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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汉口军火交易初探

2016-02-02

珞珈史苑 2016年0期
关键词:军火汉口兵工厂

张 庆

清末民初汉口军火交易初探

张 庆

汉口军火交易活动肇始于晚清。伴随着汉口开埠洋货大量涌入,外国武器走私在汉口军火交易场中便开始扮演重要角色。军火交易创造的巨大利润空间,同时诱使民间私造私贩军火风气盛行,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管控措施。湖北枪炮厂和汉阳兵工厂的创建,则展现了由官方主导下的军火交易行为,两厂凭借其首屈一指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促使汉口地区成为华中乃至全国的一大军火生产和交易场地。

汉口;军火交易;政府管理

汉口作为明清时期全国著名的四大市镇之一,依托其发达的商业网络、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成熟的商品市场,一直在经济贸易方面享有美誉。清代著名学者章学诚笔下的汉口镇“上自桥口,下自接官厅计一十五里,五方之人杂居,灶突至沓,嘈杂喧闹之声,夜分未靖。其外滨江船艪相引,数十里帆樯而立,舟中为市,盖十府一州商贾所需于外部之物无不取给于汉镇,而外部所需于湖北者,如山陕需武昌之茶,苏湖仰荆襄之米,桐油烟墨下资江浙,杉木烟叶远行北直,亦皆于此取给焉”①章学诚:《湖北通志检存稿》,郭康松点注,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一派繁荣兴盛的景象跃然纸上。1861年汉口开埠之后,其经济功能亦不断增强,不仅是全国的商品集散中心,更成为我国内地最大的对外贸易口岸。清末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水野幸吉曾说道:“与武昌、汉阳鼎立之汉口者,贸易年额一亿三千万两,夙超天津,近凌广东,今也位于清国要港之二,将进而摩上海之垒,使视察者艳称为‘东方之芝加哥’。”①水野幸吉:《汉口》,上海昌明公司1908年版,第1页。从“九省通衢”到“东方芝加哥”,汉口的商业地位不断提升,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作为商业重镇,汉口的对内对外贸易一直受到学界的青睐。然而,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汉口地区的常规性的商品交易,诸如军火这类违禁品流通的研究则无人涉足。

“军火”乃武器和弹药的总称,该词汇最早出现于晚清,“谕令奉化八乡各团……酌发军火,各备器械”②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编纂委员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史致谔档案·十月初十日禀曾国藩等夹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中国早期的火药武器无疑是现代军火的滥觞,早在13世纪,蒙古人西征便将火药武器制造技术传到西方,从而使其获得了极大发展,尤其以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19世纪进步最为迅速。19世纪中后期近代西洋军火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同时也被国内仿造。③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汉口自1861年开埠以后,洋商和洋行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便或明或暗地开展军火交易,外国武器走私在汉口军火交易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军火交易创造的巨大利润空间,也诱使地方私造私贩军火的活动风行,“自造”成为民间军火交易的重要来源,并且也埋下了社会隐患的种子。湖北枪炮厂和汉阳兵工厂则在官方的主导下,凭借其首屈一指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使汉口地区成为华中乃至全国的军火生产和交易中心。对清末民初汉口的军火交易的研究,有助于揭示汉口商业贸易中的不同面相,同时亦可反映出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与地方之间的博弈,以及政府对于地方社会管控的失效。

一、军火交易中的外国武器走私

近代军火作为具有杀伤力的外来物,社会动乱无疑是滋生其交易行为的温床。早在太平天国时期,外国商人便私自向太平军兜售军火,曾经被太平军俘虏的洋枪队副领队法尔思德回忆,当时“在上海十五元或二十元能够买得到的短枪,太平军须付给走私者一百元”①太平天国历史研究会:《太平天国史译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9页。。巨大的利润回报诱使洋商此后在中国不断进行军火私贩,参与军火制造与兜售活动。就笔者目前所查阅的资料来看,汉口地区最早与军火有关的洋商为法国军火商人堵布益(Jean Dupuis),此人于1861年3月11日跟随英国的勘察队来到汉口,通过与湖广总督李瀚章的联络,他取得了在汉口的居住权,并且协助李瀚章管理汉口火药局。②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对堵布益的关注,源于咸同年间云南官员在镇压当地回民起义的战斗中,堵布益曾向岑毓英、马如龙等人出售外国军火,并因此开辟了东京湾和红河的商道,成为后来中法频繁交涉直至爆发战争的滥觞。而对堵布益于1861年至1869年在汉口的活动轨迹,尤其是他初期的军火交易网络则缺乏研究,目前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随后,英人麦士尼(William Mesny)亦于1861年受汉口的外人之雇,在汉阳创办了一所名为湖北钢铁厂的小型军械厂,该厂的主要工作是修理枪械,同时亦生产、出售炮弹。③威廉·麦士尼(William Mesny):《华英会通》(Mesny's Chinese Miscellany,1895—1905)(第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59~60页。(《Mesny’s Chinese Miscellany,1895—1905》是麦士尼在上海主编的一份英文周刊,共出版4卷。书中记载麦士尼长期在中国活动的轨迹,发表他分析当时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点,为研究中国近代史提供了珍贵而丰富的资料。)1866年,两人通力合作,在汉口川籍天主教神父韩氏之介绍下,运售一批价值2万两的军火给四川总督骆秉章。④唐惠虎、朱英:《武汉近代新闻史》(上卷),武汉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这批军火的贩卖当时是否得到朝廷允准,性质是否属于合法,由于缺乏相关资料,暂时还无法定论。但是,由此可知,汉口一经开埠,洋商便瞄准了其在商业上的特殊地位,把军火交易从沿海引向内地。

外国武器走私是军火交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汉口军火交易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863年,汉口海关便缉获了美国走私军火船只:

湖广总督咨:据江汉关郑兰详称:查获美国划艇一只,名“明安”,私带军装来汉。该船洋人先期逃走,随取所装之洋枪三十七根,炮四尊,一并起储。应查照《美国条约》第三款并统共章程办理,将船货扣留入官,并饬拿获在逃之犯。该船之通事保释,咨请核办。旋奉总理衙门咨复:查洋商私带军火及一切违禁货物,既经拿获,按约应将船货入官。今美国“明安”船私带枪炮,前至汉口,经该关查获,按照《美约》第三款办理,甚属妥协。若该领事再有袒庇等情,应执定条约,立即驳斥,以警效尤。①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主编:民国《夏口县志校注》(上册),武汉出版社2010年版,第218页。该案例中对于军火走私的处置,所谓的《美约》第三款,应为《望厦条约》中的相关内容,“装载货物……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程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版,第51页。。可见,此时中国尚缺乏单独处置军火走私的规章制度,只能将其归为私下买卖的勾当进行处理,并且外国枪支弹药似乎还没有被当作违禁物品看待。

随着各地武器走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清王朝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对策。1902年续修的《通商口岸税则善后章程》明确约定:“洋枪、枪子、硝磺并一切军械等物,只可由华官自行贩运进口,或由华商奉有特准明文亦准放行进口,如无明文不准起岸,倘被查拿,即行充公。”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9,转引自邱捷:《近代中国民间武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56页。该章程规定一切军火的进口均由华人操控,希望能够借此杜绝洋商私自在华兜售军火的行为。此外,海关税务处于1907年颁布了《税务处新定枪枝子弹进口章程十条》、1908年颁布了《改订军火进口章程九条》,对于外国官商因防身打猎而购买枪支子弹,以及为军营运输样枪等均作了详细规定,指出“中国军营以及官局购运枪枝子弹,必须取得陆军部颁发的核准护照;洋商欲运营中作样枪枝子弹,先行知照该关监督,请给准运护照,每次只准报运样枪一枝,子弹一千颗;外洋商人附船来华,行李内如带有防身手枪,每人只准携带一枝,其子弹不得逾一百颗;其向在中国居住者,欲购置打猎及防身枪枝子弹,每人只准报运一次,猎枪一枝,子弹不得逾五百颗,手枪一枝,子弹不得逾二百颗”①端方:《大清光绪新法令》,清宣统上海商务印书馆刊本,第1370页。。这两项章程的规定可谓巨细无遗,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在华军火走私问题的严重性,亦凸显了清廷急于解决该问题的决心。1909年,清政府又由税务大臣与陆军部商定《各国查禁私运军火协约》,并通过外务部与各国磋商,内容包括:“(一)凡外国来往中国各处轮船均请禁止代华人私运军火至各处卸载;(一)凡外国制造枪炮军火各厂,如非由中国政府购办,一切华人私购代运之事均请协禁;(一)各租界地方均请禁止华人私运军火出入该处;(一)请查禁各国商人因包揽私运夹带军火入中国各口;(一)各国商厂运送呈样枪炮军火来华,必须遵照各国限制定章,先行呈明,听候中国照章查验。”②《外部咨行商定各国查私运军火协约》,《吉林官报》1909年第22期,第57页。总之,清廷希冀通过外交途径来减少武器的非法输入,阻遏当时社会盛行的军火走私现象。然而,民间武器走私的行为仍然屡禁不绝。

1912年4月5日,3名外国人、4名中国人在大智门车站装运一批啤酒上车。因开车在即,月台上还剩下9箱。车站检查员用手挪动一箱,感觉沉重,断定不是啤酒,开箱检查,发现内藏七响手枪24支。这时外国人已经溜走2名,只抓获1人和4名中国人,当即将诸犯押至江汉关监督办公处。翌日,江汉关监督黄开文、夏口县参事许永嘉等会同意领事赴车站再次检查,发现长方形箱内有步枪10支,刺刀俱全;其余箱内有子弹400排,计2000余发,还有弹盒22个,其他枪炮杂件160件。①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外事志》,武汉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这起武器走私案件因涉案物品数量庞大,在当时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申报》对其连续的大篇幅报道即为明证。如此大宗的军火私运行为,一经揭露,马上引起了官方的注意,政府在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了调查。武昌方面的侦探通过暗地查探,认为此事很有可能与北京的反革命组织宗社党有关,并且此前已经查获数十起宗社党由长江转运军火去北京的案例。因此,湖北省交通司、外交司与军务司立即向都督和意领事禀告,要求严审此案。然而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却出人意料。领事馆对该嫌犯极力庇护,案发后立即将嫌犯带走,避免其与中国政府直接交涉,并且不同意将其押往武昌,与同时被捕的中国人对质。更有甚者,不仅外国人在领事的庇护下,安然无恙,就连涉案的华人也有恃无恐,因为“当道以此案牵涉外人,极为慎重,故每次审讯时均极文明,该犯等亦恃有洋人为护符,不稍露实”。因此,在这样一种内外夹击的状态下,当地政府在面对如此大宗的军火走私之时,只能束手束脚,不敢采取强烈的打击措施,更无法获知案件的真相。最后的审判结果因“妨害两国通商条约”,枪械交由意领事充公,罚款五百元,“以示薄惩”,三名华人则“由华官酌定监禁,期限至多不得过两月,期满释放”②《意人私运军火案尾声》,《申报》,1912年4月25日。。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了避免在处理中外交涉时的繁琐,故作聪明地将管理在华外人之权拱手让人,外国政府取得了治外法权。事实证明这一举措大大损害了中国的权益,上述案例即为一形象的说明。那么,在与未缔结中外条约的国家交涉时,政府是否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涉案的洋人呢?1923年6月27日,江汉关在一艘名为“江新”的轮船上,查获来福枪29支,子弹3000粒。展开调查后确认为该船机师芬兰人希尔德所为,因此军事法庭判决监禁一年零十个月。惩罚力度远高于前案,似乎说明中国在处理此类事件上的权力逐渐收回。然而,据《申报》所言,“本埠芬兰领事施纳约氏闻报后,除向华官抗议,要求解沪会审公堂覆审外,并电本国政府报告。昨接芬外部覆电称,该案已由伦敦芬使向中国驻使抗议,若无效果,将提交国际联盟公判,以中芬俱入联盟云云”①《芬兰领事对于裁判权之抗议》,《申报》,1923年8月10日。。芬兰与中国并没有缔结通商条约,因此该国人在华不能享有治外法权,即便如此,中国也并不能如愿处理。案件的最后处置结果,由于未能查到进一步的报道,无法确知。但是,在当时军阀混战的社会状态中,中国似乎没有强硬的实力去争取自身的权益,结果很可能按照外国的方式行事。由此可见,尽管中方此前对于军火走私颁布了种种相关法规,但是真正的处置结果则由于牵扯到外国在华利益而大打折扣,这无疑进一步助长了洋人的嚣张气焰。此后,日本人和土耳其人均有发现在汉口私自贩运军火的勾当。

除了外国商人非法兜售武器之外,汉口的洋行亦是武器买卖的重要场所。当时洋行中公开售卖武器的首推德国礼和洋行,其曾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广告,称该洋行为德国克虏伯机关炮厂、军火厂、毛瑟枪厂等以及“欧美诸名厂”东方代表,精造各种武器、机器。在北京、天津、上海、奉天、广东、香港、济南、武昌、汉口等处皆有分行。②《政府公报》第732号,民国元年5月21日,转引自邱捷:《近代中国民间武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0页。这种明目张胆地兜售违禁物品的行为,足以反映其漠视中国法律法规的态度。1897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便在汉口礼和洋行向德国订购年产50吨无烟药和日产罐子钢2~3吨的机器。③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编审委员会:《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清末至民国的兵器工业》,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此外,该洋行还向汉阳兵工厂、巩县兵工厂出售军火原料,如制造枪炮的钢铁,制造炮弹的钢。据说在北伐期间,北洋军阀刘玉春被困在武昌城时,其所放的高射炮就是向礼和订购的。④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第5辑),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洋行出售军火,除了自身公开操作之外,亦通过中间人私下兜售。怡和洋行是汉口开埠时设立的最早的一家洋行,在英国领事馆的支持下,亦私自贩运军火,由该行的总买办陈仙洲秘密出售。这种军火销售勾当,首先要打通英国汉口领事的关节,利用英舰以换防名义将武器运到汉口,秘密上岸存放,然后再由陈私下售卖。①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第5辑),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此外,汉口的一些巨商亦以洋行为保护伞,假借外商的招牌,开展军火交易活动。闻名一时的德厚荣商号总经理、汉口商会会长蒋沛霖(兼任汉口怡和、安利英两家英商洋行的买办),在民国初年曾与四川军火商人罗升之结识,经由罗、蒋两人的联络,两家洋行与重庆铜元局建立了铜的供销关系。随后,在蒋沛霖的运作下,由德厚荣和一个姓李的巨商投资,组织了康宁轮船公司,罗升之担任总经理。该公司轮船打着英商安利英洋行的招牌,悬挂英国国旗,名义上是运输铜,实则贩运军火。②四川省省志编辑委员会:《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0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1963年版,第169页。洋行、买办和巨商作为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势力,竟然相互勾结,均与军火交易有染,可见当时汉口军火交易网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

总之,作为“欧风美雨”沐浴下的产物,近代西式军火伴随着战争进入国人的视野,在洋商与洋行或明或暗的销售中,形成了多种流通渠道,实乃近代中外贸易中值得关注的现象。而汉口作为贸易重镇,无疑也是一个军火交易的重要场所,外国武器走私在此处亦极其盛行,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二、民间私造私贩军火及其影响

在近代西式军火涌入中国之前,清王朝对于民间武器的管理,已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条文,如“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③朱轼:《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4,清雍正内府刻本,第168页。。明令禁止民间私藏、私造武器。如果军人私自将武器售卖与他人,则“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同时购买者也将受到相关处罚,“笞四十,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①《大清律例》卷19,转引自邱捷:《近代中国民间武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页。。可见,作为可能引起社会动乱、威胁王朝统治的潜在因素,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极其重视。当面对更具杀伤力的新式武器时,1875年清王朝首次就民间私贩洋枪洋炮制定律例,“贩卖洋枪,照私造鸟枪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②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一)》,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44页。。该规定按照私造火器的条文定罪,反映了清政府在面对外来新事物时的应对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也诠释了“中体西用”的内涵。尽管清政府在较早的时期内就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但是近代民间私造武器,以及伴随而来的民间军火交易活动仍屡禁不止。民间私造私贩军火活动猖狂,不仅加剧了社会动乱,也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举措予以应对。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通商口岸的不断增开,洋货陆续涌入中国社会,国人在感叹其先进之时,亦凭借自身智慧加以仿造,由此出现了许多土造洋货。作为洋货之一的军火亦如此,在传入后不久,时人便扬言:“中国此时制造日精,枪炮弹药益复精妙,几乎泰西所有之军械无一不有,而且皆能由华工自造,不必仰给于西匠。”③《论广东之多盗》,《申报》,1894年2月1日。汉口作为重要的商品转运站,人流、物流的大量涌动,催生了军火交易的巨大市场,加之军火买卖本身的巨大利润,无疑使其成为民间军火私造私贩的聚集地。1903年《湖南官报》上刊载了一篇汉阳县令严禁县属各铜铁户工匠私造枪械的告示,其中指出:“汉镇铜铁铺兼修整枪炮之户,共有四十八家……惟查省城、汉阳各铜铁作坊,并将制成之枪置诸铺面售卖”,显示出当时汉口地区民间店铺出售枪支的风气已极其盛行,俨然将违禁物自行制造,当众售卖。有鉴于此,该县令将这些店铺“逐一传局,晓以利害,取具嗣后再不修造切结;如各营枪械用坏,只管雇在营中修整,以免混淆而便稽查”①《署汉阳县周大令严禁县属各铜铁户工匠私造枪械示》,《湖南官报》第517号,光绪二十九年。。一方面通过具结的形式禁止工匠私造枪支,另一方面则对军营中的枪支修理进行统一管理,不再交付私人处理。除了铜铁店铺私下制造枪支兜售之外,军营中的士兵亦时有参与民间枪支交易勾当,1908年7月,汉阳协营兵丁余胜祥便将该营存有的枪支子弹,窃卖于南门铜店吴某,配制出售,事后遭人控告,被收押审问。②《又获偷卖军火营勇》,《申报》,1908年7月20日。

清末民初政府关于民间私造私贩军火的最大隐忧,在于其与土匪势力勾结,加剧社会动乱,1907年两江总督端方就命令下属官员严查私造枪械,称“各处土匪所用枪械非皆来自外洋,实由内地各铁匠多有贪利代造者,急宜严查内地有无私造军火情事”③《译报》,《大公报》(天津),1907年7月14日。。实际上,民间土造武器以其量大价优,成为当时土匪的重要装备来源。相关资料显示,汉口军火交易与江汉平原,乃至其周边省份的匪众有密切关系,如以刘锡珍为团长,曾在京山、天门、潜江三县边区具有极大影响力的“联合团”,在其成立之初,大多数人的武器为土枪土炮,而后经过中间人的联络,从汉口购进盒子炮和枪支,该股土匪两年之后达到百余人,拥有几十条手枪。④《河北文史资料》编辑部:《近代中国土匪实录》(下卷),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1924年,以“鄂北巨匪”罪名在应山被凌迟处死的雷长升,便是因为到汉口购买军火而被逮捕。⑤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3页。此外,民国初年名噪一时的白朗起义,其武器来源亦与汉口有关,与之相关的报道曾屡见报端。1914年1月29日,《豫鄂匪患之可危》一文称:“李鸿宾到汉口托买卖人勾通军队,买子弹枪枝,买得子弹六箱,湖北快枪四支……前天白狼带二三千余人,亦到汉口一趟……查供内所称匪首李鸿宾、白狼,曾赴汉口私买枪枝子弹等项,暗由旱路沿山私运内地,自应设法严禁,庶可以绝来源。”同年2月6日《汉口之军火》一文亦言:“白狼、李鸿宾等匪首,近均亲至汉口订运军火,并经鄂省黄、孝一带,防军拿获私运军火入汴者二起。”除了亲自到汉口购买军火之外,白朗亦时常派亲信乔装成商贩,如1914年3月26日“有匪十余人扮鸡鸭贩,在汉口将鸡鸭售尽,购买杂货回汴……担内有大小洋铁盆十三个,内储五色颜料,中藏炸弹”①《私运军火之败露》,《申报》,1919年4月4日。。至于汉口的军火交易与清末民初两湖地区的会党起义、民众暴动之间的联络,相关资料有待进一步搜集,但是从已有的信息来看,其中或许存在相当的关联。

面对民间私造私贩军火现象泛滥,并且危害社会安危,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政府奖励民众的检举揭发行为,规定“无论何项人等,查获私运军火者,照所估价值给予一半赏银。倘有知风报信,因而拿获大宗军火者,立予赏银一千两余”②《详准悬赏购拿私运军火》,《申报》,1907年8月13日。。此种金钱激励很快在湖北地区掀起了一阵告密之风,汉口铁工张老九被人在夏口厅告发,巡警在其赁居处查获枪支数十杆,火药三箱;③《告发私造军火》,《申报》,1908年6月27日。黄陂县北乡阮大应、阮永兴两人被人匿名揭发,差役在其家搜获私造黄铜双箱(响)洋枪三支,五箱(响)快马枪一支④《拿获私造枪枝匪犯》,《申报》,1908年9月14日。。其次,地方政府加大查探力度,各部门之间协同防范,并且晓谕司巡“如有获匪一名者,赏钱百串。仅缉获军火者,半之。以昭激劝”⑤《悬赏查缉私运军火》,《申报》,1909年1月2日。。通过巡警、侦探等人的明察暗访,诸多私下制造、出售和贩运军火的行为昭示于世。如汉口堤口兴隆街一带的铜店,名为代人修理枪支,实则私造军火,在夏口厅金煦生司马的查探下,起获手枪子弹等件,并拿获多人收押候办。⑥《汉口破获私造军火铜店多家》,《申报》,1908年7月5日。最后,政府对于民间携带枪支实行“枪照”制度,各帮商人因防身拒匪,“务须遵照部章,三人准带枪一枝,子弹十颗,五人准带枪二枝,子弹二十颗,仍赴地方官衙门请给护照,注明数目,如违严究等”①《限制华商携带军火》,《申报》,1908年3月9日。,更有甚者,为了防止土贩以持械自卫的名义,进而闹关抗税,政府还特地设立了保商营,派营勇护送商贩。总之,政府的种种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民间私造私贩军火的行为,但是报纸上接踵而至的消息,似乎亦显示出该风气之盛行,使政府难以做到完全有效的掌控。

三、官方主导下的军火交易及其弊端

前文所述的汉口军火交易中的外国武器走私、民间私造私贩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均属于商品贸易中的非法行为,体现了汉口军火交易中较为隐秘的一面,而在官方主导下的兵工厂建设,则凭借其强大的生产能力,使汉口地区成为华中乃至全国性的军火生产和交易中心。

1887年,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响应洋务运动号召,在广东番禺县的石井设立枪炮厂,两年之后,张调任湖广总督,枪炮厂的设备亦随之迁往湖北,并于1890年4月选定汉阳大别山北麓为新厂址,开始破土动工,至1895年各厂陆续开始生产武器。对于枪炮厂的经营,张之洞付诸了许多心血,经常利用各种机会向外界推销兵工厂的产品,并且灵活变换营销策略。早在1893年,他就利用赴福州船政局查询钢铁物料的机会,向该厂推销枪炮,“轮船及各营如需用克虏伯七八生至十二生车炮、船炮、台炮及新式小口径十响连珠快炮,不拘多寡,鄂省枪炮厂均可照造”②《札委曹南英赴闽查询船厂钢铁价及需用物料多寡》,光绪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5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6页;转引自刘薇:《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兵工企业》,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87页。。此外,对于那些较大的订单,在价格上,湖北兵工厂也给予一定的优惠。1906年,齐齐哈尔向湖北兵工厂订购“枪五千支,各带子弹千粒”,总价值约330000两白银,张之洞就特别批准可以将该款项“减二成”收取。①《致齐齐哈尔程署将军》,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42页;转引自刘薇:《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兵工企业》,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87页。除了兵工厂自身改善营销模式外,清政府亦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1907年实行的购买军械办法中,规定“各省嗣后购买军器,除模范新军所需各械,暂由外洋添购外,其余添练陆军及巡防操练所用,应先尽汉阳枪炮厂所出之械购办应用”②《部咨购买军械办法》,《申报》,1907年12月18日。。这是清政府首次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强制各地必须从湖北兵工厂购买武器,有利于该厂产品向外推广,进一步扩大汉口地区军火交易的销售网络。事实证明,湖北枪炮厂的枪炮销售能力在晚清的确首屈一指。据统计,湖北兵工厂自光绪二十五年开始售卖枪炮,截至宣统元年,短短十一年间,该厂所售枪炮价值达到白银2338100两,占同期经费总收入的13.6%。而同时期的江南制造总局,自光绪十年开始向各省售卖军火,其售卖军火价值(个别年份除外)在全年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为0.2%~14.3%不等,自1884—1904年间,该厂代造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4.1%。③刘薇:《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兵工企业》,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28页。两相比较之下,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通过官方摊派,还是自行销售的方式,湖北枪炮厂都后来居上,在晚清国产军火的交易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辛亥革命之后,湖北枪炮厂更名为汉阳兵工厂,并归北洋政府设立的督办兵工厂事务处管辖,后交由陆军部直辖。经过一番整顿之后,其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1912年7月陆军部军械司调查所得的《各省兵工厂所出枪炮弹药种类数目调查表》显示:湖北兵工厂生产的枪支数量为14100支,子弹数量为6200000粒;江南制造局生产枪支数量为2256支,子弹数量为3525000粒。1913年的调查中,没有对年产量进行统计,但是各兵工厂的日生产数量,有一明晰的变化:湖北兵工厂的日出枪支数由上年的50支增加到60支,而江南制造局的日出枪支数则减少了将近一半,仅为12支,同时期的四川制造局日出枪支数为25支,广东制造局则为20支。①《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第2册),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154页。由此可见,汉阳兵工厂的生产能力显然已跃居全国之首。此时正值各地军阀混战之际,军火交易市场上经常供不应求,汉阳兵工厂一方面广招工匠,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则加开夜工,延长工作时间。该厂生产的武器,除了由北洋政府统一调拨之外,各省督军亦直接向汉厂订购。据统计,北洋政府时期汉阳兵工厂出售枪支、子弹、无烟药、钢料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13.5%,在所出售的枪支收益中,比例最高的是新式步枪,占总收益的42.6%。②侯玲玲:《湖北枪炮厂的兴建和发展(1888—1927)及其历史作用探析》,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36页。

然而,在当时军阀掌权,政权更迭无常之际,汉阳兵工厂名义上虽由陆军部直辖,实际上多受军阀个人控制。1913年,袁世凯势力触及长江流域,在袁的庇护下,王占元进驻湖北,担任督军兼省长。在王占元署理湖北期间,他曾一度将汉阳兵工厂视为个人财产,私自向各省军阀贩卖军火,索取回扣,甚至换回鸦片贩卖,牟取暴利。有人估计,王占元在湖北刮入私囊的约为4千万银元。③《武汉文史资料》编辑部:《武汉大事选录》,武汉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1990年,第81页。此外,王占元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家乡河北馆陶兜售枪支,1920年他将一万支汉阳造小紧口步枪运往馆陶,以一顷地为条件交换一支枪,借此大发横财。④河北省馆陶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馆陶文史资料》(第2辑),1990年,第139页。此外,据时人回忆,曹、吴当权时,陆军部规定汉阳兵工厂为各省督军代造步枪,每支收费24元。可是吴佩孚却令每支加收2元的“格外费”,并要全部汇给他。当时该厂所造枪械全是吴交付下来的,或是经他许可的,只许给与吴关系密切的军阀代造,仅“格外费”一项各省就先后汇给吴佩孚300万元。⑤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6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以上案例只是民国时期军阀以兵工厂为依托,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的缩影,反映了在缺乏强有力的统一政权统治之下,国家工业生产与运作的混乱,以及政府对军火交易管理的失控。军阀之间相互争夺,本已使得民国政权飘忽不定,而军火的私下交易,无疑进一步加剧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我们不容忽视近代以来的军火交易对民国社会产生的影响。

四、结 语

清末民初汉口的军火交易活动,揭开了近代汉口贸易中一些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近代武汉三镇的社会面貌。在军火交易过程中,政府企图通过外交途径,减少外国非法走私武器的输入,最终却未能收到尽如人意的效果,诠释了“弱国无外交”这一理念。而民间私造私贩军火盛行,引起了各级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博弈,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失序的一种表现,更反映了近代中央政府地方权力的逐渐丧失。官方主导下的兵工厂,彰显了近代武汉地区在全国军火生产与交易中的重要地位,而军阀混战、社会动乱与军火交易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亦使兵工厂的管理陷入混乱,这是近代中国政治失范与经济失控交相影响的表现。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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