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马滩秦简《丹》篇所涉年代新考
2016-02-02李龙俊
李龙俊
放马滩秦简《丹》篇所涉年代新考
李龙俊
放马滩秦简《丹》篇,以邸丞上书的方式,叙说了一个死而复生的故事。复生故事在简牍文献中少见,又与后世志怪故事有渊源关系,因而备受研究者重视。然而关于文中所指涉的年代,各家说法不一,主要有秦纪年和赵纪年等说法,秦纪年之下又有不同的王世之争。今对以上各说进行检视,发现其结论均有不可自圆其说之处。本文在重新理解简文部分词句的基础上,提出《丹》篇最初为一篇魏国文献,篇首纪年为魏昭王八年。
《丹》篇;魏国;魏昭王八年
1986年发掘的甘肃天水放马滩1号墓葬,出土了一批十分重要的简牍资料,内容包括甲乙两种日书、多幅木板地图和几支复生故事简。其中的复生故事简,以邸丞赤上书御史的方式,叙说了主人公“丹”缘何死、如何复生、复生之状以及葬死祠墓宜忌等内容。在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发现以前,复生内容为放马滩秦简所仅见,因此复生故事简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学者们就其释文、命名、所涉时间、地点及反映的思想等方面均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讨论。2009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联合甘肃简牍博物馆对放马滩秦简牍进行红外照片拍照工作,并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复生故事的释文进行了校订,同时采用孙占宇先生的观点,将其命名为《丹》。①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秦简牍合集·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2~207页。
然而尽管此简十分重要,学界对其所涉及的年代和时间问题并没有取得共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此篇简文内容罕见,少有材料可供参照;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先入为主的观念,学者们对部分简文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在《秦简牍合集》的释文和校订的基础上,重新讨论《丹》篇的年代和时间问题,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丹》篇第一句是“八年八月己巳”,只要确定国别和对应的王世,则时间问题自可迎刃而解。因为这批竹简出土于秦墓中,研究者多默认此处为秦王纪年,具体而言则有秦惠文王后元八年(前317年)①雍季春:《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8页。黄杰:《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简帛网,2014年10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85,2016年8月28日。、秦昭襄王八年(前299年)②张桂修:《天水〈放马滩地图〉的绘制年代》,《复旦学报》1991年第1期,第44~48页;宋华强:《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简帛网,2010年3月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29,2016年8月28日;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简帛网,2012年7月3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5#_ednref1,2016年8月28日。和秦王政八年(前239年)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30页。三种说法。④李学勤先生还提出“秦昭王三十八年”说,系将简首墨块错认为“卅”字的缘故,对此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很多讨论,文中将不再赘述。参见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47页。且不说对国别不加考订直接放在秦纪年框架内讨论的方法是否合理,单从结果上来看,这三种说法都有明显的硬伤。联系简文提到的“犀武”的生平(后详),可知王政八年之说不可从,因为此时犀武已经死去半个多世纪。持秦惠文王后元八年之说者,均将简文中的“今七年”与“八年”相对,认为“今七年”为某王改元前纪年,“八年”为某王改元后纪年,如此则秦王世系里,只有秦惠文王符合条件,则此处“八年”当为秦惠文王后元八年。然而此种说法并无任何根据,遍查《左传》《战国策》《吕氏春秋》《史记》等文献根本找不到以“今✕✕年”指改元前纪年的文例。
而且秦惠文王后元八年说还与昭襄王八年说一样,存在干支不符的情况。战国时秦本用周历,秦昭王四十二年(前265年)方才改用颛顼历,①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7页。查《中国先秦史历表》,可知周历中,这两个年份八月均无己巳日。②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齐鲁书社1987年版,第202、206页。对此,张修桂、雍际春二先生的做法是将纪日干支改释,以调和这种不对应的状况,然根据《秦简牍合集》一书的照片,可知“八月”后二字当为“乙巳”,不应释作他字。宋华强、孙占宇两位先生举出其他简牍材料干支有误的例子,③宋华强引李学勤《论葛陵楚简的年代》一文,证明葛陵楚简中即有年代错误,然李文原文为:“‘癸嬛’报告认为即癸亥,但是从前后历日看,夏栾决不能有癸亥,是否‘癸嬛’应另作解释,还是简文原有误记,暂置不论。”故葛陵楚简此处干支是古人误记,还是今人误释,还有讨论的余地。参见李学勤:《论葛陵楚简的年代》,《文物》2004年第7期,第67~70页。以证明此处干支不符乃出于讹误。但其他简牍材料的例子只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解释,而不能证其必误。从理论上讲,任何文献,无论是出土的还是传世的,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讹误,但是在找到铁证以前,不能轻易推断其正误,否则会有削足适履之嫌。如果遵此“讹误”的逻辑,则可将此文献放在任何王世,只要将其中的不对应的地方解释为古人讹误即可。而黄杰先生则采取存而不论的态度,对此处的干支不符,“只好留待高明之士来解决”。
以上三种说法,虽为学界主流认识,但各自均存在一定的难以解答的问题,既不能完全自圆其说,也不能证他说之误。因此才导致了在纪年问题上的聚讼不已。
不同于以上学者直接从年代入手讨论年代问题,晏昌贵先生另辟蹊径。在《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新探》一文中,晏氏从地名入手,讨论“邸”的地望,认为“邸”当与北泜水有关,在今河北境内,战国时属于赵国。如此则上书的邸丞赤当为赵国之人,则文中的年代当为赵国纪年无疑,然后推定简文中的八年为赵惠文王八年。①晏昌贵:《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新探》,《考古学报》2016年第3期,第379~383页。此说论证逻辑较为严密,干支也完全相合,与后文的“犀武”生平也大略相近,似乎是合情合理。但是,简文中的“赵氏”一词,表明邸丞赤不可能是赵国人。在先秦秦汉文献中,“赵氏”共有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表示某人的姓氏,如《史记·始皇本纪》:“及生,名为政,姓赵氏。”第二是晋国四卿的赵氏,如《左传·定公十二年》:“范氏中行氏伐赵氏之宫。”第三则是指赵国,如《史记·赵世家》:“赵氏壮者皆死长平,其孤未壮,可伐也。”但无论表示哪种意思,皆为他称,而无自称者。
此外,按照通常的语言习惯,在表达一个地名时,对于自己国家的地名,往往不需要加国家名称来限定,如我们在通常交流中提到“北京”或者“武汉”一般不需要加“中国”作为限定,但是在谈到他国时,则需要加上国家名以更好地定位,如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等。因此,如果邸丞赤是赵国人,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他要在北地柏丘前加“赵氏”而在大梁前不加“魏氏”。故晏先生的赵惠文王八年说,仍有可待商榷的地方。
我们认为,要想弄清楚篇首纪年的确指年代,关键在于解决楚邸丞赤的“国籍”问题,而邸丞赤的国籍就隐藏在“吾犀武舍人”这句话里。关于这句话的解释,李学勤先生首发其端,他将此句意译为“是由于本来是犀武的舍人”,认为此句为丹所言,表明丹本人自己是犀武的舍人。②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47页。但从全篇来看,“邸丞赤敢谒御史”后面的话都为邸丞赤所言,如若引用丹的原话,则有“丹言曰”“丹言”之语,所以这句话不可能是丹所言,只能是邸丞赤的话。李零先生认为此处是指一个叫犀武的舍人,③李零:《秦简的定名与分类》,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11页。但是秦汉及之前的文献里,所有身份官职与姓名同时出现时,身份一定在姓名前面,如同一篇简文中的“邸丞赤”“司命史公孙强”等,故此说亦不对。
宋华强先生主张“吾”当读为“语”,①宋华强:《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简帛网,2010年3月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29,2016年8月28日。此说看似较为合理,但细审之下,同样有问题:其一,“吾”“语”互通无例可循,虽然《说文解字》说“语”为“从言吾声”,表明二者同音或者近音,但是“吾”和“语”是较为常用的字,如果二者互通,会给阅读和理解带来很大的麻烦。其二,“吾”后面跟着“犀武舍人”,如果“吾”作“语”讲,那么表明丹对犀武和其舍人都说了,如此后文的“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则显得多余。孙占宇先生认为此处的“吾”指的是邸丞赤本人,表明赤曾经是犀武的舍人。②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简帛网,2012年7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5#_ednref1,2016年8月28日。但如此一来,这句话与丹复生便无任何关系了,而“吾犀武舍人”位于“丹所以得复生者”之后,则必然是要解释原因的。所以,此处的“吾”不能理解为“我”。
在先秦文献中,“吾”除了表示“我”“我的”外,还可以表示“我们国家的”。如:
子张问曰:“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何如?”子曰:“忠矣。”曰:“仁矣乎?”曰:“未知;焉得仁?”“崔子弑齐君,陈文子有马十乘,弃而违之。至于他邦,则曰:‘犹吾大夫崔子也。’违之。之一邦,则又曰:‘犹吾大夫崔子也。’违之。何如?”子曰:“清矣。”曰:“仁矣乎?”曰:“未知,焉得仁?”(《论语·公冶长》)③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8页。
《论语》此处的“吾”,显然不能作为“我”“我的”理解,而应该解释为“我们国家的”。如此,“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这句话就可以理解为:丹之所以能够复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犀武和他的舍人(的帮助)。这样的理解,才能保证此处的行文逻辑清晰,意思也才能明确。那么,根据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上书的邸丞赤和犀武是同一个国家的人。根据李学勤先生的梳理,犀武是魏将,于秦昭王十四年(前293年)在秦魏伊阙之战中战死。①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47页。故《丹》篇篇首的“八年八月己巳”当为魏国纪年无疑。
联系犀武的活动时间,则此纪年可能为魏襄王八年(前312年)或魏昭王八年(前289年)。根据杨宽先生的研究,魏国沿用晋国历制,使用夏历,②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7页。查《中国先秦史历表》,这两个年份的八月均有“己巳”日。③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齐鲁书社1987年版,第203、208页。仅从简文所给的简略信息,很难推断哪一个年份更为合理。
但我们认为,简首纪年为魏昭王八年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这一推断,结合学者研究的简文各个时间的内在逻辑,④晏昌贵:《天水放马滩木板地图新探》,《考古学报》2016年第3期,第379~383页。可将丹的死亡和复生过程简单梳理如下:
(1)魏昭王元年(前296年),丹刺伤人,并自刺而亡。(□今七年)
(2)魏昭王四年(前293年),丹复生,北之赵氏之北地柏丘上。同年,犀武战死。(三年,丹而复生)
(3)魏昭王八年(前289年),丹恢复活动。同年邸丞赤上书御史。(盈四年)
可以看出,丹复生之年正是犀武战死之年,这种“同时”恐怕不仅仅是一种巧合。简文“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一句,对于“论”字,李学勤先生依其本义,认为是“议其功罪”之意。⑤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文物》1990年第4期,第43~47页。宋华强先生则认为可能本是“龠”或“籥”字,读爲“籲”,即呼令之意。⑥宋华强:《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简帛网,2010年3月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29,2016年8月28日。我们认为此处的“论”字,应该解释为“语”,《说文解字》释“语”为“论也”,可知“论”和“语”可同义互换。犀武把丹不应该死的事告诉了他的舍人,这才有了后面的复生的过程。而犀武是如何得知丹罪不当死的呢?简文没有交代,推断应该是犀武死后在鬼魂的世界得知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丹是三年而复生(而不是二年或者四年),也解释了丹复生和犀武战死“同时”并非巧合。
综上,我们认为《丹》篇首句的年代应为魏国纪年,所记年代为魏昭王八年,当年夏历八月癸丑朔,己巳为第十七日。简文中出现的邸丞赤和犀武都是魏国人。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