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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式新闻使用的著作权法规制

2016-02-04孙洁丽

传媒 2016年22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法服务器

文/孙洁丽

聚合式新闻使用的著作权法规制

文/孙洁丽

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聚合者无偿任意链接转载新闻网站的新闻内容,严重损害了新闻生产者的利益。如何重塑新闻生产者与新生传播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著作权法角度规制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成为学界和业界讨论的焦点。

聚合式新闻 著作权法 “避风港”原则 “服务器标准”

聚合式新闻使用是指网络公司及新闻聚合APP通过整合各类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内容向受众传播新闻的行为。调查显示,随着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工具的普及,我国85%的受众通过网络看新闻。各类新闻聚合者借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搜索链接服务及新闻聚合APP,链接转发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赚取丰厚的广告收益。导致传统新闻媒体的发行量、销售量及广告收入持续下滑,减少了受众下载新闻机构APP的数量,抢夺了新闻生产机构凭借其原创新闻获取网络广告收入的机会,严重影响了新闻生产者的利益。数字网络时代,新闻聚合等新的传播技术不断涌现,其快速与便捷的特点极大地实现了新闻的及时传播,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但也加剧了新闻生产者与新闻传播者之间的矛盾,给新闻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致命冲击。如何重塑新闻生产者、新生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著作权法角度规制聚合式新闻使用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新闻是对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报道,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大众化的传播活动。其基本特征在于真实性、新鲜性、及时性和公开性。换句话说新闻就是把最新的事实现象在最短的时间内连续地介绍给最广泛的观众。新闻业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报道新闻,传播信息,反映民情,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那么新闻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明确规定“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具有纯粹消息报道性质的日常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其中第(二)项为时事新闻。何为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本文认为著作权法之所以排除时事新闻的可著作权性主要有以下理由:首先,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为新闻是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消息的报道,记者对属于物质范畴的客观事实进行加工创造的余地非常小;其次,新闻报道表达通常具有唯一性。一般新闻需要具备六个要素“5W+1H”,即谁(who),在何时(when),什么地点(where),因为什么(why),做了什么(what),怎样做的(how)。对唯一性的表达不应给予著作权保护。最后,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排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信息的快速、广泛传播。

新闻是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如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表达人类思想的成果。按照新闻的文体可划分为:简讯、消息、通讯、新闻特写、调查报告、新闻述评等。新闻可以是简要报道事实如简讯,也可能是比较详尽生动的报道事件如通讯。《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适用范围仅限于客观事实本身,而不是指所有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的本源是客观事实,即一种客观存在,一种物质的存在,记者在报道时,务必实事求是,不能虚构幻想。但是新闻本身具有主观性,不等于客观事实。新闻是记者、编辑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反映,是个人主观意识的表现。故根据时事新闻等客观事实所创作的新闻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对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进行边叙边议的新闻述评,为报道时事新闻而拍摄的照片,具备作品的要素,构成一种“独创性表达”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聚合式新闻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项是有关新闻的合理使用,在以下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新闻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种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一种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根据22条的规定判断聚合式新闻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前,需要重新考量以上新闻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背景及真实含义。首先,我国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规定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0条,最后一次修订于1979年。我国1990年通过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那时互联网技术尚未普及,新闻信息的传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尤其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新闻报道允许合理使用。其次,《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采用了“列举+抽象”的立法模式,其第9条规定本公约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对上述作品的合理使用,前提是这种使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前提应是该行为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遗憾的是,我国在参照《伯尔尼公约》制定著作权法时,并未引进其第9条,造成了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狭隘理解。移动互联网时代,优质新闻的生产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投资,而新闻的传播成本较低且异常迅捷。新闻聚合者不经作者许可无偿转载时事新闻,甚至可以在纸媒、广播电视新闻到达读者手里之前先行播放或刊登,且赚取高额广告费。严重损害了时事新闻的原创单位和作者的利益。故本文认为以赚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任意转载、链接新闻作品的聚合式新闻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三、聚合式新闻使用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尤其是新闻聚合APP未经许可搜索、链接、抓取其他网站的新闻内容引起了传统媒体的不满。新闻聚合者则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进行辩解。该条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事实上,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新闻聚合者通过技术手段抓取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并复制到其服务器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二是新闻聚合者只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受众点击链接后则跳转到传统媒体新闻网站上。显然新闻聚合者利用“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抗辩是对《条例》第23条的曲解。该条主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er Provider,简称ISP)提供避风港并规制其间接侵权行为。也就是说,ISP提供链接服务时,链接了上传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至互联网上的作品,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只要及时删除链接,则可进入“避风港”,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ISP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上传者存在侵权行为,即所链接的是侵权作品,但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对此种情况视而不见,则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上传者构成直接侵权。以上两种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一不涉及侵权作品,二不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上传者。因此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与《条例》第23条无关,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四、认定聚合式新闻使用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传播”是否侵犯著作权时,通常有“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的关键点在于被控侵权人是否将作品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据此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传播。“用户感知标准”是指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传播,应考虑网络用户的感知,如果用户主观上认为涉案内容系由被控侵权人提供,则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了“网络传播”。根据“用户感知标准”,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版权人许可,对作品设置链接,普通用户主观上感觉该作品由ISP直接提供,则ISP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显然,“用户感知标准”对ISP过于严格,过于偏向保护版权人利益,不利于搜索技术的发展。因此,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网络传播”著作权侵权时采用“服务器标准”已经达成共识。

判断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满足“服务器标准”。如上文所述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下文将针对两种不同情形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新闻聚合者通过技术手段抓取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并复制到其服务器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显然该类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满足“服务器标准”,构成对新闻作品的直接侵权。例如,ISP及手机APP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聚合纸媒或其他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并提供给用户的行为,侵犯了新闻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是,新闻聚合者的“临时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及新闻聚合APP在手机上提供服务时,由于手机屏幕较小,会对被链接网页进行“转码”,在用户获取新闻内容之后,他们将临时复制并存贮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的新闻网页自动删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保护,故此类新闻聚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二种情形,新闻聚合者只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受众点击链接后则跳转到传统媒体新闻网站上。例如,百度搜索,用户点击百度新闻中的新闻标题后,将跳转到对方页面,甚至直接到达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称为“深度链接”。此类新闻聚合行为并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不满足“服务器标准”,为了鼓励搜索技术的发展,不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尽管如此,如果新闻聚合者深层连接设置不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新闻聚合APP“今日头条”提供“深度链接”和实时“转码”服务,但是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并不是跳转至来源网页并完整地显示该网页,而是只显示其中的新闻内容,标明来源网页,过滤掉了网页中的广告。此类新闻聚合行为降低了广告主对新闻生产者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来源网站访问量及客户端软件下载使用量的减少,分流了新闻生产网站的用户,并与其形成直接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时代,聚合式新闻使用无偿任意聚合转载新闻网站的新闻内容,严重损害了新闻生产者的利益,并将引起新闻质量的下降。客观的新闻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新闻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聚合式新闻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且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实践中应采用“服务器标准”具体分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单位 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聊城大学科研基金资助“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Y090201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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