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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重重:民国医事纠纷下的病家心态考察

2016-02-02刘菲雯

珞珈史苑 2016年0期
关键词:医事医患纠纷

刘菲雯

困境重重:民国医事纠纷下的病家心态考察

刘菲雯

医患纠纷,在民国时期称为“医事纠纷”。辛亥以后,随着西医在城市的立足与发展、知识增长带来的不同群体间认知鸿沟不断扩大,医事纠纷即成为一项日渐突出的社会问题。通过对诸多原始案例的考察,从学理认知、责任认定、医疗记忆三个方面,对民国医事纠纷前后的病家(病人与家属)心态作了考察与探析。从病家角度而言,家属对医学知识的疏离与隔阂、对医生和医院责任认定的错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医事纠纷并影响着事态发展;而病家充满着等待与无奈的医疗体验,与内心深处隐藏的“最初的恐惧”一起,成为医患矛盾滋长的土壤。

医疗;纠纷;病家;心态;医患矛盾

一、引 言

在当下的时代,层出不穷的医患纠纷已成为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处理变化中的医患关系,增进双方的理解与认同,仍不断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探讨。以史为鉴,在漫漫长河中回望近世,我们发现今天困扰我们的医患纠纷,其实也在相当程度上困扰着近百年前的民国人。

辛亥之后,西医成为国家认可与政策支持的对象。西医教育系统铺开,中国人主导的西医诊所与公立、私立的新式医院在城市不断建立。与业务的蓬勃发展相伴随,医患纠纷也愈演愈烈。①需要说明的是,医患纠纷在以中医为主流的古代社会中就已经存在,但往往因“息讼”的社会风气而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近代以来传入的西医,其理念与医疗手段都与传统方法截然不同,国人得病多先求助中医,重症、急症才诉诸西医。接受危重病人而无法拒绝医治的原则、不够成熟的外科手术与“剧药”的使用,相比“温和稳健、择病而医”的中医,显然具有更大的风险,更易引发矛盾,从而成为医患纠纷的主流。因此,尽管民国时期存在不少针对中医,乃至无证行医之江湖游医的医事诉讼,但这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特别是国民政府建立后的20世纪30年代,医患纠纷层出不穷,矛盾尖锐诉诸法律、乃至一再上诉者亦不少见。以目前所见来看,以1934—1936年的报道最多,且多集中在南京、上海、北平、广州等大城市。1937年后,由于抗战的爆发与城市的沦陷,对医患纠纷的记载与关注日渐式微。

医患纠纷,民国时期称为“医事纠纷”或“医讼”,已为当时人所自觉关注与讨论:大量的新闻与评论见诸报端,如《申报》《中央日报》《益世报》等。值得一提的是1934年5月—1937年8月的《日报索引》②《日报索引》,中山文化教育馆编,1934年5月创刊,每月一期,1937年8月停刊,共出版7卷39期。正文由分类索引和著者索引组成,收录当时发行的11种重要报纸上的新闻标题,包括《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中央日报》《西京日报》《武汉日报》《大公报》《北平晨报》《(香港)工商日报》《(香港)循环日报》《星洲日报》等。该刊对于查检20世纪30年代报纸资料、新闻史事等极有帮助。,每期都专列“医事纠纷”栏,为我们在各种报纸上查检相关新闻史料提供了有力的帮助。除媒体的报道外,当时医界也有自觉的努力:医师宋国宾汇编的《医讼案件录抄一、二集》(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1935年),对同时期医事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整理,是目前所见史料中对事件经过记载较为全面的汇编;中华医学会在其主办的《中华医学杂志》上开辟“医业保障”一栏,收录各种代表性案件的法律文件与专家鉴定书、往来函等,以显示医疗团体在医讼中所作的努力,其宗旨是维护医界同仁的权益。其他医学杂志也有转载各种医事纠纷事件新闻等。可以说,资料较多而散见各处,不同事件零碎繁杂,同一事件的双方各执一词,处理起来较为不易。

学界对于民国医事纠纷的研究,最早可见张斌的两篇文章:《浅析民国时期的医事纠纷》(《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第6期)、《中华医学会医业保障委员会的建立与影响》(《中华医史杂志》2004年第1期);张大庆编写的《中国近代疾病社会史1912—1937》(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中第七章“疾病模式转变中的医患关系”,或为首次较为深入的探析。近几年来,随着各种医患纠纷乃至恶性事件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有关民国医事纠纷的新研究时有出现:有的文章从社会史的视角来解读,如朱慧的硕士论文《近代上海医业道德与医患纠纷研究》(安徽医科大学,2011年),或以某一个医讼个案为中心进行详细解析,如潘荣华《1934年南京中央医院被控案及其社会影响——以〈中央日报〉的报道为中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陈雁《民国时期的医患纠纷与解决途径:以1934年南京中央医院被控案为中心》(《贵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等,也有从法律史的角度来探讨,如王其林《论民国医师刑事法律制度的失衡——以“业务过失”罪为视角》(《河北法学》2013年第11期)、马青连《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动态考察》[《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还有学者将医患纠纷的视野拓展到中医界,如马金生:《自保、革新与维权——中医界对医患纠纷的认识和因应(1927—1949年)(《浙江学刊》2015年第3期)。已出版的专门著作有两本:一为龙伟博士的《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从宏观层面上将医患纠纷与民国政治、法律、社会有机结合起来;一为张斌《民国时期医事纠纷研究——和谐医患关系之思索》(大连出版社2012年版),两书均为了解民国医患纠纷的整体状况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认识。

目前来看,关于民国医患纠纷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笔者认为,也许是因为目前所见史料很大部分为当时的医学团体、医师所自觉整理,反映出来的多为医界一方的立场和认识,所以以往的研究多集中在医患双方的“医”之上,如探讨医师职业团体的作用、医界的态度、对医德的认识与反思等,对医患纠纷的另一方——病家(患者及家属)的关注比较有限。所以,本文拟将关注点放在医患纠纷中的“病家”上,希望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与社会状况,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从医家(医界)与病家双方的互动中,侧重探求病家群体在医患纠纷及前后的经历、心态及认知。史事纷杂,这个普通的群体也呈现出多歧面相,本文就几个方面略作展示,并不完全,仅期有抛砖引玉之效。

二、学理面前的普通人:以刘励清案为中心

(一)案情经过

民国十八年(1929年)夏,长沙湘雅医院来了一位小病人。其父刘励清称,这名一岁半的小儿忽发痧症昏迷,家人即采用传统的办法“刮痧”,孩子却在醒转后发起高烧。负责诊察的是三十六岁的梁鸿训,这位医生是创始于1919年的湘雅医院专门学校的首届毕业生之一。①湖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湖南近现代名校史料》卷1,湖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梁医生用听诊器和温度计作了检查,发现病人已烧至四十度,随即开出药方,家属领药回家。然服药后当夜,孩子“发出紫黑斑疹,呼吸迫促,齿牙摩擦有声,势甚危险”,家人连夜将之抱往另一家医院,“捶门求诊”,经检查后被告知已无力回天,“甫出院门,即气绝毙命”。②刘励清:《小儿宣德就诊湘雅医院及死后与该院交涉之经过》,《医药评论》1929年第18期,第22页。

伤心欲绝的刘励清来到湘雅医院,要求取见当日的诊断书。他得知梁医生开的药为“安替定林三格兰姆,柠檬糖浆二十瓦,与水,共为一百廿瓦,盛于划分十二格之药瓶,签载每服一格,每日三次”③《湖南长沙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十九年地字第78号)》,《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期,第166页。。当他向几个“懂医理”的友人询问时却得知,那药有误,且有过量的可能。刘十分愤怒。随后,湘雅院长王光宇前往刘家道歉,他恳请刘勿对外公布此事,以维护湘雅的声誉。于是刘在王院长陪同下重返医院,用其不太熟悉的医理,向梁医生当面提出质疑:“……吾儿此次患病,系由痧症而起,先生所书之诊断录,详载明确,则此儿前实有虚脱现象,既有此种现象,何不用其他和平之解热剂,独用此有虚脱作用之剧药安替定林;又不配合强心剂,以增强心脏力,致使小儿虚脱不起……查安替定林本属剧药,各国规定均有极量表,若有超过,即发生危险;今用安替定林三格兰姆,是否超过?该儿之死,是否中此药之毒?”①刘励清:《小儿宣德就诊湘雅医院及死后与该院交涉之经过》,《医药评论》1929年第18期,第23页。

梁医生的回答并未让刘励清满意,后者愤然而去。后医院提一和解办法:在医院设一免费病床,床上的铭牌刻记此事经过,今后贫苦之人来院可睡此病床,一切费用均由梁医生承担。但刘励清进一步提出,必须让梁医生大张旗鼓地从家中迎接死者的相片入院,将相片及事实经过悬挂在门诊处九十九年,并刻一石碑为永久纪念,医院对此表示拒绝。双方的私下和谈最终破裂,刘励清以过失杀人罪将梁医生告上了法庭。

(二)反复上诉:从情理到学理

刘励清获得了初步胜利。在参考了全国医师联合会鉴定书后,法官的理由为“查安替定林为剧药,有引起极危险虚脱之可能”,“病人年仅岁余……以急症而用剧药,既不能保其持久不生变化,则药量务宜注意”,而梁医生未能考虑病人年岁太小,病情易突起变化,“亦属漫不经心”。特别是医院此前的态度,从情理上也实令人猜疑,若梁医生用药并未错误,“何至自甘屈服,轻予承认……且王院长所承认者,为设免费床,非空言安慰可比。其自认过失,殊无解脱之余地”。就这样,院方当初的退让反为自身坐实了罪名。长沙地方法院刑事庭判决:“梁鸿训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处罚金五百元”。在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里,刘励清要求赔偿共三万六千六百余元。②湖南长沙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十九年地字第78号),《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期,第165~166页。

然而,如果参照了医患双方的解释,就会发现案情的扑朔迷离。在刘励清的叙述里,深谙医理的梁医生、王院长都痛快承认了安替定林药量已过量一倍有奇;①刘励清:《小儿宣德就诊湘雅医院及死后与该院交涉之经过》,《医药评论》1929年18期,第23~26页。然而在作为法官参考的重要文件——全国医师联合会出具的专家鉴定书里,专家们援引了Solmann氏、Clarke氏的医典,详细计算出对一岁零四月的小儿,极量是一厘六。梁医生所开之药——安替定林三格兰姆分作二十四剂量,每剂为一厘零九,并无过量。②《全国医师联合会鉴定书》,《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期,第167~168页。

这样的比对似乎过于微妙,但刘励清的此点叙述确值得怀疑。当地的医学团体对法院的判决极为不满,他们认为法官断章取义,梁医生是无罪的。1930年7月,红军攻陷长沙,原案卷宗毁于战火,事情暂搁。1931年,刘励清继续就三万六千余元的民事诉讼部分控于长沙地方法院,并将刑事部分上诉湖南高等法院。梁鸿训则再次向全国医师公会去函说明案情,③《文电:湖南医师梁鸿训致本会函》,《医事汇刊》1933年第14卷,第59~61页。争取到后者的支持。在呈高等法院的联名信中,医师公会的专家援引余云岫、林鸿、吕源泉等医学专家著作及德国药典的记载,以证明梁医生用药远远低于极量;而对刘励清认为的“剧药致死”一说,专家的看法是:以死者的年龄,一次服六克以上才会中毒,“即令梁医师所开之三克作一次服完”,在学理上也“尚未有致命之程度也”。而据各家医典所载,安替定林的中毒症状与孩子的死状并不相合,因此,病人之死与安替定林绝无关系,而是高热症未愈,“实死于病也”。④《长沙市医师致法院公函》,《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卷,第168页。长沙地方法院将民事部分驳回,湖南高等法院因大赦条例而对梁鸿训免予刑事处罚,对刘上诉的民事部分依旧驳回。

刘遂将最后的希望寄予最高法院。在呈递的上诉书中,他洋洋洒洒地列举了十八条疑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家属的他同样在各国药典、名医的论述中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试图在同一学理层面上探讨孩子的死因,①上诉书中还有依药典推算小儿用安替定林剂量的算式。笔者推测,刘应与西医领域中人有过相关交流。此外,就上诉书的内容和思路看,其律师也应起到相当作用,不能完全代表刘个人的认知。其中也不乏专业医者看来的谬误。而梁鸿训则在辩诉状中,以专业工作者的身份对此进行了一一批驳。②《医事汇刊》1936年第6期,第539~578页。在无懈可击的学理面前,刘励清仍不相信孩子只是高烧而死,但他最终发现自己孤立无援。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法官的理由绝大部分参照了长沙市医师联名函的内容,③《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期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中,提到“湖南各医院医师赵善述等二十余人所具公缄”与“湖南公医院等各医师公缄”,二者内容都与长沙市医师联名函基本一致,三者似是同一份文件,也可能是前两者对后者进行了援引。指明学理事实昭昭,“上诉人更无指摘之余地”,④《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2卷,第171~172页。梁医生无罪。此时已是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七月,据案件发生已六年整。

(三)难以逾越的鸿沟

刘励清最终败诉。他供职于长沙民政厅及党部,“为人善辩,口若悬河”,⑤《文电:湖南医师梁鸿训致本会函》,《医事汇刊》1933年第14卷,第60页。却仍在专家面前落败。病人死后,刘励清对于诸友的咨询、对梁医生的一番质问及对最高法院的上诉书中的十八条理由,就是企图与对方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运用“学理”与医院对话的努力。然而,双方的辩论从头至尾有如对牛弹琴,刘励清也嘲“梁医生所答复之辞学理太高,我难了解”,心中种种的疑问“均属专门知识,余既不谙医理,何敢妄然决断”诉诸法律之后,⑥刘励清:《小儿宣德就诊湘雅医院及死后与该院交涉之经过》,《医药评论》1929年第18期,第23页。专家与学理的层层论证没能获得他的理解和认同,相反,他选择了一次又一次的上诉,直到最高法院驳回他的要求。

在20世纪30年代的医患纠纷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医学团体在医讼中发挥的作用相当关键,他们提供的专业性文件,在医界看来具有毋庸置疑的说服力。而在医学专业话语参与和引导之下所作出的法院判决,大多以病家败诉告终。①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所统计的169件医讼案件中,明确判决被告医师无罪约30起,不起诉处分11起,和解4起,撤诉2起;医师获罪28起(其中11起与触犯堕胎罪相关),还有约90起结果不详。以目前所见,民国医讼中判决被告医师有罪的案例较为少见,仅供参考。作为普通人的家属难以理解和接受,而涉讼医生大多是医学团体的会员,于是家属“多疑及医学机关之鉴定文字有袒护同道之嫌,以至不服而上诉者,比比皆是”②《本会理事会牛理事长呈司法行政部文》,《中华医学杂志》1935年第3期,第321页。。而继续上诉的结果,胜诉率极低。1934年上海林慧贞医师被控案中,死者徐盛氏因患肾结核症腹痛就医,医师林慧贞开方硝酸银及鸦片丸三粒内服,病人隔日晨“大吐黄水……呕吐时作,腹痛甚剧”,“病势日渐沉重”,三日后死亡。家属认为妻子病情此前“并不见重”,“自服硝酸银鸦片丸后,病势加剧”。③《女医师林慧贞被控》,《申报》,1934年7月13日。又多方打听,悉知“硝酸银具有腐蚀性……鸦片有麻醉性”,认为内服属“骇人听闻”,④《徐东生刑事诉状》,《中华医学杂志》1934年第9期,第1207页。医生草菅人命。而林医师则声明微量的“硝酸银及鸦片粉制成药丸,用以内服,医师中用者颇多”,她援引各家医典为施治根据,指明硝酸银为“内科中胃病常用之药”,⑤《林医师刑事辩诉状》,《中华医学杂志》1934年第9期,第1208~1209页。为世界名医所通用,从学理的角度有力论证了自己并无过失。在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判决林医师无罪后,家属继续上诉,江苏高等法院最终将上诉驳回。⑥《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事判决》,《中华医学杂志》1934年第9期,第1211~1212页。

当代医学已经证明,内服硝酸银可造成腐蚀性溃疡、剧烈腹痛、流涎、恶心、呕吐,以至于眩晕、惊厥、昏迷、麻痹、呼吸困难和休克等,①王树青、鞠伟华:《常见药物不良反应与救治·西药分册》,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1页。故今日已不作内服使用,但当时的医学条件则并未顾及,我们实际上无法得知病人的真正死因。而在家属——这些普通人眼里,牢牢掌握学理的医师们组成了坚固的小圈子,无论案情怎样的复杂,他们只会在行业内公认的已有知识中寻求解释。比如传统中医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讲究“辩证”施治;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西医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很难避免同一年龄人个体差异(如过敏或易失血)的风险性。1947年南京钱明熙医师被控案,病人因对腰髓麻醉剂(奴佛卡因)过敏,手术未完即休克死亡。医界人士协助调查时坦言,该病人体质特殊,按文献记载用该麻醉剂而死亡者,“每一万人中有一例……于事前无防范之方法,于事后转变,亦无特效之挽救方法”。初审判决钱医师有期徒刑,②《南京市立医院医师钱明熙割治急性阑尾炎被控受屈》,《西南医学杂志》1947年第8期,第3~4页。医师上诉,高等法院终将原判撤销,宣告无罪③《医讼案件》,《中华医学杂志》1947年第11期,第357页。。在医界如释重负的同时,家属的不理解也可以想见。对于此类事件,西医的解释也有些无奈:“我们因为特异质(人)很少,且难诊断,因此不能管特异质人,为社会全体,牺牲他们而手术的。”④陶炽孙:《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11期,第1131页。而家属认为患者体质特殊,是医生未能考虑而致其死亡的,现有医理又无法证明“是与不是”,那么双方的矛盾与分歧显然无从解决。

在许多医生看来,病人家属不懂医理,只知臆测。1934年的南京中央医院陈允之案,医师们在致江宁地方法院文中直指原告“以一毫无医学常识之人,而妄谈医理”,⑤《本会业务保障委员会呈江宁地方法院文》,《中华医学杂志》1934年第9期,第1206页。医界舆论也多感病家虽有些法律知识,相比之下医学知识却极度贫乏,不足为凭:“以法律知识言之,病家仅感不足,以医学知识言之,病家则报本毫无,非出于一时之意气,即出于有意之敲诈明矣。”①宋国宾:《冤狱赔偿与医讼》,《申报》,1935年6月17日。民国时期的西医知识并未普及,不少民众对此一无所知,令医学专业工作者反感又同情。除却病家,受到医界质疑的还有掌握裁判权的法官。20世纪30年代医讼频发的时期,医师们表示尊重法官的职责,但又对其“不懂医理”的一面进行了直接的提醒:“病人之不治,死于病亦死于医,非专家不能判也。法官虽熟于法律之条文,而不娴于医理……不得存一毫武断之态度于其间也。”②宋国宾:《医讼之面面观》,《医药评论》1935年第9期,第1页。即使在各种案件中,医生的错误是可能存在的,但法官“有没有能力把错误中的过失找出来,那却是个疑问。法官所具有的能力,是丰富的常识,不过自然科学发达到现在的地步,医学已经不像古医似的可以用常识来判断,那么要判定是否错误,要找寻有无过失,绝对不是法官的任务”③陶炽孙:《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11期,第1128页。。就这样,家属与法官都被划入了“常识”的阵地而难以发挥关键作用,而医患双方围绕“学理”所作出的论辩,只能是各说各话,谁也无法真正说服谁。

三、“割治毙命”:家属的责任认知

(一)失败的手术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的一天,广州一家医务所的剖症室里,两名女医及其助手正在为一名妇女割除子宫瘤。九点五十五分,手术完毕。由于麻药的力量还未过去,医生们只能等待沉睡的病人醒来。而到了上午十一时,她们发现,这个名叫蔡钟氏的38岁妇女已经在昏迷中死去了。④《蔡钟氏割治毙命案处分不起诉》,《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8期,第38页。当医生把这一事实告诉病人的丈夫时,他悲伤而不知所措。第二天,这名叫做蔡仁宾的机关职员报了案,惠福公安分局派人将两名女医——关相和与梅恩怜——带回局中讯办。

在这一事件中,双方同样争得不可开交:蔡仁宾再三强调,当时医生告诉他这不过是个小手术,并无危险,一定是医生的失误将妻子割毙;而关、梅两女医则坚决声称,死者患的子宫瘤是重症,“只有剖割一线生机”。①《割治病妇毙命案纠纷详情》(转载5月28日《广州国华报》),《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28页。自己的手术程序没有错误,平日里为他人施割治手术“多无危险,唯钟氏血弱,其毙命确与施术无关”。②《割治病妇毙命双方访问记》(转载5月31日《广州共和报》),《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31页。

(二)“过程与结果并无联系”

起初,蔡仁宾对官司很有信心。在他看来,妻子身体素来强壮,何来医生所言的“体格素弱”?在诉状中,他提出了包括“(一)诊断轻率(二)手术错误(三)迷药逾量(四)流血过多(五)施救延滞”在内的五项理由,认为“倘有一为,该医生等即不免有业务上之过失……付乞提起公诉”。③《割毙病妇案昨日续状告诉》,《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36页。他信心满满,而案情的进展却出乎他的意料。

如往常一样,各种专业机构陆续介入了案件。相比几年前梁医生案单纯以参考学理作出判决,此时实地的尸体解剖已成为重要程序之一。法院派出检验吏进行初步验尸,④《割治病妇毙命案纠纷详情》(转载5月28日《广州国华报》),《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29页。检察官会同卫生局,派市立医院检验医生医生将尸体进行二次详细剖验,并将各内脏割出少许送中大医院病理研究所进行毒理化验。⑤《验证书已由卫生局函送法院》,《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6期,第36页。对案情至关重要的检验报告约在一个月后出台,通过细数解剖过程和详细论证,写明两女医“割治之部位,既无错误,被割部位附近又无伤及。而割治时,又经施用种种止血方法,不得谓非尽注意之能事,要无过失可言”;而对于家属所怀疑的麻药(哥罗方)过量而中毒,因为肾脏与脾脏均呈腐化,无法检验,而心脏肝脏看似无受毒,因此“不能证明其由于哥罗方中毒致死”。法院检察官参照了这些关键的文件,认为不能证明医生有罪。民国二十三年九月,割治毙命案以不起诉处分告终。①《蔡钟氏割治毙命案处分不起诉》,《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8期,第38~39页。

专家报告与法院判文一再出现的逻辑是:通过目前条件下的医学检验,可知当日医生诊断病情、割治程序、医疗方法均没有错误,由此得出,两名女医采取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结果并无直接因果联系。②《蔡钟氏割治毙命案处分不起诉》的报道采录了原法院不起诉处分书:“……要无凭据足以证明被告等割治之行为,与蔡钟氏死亡之结果,确有相当因果联络关系。未便悬疑入罪,爰依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为不起诉处分如右。”此类案件数不胜数:同年(1934年)发生的冯容庄毙命案,患者因腹部不适就诊,广州光华医院医生诊断其为胃穿破而实施手术,手术后当夜患者死亡。家属以“过失致人于死”起诉医生,经中大医科学院解剖鉴定后,检察官认为“要无凭据足以证明被告等割治之行为,与冯容庄死亡之结果,确有相当因果关系”,以不起诉处分告终。③《冯容庄割症毙命案三志》,《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6期,第33~35页。

过程与结果就这样对立了起来。一方面,专家鉴定出医疗过程一切如常,医生已经尽力;另一方面,家属却只能看见“病人死亡”这个最直观的结果。于是,从“‘结果’要找错误,‘错误’要找过失,‘过失’要找罪科,找罪罚,那么就来责备医生个人,或诉诸法庭”了。④陶炽孙:《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11期,第1133页。也许死亡另有原因——无法查出,与手术关系最密切的医生又可以置身事外,难道病人就这么白白地死了吗——这令蔡仁宾及同时代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难以理解,他们对此非常震惊:医生不是负责治好病吗?为什么病人死在手术台上而医生却不必对此负责呢?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期待

对于病家的这一疑问,当时的医界已经给出了答案:医生的职责是有限的,他们负责的是“治病”,而不是“治好病”。医师范守渊的话,就很能说明问题:

其实医生的责任,只在“治病”,认(为)医生有“愈病”之责,尤其是有“有病必愈”之责,这种观念是绝大的错误。虽然医生治病,与病家延医,都抱着“愈病”的希望,但这只是一个希望,却不能预先把这一个希望当成一个医生必负的责任。①范守渊:《这也算是一场医讼(续)》,《医药学》1937年第4期,第33~35页。

与货物交换的原则不同,医师汪企张将医家与病家的关系看成一种新型的契约,是“一方履行技术义务,与一方履行相当报酬之一种结契。其目的物,系技术,而非技术后所得结果。故医不能保险病人生命……盖人系生活体,病非固定物,绝不能与修理机件,同一解释,同一处置也”②汪企张:《医家病家涉讼原因之研究》,《申报》,1934年6月18日。。如以西医手术为例,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手术是加于人体的重大伤害,没有一个手术不携带危险性的……(医师)当然没有本事预先知道病人是特异质或要生促衰(shock)”③陶炽孙:《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中华医学杂志》1936年第11期,第1131页。。若医师采用了正确的程序而病人死亡,是不应像指责修理工将机器弄坏了一样,来指责医生的。

由于每台手术都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术前签字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对于这一程序的真正意义,家属着实难理解。上文的蔡钟氏割毙案中就有这样的事实:在女医实施手术前,曾“经蔡允愿签字,言明生死各安天命”④《割治病妇毙命案纠纷详情》(转载5月28日《广州国华报》),《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29页。。但在家属蔡仁宾看来,术前签字只是走走过场,医生已言明此病“要剖割,否则不治,如不签字亦不医。民因爱妻,不忍见死不救,故答签字”,①《割治病妇毙命案昨再剖验》(转载5月29日《广州国华报》),《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31页。不过是为接受治疗而作出的无奈之举,而那份不起眼的同意书“距系印刷品,不问症之大小安危,甚至手足等部分之一小疮,凡实施割治时,均须循例签字……岂得借口该签以卸其责任耶?”②《割毙病妇案昨日续状告诉》,《杏林医学月报》1934年第65期,第36页。

上文的术前签字,其实就包含了家属对手术可能风险的接受和默认,签字即是对医生有限责任的认同。但从家属的反应来看,术前签字实际上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病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缺乏心理准备,在认知上也单方面将医生的责任范围无限放大。许多病人及家属“除了在医疗上应负的责任之外,更有许多不相关、不应负的非分之责,也非要医生加以留情注意不可”③范守渊:《这也算是一场医讼(续)》,《医药学》1937年第4期,第33~35页。。于是“行医难”成了当时的普遍担忧,很多医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医讼,而不敢放手施治,新毕业的医学生初入社会,总“战战兢兢,提防着什么,病重一点的赶紧回绝”④郭朋:《医生与病家》,《语林》1945年第4期,第71页。。针对这种医患困境,当时就有医生提出了对“好病家”的向往:认为医疗技术“虽要有好医生去应用、去发挥,但也要有好病家,要病家对于医疗的本身有个正确的观念,对于施用医疗效能的医生有个正确的认识”⑤范守渊:《这也算是一场医讼(续)》,《医药学》1937年第4期,第33~35页。。

因此,病家需要调整自身对医生乃至医疗本身的过高期待,但这绝非易事。台湾学者雷祥麟指出,病家这种长久以来存在的不合理期待,可能源于传统中医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从西医的角度看来,中医‘辨证论治’,则永无不治之症,也因之造就出‘希望医生所负责任过大’的中国病家,进而引来无日无之的医事诉讼。”①雷祥麟:《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转变》,《新史学》2003年第3期,第67页。在这些医讼中,“业务过失”是病家最常见的起诉理由。②龙伟《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所采用的169件医讼样本中,家属明确以“业务过失”罪名起诉的约85起,占全部样本的一半。在对医生的无限期待之下,医疗过程中可能对病人造成伤害的任何潜在因素——如用药不当、手术不当、延误时机等,通过家属的推测和想象,都可以归于医生的“业务过失”,从而提起诉讼。以下的一番话,或道出了民国医家的共同心声:

诚然,今日之医术,有尚不能满吾人之欲望者在。骎骎改良之可也,然亦不能尽使人至不死也。死而责医,称医有过,医将不为医,一若为保险业者。然医无受保险金之权利,而有担负保险之义务,斯道之难,将如蜀道矣。③李棻:《医师之过失杀人论》,《社会医药报》1935年第3期,第2页。

在医生们为此忧心忡忡的同时,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有关医生责任的合理边界究竟在哪里?是否有一个适用于医疗纠纷的普遍准则?实际上,民国的刑法对于“过失”概念的界定放在医疗领域非常模糊,④《中华民国刑法》王宠惠稿,国民政府颁行(中华印书局1928年版,第7页):“犯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犯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转引自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医患双方乃至社会各界,对医生责任边界的理解呈现出含混与多歧,从而增加了医患矛盾爆发的可能性。⑤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129页。

四、“畏惧医院”:医疗体验与陌生空间

(一)痛诉中央医院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一月底,《中央日报》头版刊登大幅广告“为南京中央医院草菅人命之启事”一则。①徐彝尊:《论中央医院》,《正论》1935年第13期,第11页。二月十一日,名为“南京中央医院草菅人命之写真”的长文见诸报端,为我们讲述了这样的事:

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夜,唐佛哉处长的夫人张率真女士吞少量鸦片膏自杀,家属发现后,驾车送其往中央医院,当时夫人神志清晰。挂号时家属请求速救,而挂号处医生却不紧不慢,催之反骂。等了约五十分钟,始有一姓项医生者前来。稍问几句后,便命灌水,唐夫人边喝边吐,计有四五盆。随后医生将橡皮管伸入病人咽喉,又将舌头钳住,灌水注射十余分钟。而后电话响起,项医生遂出门接听,嬉笑之语不断。房里助手仍在灌水,唐夫人已汗珠如雨,两眼翻白。见此象,家属求医生少说两句,或将橡皮管略松,医生却说“无事”,还命助手“加紧,快加紧”。灌水在继续,而唐夫人已手足俱冷晕死过去。家属失声哀叫,医生才将橡皮管拔出,手摇病人试图叫醒。见病人未醒,便称“毒已全去”,随即离开。此时已是夜间,医院一片漆黑。随同的几名家属四处寻人,却空无一人,只得将夫人抬起,“满楼乱撞,始觅得空房一间”。夫人渐醒,“手足乱舞,抓胸抓喉,状极痛苦”,后又昏迷。家属好不容易觅得另一医生(从睡梦中唤醒),仅打一针而去,整座医院仍寂静无人。家属自己从外请来一名看护。此时病人气息微弱,“时已濒危”。几番周折,熬到天亮,先后找到几名医生来看,不过听听肺部,问问病情。下午三时,唐夫人气绝毙命。

作者分析了唐夫人死亡的种种原因,历数中央医院的罪过,并发出悲愤的诅咒:“祝漠视人命官僚化与摩登小姐化的医生和看护,绝子灭孙,佛说因果,天道未必无知也。”①《南京中央医院草菅人命之写真》,《益世报》,1935年2月11日。此事发生在中央医院,病人家属又是中央官员,似乎下一步便会酿成诉讼。然唐处长不忍再生事端,双方并未相见法庭,我们因此难以听到医院的回应。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医生的冷漠和医院的混乱无序,很难想象这就是隶属于内政部卫生署的国立中央医院的所作所为。②南京中央医院,为首都南京唯一的国立医院,隶属于内政部卫生署,院长刘瑞恒同时为卫生署署长。该院每月由政府拨款八万,仪器设备较为完备先进,医生以留美出身者最多。不论唐夫人死因为何——延误时机致鸦片毒发身亡,还是医生处置的失误——医院的失职都难辞其咎。在这样惊人的叙述里,虽不无小说笔法或情绪化渲染之处,但笔者认为大致经过应是可信的。该文作者名为张国柱,是山东省政府第三路总指挥部驻京办事处副官,为唐佛哉处长的下属,他自病人服毒当晚直至第二天身亡,全程陪同,故为亲历。以中央医院的地位声名,若作者于事实多加捏造,大行诬骂,法律后果严重可知。作者在文末附上真名与职务,直言自己只为说真话,不惧报复:“或竟因此多事而撤差,然区区饭碗,非所计也,社会人士,幸垂察焉。”③《南京中央医院草菅人命之写真》,《益世报》,1935年2月11日。

事实上,同时期对中央医院的声讨时有所闻。该院声名在外,几年来却医事纠纷迭出,闹得人尽皆知的有安黔拔牙案,陈允之手术案,监察院书记案等,民众的不满愈盛,政府此前此后都曾作一定努力,却始终未见成效。④1933年8月,由于市民迭次请愿,南京特别市党部召开第六十七次会议,议决请政府彻底改组中央医院,却收效寥寥。卫生署署长曾斥责该院并饬令改组,而卫生署署长与该院院长竟是同一人,时人讽称“刘瑞恒饬刘瑞恒”;1934年6月,监察院对中央医院院长刘瑞恒、副院长沈克非提出弹劾;1935年11月,中央公务委员会议决:刘瑞恒书面申诫,沈克非记过一次。见《监察院公报》1934年第23期、1935年第61期。民间有书名《九二博士》,“历述该院当局卤莽粗疏苟且不堪之状”,⑤徐彝尊:《论中央医院》,《正论》1935年第13期,第11页。甚至说该院有“三快”:一为手快,“不管三七二十一动手就割随便给药吃死了是活该”,二为刀快,“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割死不负责任”,三为腿快,“害死了人或法院传案拉脚就跑现对法院各案缴五百元保证金”。①《南京中央医院草菅人命之写真》,《益世报》,1935年2月11日。在这样充满偏见和夸张的激烈文字里,我们看到民众对医院的恐惧和敌意已经到了何种程度。关键是,何以至此?

(二)无助与等待:病家医疗体验

如果把目光放回同时期的医院,就会发现,服务冷漠、医风败落的现象并不鲜见。即以中央医院为例,许多医生以傲慢自居,对病人缺乏耐心。加之人员缺乏,以夜班尤甚,对住院的病人而言,漫长的等待是常事,看护“仅有数人,其在夜间,则恒仅一人。病人于必要时,有拉铃数分钟乃至数十分钟,尚不见有人来者,匆匆草率,敷衍了事……颇闻三等病室之病人,更有因横遭诃责,而致吞声饮泣者”②徐彝尊:《论中央医院》,《正论》1935年第13期,第11~13页。。在这样的处境下,医院给病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比疾病本身更甚。即以更普遍的情形来说,人员来来往往,病人与看护“接触之机会即多,性情亦各有不同,所以各方面难免误会之处,冲突及发生恶感之机会亦较多”③言者:《医院在社会上之地位及其与开业医师之关系》,《医学周刊集》1931年第4期,第220页。。究其缘由不难发现,除医院管理不善与道德缺失外,有些症结还与现代医学的特性紧密相关:

一是手续繁重而不被理解。西医医院区别于传统中医个人行医的方式,而是一种有系统的结构组织。病人入院就医即意味着被管理,一切相关信息都要登记入册,并尽量采取数字化与程式化的形式,以便于统计。例如挂号时的详细登记,尤其是急诊的病人看来,可谓心急如焚。若管理不知变通则更易生事端,上文的唐夫人服毒急诊却屡受怠慢,即是一例。

二是对“人”本身关注的缺失。在以个人行医为主的传统方式里,医生“常能与病人或其亲属,多作亲善及慰藉之谈话”,①言者:《医院在社会上之地位及其与开业医师之关系》,《医学周刊集》1931年第4期,第220页。医患间是平等的,总体来说较为和谐。据一位从偏远地区进入都市的人回忆,小地方的医生“往往使人亲热,他开的药方也许是最寻常不过的,然而他非常关怀你,问长问短,一似病是生长在他身上似地”,病人痊愈后,“往往与医生维持极亲爱的友谊,像亲戚似地逢年过节也许还送点什么小小礼品”,②郭朋:《医生与病家》,《语林》1945年第4期,第71页。医患关系常充斥着私人感情,成为乡土人情纽带的一部分。而近代高度组织化医院里的医生,碍于时间与管理上的限制,无暇与病人多作交谈,病人看完即走。医学分科的出现,使得病人常在不同科室与检查中穿梭,成为流水线上的一个个零件,医生的关注点则由个体的“人”变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病”,传统医患间一对一的直接而亲密的关系被淡化了。英国社会学家朱森(N.D.Jewson)认为,传统医学到现代医学完成了从“床边医学”(Beside Medicine)到“医院医学”(Hospital Medicine)乃至“实验室医学”(Laboratory Medicine)的转变。医生进入病人家中诊治的“床边医学”,十分注重病人自身的体验和叙述;而到了“医院医学”乃至“实验室医学”时期,病人的感受和想法逐渐变得无足轻重,专业的理学检查和病理解剖成为诊断和解释疾病的唯一依据,医生完全掌握了医疗的话语权和处置权。③N.D.Jewson.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Sick-man from Medical Cosmology,1770-1870.Sociology,1976(10),pp.225-244,转引自陈勇:《从病人话语到医生话语——英国近代医患关系的历史考察》,《史学集刊》2010年第6期。就这样,在艰深理论与精密仪器的碰撞中,只有医生存在并发挥效力,而病人的感知和意见则被尽量排斥在医疗过程之外。在这一情境下,病人不仅仅“失语”,而且也“失明”了。

一个直到今天仍非常突出问题的是:医生与病人间普遍缺乏沟通。西医的医疗手段多样复杂,普通人难以预知和理解,而医生往往事先不作任何解释,直接进行检查或治疗。1931年,病人李刘氏患眼疾,入北平协和医院诊治。医生在其耳部等处取血化验,不明就里的病人竟愤然出院,“遂以强取人血等情,状请北平地方法院检查处法办”。检察官通过诸医的详细答复,才知该案中“取血乃诊疗应行之检查”,决定不予起诉。①《强取人血·李刘氏控协和医院》,《益世报》,1931年7月30日。不懂医理的病人作出如此激烈的反应,医院实有疏于事先沟通之责。又如1934年南京陈允之案中,医生沈克非给病人实施手术前,先为之进行腰髓麻醉,“当下肢有麻木感觉时,病人恐怖非常,辗转反侧于手术台上,脉搏每分钟骤增至126”,②《中央医院病历单》,《中华医学杂志》1934年第9期,第1203页。显然事先毫无心理准备。在这种双方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条件下,掌握信息的一方又未主动沟通,那么面对“古怪”的仪器与猝然而至的医疗手法,病人表现出不理解、不信任乃至恐惧非常,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现代产科为例,有学者认为产科里的“‘病人’不是在生病,而是想要得到一些信息和一定程度的安慰”。③该观点系研究怀孕文化史的英国学者克莱尔·汉森提出,见赵婧:《民国上海产科的医事纠纷与医患关系》,《东方早报》,2014年12月9日。而在日渐掌握医疗主导权的产科医生与助产士面前,产妇难免沦为“被动接受医学处置的一方。最为直接的体验莫过于身体必须遭受各种名义的外检和内检,而有时却无法从医者那里得到任何说明或解释”,④赵婧:《民国上海产科的医事纠纷与医患关系》,《东方早报》,2014年12月9日。因而病人常有不受尊重之感,双方间的隔阂因此加剧。而在更多的情况下,茫然的病人也希望主动获得信息,于是对医生多加询问,以至喋喋不休。许多医生“既不肯为详尽之答复,对于病中之如何调护,又无暇为充分之说明。稍加诘问,则掉臂而去”,⑤徐彝尊:《论中央医院》,《正论》1935年第13期,第13页。病人的焦急与无助可以想见。许多医事诉讼的原因之一,正是医生与病人在治疗时期缺乏有效的沟通,待事端发生后,双方只得到法庭上以另一种形式继续“沟通”了。

(三)重忆“陌生空间”

医院与住院制度,为中国病家带来了与传统经验截然不同的医疗体验。传统的方式是从外面请来医生,所有的医疗过程都在病人所熟悉的家庭空间中完成,而医生则被所有的家庭成员审视。家庭,一向被认为是“最自然、最原始、让人在精神上最感到安全的社会空间,既是自我封闭的,又是完全透明的”,①米歇尔·福柯:《临床医学的诞生》,刘北成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因此受到病人的信任。当医院伴随着现代医学出现后,住院制度成为普遍而有效的方式,其理由在于——在这样一个独立而专业化的空间里,医生可以随时掌握病人的状况,有助于对病人实施治疗,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全面的监控。就这样,病人离开熟悉的家庭,来到一个极为陌生的“公共空间”,②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在这里,社区与家庭的控制已无法发生作用,病人在此间受到来自医生的审视。学者杨念群为我们展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在教会医院与医生的影响下,病人是如何被一步步“委托”给外人的,而病人对“陌生空间”的恐惧是如何慢慢消散的。③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126页。在这个过程中,医院也在主动消除病人的恐惧感和疏离感,家属进入病房陪同护理,取代了具有封闭(隔离)性质的疗养方式,从而被较好地接受。

20世纪30年代以来,医院在全国的大城市中陆续建立起来。海关的观察者在1922—1931年十年报告中指出:“过去十年,上海居民对西医西药渐予信任。不但医院增设很多,就医病人激增,而且自设诊所的西医人数日众。”④《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882—1931)——海关十年报告译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页。大部分有条件进入医院的病人,对这个“陌生空间”的恐惧感已大为减弱。一名女性在住院时写道:“病人服从医生,大概和士兵服从长官一样是‘应该’的吧?”⑤冰莹:《病房日记》,《女子月刊》1935年第3卷第12期,第5487页。这样的观念已不新鲜。然而,“医院”的空间本质并未彻底改变——在这里,病人是外来的,他时常会受到一些不快的对待,知识的巨大鸿沟,让他对自己的病情无能为力,对施治方式一无所知,一切只能允赖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与看护。20世纪40年代的储安平曾描述自己在术前被施闷药(麻醉)的感受:“……而在这时,整个的生命……都操之于他人,一切听人摆布,自己失去了任何表示意志的能力,甚至即将失去任何表示意志的机会,心里充分感觉自己的生命,一秒一秒更接近‘死亡’……”①储安平:《储安平集》,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页。

这种恐惧与无力感的背后,是对专业工作者的依赖:既然医院是对病情实时监控的场所,医生的“专门化检视”至关重要,那么身处医院而暂时得不到看察与照料时,病家就会产生一种被遗弃的恐慌。若病情在此间发生变化而致严重后果,则纠纷在所难免。著名一时的上海尚贤堂妇孺医院被控案,产妇在该院平安生产后继续住院,三日后发生产褥热,最终不幸身死。家属诉讼的理由之一便是,产妇在住院期间已有逐渐发热现象,而医院却未能重视,还不予家属阅看寒热表。在用自带的量热器量得体温颇高后,家属才“失声大惊,回顾室内,并无看护之人,急揿电铃,呼看护生来,嘱其请医生来诊查,讵知久候无人入室,我遂自赴该院二楼看护室,叫看护长与看护竟无一人在内”②《李石林痛妻产后病死诉妇医院院长医生》,《申报》,1934年8月9日。。病人将身体托付给了医院,然而医院却暂时失去了对病人的有效监管,这在病家眼中,是比受到监管更可怕的事——这种经历和感受直至今天依然十分普遍。

此外,不少民国医事纠纷的家属自述中,都提到了医疗过程中,受到医院或医生的冷漠甚至粗暴的对待。这或与情绪和语境有关,不一定完全反映真实,却揭示出了许多普通病家内心深处的某种状态——在他们看来,医院依然是一个属于外部的陌生空间,在这里,亲情、温情和人际关系网络难以发挥作用,他们必须服从才能得到程式化的治疗。至于那些不太愉快的医疗记忆,也许当时可以无声地容忍——然而一旦医患关系随着患者的死亡和医讼的产生而破裂,就会淋漓尽致地凸显和爆发,成为矛盾愈演愈烈的推动力了。

五、结 语

由此,我们大致从学理认知、责任认定、医疗记忆三个方面,初步考察了民国病家在医患纠纷前后的具体心态。在纷呈的史料中,笔者还发现有少数病家存在有意敲诈的现象,但由于对文章本身意义的考虑,在此并未详细阐述。由于医生很大程度上在医患互动中占据主导,我们仍以较多的篇幅展现了医师群体的特点和态度。

民国时期,知识与观念正处于转型期与剧变期,社会分工走向专业化,不同群体间知识增长的方向与速度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由此扩大了认知的鸿沟,带来了一系列尖锐的社会问题——医患纠纷即为其中典型一例。即以病家的角度来说,家属对医学知识的疏离与隔阂、对医生和医院责任认定的错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着医事纠纷并影响着事态发展;而病家(病人与家属)充满着等待与无奈的医疗体验,与内心深处隐藏的“最初的恐惧”一起,成为医患矛盾最初悄悄滋长的土壤。

另需注意,笔者已见医事纠纷史料中的原告家属,往往是具有一定财富与知识的阶层,诸案原告,大多有一定的教育背景。由此观之,即使在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中,知识与观念的鸿沟依然难以逾越。而更多的底层民众,难以到昂贵的西医院就医,也没有精力和经济实力来承受漫长的官司,在笔者现掌握的史料中,还难以听到他们的声音。

本文不希望给读者造成这样的印象:即医生冷漠又专断,病人无助又无知。事实上,医患双方的角色都有着各自的苦衷。由于医疗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除却“江湖骗子药死人”一类的悲剧之外,在正规医疗程序下发生的医患纠纷,无论从技术层面抑或道德层面,直至今天都很难简单地判断谁对谁错。过往与今日一脉相承,本文所讨论的三种困境在今天仍然存在。笔者认为,第一种(有关学理认知)困境很难彻底解决,我们可以通过如“普及医学常识”来减少因病家的盲目而引发的官司(这也正是民国医家所多次呼吁的,而今日的情状无论是从知识的深度还是普及的广度来看,相比民国时期都已有大的进步),但或也只能止步于此。因为医学的专业性也意味着没有人能像医生那样熟练地运用学术话语以捍卫自己,医患双方的“对牛弹琴”依然存在,且难以避免。第二种(有关责任认知)则较好处理一些,作为病人,需要降低对医生的天然期待,增进病家对医生的理解与包容,术前签字的契约意义也已为病家广泛接受。但在病人所受的创伤(往往是死亡)面前,家属的情感与理智的边界很难区分。“对过程表示疑惑”和“想要讨个说法”是人在巨大悲痛之下所产生的本能,尤在当代的一些复杂案例中,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即使在专业机构看来,依然非常棘手。而第三种困境,发生在医疗纠纷之前,也恰是最能通过人为的努力去改变的。应认识到医疗仪器只是辅助手段,对病人的本体关怀不应随着科学的进步而消逝。那些并不愉快的医疗体验,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医护人员的自觉而避免——虽然过程棘手,但如步步踏实,终有出路。“陌生空间”的阴云在消散,犹如今日的一些民营机构,倒可让人宾至如归。

历史的主体是人,对人和人性本身的关怀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被忘记。毕竟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医生,都曾经是、将来也会成为病人。疾病,医院,医生,都将无可避免地伴随一生的终始。在医患矛盾如此突出的今日,通过探究近百年前民国时期的状态与经验,相信我们会更好地理解现在,从而更好地面向未来。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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