段修建方案的设计。虽然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但事情正朝着有利于业主的方向发展。

三、技术理性与城市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转变

云溪路H段的维权中,从最初的直接抗争到最后的协商对话,技术理性的介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技术理性的介入成为业主与政府得以平等对话的关键所在。

1.技术理性下维权成了一种维权路径,也是一种解释框架。

据以往案例,维权公民在维权诉求受挫后,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如非法的游行、集会,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甚至破坏公物来引起外界关注,制造舆论压力以加大对政府的压力。这类过激的维权行为会涉及刑事违法,政府出于以儆效尤的目的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再者,就算这样的过激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只是短期的“胜利”,对于维权者的最终目标并无助益,而且这类维权行动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法制体系干扰巨大。

维权方通过技术理性如法律援助、环评监督、经济可行性报告和技术可行性方案等向政府相关部门施压。政府相关部门则出于对技术理性行为的认可,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包括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听取业主们的意见;以听证会、人大质询、专家咨询等形式对政府的工作方案进行合理性调整。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理性的积极回应最终使得双方在这场博弈过程中能实现协商对话,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以事件本身构成对技术理性的一种解读或诠释。

2.体现价值理性的技术理性更具生命力。

云溪路修建工程的实施是基于城市整体规划以缓解交通压力的需要,但是这一工程理应不以破坏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为代价,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都不应超出合理水平。这事实上也是价值理性的要求。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H路段的修建方案,由原先的路面施工变为半下沉透明隔音板封闭,又改为薄壁式钢筋混凝土封闭,到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相关部门考虑业主们的合理诉求,重新设计修建方案。在这一过程中,技术理性不只是以经济效益为最大追求,而是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也纳入到技术理性的设计、决策与实践之中。因而体现了价值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追求是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相互妥协中达成的。相对依法或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而言,“技术理性”介入的维权则是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开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对于依法抗争维权框架的某种调整和补充。

3.技术理性下公民维权具有很强的策略性。

维权行动者的策略取决于他们的理性程度。云溪路H路段维权过程中,维权业主们技术理性的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体现出遵守法律的理性精神。维权业主遵循程序合法性,坚持道路规划审批前必须要通过环评。他们提出的是多年前的道路规划已经无法适应现状,应该修改规划,按照法律规定避免在小区内穿行。同时针对环评把H段定位为二类功能区的问题,维权主体依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指出H段是纯住户并有小学,是一类功能区。这一申辩博弈过程充分体现了维权业主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以法为据的理性精神。

二是体现出科学理性,坚持实事求是。在维权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下沉隧道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以此为据来消解维权行动。维权主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士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专家的帮助下,设计出全下沉隧道的修建方案。这一设计方案的精确和科学性让人叹为观止,用数据和报告的形式证实了全下沉隧道技术上的可行性。经过了业主们的轮番建议,政府最终收回了路面修路方案,明确表示会结合业主们的意见,综合考虑最终的修建方案。

三是体现出设计效用最大化理性。广园公司提出新的修改方案,即在H路段采用路面下沉3米、路面上方采用透明隔音板将行车道封闭。小区业主们立刻实地考察了类似情况的“颐和山庄”,发现颐和山庄旁的高速公路用透明隔音板封闭的隧道,通车不过百天,“玻璃”就开始脱落了;后期无人维护,而且维护成本高。于是,维权业主明确否定了广园公司的修改方案,要求修建钢筋混凝土封闭式的全下沉隧道。在资金投入方面,维权主体表现出经济效用最大化理性。与路面修路方案相较,全封闭下沉隧道方案确实需要更多的资金,技术要求也更高。但是综合考虑的话,采用隧道方案之后节省出来路面地块是可以作为其他用途的,具有很高的经济利益。这样一来,隧道方案对政府将有更高的经济效益。

另外,维权主体还表现出高度理性的有效监督和人文关怀。前者是说环评单位派人到小区测量空气质量,没有选择与道路仅有10米的小学门口这样的敏感点检测,而是选择在小区M幢楼下检测了噪音、废气等关键检测情况。这里没有靠近道路,反而是比较安静的地点。维权主体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此后,当广园公司再次提出薄壁式钢筋混凝土半下沉隧道的改进方案时,业主代表指出隧道顶将高出地面五米多,就像一具巨大的棺材,既与民俗、习惯不符,又与天河智慧城规划不符。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表达,充分展示了维权主体的理性程度,从而为事态的正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结 语

从技术理性的视角分析云溪路维权案例,为妥善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公民权益并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成功经验。概括而言,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保持畅通。

一是理性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维权主体能够始终保持理性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这无疑是维权事件中公民与政府实现良性互动的必要前提。这里包含两个渠道:(1)媒体舆论渠道的畅通。在维权事件中,政府与公民发生权益纷争,媒体介入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媒体需要在整个事件中保持相对的中立性,以期得到维权双方的信任,特别是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维权主体,能够基于对媒体的信任而理性地表达诉求,从而使媒体成为双方信息交流的平台。媒体平台的沟通作用能够极大地降低维权主体与政府部门发生激烈冲突的可能性,为平和解决事件提供了保障。(2)要保持与国家代议机构沟通渠道的畅通。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府持有的公权力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约束和监督下行使的,政治协商也拥有对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本质上代表着一般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在公民与政府发生分歧或利益冲突之际,保持国家代议机构沟通渠道的畅通,对于维权主体表达诉求和促进冲突双方的对话与和解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保持协商对话机制的畅通。(1)要建立并保持信息公开机制。从以往维权事件的经验看,直接引发政府与维权主体对立冲突的往往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举出的云溪路H路段维权事件,小区业主们知晓有关修建信息是在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之后。但事实上,政府部门在施工之前已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相关信息。然而,依靠这种形式的公布的信息是很难让小区业主知悉的。因为在不知晓信息与自己利益的相关度时,公民一般不会主动去官方网站了解信息的。我们看到,有些政府部门恰恰是利用这一方式以逃避责任,他们把信息不对称的责任推到公民身上,宣称政府无意隐瞒相关信息,只是公民没有主动去获取。政府的这种消极做法很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公民的误解,最终导致公民的过激行为。同时政府也会失去了处理纠纷的最佳时机。为此政府部门理应改变策略,保持信息公开机制,变被动为主动。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相关信息必须要及时让相关利益者知晓,不只通过官网公布,而且要通过现代传媒,如微博、短信等新型信息工具发布。另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机构也是重要的信息点,通过街道办发布公告,在社区宣传栏中宣传相关政策,让所有信息一目了然。(2)建立和完善公民信息反馈机制。对话机制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公开,更重要的是公民的信息反馈。如何保证公民的利益诉求即意见表达得以畅通,使其合理诉求能够被政府部门听取,理性意见能够为政府部门所采纳,这是当下解决基层维权的难题。在现行机制下,政府主导的座谈会、听证会是民意表达的主要途径。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座谈会、听证会等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公民处于弱势,无法顺畅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会议被操纵的现象。为此就需要改变思路,政府在听证会中担任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信息提供者,而非舆论的主导者,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主导权,以保证相关利益者的诉求、意见表达畅通,以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并作出合理决策。

总的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促动维权主体和维权对象更趋理性。一般而言,城市基层社区人员构成的日趋复杂,往往会出现多元化的利益主体, 这种变化在本文列举的H小区非常突出。一方面道路两旁的业主不能接受横穿小区带来的噪音和废气污染,业主们宁愿出行不方便也情愿道路修建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小区非道路两边的业主占大多数,因为受道路开通后造成的污染相对较小,希望尽早能够把道路修好。维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促使各种观点发生碰撞,并逐渐趋于理性。这表现在积极寻求可行的维权路径,同时也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从维权对象的层面看,近年来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政府相关部门到政府委托机构,继而转向各种利益主体。这样的多元化构成很容易导致维权中的推诿现象,致使维权主体求助无门。不过伴随着当代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公民和政府官员法律意识的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的推动下,政府官员的权责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有很大的改善,这就推动了维权双方在处理维权问题时更加趋向理性,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正向驱力。

[1] Lianjiang Li and Kevin J.O’ Brien. 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J].Modern China, 1996,(22).

[2] 于建嵘. 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

[3]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7,(5).

[4] 应星. “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 [J].社会学研究,2009,(6).

[5] 孙静. 群体性事件的情感社会学分析——以什邡钼铜项目事件为例[D]. 华东理工大学,2013.

[6]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7] 陈凡,王桂山. 从认识论看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划界[J]. 哲学研究,2006,(3).

[8] 毛泽东选集[M].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 孔 伟]

An Analysis on the Behavior Logic of the Urban Grass-Roots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The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Based on Technical Rationality

Han Yingy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s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41)

urban grass-roots socitety;rights struggle; consultation and dialogue; technical rationality

The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human rights in the basic level has become a hot research topic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uses the technology of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based on the real ca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H road section of Yunxi Road, Guangzhou, to investigate the role of technological rationality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his paper expands the research scope of the urban grass-roots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 and reflects the process from the rights struggle to negotiation and dialogue, as well as the road map of resolving the social conflicts through technical rationality.

* 本文系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滚动项目“社会建设背景下社会质量评价研究——以广东社会管理综合创新试点县为例”(项目号:D214291W)和广东省“十二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际支持比较研究”(项目号:GD15CZZ01)的阶段性成果。

韩莹莹,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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