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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标准比较分析:适用范围等管理性条款对比

2016-02-03赵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朝阳100125

中国兽医杂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号令饲养场场所

赵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朝阳100125)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标准比较分析:适用范围等管理性条款对比

赵婷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朝阳100125)

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颁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七号令),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笔者有幸参与了农业部七号令的修订工作。为了做好此次修定工作,我们收集了2007年《动物防疫法》出台以后,中央、地方省一级出台的与动物防疫条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挑出有关内容与七号令中的相应条款进行比对,为修订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并提出思考与建议。

1 比较情况

以七号令为基础,国标、部分省份相关规定与它的差异总结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1.1需要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范围被扩大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七号令第二条规定了需要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两类场所。第一类是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五类。第二类是不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该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即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比对各省的动物防疫条例,有4个省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范围。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扩大了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范围。具体表现为:一是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概念分别扩展为从事饲养动物的经营者和从事生产动物产品的经营者。二是将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也纳入为发证对象。三是将屠宰加工场所概念明确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将一个综合性场所分为两个单独场所。

第二种是增加不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该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种类。具体表现为:一是将动物运输,动物产品储存、运输环节也纳入审查范围。规定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等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是在动物的交易环节,明确除了集贸市场以外,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三是增加动物种苗孵化场和动物产品储藏两处场所。四是对动物实验和诊疗环节提出要求,规定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场所、动物诊疗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七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将职责细化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七号令的范围内将规定细化,有利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1.3相关场所防疫条件细化关于相关场所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内容,七号令与收集材料的规定较细,内容较多,另文撰写。

1.4细分从业人员要求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七号令只是在养殖环节做出规定,第八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从区分养殖场规模、兽医数量和雇佣性质三方面这一规定细化,其第六条规定大型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当学历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动物传染病隔离圈舍;配备常用的诊疗、消毒器械。其他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动物诊疗工作,并配备常用的诊疗器械和兽药。

关于从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七号令的规定仅限于饲养环节。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将从业人员健康要求扩展到屠宰环节。

1.5细化养殖场(小区)管理要求对于动物养殖场(小区)防疫管理,七号令仅从大的方面提出要求。其第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如何实现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管理一直是农业部门监管和服务的工作难点,部分地区在其有关的管理办法中进行了一些尝试。一是细化了管理的内容。例如《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在制度管理中增加了技术操作规程、卫生防疫、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内容。二是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模式。例如《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中指出养殖小区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1.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材料增加七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合格证需要备齐的材料有五种,分别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保留了上述材料,将人员情况的材料明确为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并增加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两项材料。

2 分析、评述与建议

2.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象的范围不宜扩大如1.1所述,部分省份的动物防疫条例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象的范围扩大,突破《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增加了不少需要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是否应当增加,笔者认为目前时机并不成熟。首先,查阅地方文件后,发现这些省份的并没有公布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也没有出台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可以说扩大审查对象范围只是地方防疫条例给留了个口子,并未实践。其次,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环节不是农业部门的监管范围。2013年,国家启动了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2号]有关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农业部门对于动物产品的监管最多延伸到屠宰加工厂,单独的肉品加工厂、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不归农业部门监管。再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等同于动物养殖者,对所有动物养殖者都要求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也不符合我国实际。《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目前各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不一,地区间差异很大,但是对于养殖数量都做出了门槛要求。

2.2适度考虑增加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如1.4所述七号令只对动物饲养人员的健康状况提出要求。目前,兽医的职责已经从防控动物疫病,延伸到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并且随着政府和大众对公共卫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后两项工作的分量越来越重,责任也越来越大。动物隔离、屠宰加工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养殖场所一样,都是防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地点,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密切相关,此外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又与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高度相关,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应该引起重视。建议针对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增加一定的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其中屠宰操作及检疫检验人员的健康要求可以定的更高一些。

2.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适当往前延伸对于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七号令实施先建后审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由于是事后监管,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相关场所建好后,审查防疫条件不通过的情况。对此,浙江、甘肃两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上述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场所的选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兴办者。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兴办者不了解相关规定,未按防疫要求建设场所的情况。此外,事前沟通不仅限于兴办者与兽医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也应该有沟通。例如《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和动物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

收稿日期: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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