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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中“示众”的负面效应与规避对策

2016-02-04孙晓娟

传媒 2016年22期
关键词:负面效应法制媒介

文/孙晓娟

法制节目中“示众”的负面效应与规避对策

文/孙晓娟

所谓示众,一方面是指呈现在人面前,起告知性作用,属于中性词,另一方面是指带有主观色彩、具有惩戒警示意义的惩罚手段。示众的表现形式从最初的斩首示众和批斗示众,逐渐演变为公捕公判,最终形成了信息公示。电视法制节目题材特殊,具有比其他电视节目更强的“暴力性”,其所呈现的暴力符号就属于典型的信息示众,这种示众主要存在两种效应,一种是以教育和警示为主的正面效应,另一种则是以娱乐化、媒介审判、看客心理等为主的负面效应。分析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现状,探讨其示众的负面效应及规避对策,深入思考如何利用法律思维进行节目创新,对我国法制节目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视法制节目中示众的负面效应

新闻报道娱乐化。在电视法制节目中,标题和语言无疑是最能抓住受众的两大要素,因此许多法制节目采用媚俗化标题来博取眼球。比如,2015年《拍案惊奇》中“北门江上的裸体女尸”、2016年《法治进行时》的“女子穿着单薄,引来色狼袭击”、2016年《法治最前线》的“裸照勒索前女友,男子获刑半年”,还有其他法制节目中“杀妻恶魔是如何炼成的?”“与富二代的荒唐恋情”等。当前,这种暴力化、色情化、娱乐化的标题越来越多,电视法制节目为了满足受众看客心理、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此类标题情有独钟。然而,这种示众娱乐化的标题虽然能够吸引更多受众的关注,但也容易造成报道对事实客观性的偏离,让受众产生认知偏差。在戏剧式的娱乐狂欢中,受众更容易丧失理性思考,这样的示众效应无疑成为娱乐的附庸品,极易引发受众一边倒的舆论形势,使得示众惩罚占据主导地位。

潜在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利用自身舆论话语权肆意干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现象。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中,普遍存在着潜在的媒介审判,如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低头不语、真诚认罪、痛苦不堪等画面,这就属于一种典型的潜在性媒介审判。从本质上来讲,出现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为司法认定,但是在司法审判裁决之前,就让其在荧屏上供述罪行、认罪忏悔,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文明建设的。让犯罪嫌疑人身戴刑具出现在受众面前,媒介的这一做法无疑有越俎代庖之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强的负面效应。

对当事人的名誉侵犯。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特别是在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囚服、手铐等极具代表性的视觉符号,还有犯罪嫌疑人表情、行为的各种形象画面。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并没有触犯法律,观众似乎也早已习以为常。可是虽然整个过程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身体上的折磨,但这种精神层面的惩罚,以及对其人格权和肖像权所产生的侵害,却是不争的事实。从药家鑫案到李天一案,再到郭美美案,这种示众文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视觉惯性和思维定式。然而不管是传统媒体的法治报道,还是新媒体的直观传播,这些案件报道所带来的名誉侵犯都是无可争议的,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

冷漠的看客心理。一般来说,示众文化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一种否定,一种惩罚,它通过人格羞辱的方式对示众对象展开思想层面的批判。在全媒体时代,对于出现的公共事件,受众不用直接围观,只需借助网络便可实现虚拟参与。面对案件报道中的人物与情节发展,以及电视中暴力画面、娱乐化标题、身戴刑具等示众信息,受众一般扮演着看客的角色,并不会进行太多深入的思考与调查。这样一来,许多电视法制节目过于强调故事化叙事,通过刺激性画面来引起受众关注的行为,无疑强化了受众的看客心理,不仅忽视了法理知识的普及,助长了示众窥私与狂欢的不良风气,也违背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理念与传播宗旨,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负面效应。

电视法制节目中示众负面效应的规避对策

随着示众负面效应的日益凸显,法制节目的普法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必须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此加以规避和改进,才能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把握报道力度。在法治报道中,电视法制节目首先要把好刑事案件报道的质量关,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法制节目的成功模式和经验,避免在节目中出现太过血腥和暴力的视觉符号。同时,节目还要在编辑制作过程中学会取舍,全面考虑相关图片和画面对受众的影响,避免出现二次伤害的情况。事 实上,尽管一些法制节目对部分血腥或暴力画面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是这种方式的信息示众是否就已经足够科学?事实证明,这种能够刺激受众视觉神经的呈现,也极易引发受众恐慌心理,甚至会引发受众的非理性行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节目初衷的。而且现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对电视暴力进行严格管控。如日本《NHK国内节目标准》就明确指出,对犯罪手段与经过,不许做过多的呈现或暗示。所以,法制节目在制播过程中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尽量用语言描述代替暴力画面,以免对受众产生不良影响。

注重人文关怀。电视法制节目要树立人文创作理念,积极宣传民主、公正的法制文化。首先,电视法制节目在案件报道中要尊重人权,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犯罪者,都不可通过信息示众肆意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媒体过多的信息示众,会对重新回归社会的犯罪者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会迫使他们再次犯罪,因此电视法制节目要尽量避免示众负面效应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与此同时,电视法制节目要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在人物命运上,在节目中凸显人物的前后变化,以充分发挥其示范性作用,彰显法律的人文情怀。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并明确提出禁止在押被告人和上诉人身着监管机构标识明显的服装出庭,这一点充分彰显了我国的司法文明。除此之外,电视法制节目也可在案件陈述、人物塑造、知识普及等环节中融入人文情怀,以此来触动受众内心,促使他们自我反省与思考,逐渐弱化他们的看客心理。

创新节目理念。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制作者首先要明确节目不仅肩负普法任务,还具有传播“无罪推定”意识的职责。观察当前我国法制节目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由于节目经常通过信息示众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媒介审判,并将相关证据呈现给受众,大部分受众都会在观看过程中先入为主地将出现的被告人视为罪犯,这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必须摒弃以往“有罪推定”的落后理念,积极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当前,国内电视法制节目多以案件陈述、罪行示众为主,却忽视了民众权利意识的培养。由于受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我国是以“义务本位”为基础进行体制架构的,民众的权利意识相对淡薄。因此,在法治新常态下,电视法制节目要加强理念创新,注重对受众权利意识的培养,以维护受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立足点,最大程度地消除信息示众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培养受众媒介素养。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是规避电视法制节目示众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媒介素养高的受众具有较强的辨别能力,可以自主提炼与接受节目中具有正面效应的示众信息。而那些娱乐化、庸俗化的法制节目也会随着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而逐渐丧失市场,最终被淘汰。受众媒介素养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首先,受众可以定期观看法制节目,并积极参与到互动环节,摒除以往有罪推定的思想,学会站在法律立场客观审视案件。其次,还可以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制动态,将节目中的示众信息与自身实际相联系,而不是以看客心理进行冷漠的围观。最后,受众要善于利用自身的话语权,及时反馈节目在公示方面存在的负面效应,促使电视法制节目进行自我创新与完善,更好地扮演公众利益维护者的角色。

结语

可以说,示众现象并非电视法制节目所独有,其在媒体报道中基本随处可见。示众文化贯穿于当今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既是我国历史、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又与我国民众心理、法律文化等密切相关。面对案件报道中信息示众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电视法制节目不仅要注重人文关怀,还要不断创新节目理念,同时注重受众媒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如此才能进一步凸显信息示众的正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减轻其负面效应,以推动电视法制节目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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