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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捐赠者的权利*

2016-02-02吴怡雯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实体性捐赠人捐赠者

吴怡雯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论慈善捐赠者的权利*

吴怡雯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慈善捐赠保护极少,近年来侵害捐赠者权益的事件频发,对我国慈善捐赠者事业的开展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为慈善捐赠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契机,对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管理、强化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较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然而对于慈善捐赠者的权利仍然着墨较少,维护慈善捐赠者权利与促进慈善捐赠者权利实现方面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一、慈善捐赠的特征

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慈善捐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自愿无偿地转移给其并不负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其具有三个特性:第一是自愿性。慈善捐赠是一种道德行为,对于慈善捐赠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义务导向,不可破坏慈善生态。第二是无偿性,慈善捐赠是无对价的,这个买卖、销售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捐赠者没有任何的动机和要求。第三是捐赠财物必须用于慈善事业,这构成和一般民事赠与行为的本质区别。慈善捐赠作为社会资源的第三次分配形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调解贫富分化程度、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与整体和谐,具有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无法取代的功能。

二、慈善捐赠者权利的性质

慈善法属于第三法域的一部法,捐赠人的权利更是充满了综合性、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关于捐赠者权利性质的分类也多种多样。

(一)慈善捐赠者权利是兼具私法权性质的社会法权利

根据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看出慈善捐赠人的权利更倾向于私权利。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慈善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权具有社会性,属于人权,其存在需要国家干预。慈善捐赠者作为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社会权;其次,慈善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捐赠者自愿捐赠的权利应该算作社会权。

(二)慈善捐赠者权利是兼具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

慈善捐赠的财物属于对物品所有权的处置,属于财产权。捐赠中还往往涉及到税收减免、撤销权和返还权等具有财产性质权益,说明慈善捐赠人权利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如今社会身份权多于财产权混合,也发挥出调整财产关系的功能,人格权也出现了可让与性。姓名权、荣誉权、捐赠者隐私的保护等则属于人身权范畴。所以,笔者认为,慈善捐赠者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特征。

(三)慈善捐赠者权利兼具程序法性质的实体法权利

实体性权利反映的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实体性利益,程序性权利往往是实体性权利结果实现的途径、方式、手段和步骤,任何实体性权利均需要相应的过程才可能实现。就我国而言,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捐赠人具有法定的实体性权利,但是就目前发生的案例而言,恰恰缺少对于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程序性保护从而导致实体性权利的形同虚设。因此,慈善捐赠人权利不仅是实体性权利更需要强调程序性权利。

三、慈善捐赠者的具体权利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慈善捐赠者有监督的权利,但笔者认为,慈善捐赠者应当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捐赠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了解管理使用情况;对于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的,也可以向受益人了解管理使用情况。如果接受捐赠方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地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二)诉权

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者有要求改正和投诉、举报、起诉的权利。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未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者有权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捐赠者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保障捐赠者的诉权能够使公益目的的捐赠财产能够全面、充分、有效地运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三)撤销权与返还权

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中法律未赋予捐赠者以撤销权。依据慈善法规定,对于捐赠者要求改正但慈善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者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四)冠名权

本文的冠名权仅指在慈善捐赠活动中的冠名权,而不包括商业冠名、赞助冠名等。慈善捐赠中的冠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捐赠人向受赠人捐赠某个项目、建筑物等冠以特定的名称,一种是捐赠人创始设立某个慈善组织时冠以某个个体或组织的名称。笔者认为,冠名权的赋予并不影响慈善目的,冠名权能够促进更多的慈善捐赠,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但在冠名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设立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防过于商业性质的冠名赞助行为。

明确捐赠者的基本权益,能更好地防止侵犯捐赠者权益事件的发生,厘清慈善捐赠人权利边界,预防慈善捐赠人权利的非法滥用,避免以以慈善之名,行营利之实。慈善捐赠人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不仅能够使慈善捐赠人的慈善捐赠意图得到实现,促使慈善捐赠人积极地行使权利,维护慈善捐赠人的权利,充分发挥使慈善捐赠的意义;还是对我国慈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推进和谐社会法制体系的建设的方式之一。

[1]杨道波,李永军.公益捐赠法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李喜燕.慈善捐赠人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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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J].东方论坛,2014.

[6]李喜燕.慈善捐赠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J].经济法论坛,2015.

[7]李永军.做透明的慈善:谈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Z].2013.

*大学生创新创新项目(201611287002Z)。

D922.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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