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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河县域内非法行医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对策

2016-02-02邹敏超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唐河县行医监督机构

刘 艳 邹敏超

1.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000;2.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对唐河县域内非法行医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对策

刘 艳1邹敏超2

1.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000;2.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严重失衡并因此产生的行医行业的巨额利润驱使下,非法行医现象在国家多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后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结合唐河县检察院对本县域内非法行为专项调查情况,对基层非法行医的现状、存在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非法行医;现状;原因分析;对策

一、唐河县域内非法行医的现状

据统计,2010年至2015年,唐河县域内出现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信访事件的6起,非法行医群体因不满非法行医的监管而集体信访1次,因非法行医造成伤残的3起,造成死亡的1起,因对非法行医监管不力被上级卫生监督部门通报的1起。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仍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所统计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移交条件的非法行医人员共119人。以上数据反映出本县域内违法现象存在的形式众多,非法行医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非法行医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

(一)非法行医诊所存在社会需求空间

目前我国的医疗体系还不够完善,正规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较高,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普通存在。而小诊所因为简单的手续,低廉的价格、便民的条件,对居民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非法行医成本低,效益可观

在我们走访的诊所中,很多是家庭式的,也有异地执业的游医,没有招牌,没有辅助人员,只有一个药柜、一张桌、一张床,不需办理各种证照,也不用缴纳管理费和税费等,药品来源渠道复杂,不乏劣药、假药等,因此投资成本较低且利润丰厚。

(三)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不力,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每年年初,卫生监督所主管副所长给各组安排工作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完成罚款数额,在利益驱使下,出现同一组执法人员对同一个诊所处罚多次,之后放任其继续非法营业,甚至出现“猫鼠和谐相处”的局面。

(四)法律规定的行医办证条件与基层实际情况之间差距较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但基层诊所大多条件简单,或者环境卫生达不到标准,或者医疗服务人员达不到标准,同时一些“祖传骨科”、“祖传中医”传统的诊疗行为,这些从业人员大多是家传学习,没有接受正规医学教育培训,甚至连《医师执业证书》都无法取得。很多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诊所,因硬件不够、软件不足,无法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五)法律保障不到位,行政执法效果不尽人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是对非法行医诊所采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实践中,非法行医人员往往在执法过程中避而不见,或者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前脚走,被取缔或逃走的非法行医者后脚回来继续开诊或换个地方重新开诊,使得人力、财力相当有限的执法人员奔跑多次也难以达到执法效果。

三、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建议和对策思考

(一)采取多渠道进行打击非法行医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开展长期型、普及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外来人员和本地中低收入群体的安全就医意识,让其尽量到证照齐全的诊所或者正规医院就医。

(二)进一步修正完善诊所许可条件、行医许可条件。首先,对医疗机构许可实行分级许可制度,在县、市不同级别登记医疗诊疗机构分级许可的基础上,对村、镇基层诊所的许可条件,适当放宽标准。其次,完善传统中医诊所从业人员及“赤脚医生”的许可条件,对部分没有接受医学培训的传统中医世家从业人员,可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专门的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颁发中医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卫生监管部门和公、检、法应坚强执法合作,建立协作办案机制,加大对卫生监督领域非法行医案件的办理,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通过案件的查处,转变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观念,让其意识到执法的权威性、行政的公信力,自觉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四)建立常态化的移交刑事案件机制。将无证行医人员尤其是无医师资格证的非法行医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共享执法信息资料,在卫生监督机构和检察机关同时安排专人进行比对筛选,一经发现非法行医被卫生监督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者,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彻底消灭其非法行医的资格,同时震慑其他非法行医人员。

(五)地方政府增加编制经费,改变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自收自支现象。为确保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必须对执法人员的身份予以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心无旁骛的执法,如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徇私枉法行为,则可以毫不留情地进行打击处理。

[1]马章民,刘江格.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5,23(8):95-100.

[2]胡红俊.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2010,22(7):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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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151-01

刘艳(1978-),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办,主任,研究方向:刑法;邹敏超(1985-),男,汉族,河南唐河人,法学硕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检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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