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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及机制建设

2016-02-02李树和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依法检察

李树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及机制建设

李树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600

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这一新的职责,由于财产刑执行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不熟悉、相关规定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运行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建设进行探寻。

财产刑执行;现状;检察监督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由此,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财产刑执行检察这一新的职责,但由于财产刑执行不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这项新的业务不熟悉、相关规定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做到注重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人员能力提升和保障机制

一是保障人才投入。目前,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任务繁重,人手短缺,面对新增财产刑执行监督业务经验不足,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加政法编制,配齐配强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力量,以适应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思想教育,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提高人员素质。做好财产刑执行监督业务学习培训,干警要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熟知业务知识,上级职能部门可组织系统内培训会、交流会,聘请专业人员讲、经验单位讲,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能力和水平,尽快投入到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四是深入开展调研,积极探索实践。由于财产刑执行本身存在诸多困境,加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一项新的职责,无捷径可循,无经验可就,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困难,这就需要检察人员不断深入调研、探索,由易入难、循序渐进,要从检察的方式方法入手,从建立检察监督机制着手,以文书检察、现场检察、动态跟踪检察为抓手,完善检察监督规程,最终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协调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建立公检法司协作一体化。公检法司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刑事裁判财产刑执行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司法工作体系中,建立形成相互协助、互相支持、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制度,保持财产刑执行的工作联络的常态化。①此外,检法两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整体推进财产刑执行深入依法开展;二是建立法律文书抄送备案机制。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包括判决生效后并处或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副本;执行过程中采取财产刑执行强制措施;法院财产刑执行数额、数量、种类和存放地点、缴纳等情况的清单;减免执行裁定以及执行完毕等法律文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获取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为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前提条件。三是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分别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建立自己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库,将财产刑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同时输入,并定期核对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财产刑的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到与税务、银行、房产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未来的发展中,财产刑的执行应当主要通过网络完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运用网络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行之有效检察机制

一要建立台账,做到底清数明。要对法院的判决及时做好登记,区分涉财判决类别,掌握涉财判决的案件、人数、涉财数额等信息,同时对已执行、未执行等案件逐一登记,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为做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打下基础。二要个案跟踪,做到同步监督。对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检察要抓住四个环节,即财产刑立案环节,查财产刑执行应当立案是否立案;财产刑执行环节,查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未执行理由是否成立、执行程序是否依法依规、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裁定减免涉财数额等活动是否合法;罪犯服刑环节,针对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财产刑的罪犯,监狱、看守所、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的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台账,审查调查,动态监督,一旦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款物处理环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物品的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所得款物是否及时上缴国库进行监督。三要突出重点,做到精准切入。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把握重点,分清主次,集中检察资源,精准切入。采取案件梳理,选择可执行的案件为监督重点;犯罪类型梳理,选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侵财类犯罪等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执行环节梳理,对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财产刑未执行且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诉等作为检察重点;检察方法梳理,可根据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执行节点,采取不同的检察方式,如现场检察、动态跟踪、文书书面材料审查、座谈等方式进行。四要发现问题,做到依法纠正。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处罚机制,可以比照对自由刑的监督方式,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予以监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轻微违法依法提出口头纠正违法,对存在有应当依法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依法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对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整改,以保障财产刑执行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建立宣传控告申诉受理调查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做好教育。一要做好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控申、预防宣传平台在群众中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宣传财产刑方面法律知识,尤其是财产刑执行中权利义务,教育群众知法律、敬畏法律,知权利维护权益。二要做好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特别是加大对被判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政策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从认罪服判角度增强其自觉履行和真诚悔改意识,积极引导在押服刑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三是受理控告申诉,拓展案件来源。在做好对群众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做好有关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控告申诉受理工作,以当事人控告申诉启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做好受理登记审查的基础上,对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调查,以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规定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和详实,对实际工作缺乏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刑罚执行的《刑罚执行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财产刑执行制定专门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实施细则,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具体化,对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中的监督条文进行协调、细化,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未依法作出整改落实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 注 释 ]

①白勇,李东军.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探索[J].人民检察,2016(716):54.

D

A

2095-4379-(2016)36-0115-02

李树和(1961-),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刑事执行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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