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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东印度华人社会的自治与困境
——以18—19世纪吧城公堂丧葬管理为中心

2016-02-02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堂公案美色

东南亚华人专题

荷属东印度华人社会的自治与困境
——以18—19世纪吧城公堂丧葬管理为中心

张小欣

(暨南大学 华侨华人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32)

荷属东印度;吧达维亚;吧城公堂;华人自治;甲必丹;丧葬管理

论文利用公堂审理华人民事案件和日常管理的档案记录《公案簿》和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藏原始公堂数字化档案,从华人社会权力管制的视角对公堂的丧葬管理过程、华人丧葬规范以及丧葬背后体现的社会内在矛盾进行了研究探讨。1742年建立的吧城公堂是荷属东印度时期荷兰殖民者委任华人甲必丹管理的华人半自治机构,主要处理华人民政事务,其中丧葬事宜便是管理要务之一,包括倡建、购置和经营华人塚地,规范华人葬仪、丧服之礼。然而在西方殖民统治不断强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堂在丧葬管理中面临唐吧贸易衰落后甲必丹们义葬观念的转变、闽粤二帮祭祀矛盾、华人美色甘及公堂内部人士对塚地经费管理的质疑以及殖民政府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对塚地的侵蚀等挑战,再加上1900年吧达维亚中华会馆成立后倡导革新婚丧旧俗,公堂的权威地位逐渐遭到削弱,华人社会管理多元化的诉求和实践成为时代需要。

吧达维亚①荷属东印度时期,华人历史文献简称其为“吧国”或“吧城”,即今印尼首都雅加达。现代文献中多将“吧”改称“巴”,为保持行文统一,除参引文献外,本文论述仍沿用“吧”字。是17世纪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创建的新型城市,华人移民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已为学界认识。[1]创立于1742年的吧城公堂(又称吧国公堂、吧国公馆,以下统称公堂)是由荷兰殖民者管辖,并委任华人甲必丹以中国律法、习俗处理吧城华人民政事务的华人半自治机构,正所谓“凡属唐人,当从唐例”[2]。在各项民政中,丧葬事宜作为公堂执掌的重大事务,涉及吧城华人人口结构,葬地、葬仪和丧服的基本规范,管理的成效等问题,这些反映了华人社会权力管制的运行状况。尽管国际学界对吧城华人塚地形貌、文化特征和塚地出售经费等问题进行了不少研究,但相关成果尚未从华人社会权力管制的视角对公堂的丧葬管理过程、华人丧葬规范以及丧葬背后体现的社会内在矛盾进行深入探究,尚未揭示公堂在丧葬管理事务中地位升降的原因,这也使得本研究具有较大的空间。本文主要利用已经整理刊布的公堂审理华人民事案件和日常管理的档案记录《公案簿》以及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藏原始公堂数字化档案(以下简称《吧档》),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一、吧城华人塚地的缘起、发展及功能

唐朝末年,就有中国人移居印尼诸岛,至明清时期,人口渐增。乾隆时期旅居爪哇的福建龙溪人王大海在其所著《海岛逸志》中就谈及,爪哇“皆闽广之人”②1783年王大海泛海爪哇岛后居于三宝垄,并入赘华人甲必丹家,对当地情况所知甚详,1791年完成《海岛逸志》,1806年得以刊印。参见(清)王大海撰著,姚楠、吴琅璇校注:《海岛逸志》,学津书店,1992年,第2页。,且闽广二帮人口数量有所不同。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福建总督高其倬等奏称,随商船往南洋留寓者“大约闽省居十之六七,粤省与江浙等省居十之三四”。[3]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成书的《瀛寰志略》则具体指明,“噶罗巴,漳、泉之人最多,有数世不回中华者。”[4]以漳、泉③清时漳州府辖七县:平和、诏安、海澄、龙溪、漳浦、南靖、长泰,泉州府辖五县:晋江、南安、安溪、同安、惠安。二府人口为主体的吧城人口结构,一则与福建和爪哇的长期贸易交往有关;二则郑和七下西洋每次均从福建长乐或泉州出海,福建随行放洋并留寓印尼者为数甚多;再加之明末郑氏据闽台以抗清,所辖皆漳泉子弟,兵败后多逃往吧城;且16世纪荷军东侵后劫掠闽台军民并武力通商,17世纪荷属东印度公司又与漳泉等地通商,吧城大量接纳闽人新客,漳泉之人在吧城有十之六七应属事实。[5]此外,闽人人口数量的优势地位在吧城华人社会管理和文化形态中亦有所呈现,最显著者当属吧城历代甲必丹均为闽人,闽南语成为吧城华人社会通用语,而甲必丹在处理民政时亦以闽人乡俗和中华礼法为依循,其中丧葬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

人口死亡和丧葬是吧城华人社会面对的重大问题。1780年在吧达维亚出版的《吧达维亚学会文集》公布了1759—1778年20年间吧城死亡人口统计,其中华人死亡人数15379人,欧洲人死亡人数2623人,华人死亡人数是欧洲人的5.86倍,占所有死亡人数的20.71%,年均死亡769人。[6]正如19世纪初英国医生罗伯逊(Robertson)在有关吧城卫生状况的报告中说,“人数众多的中国人,由于居所鄙陋、人群混杂、房屋拥挤、生活水平低下,比其他人所处环境更为恶劣。特别是在旱季,他们的死亡人数之多是难以想见的。从他们的坟塚数量就可判断。”[7]与欧洲人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差异,显然是华人死亡率更高的原因。1846年4月24日公堂呈荷兰驻吧达维亚驻扎官(档案原文称为“挨实嗹”,荷文Resident)的公函中提到,“若用和(荷兰)医以疗病者,惟家富则有之,盖亦寡矣。是以十年内计之,长幼死者有9473人。”[8]1857年12月22日公堂在回复副驻扎官有关塚地事宜的公函中再次提到,“和1853年起至和1857年终止,五年共葬男女老幼尸骸4365人。”[9]1787年10月31日至1920年3月17日《公案簿》记录中出现的上述两次人口死亡数据表明,到19世纪前、中期,吧城华人年均死亡人数在900人上下,其中依旧是低收入人口死亡占主体。正因为华人死亡率高,到19世纪中期,吧城华人人口总数仅为40800人左右。[10]

随着死亡人数的增长,华人贫者乱葬现象与日俱增。1650年,荷兰总督就下令不准华人葬在荷兰东印度公司辖地。为解决华人困境,雷珍兰郭训观①“舍”、“官”、“老”、“观”、“公”、“郎”等称呼加诸名后以为敬称,属闽南风俗,公堂档案中绝大多数人名均加此类后缀,本文遵从公堂档案使用习惯。及其兄郭乔观号召侨众在吧城兴建义塚,[11]由此开启了吧城华人义塚购置的先例。公堂建立后,这一做法得到延续。1745年,甲必丹林明光得华人诸船主题捐,购得荷兰官员园地“日本亭”作为公堂倡建的首块塚地。1760年,甲必丹林缉先又与众雷召集华人船主等题捐6000银元,在吧城东南、班芝兰龙眼园旁购得牛郎沙里塚地。[12]1809年10月,荷印政府要求划分荷、华、番塚地,其中将华人本用作塚地的把杀浮抵(吧城地名,具体位置不详)充作荷塚,并要求华人美色甘②1690年甲必丹郭郡观建议荷印总督添建华人美色甘(荷文Weeskamer,即养济院之意)。见许云樵校注:《开吧历代史纪》(公堂藏抄本),《南洋学报》第九卷第一辑,新加坡南洋学会1953年6月刊行。按照年息6%借给华人70000文另购买丹绒(Tanjung Grogol,在吧城外东南郊,约387亩)一地作为新塚,由甲必丹陈烨郎、雷珍兰李东旺、武直迷吴祖绶承担还息之责,而公堂则负责年偿还本金2000文,直至如数纳完后该地才能转为华人公众地。但公堂对此要求表示异议,其提出免费施地给贫困之人以阔8脚距(亦作脚矩,即马来语Kaki,意为英尺)、长12脚距为准,如不是贫者则需另付钱给公堂,出售规格如下:阔12脚距、长24脚距者支付200文;阔16脚距、长32脚距者付650文;阔20脚距、长40脚距者付1600文;阔24脚距、长48脚距者付3600文。[13]同时,将塚地出售收入一半缴入华人美色甘以偿本息。[14]总督最终同意该方案。可以说,丹绒塚地的购置改变了由公堂出面号召众人捐金筹建义塚的传统,而通过塚地出售来偿还借款并购置新塚成为新的制度设计。同时,塚地出售也改变了义塚主要埋葬贫者的常规做法,各阶层华人按照经济能力均可入葬,义塚也就转化为华人社会的公有墓园。1828年,公堂再向华人美色甘借款5000盾(1盾约为3文),向荷兰美色甘借款10000盾,购买吧城外西南郊式厘坡(Slipi,又作系里卑、式里卑,约218亩)塚地。[15]1855年,公堂又借华人美色甘25000盾购买玛腰陈永元自置惹致(Jati,在丹绒以南,约130亩)作为储备塚地,[16]到1872年用于入葬。[17]1890年12月,公堂又以22万盾的价格买下玛腰李子凤名下土地“如南末”(Djelambar)等三处共五幅地皮(地契名为丹绒峩鲁兀、甘光兀氏、思珍叻、勃生然实、君领,各地面积不详),并报请荷兰驻吧达维亚驻扎官同意将五幅地“作碎段发售风水为唐人葬地及寿域”并于1892年开始发售,各类型塚地售价分为五等:一等地阔24脚距、长48脚距,售银1218.5盾;二等地阔20脚距、长40脚距,售银541.6盾;三等地阔16脚距、长32脚距,售银220盾;四等地阔12脚距、长24脚距,售银67.7盾;五等地阔8脚距、长16脚距,为免费施舍贫人和儿童之塚地。[18]公堂为购置此地,还向吧城寿世保局借款85000盾,母利银均从塚地售款逐年偿还。[19]大量塚地的购置,基本满足了19世纪中后期吧城华人的葬地需求。

二、宗法和等级:对葬仪、丧服的管理

随着塚地兴建,吧城华人社会的丧葬礼仪和祭祀活动也有了固定空间,相关活动的开展为吧城华人社会文化内涵的形成和展示提供了条件。葬仪是丧葬事务的重要环节,葬仪的规格和完备程度不仅象征着逝者生前的身份和地位,也包含着生者对逝者的情感与敬意。但就公堂管制而言,葬仪的规格并非越崇隆越好,也非越简约越佳,关键在于合乎身份和礼制。吧城华人葬仪的相关规定受荷印政府影响较大,因为华人对葬仪十分看重,荷印政府将之视为捐纳来源之一。1828年,荷印政府规定,凡向华人美色甘交纳500盾管理费之平常人均可盛葬,但不宜僭越名爵,具体使用物品由公堂核定如下:

姓灯、白彩旗、浅彩旗、白旗枰、浅旗枰、白宫灯、浅宫灯、手执白布或麻灯、引忏童、满汉童、山头娴、十仙鹤、纸札、节旛一对、素翣一对、乌白旛、和尚、布棺罩、棺脚、铙钹鼓、鼓吹、八音、四簥用布、大锣一对、双眼开路神、铭旌七布、纸孔氅一名、五祀炉一桌,魂亭、香亭、花亭、经亭、果亭各一,童男女、荖叶担。[20]

1833年,吧城富商王守之妻张月娘去世,在葬礼开始前王守已向华人美色甘纳足500盾,但他准备的葬仪却使用了黼翣和云翣各一对、三眼开路神和白高灯一对、活人执事全副、“肃静”和“回避”牌各一对等等,超过了甲必丹、雷珍兰葬仪标准。公堂为此派人极力阻止,而王守不为所动。公堂认为王守本系平常人,其妻所用葬仪已宛如中大夫,辱没甲必丹们的官阶品级和生死礼仪,应禀报驻扎官治其罪。[21]可见,礼法等级制度是公堂管理华人社会的根本原则,也是公堂维持在华人社会权威地位的基本底线。驻扎官接报后即询问华人美色甘的意见。华人美色甘回应认为,按照1828年规定,华人完纳500盾后其葬仪惟甲必丹一人不可僭越,其余则可参照雷珍兰、朱葛礁等“就中斟酌”,否则美色甘收入恐减。华人美色甘的回复利用1828年“不宜僭越名爵”一句的模糊性,力主放宽限制,以增加收入,这一点引起公堂严重不满和抗议。公堂认为王守敢于僭越葬仪,实恃其财富充裕而混淆尊卑有别,因此平常人等必须谨遵公堂1828年所定葬仪。[22]公堂的抗议基本被接受,驻扎官随即下令严禁同类事件再次发生。1852年,有爪哇岛另一地把杀旺的驻扎官也曾致书吧达维亚驻扎官,称把杀旺掌理蔗糖业的华商郭容和去世,用浅丝伞作葬仪,已僭越雷珍兰之礼,该如何处理?吧达维亚驻扎官即交公堂查勘,后得公堂回复,“若谓有钱便可滥用丝伞,将置缙绅于何地?”理应严禁此举。[23]显然,公堂严格规定葬仪的礼法等级理念已影响到吧城之外的华人社会。此外,还应看到,驻扎官之所以支持公堂意见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华人巨富耀葬等行为已引起荷兰人嫉恨。吧达维亚驻扎官就提到,“在吧之唐人甚然尊大,因唐人有得利,用诸华美之物多有骄傲之态,故藐视于和兰”,公堂为此拟定了衣服朴素、饮食节俭等十九条规矩约束华人,希望借此维持荷兰殖民者高于华人的等级地位,减缓荷兰人的心理落差,维护荷、华之间尽管不平等但还算平稳的关系,为此公堂还进一步公告华人“我诸唐人所居斯地,系是羁旅附居,蒙和兰人福荫,各宜尊敬于和兰为是”,[24]要求华人正视自身地位并重视荷兰人的不满,以避免由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公堂与华人美色甘详商后又确定,华人葬仪应依照“贫富不同,从省为便”的原则,[25]要严格限制华人耀葬行为和露富心理,以此维护与荷兰殖民者的关系,维护公堂的统治地位。

丧服礼俗是公堂丧葬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特别在男女两性的丧服礼制中,公堂对女性要求十分严恪。1845年,吧城华人蔡瑞和请求公堂判处与妻林荫娘离婚一案中,蔡氏指责对方的理由之一就是在丧期未满之时“擅阕除先父丧服”,最终公堂判其离婚。[26]1845年,陈澳夏兄妹向公堂控告其母徐梅娘在其父丧服未满之时与番人通好,并强令小女金娘入伊斯兰教,经公堂审理认为梅娘理应伏罪。[27]在丧服礼俗中,公堂对离异女性还严格遵循“母出,与庙绝”制度。该制源于春秋时期“夫人为先君所出”,即不得复返夫家,盖“与庙绝”也。[28]1844年12月,吧城华人黄发娘去世,发娘父黄源水早逝,母林容娘亦改嫁徐如川,并生下一男一女。但黄源水去世时曾为女儿留下不薄之产,此次发娘去世,林容娘祈求公堂将发娘身后财物交其管理,公堂则据出庙之制驳其要求。[29]1848年7月,郭金山请示公堂,其父原购买丹绒塚地一穴,本欲夫妻合葬,但其母萧万娘在郭父去世后改嫁,目前也已去世,恳请公堂仍允许其父母合葬。公堂认为所请不合礼法予以拒绝。[30]1856年,黄裕娘向公堂控诉前夫陈瑞德扣留陈父遗赠1000盾,陈瑞德向公堂辩明,其父陈逢春1848年确实立有遗嘱留给儿媳1000盾,但夫妇两人已于1852年离婚,逢春后来去世,但未得更改遗嘱,黄氏根据1848年遗嘱要求分得1000盾遗产。公堂经查勘后提出,不受理黄氏控诉。[31]

如果说上述几例还是丧服礼俗和出庙之制问题的话,那么1858年1月公堂受理陈永全告其姑母陈惜娘一案,则与奉祀先祖香火的男女性别主导权之争有关。永全之父是惜娘之堂兄弟,永全祖父与惜娘之父去世后,香火已经合炉祭祀,永全父去世后香火亦合炉。所谓合炉,闽南民间一般是指将新逝者的木主烧掉,并取逝者香灰一撮加入先人的香炉内共祀,并新立一木主牌位。而惜娘指责,永全父在世时就对合炉香火祭祀不周,永全效尤,希望能够取回香火自奉,因此趁永全不在家之际盗取香火。永全上诉公堂,告惜娘已经从适他姓,自己才是血脉儿孙,理应由男孙奉祀。经公堂审理后认为,“陈惜娘虽是陈姓,既已适人,则从其夫之姓矣。欲礼陈家之香火,乖谬太甚。兹愿交还,于理亦顺。”[32]从公堂判决可以看出,由男性依礼奉祀的宗法礼制是公堂处理此案的主导思路,而通过公堂审案又将男性居主、依礼而行的宗法观念贯彻到一般华人家庭生活当中,公堂的权威也通过案件审理得以树立。奉祀香火这类冥俗,只是公堂极力推动的宗法礼制中的一类,通过大大小小的民政案件,事实上公堂也推动并构筑起吧城华人家庭生活的各类礼法规则——这种规则又为华人服从公堂权威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可见,丧服礼俗、香火祭祀和葬仪管理一样,均体现吧城华人社会的等级秩序、尊卑观念和宗法礼教。尽管公堂受荷兰殖民者辖制,但其对华人社会内部却仍维持着严厉的传统礼制统治理念,并用此理念反过来维护其统治权威,任何不符传统礼制并危及统治秩序的事件和个人,均被判定为不合唐例,像王守等富商耀葬之举被视为僭越唐礼,改嫁后寻求新婚姻的女性则被视为出庙之人,出嫁之女不得奉祀祖上香火。公堂对吧城华人社会的管理,与中华大一统封建王朝的社会管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形制上又与官衙、官署颇为相似,在吧城形成了迥异于荷兰和土著居民社会管理形式的华人民政管理制度。

三、丧葬管理的困境

公堂对吧城华人丧葬事务的管理,可以说对讲究“事死如事生,乃唐人之道”[33]的华人社会发挥了稳定作用,但是,荷印政府统治的三百余年是印尼社会发展变化极为剧烈的时期,华人社会的丧葬事务也面临种种挑战,不仅唐吧贸易衰落后甲必丹们义葬观念出现转变,而且闽粤二帮关系不睦引发祭祀之争,华人女性对宗法礼教约束产生反抗,华人美色甘及公堂内部人士对塚地经费管理发出质疑,以及殖民政府推进城市化发展也在危及塚地的保有等等。事实上,公堂的丧葬管理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这些压力说明荷印时期公堂维持对华人社会治理的难度、问题及其权力限度。

第一,唐吧贸易衰落后,甲必丹们义葬观念出现转变。包乐史认为,1740年后吧达维亚的中国大帆船贸易开始衰落,而当年荷兰殖民者屠杀华人的红溪惨案仅是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荷兰殖民者妄图垄断贸易并对中国大帆船逐渐采取增加税收、限制航线等等苛政。[34]与之相比,19世纪20年代后新加坡由于奉行自由贸易而在英国治下迅速崛起,反而吸引大量中国帆船前往。[35]1844年公堂会议中就曾提到,吧城华人“生理比前更冷淡矣”,“唐船俱往实力(新加坡),在彼处商人出入货件,甚然便捷轻易,非若吧之萡面(海关)出入货件甚是艰辛”,说明了19世纪上半期唐吧贸易的低落实况。[36]日本学者长冈新治郎认为,此后“中国人不得不被迫退出生产事业,而专门在公司和原住民之间充当中介商来牟取利润,从而逐步转化成为殖民地的中间阶层”。[37]长冈新治郎的观察可以说相当敏锐,大量公堂政要确实同时作为荷印殖民政府的包税人而长期存在。如吧城首位玛腰陈永元在任甲必丹及玛腰期间(1829—1865年)承揽着吧城、万丹、茂物和加拉横等地的人头税、酒及烟草销售、鸦片税及一些内陆城市的市场税等,吧城雷珍兰林汉丹、高根官在任时承揽赌场税,钦赐雷珍兰吴江水承揽鱼虾税,陈永元之堂兄弟钦赐雷珍兰陈广元承揽营业税,陈永元之侄雷珍兰陈启淮承揽珍旧圩赌场税,陈永元继子钦赐雷珍兰陈思聪承揽酒税等等。有研究认为,自18世纪末期以来,“财富、包税人和华人官员职位,倾向于具有世袭的性质,并且局限于少数土生华人家族”,[38]可谓一语中的。1854年,任默事20年的林光琼申请雷珍兰空缺时,被公堂认为“人品可堪,但惜寒微”。[39]公堂取仕标准显然是家庭背景和财富重要于才干。再加之荷兰殖民者将荷、华、番的居住范围彼此分隔,造成不同族群生存于不同空间,且采取以华治华、以番治番策略,由此沿袭中国传统王朝治理方式的官僚机制在吧城华人社会中得以发展起来。在此背景下,19世纪中后期,吧城甲必丹们在塚地管理上出现了由取“义”趋向“利”的变化,开吧初期甲必丹们那种号集众人捐资兴建义塚的闽南传统宗族文化道德风气,渐渐向殖民地“中间阶层”的商业经营风气和官僚管理风气转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华人领袖对殖民者的依附关系在急剧加深,他们对外严重依附而对内奉行礼法等级、家族世袭和财富至上原则,对侨众疾苦日益漠视。因此,塚地的按价销售和园林出租尽管使大量资金流入公堂以支持各项公共开支,但是在援助贫苦者丧葬问题上却在退步。直到1844年,公堂条例还在规定免费施棺埋葬的办法,对贫者仍负有最起码的道义责任,[40]然而到1871年时,公堂却提出应由华人美色甘发棺木周济贫苦之人。[41]不到三十年时间,公堂已开始推卸对安葬贫者施以棺木的责任和义务,与中国大帆船贸易时代吧城早期甲必丹们之高义相较判若云泥。

第二,闽粤二帮关系不睦引发塚地祭祀冲突。吧城闽人人口数量多于粤人,且历代甲必丹均为闽人,正是基于这样的人口和社会管理特点,粤人的社会诉求往往被忽视。1847年,吧城粤人梁济川就撰文,请求在义塚中建立粤人祭祀坛。[42]梁氏一文反映了吧城粤人的心声。1848年5月,粤人叶丁五将记录粤人捐款的题缘簿交给玛腰陈永元,请求公堂同意购置塚地,建立祭祀坛,但是公堂商量后认为,各处义塚已建有塚坛,皆是公所,均可致祭,叶丁五等如有心祭祀孤魂,可在清明、中元到此处致祭,专建粤人塚坛之事不予受理。[43]1849年6月,叶丁五等购得丹绒附近塚地一块,并进行修整,同时又向公堂上书,要求同意在塚地左侧建立长12脚距、阔24脚距的题缘碑位,拟建立碑石镌刻芳名。但公堂认为,立碑题名只是美观而已,叶丁五等果有恻隐之心,则每逢祭祀之时,虔备礼物致祭并读祭文即可,对叶氏请求不予同意。[44]公堂的意见,从外表看似乎是反对叶氏等重复花费巨资在塚坛、碑石建筑之上,但实际上闽粤二帮的疏远关系才是公堂拒绝叶氏上书的真正原因。据莫娜·罗汉达的统计,到1912年时,在吧城城内生活的广东客家人已达7000余人(还不包括城郊粤人人口),[45]吧城的粤人主要就是客家人。闽粤二帮关系不睦早已出现,根据《公案簿》,1790年就有闽人林木观与粤人宋登辉、赖哖、钟相互殴一案。[46]1830年,因反抗征税客家人集体罢市对抗荷印政府一案,公堂则认为广大福人受粤人连累。这些案件反映出在吧城闽粤移民内心中有“广人”和“福人”这样的群体概念区分,不同的方言、祖籍地等因素,事实上在移民群体中不自觉地划下心理边界,而闽人长期垄断甲必丹职务,粤人难以全面参与华人社会治理,由此造成闽粤二帮隔阂,也就成为现实问题。1850年12月,客家人海屿税承包商钟新淑向公堂申请补钦赐雷珍兰一缺,公堂认为“客人俱是粗率横逆之人”,予以拒绝。[47]1872年,来自广东嘉应州的客家人梁德水申请雷珍兰一职,公堂认为“所有公堂窒者皆是福建人”,其请不予承受。[48]公堂对甲职的选择以地域为标准而并非以能力为标准,封闭了权力继承和传递的范围,对于吧城华人社会而言,无异于故步自封,只能进一步挫伤华人社会的活力,并加剧族群内部的矛盾。

第三,华人美色甘及公堂内部人士对塚地经费管理发出质疑。因怀疑公堂账册不清,经济收入不明,1849年,华人美色甘致书公堂,要求全部偿还1828年公堂借华人美色甘5000盾购买式厘坡塚地的费用(另有10000盾借自荷兰美色甘,前文已提及)和每年9%的利息,以及这21年间式厘坡塚地产生的所有田园地税和出售塚地的费用,以一个月为限。公堂接诉后经勘查和商议认为:首先,自购买式厘坡塚地后,每年公堂均从塚地出售费用中偿还华人美色甘本金和利息;其次,若公堂偿还清楚15000盾本金和利息,式厘坡塚地所有财产当归属公堂所有,从未听说借出钱财之人自始至终均分得利,此系不公。[49]公堂将华人美色甘质疑之事状告总督。[50]荷印总督勘查后初步同意仍按公堂原例每年还本息,但要求公堂逐年相关塚地出售账册须交华人美色甘查验,[51]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此案尽管告一段落,但殖民者对公堂塚地售款不透明的疑心已起。1853年,公堂排名第二的朱葛礁庄济漯因“懒惰废坠”被公堂罢黜,庄氏随即向荷印总督申诉并状告玛腰陈永元塚地经费管理不明。其理由是玛腰掌管丹绒、式厘坡地24年,所有收费并无结册缴交公堂查验,亦无存银生息。[52]塚地得利的收支不明,成为庄济漯控告玛腰的主要罪名。此案和华人美色甘控告案一起加剧了殖民者的警觉。荷印总督为此要求陈永元必须将1829—1853年间的丹绒、式厘坡塚地账册缴交公堂朱葛礁处并由诸甲查明,[53]在此压力下,1855年8月18日起,陈永元本人提议所有塚地园税也一并交由公堂掌理,[54]自此,玛腰单独掌管塚地经费的局面结束。此后,荷印总督还要求公堂在甲必丹的选任上必须吸收广东人,旨在打破福建人垄断公堂的局面。[55]

第四,殖民政府推进城市化发展侵蚀塚地。在荷兰占领时期,吧城的主要城市建设,如河道与排水沟渠的挖掘、房屋和港湾码头的建造、城墙及防护要塞的修筑大多由华人兴建。大量华人雇工熟悉泥瓦、木工、土方等工艺,为各方所欢迎。尽管华人为吧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伴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面积的扩大,华人用地却不断遭到侵蚀。华人大都聚居于吧城南部,丹绒、式厘坡、惹致、如南末等,大量塚地也都集中在城外东南、西南郊,城市化发展带来的道路扩建、公共交通系统拓展严重危及华人塚地安全。如1855年,荷印政府即动议平毁牛郎沙里塚地,但遭到华人各界反对,玛腰陈永元等带头捐银3100盾对塚地大幅修葺,使得荷印政府考虑到族群关系的敏感性而暂时未予执行。[56]但到1869年8月,荷印政府正式决定要在牛郎沙里塚地开通阔60脚距之道路供火车通过时,该项目需毁坟塚70余座。公堂商议后认为,首先应恳请吧达维亚驻扎官将道路建设计划稍移以避开塚地;如果建议未被采纳,也请暂时停工,容各位逝者后裔自行迁坟,如无后裔者则由公堂帮助迁移,但所有迁移费用由火车公司承担。[57]9月,道路稍移之事未获驻扎官同意,不得已公堂选择迁葬。而在费用方面,火车公司愿意支付7700盾,牛郎沙里塚地田园承包人也交来195盾,公堂共支付移坟费、破土祭祀费、无后嗣者拾骸费、重新下葬费、另建坟塚费、打造石碑费、人工费等7675.25盾,勉强应付。[58]但此后,随着吧城城市面积的进一步扩大,火车道、行车道、桥梁涵洞等陆续建设,城郊的华人塚地逐渐淹没入城市规划之中,其最终未能逃脱成为城市用地的命运。

四、结语

18—19世纪公堂的丧葬管理是吧达维亚华人社会权力管制运行的一个缩影。在甲必丹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公堂制度,实际是在荷兰殖民政策、吧城社会现实、甲必丹统治、华人家族传统以及闽南文化和儒家文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对不同阶层华人的丧葬事务做出的制度安排,并由此形成吧城华人社会自身的丧葬习俗,这些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和抚慰了华人的客居心理,满足了相当一部分华人的丧葬需求,树立了公堂的权威和声望。但在殖民统治强化的时代大背景下,唐吧贸易衰落后甲必丹们的义葬观念出现向商业化和官僚化的转变,同时,公堂奉行闽人为主导的丧葬政策压制粤人的祭祀需求,奉行维护传统礼法等级制度而压制华人女性权益,再加上公堂的塚地经费管理屡遭诟病,殖民者主导的吧城城市化发展又对塚地造成不断侵蚀,在此境况下,公堂丧葬管理权限呈日渐缩小趋势。事实上,公堂的管理举措在延续上百年的时间中已难与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相衔接,自19世纪晚期起,荷兰殖民者就推动荷兰语教育、荷兰医学进入华人社会,还要求广东人更多地参与华人社会的建设事业,以图改变华人社会矛盾叠加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在此特定时期中有别于公堂的多元化、有活力的华人社团组织就成为华人社会应对危局的一种急迫要求。1900年,祖籍福建的土生华人潘景赫担任董事总理、广东梅县雁洋客家人丘燮亭等担任副总理,联合创办了吧达维亚中华会馆,旨在一方面促进闽粤融合,[59]另一方面则提出“革除陋习为先”的政策,在婚丧教育等一系列重大民生问题上,提出改革办法和思路,为吧城华人社会的发展转变提供了新的选择,[60]而吧城华人社会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注释]

[1] [澳]安东尼·瑞德著,孙来臣等译:《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31~441页。

[2] [荷]包乐史著,庄国土等译:《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5~77页;《方夺侯具禀恳为建造字亭事》(1858年9月3日),[荷]包乐史、聂德宁、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十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4页。

[3] 鄂尔泰、张廷玉编:《硃批谕旨》,1887年上海点石斋本,第46册,第26~27页。

[4] 徐继畲著:《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42页。

[5] [10]黄文鹰、陈曾唯、陈安妮著:《荷属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吧城华侨人口分析》,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1981年,第65、155页。

[6] Doodlysten van de stad Batavia 1750—1778,Verhandelingen van het Bataviaasch GenootschaP, Batavia 1780 Vol.2,pp.60-63,转引自[荷]包乐史、吴凤斌著:《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5~76页。

[7] Thomas Stamford Raffles, The History of Java,Vol.Ⅱ,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Appendx A, p.8.

[8] 《公堂奉书进谏,为解除唐人新客通往州府禁令》(1846年4月24日),侯真平、聂德宁、[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四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0页。

[9] 《公堂详覆副挨实嗹致问丹绒、式里陂、惹致塚地事》(1857年12月22日),《公案簿》(第十辑),第98页。

[11] 许云樵校注:《开吧历代史纪》(公堂藏抄本),《南洋学报》第九卷第一辑,新加坡南洋学会1953年6月刊行。

[12] [荷]包乐史、吴凤斌著:《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第78~81页。

[13] 《唐美色甘抄来1809年荷印总督关于唐人墓地及筹款文件一案》(1851年5月23日),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校注:《公案簿》(第七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8~200页。

[14] 《1824年所兑丹绒风水地》(1825年2月11日),袁冰凌、[法]苏尔梦校注:《公案簿》(第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0页。

[15] 《唐美色甘追讨1828年式里卑墓地借款、利息、利润一案》(1849年5月22日),[荷]包乐史、刘勇、聂德宁、侯真平、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六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2~63页。

[16] 《玛腰陈永元移交丹绒、式厘坡事及惹致地与公堂掌理一事》(1855年12月22日),吴凤斌、[荷]包乐史、聂德宁、侯真平校注:《公案簿》(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0页。

[17] 《公堂议决恳开惹致地作风水地事》(1872年12月20日),[荷]包乐史、聂德宁、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十二辑下册),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17页。

[18] 《公堂商议购置大玛腰李子凤如南末、勃生、君领地事》(1890年12月13日),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藏《吧档》之《公案簿》,档案编号:21022-053、21022-054;《公堂上书副淡恳准发售唐人风水以广葬地即行于来年和1892年起》(1891年4月10日),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藏《吧档》之《公案簿》,档案编号:21022-065。

[19] 《公堂商议偿还寿世保局借款母利银事》(1897年7月6日),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藏《吧档》之《公案簿》,档案编号:21023-027。

[20] [25]《承唐美色甘来书,逐一申详唐人葬礼交纳150盾即可使用之仪仗》(1845年11月17日),《公案簿》(第四辑),第204~205页。

[21] 《公堂为王守葬其妻,僭越礼仪,特此录出拟定仪从,并恳挨实嗹作主》(1833年7月),聂德宁、侯真平、[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三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4~95页。

[22] 《承挨实嗹寄来美色甘勘定葬仪事云云》(1833年9月13日),《公案簿》(第三辑),第117~119页。

[23] 《把杀旺挨实嗹询问关于唐人葬礼僭越的界定一案》(1852年11月),侯真平、吴凤斌、[荷]包乐史、聂德宁校注:《公案簿》(第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5~116页。

[24] 《挨实嗹致书唐人应尊长敬上与公堂立唐人规矩》(1847年9月6日),吴凤斌、[荷]陈萌红、[荷]包乐史、聂德宁校注:《公案簿》(第五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1~229页。

[26] 《值月公勃低甲必丹黄燎光官、雷珍兰吴昭阳官详,为林荫娘、蔡瑞和离婚一案》(1845年1月24日),《公案簿》(第四辑),第78~79页。

[27] 《承挨实嗹命,查勘详覆陈澳夏兄妹控亡父丧服未满而遭母徐梅娘私通之土著雇工里富殴打一案》(1845年4月26日),《公案簿》(第四辑),第117~119页。

[28]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659页。

[29] 《查勘详覆林容娘控亡女黄发娘遗嘱不应该以黄元为主要代理人一案》(1845年9月5日),《公案簿》(第四辑),第161~163页。

[30] 《郭金山恳塚地》(1848年7月14日),《公案簿》(第五辑),第328~329页。

[31] 《黄裕娘控陈瑞德要讨遗项一案》(1856年5月9日),《公案簿》(第九辑),第222~225页。

[32] 《陈永全控伊姑陈惜娘擅取家祖香火一案》(1858年1月8日),《公案簿》(第十辑),第78~79页。

[33] 《北吉律仁得唠询问何谓“香火”一案》(1850年7月19日),《公案簿》(第七辑),第9页。

[34] [荷]包乐史著,庄国土等译:《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第144~162页。

[35] 聂德宁:《危机与机遇: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中国帆船的东南亚贸易》,《南洋问题研究》2013年第3期。

[36] 《关于唐人鉴光现时所有做生理与各色亚廊数目》(1844年1月20日),《公案簿》(第三辑),第266页。

[37] [日]长冈新治郎著,罗晃潮译:《十七、十八世纪巴达维亚的糖业与华侨》,《南洋资料译丛》1983年第3期。

[38] 沈燕清:《荷印殖民政府鸦片税收政策及其对爪哇华人社会的影响》,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60页。

[39] 《公堂评议林光琼等申请雷珍兰职务一案》(1854年7月26日),《公案簿》(第八辑),第299页。

[40] 《公堂定承租墓地条规》(1844年10月25日),《公案簿》(第四辑),第53页。

[41] 《公堂议决唐人死后不能葬其身者由美色甘出棺收埋》(1871年8月23日),《公案簿》(第十二辑下册),第354~355页。

[42] 《叶丁五提议建造义塚祭坛,树立〈题缘碑〉一案》(1849年7月13日),《公案簿》(第六辑),第104页。

[43] 《叶丁五入字恳建塚坛》(1848年5月5日),《公案簿》(第五辑),第286~287页。

[44] 《叶丁五提议建造义塚祭坛,树立〈题缘碑〉一案》(1849年7月13日),《公案簿》(第六辑),第104~106页。

[45] [55]Mona Lohanda,The KaPitan Cina of Batavia 1837-1942:A History of Chinese EstablishTent in Colonial Society,Indonesia: Penerbit Djambatan,2001,pp.90-91、72-73.

[46] 《外淡委审林木观与宋登辉、赖哖观、钟相观》(1790年4月14日),[荷]包乐史、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一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2~264页。

[47] 《海屿税承包商客家人钟新淑申请不参政名誉雷珍兰头衔一案》(1851年1月17日),《公案簿》(第七辑),第147页。

[48] 《李子凤等七人上书恳补公堂雷珍兰之缺事》(1872年3月2日),《公案簿》(第十二辑下册),第410页。

[49] 《唐美色甘限公堂一个月内缴清1828年式厘坡墓地借款、利息、利润一案》(1851年2月24日),《公案簿》(第七辑),第168~172页。

[50] 《公堂为与唐美色甘1828年式厘坡墓地借款纠纷向荷印总督申诉一案》(1851年8月18日),《公案簿》(第七辑),第249~251页。

[51] [53]《玛腰陈永元所结丹绒及式厘坡之册限十四日内务宜查明回覆一案》(1854年8月8日),《公案簿》(第九辑),第19~20页。

[52] 《革职二朱庄济漯向荷印总督申诉一案》(1853年4月23日),《公案簿》(第八辑),第202页。

[54] 《玛腰陈永元提议凡塚地园税送交与公堂掌理一案》(1855年8月18日),《公案簿》(第九辑),第125页。

[56] 《公堂官员捐题牛郎沙里修塚一事》(1856年4月25日),《公案簿》(第九辑),第216页。

[57] 《公堂议决牛郎沙里塚地内开路以行烟车事》(1869年8月26日),[荷]包乐史、聂德宁、吴凤斌校注:《公案簿》(第十二辑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8页。

[58] 《为迁牛郎沙里坟墓及祭费收支事》(1870年11月1日),《公案簿》(第十二辑上册),第259~260页。

[59] 吧达维亚中华学校:《雅加达八帝贯中华会馆学会一百周年纪念刊》(Buku Peringatan 100 Tahun Sekolah THHK/PA HOA 1901-2001),雅加达:雅加达第一印书局,2001年版,第117页。

[60] 王爱平:《印度尼西亚孔教研究》,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0年,第66页。

[责任编辑:乔印伟]

The Dilemma of Control: The Funeral Management of Chinese Communities in Batavia under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during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ies

ZHANG Xiao-xin
(Academy of Overseas Chinese Studie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China)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Batavia; Batavia Chinese Tribunal;funeral management;Chinese self-rule

Based on archival materials about Batavia and the digital archives at the Leiden University in the Netherland,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process of funeral management including Chinese funeral customs and the social struggles reflected in the funeral ceremonies. During the Dutch East India period, Batavia Chinese Tribunal on funeral ceremony advocated the construction, acquisition and operation of Chinese graves, standardized Chinese funeral etiquette, appearance and sacrifice in more Fujianese society, adopted the Hokkien culture and Chinese Confucian culture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s, and established authority, but the Tribunal also faced the decline of China-Batavia trade, cultural conflicts in funeral ceremony between the Fujianese and Cantonese communities, the problems of grave cost and reduced cemetery area caused by urbanization. Therefore, although Tribunal was a useful tool to rule Chinese by Dutch colonists, its functions were narrowed down due to various factors mentioned above.

D634.334.2

A

1002-5162(2016)04-0001-09

2016-09-04;

2016-10-31

[收稿日期]张小欣(1978—),男,陕西咸阳人,历史学博士,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华侨华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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