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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6-02-03赵春力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质量安全农产品

赵春力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赵春力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我国是全球性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自然也就成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且已发展成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战略。但是,从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来看,怎样应用法律规制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受到了愈来愈多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列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内容,阐述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

农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还对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意义重大。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经济也展现出十分喜人的发展势头,农产品质量安全愈来愈被社会所重视。当前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加了农产品企业的竞争压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已经成为妥善应对国外高端农产品巨大冲击的合理对策。为切实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健全法律规制显得极为迫切。所以说,深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当前在学术界尚存在比较多的争议,有学者觉得重点应当是对强调质量中的安全,也有学者觉得其是组合而构成之总体。但是涉及到对质量安全所进行的解释,当前主要有质量、安全等两种概念。笔者觉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含义可理解成农产品具备优质品质而且安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会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相关者所产生的人为作用导致的。农产品是生产以后的产品,从农村田地到民众的餐桌上,其中会经过大量的生产以及流通等各类环节,所以自然也就会牵涉到很多主体,质量安全问题自然就由此而产生,其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规制对象:一是农业资源的经营者,包含种子和鱼苗等农产品所需之资源,这就要求保障以上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农产品的生产者,这一群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理所当然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强化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措施。三是农产品的经营者,这一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源于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存储和物流运输等过程之中,也就是要确保农产品能够极高的新鲜度。同时,农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所以对于其质量安全实施法律规制也应当提升覆盖的范围。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遭到曝光之后,广大民众往往会对农产品出现非常大的不信任感,并且由此而出现连锁反应,以至于导致极大的信任危机,这自然会极大地影响到当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方面的设计,通过设置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与强化监管机制,以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是保障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上的宗旨及其目的。此处所说的公众不但包含了农产品的消费者,而且还囊括了农产品的生产者。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知识之宣传,从而提升社会大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感,并且引导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的安全。在此基础上,该法还对农产品生产者予以分层,并运用区别对待的政策以保障其相应的权益。这样一来,就能够在立法角度上确保各方主体具备合法之权益,进而便于在源头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是提升政府的监管力度及其效益。因为市场失灵这一特征,迫切需要政府介入到市场之中,也就是应用立法手段来实施干预,以求强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政府部门可依靠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力量,让农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经营主体提供相关信息,从而弥补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要运用提高违法惩罚的力度以约束与引导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具体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奠定立法基础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规制

一是要强化各具体实体法间的彼此协调性。一般来说,我国农业的实际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比较起来尚有一定的差距,所以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标准加以统一。这是因为前面这部法律的规制对象是最初级的农产品,而后者所规制之对象属于加工型农产品,所以要落实好两部不同法律之间的对接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将两部法律的关系进行全面协调,强化对农产品源头质量之控制,在最大限度上确保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实现责任覆盖面的明细化,主要包含了农产品的产地、农业领域的投入、农产品加工生产、农业仓储运输和营销等内容,从而保障全部细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摆脱现有的原则性太强的实际情况。三是要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罚工作。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而造成的危害已经人所共知,已经构成了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非常大的侵害,所以要强化刑法打击的力度,以此来提高违法者的成本,控制事故的发生率。

(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

一是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实施深入完善。农产品标准化机制之制定主要是为确保有关单位在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够有依据,但是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不足的状况,理应持续提升投入的力度,制定出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计划,强化各国之间的交流以及合作,从而让标准之制定能够适应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并且做到相互统一。二是要制定出统一而且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办法。所以,要持续规范专门化认证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并促进国际认证标准之合理对接。在此基础上,要确保道德监管以形成更加高效化的责任机制,从而为我国农产品的较高质量认证形成更好的条件。三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进行健全完善,而这也需要立足于提升投入的力度加以推动,进而保障有关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提升,并且完善专门化组织机构,引入专业化的设备以及人才队伍,从而为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之提升打下必要的基础。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监管体系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而且农产品的问题牵涉到的有关环节也相对较多,所以对执法工作实施之要求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主体上我国已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由农业部门加以实施,但是别的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也会参与其中,这就容易出现混乱场面,这就需要给予执法主体以强有力的支持,保障执法的效率能够得到提高。二是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机制。为此,要致力于细化农产品的诸多生产性环节,并且形成相应的配套档案,从而在产生问题时能精确地找准责任人。三是要提升执法的稳定程度,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以控制。不是在每次产生问题以后再来进行亡羊补牢,而是要强化日常环节的监管工作,并切实调动起新闻媒体、热心群众等力量,实实在在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健全我国农产品认证以及环境标志体系

尽管如今我国的农产品环境标志体系已有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得到深入健全完善。一是要建立独立自主的农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机构。当前我国绿色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在质量认证分别有自身的认证组织机构,而且还具备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因而无法确保认证过程是客观和独立的,这就需要参照ISO质量认证管理方法来形成数个独立型农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机构。二是要落实农产品认证的标准。当前的农产品认证标准属于质量安全标准,只是顾及到农产品生产中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造成之影响,尚未将环境风险列入到标准的范围之中,如此一来就十分不利于引发社会大众以及农民群体对于环境风险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切切实实地落实农产品认证的标准。三是要改进政府部门对于农产品认证标志所具有的监管能力。具体来说,应当不断强化农产品认证标志在审批之后的各项跟踪、监测和后续管理等工作。例如,要形成对农产品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运转机制,并且实现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从而让农产品的整个生产和加工过程、市场流通等均能够符合相应的标准。四是要提升环境标志农产品制定中的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当前,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在研究农产品环境标志标准之时理应举行听证会,充分考虑到农民群体以及广大消费者所提出的意见,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社会公众以及农民群众对于农产品环境标志的认可程度,自然也十分有利于环境标志实现进一步的推广。

(五)形成更加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召回机制,该机制之实施能切实有效避免地各类具有质量问题的农产品出现在市场中并且进行流通。但是,一直到目前为止,还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尤其是食品召回机制尚未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这就需要尽可能快地健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召回制度不会沦落到一纸空文的程度。同时,还应当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让农产品从生产起,到加工过程,再到销售环节,均可运用数据库实施有效地追踪,切实形成从农田至餐桌的全过程追溯环节。只要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可运用这一系统快速地查清出现问题的来源。当然,面对缺陷农产品致害难以进行举证的问题,还可运用立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等方面对农产品缺陷之定义及其怎样承担农产品质量责任进行规定,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但牵涉到每一名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利益,而且从更加深远的层面上来看,还会影响到当前农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实力以及农产品的可信程度、农业可持续开发能力甚至我国农业领域的开放化程度。和调整别的法律制度比较起来,该领域的法律规制要更为切实地考虑到当前生产与生活。唯有把经济因素与法律因素进行切实整合,才能切实防止可能会有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入到市场之中,并且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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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8;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076-02

作者简介:赵春力(1978-),女,汉族,云南玉溪人,四川大学行政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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