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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君臣、父子、夫妻伦理特征及其表现

2016-02-02

珞珈史苑 2016年0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伦理

曾 莉

元代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君臣、父子、夫妻伦理特征及其表现

曾 莉

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的中心是君臣、父子和夫妻伦理,元朝多种文化并存,传统文化与蒙古游牧文化、伊斯兰教文化等互动与融合,形成了社会文化群体之间不同的文化形态。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伦理观念,在元朝多元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呈现多变的状态。不过,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君臣、父子和伦理观念并没有在多元文化的互动中泯灭,而是发挥着重要影响。

元朝;三纲五常;政治伦理;家庭伦理

“三纲五常”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为中国“宗法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也是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重要支柱”。①张立文:《朱熹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7页。“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以君臣、父子、夫妻为主的、作为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政治伦理原则和价值观念,在元朝蒙古统治下的多元文化背景中,其影响力如何?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元朝的政治和社会特征至关重要。

中国古代王朝中不乏由北方民族建立在汉地社会的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政权,姚大力先生将其统称为“北族王朝”。②参见姚大力:《论蒙元王朝的皇权》,《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9页。元朝作为由草原民族肇建并统一全国的征服王朝,其游牧文化在其百年统治进程中持续存在,表现出对原有文化的坚持。另一方面,蒙古统治者又对中国传统文化加以吸收,以巩固其统治。这种文化的“涵化”从生活习惯深入到风俗、民族心理等各个层面,最终对两种文化皆产生深刻的影响。①参见李治安:《元代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考述》,《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第24~50页。宋元明时期作为“三纲五常”观念强化、提升和高涨时期,②参见刘学智:《“三纲五常”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重估》,《孔子研究》2011年第2期,第19~29页。元代以君臣、父子、夫妻为主的纲常伦理观念常以何种姿态呈现呢?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学界关于元朝伦理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伦理特别是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方面。戴峰《论元代戏曲中的政治伦理观念》一文,从文学角度对元代戏曲当中所体现的君臣伦理关系进行了梳理。③戴峰:《论元代戏曲中的政治伦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第5~8页。屈文军《论元代君臣关系的主奴化》一文中对元代政治伦理的巨大转变进行了探讨,认为元代的君臣关系体现出一种主奴关系。④屈文军:《论元代君臣关系的主奴化》,《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第139~144页。徐适端《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则对女性随着“在室”“出嫁”以及其出身的良贱等形成的不同家庭伦常关系,婚姻的缔结、夫妻间的人格关系进行了探讨。⑤徐适端:《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第103~115页。黄宗凯《元代妇女地位略论》认为元朝是妇女自由的黄昏时代,自元代开始,中国妇女的地位呈现出极具下降趋势。⑥黄宗凯:《元代妇女地位略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社会科学专辑,第162~163页。此外,还有众多学者对元代伦理观念有所讨论。⑦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谭晓玲:《冲突与期许——元代女性社会角色与伦理观念的思考》,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杜芳琴:《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69~73页;王晓清:《元代收继婚制述论》,《内蒙古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第73~78页;杨小敏:《元代的收继婚俗及发展》,《兰州学刊》1991年第4期,第104~107页;秦新林:《元代收继婚俗及其演变与影响》,《殷都学刊》2004年第2期,第33~37页;王剑虹:《元代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位雪燕:《元代汉族平民妇女家庭生活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君臣、父子、夫妻三个方面考察元代多元文化互动的背景下,传统纲常伦理的表现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元朝政权逐步汉化的发展特征。不足之处,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元朝统治下的君臣伦理特征

国家的统治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传统伦常观念正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具。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统治者维护统治的理论武器,“君为臣纲”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当中逐渐形成的。随着君主专制的发展,君权逐渐加强,君臣关系也随之改变。在先秦时期,儒家讲究“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①程树德:《论语集释》,程俊英、蒋见元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97页。但在随后的历史进程中,君臣之间这种“以礼”和“以忠”相对等的关系模式逐渐消失。宰相制度的演变,即完美诠释了统治者与执行者权力的变化。②秦朝正式建立宰相制度,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组成中央行政体制的首脑,丞相位高权重,皇权受到相权的约束;汉朝时期设大司马、大司空、丞相三公,鉴于宰相职权庞大,开始重用内朝近臣,以分化相权,把权力收归皇帝所有;魏晋时期世家大族的权力膨胀,相权不再独大;隋代设尚书、门下、内史三省,权力集中在尚书省;唐承隋制,以中书、门下、尚书为宰相机构,三省制度基本形成,三省之间互相约束,形成权力的制衡;宋代时期,二府三司建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皇权进一步加强;元朝时期实行行省制,中书省为政务中枢,设立左右丞相、平章、参政等,掌宰相职权;明朝太祖直接废除宰相制度。皇权与相权的权力之争,直接体现了在君臣关系的演变过程。参见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元代国家建立在多元文化之上,自忽必烈开始,汉文化浸染渐深,儒家政治思想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在元朝社会建构、政府建制等过程中都有所体现。同时,元代统治者仍坚持蒙古旧俗——“家臣治国”,这集中表现在怯薛(Keshig)制度上。怯薛起源于蒙古部落的私属奴婢制,带有浓厚的父权制的色彩。在怯薛制度的影响下,臣民以获得“斡脱古·孛斡勒”(аūtkū-būɡūl)的称号为荣。①白岩一彦:《关于拉施特〈史集〉中的斡脱古·孛斡勒》,《蒙古学资料与情报》1987年第4期,第41~43页。斡脱古·孛斡勒具有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世袭奴隶,他们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二是有功受恩的赏赐,作为一项重要的荣誉称号。②参见屈文军:《元代怯薛新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45~151页。换言之,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资本。这种政治文化在元朝建立后,与汉地的官僚体制相融合。在这种文化习惯和政治环境及文化背景下,元朝君臣伦理关系似乎走向另一个转折:蒙元时期的重要官员实际上成为黄金家族的奴仆,即使这些重要官员有着显赫的政治地位,他们之间形成的亦是一种主仆关系。

终元一代,怯薛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怯薛群体,是由那可儿(nokor,意为伴当、伙伴)组成的皇帝宿卫队,出身“大根脚”,拥有较大的权力。如蒙古四杰:博尔术、木华黎、博尔忽、赤老温,“我这四只猛狗,凡我想着要叫去的地方,一说上就去,将巨石撞碎;一说攻,就去把岩石撞裂”,③参见札奇斯钦:《〈蒙古秘史〉新译并注释》卷9第209节,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319页。他们作为四怯薛之首,其子孙后代亦获得荫叙。怯薛制度本身作为蒙古旧俗的代表制度,是巩固怯薛成员同君主之间主奴关系的工具,而怯薛组织在元代国家政治机构的中枢地位,导致蒙古当朝权贵以做皇帝奴婢为荣的这种风气不断弥漫到其他各族官员身上。④参见屈文军:《论元代君臣关系的主奴化》,《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第139~144页。怯薛制度所体现的政治伦理观念是专制方式与官僚体系,在国家运作过程中表现出的两种关系模式:一方面从皇帝与官员的私人关系来说,他们是亲密的,怯薛歹、包括汉族高级官员在内的群体,与皇帝是一种私属关系;另一方面,在公共关系上来说,皇帝建立起其绝对的权威,达到“君为臣纲”的政治状态。这种政治伦理是在蒙古习俗的基础上,契合了中国传统的君臣伦理。元朝在“君为臣纲”的发展历程中不自觉地加快了其发展进程。臣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尊君而卑臣的忠君观念为政治伦理的主流。

二、元代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父子伦理

亲子关系处于多种伦理观念的约束中,遵循孝道及长幼尊卑的伦理观,是为子女者应当遵守的社会价值观念。元代在前朝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延续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念。

元律中规定:(1)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①《元史》卷105,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75页。(2)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②《元史》卷105,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77页。根据《元典章》记载:

案例一:

至元三年七月,真定路申:“何赛哥状招:‘至元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将女定哥抱去,撇放滹沱河内渰死罪犯。’”法司拟:“旧例:‘子孙违教令,而祖、父非理殴死者,徒一年。’”部拟决五十七下。奉省劄付准拟,断讫。③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6页。

案例二:

上都路申:“归问到兴州王得禄招伏:‘不合带酒,用刀子扎死男牛儿罪犯。’”法司拟:“旧例:‘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用刀杀者,徒一年半;故杀者,加一等。’”其王得禄合徒二年,决杖七十。部准拟,决七十七下。省准拟呈,断讫。④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7页。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父杀子在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未“免罪”,但其处罚为杖刑;虽“父子之恩至重,死生之节非轻。既萌人世,非命夭伤,上违天理,下灭人伦,恶莫大于此矣”,①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7页。但最高处罚为杖七十七下。相比之下,子杀父如“妻妾杀夫”同列入十恶罪当中看来,正所谓“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夫不夫,妇不可以不妇”②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9页。也。

在“父为子纲”的原则下,女儿的命运往往更加低贱。元政府虽有禁止买卖儿女行为的法令,但“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③陈高华等:《元典章》卷57,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890页。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在现存元代法律文献中,存有买卖女子的模板:

雇女子书式④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页。

厶乡厶里姓厶

右某有亲生女,名几姐,今已年高,未曾嫁事,诚恐耽误前程,遂与妻阿氏商议,情愿托得某人为媒,将本女不立年限,雇与厶里厶人为妾,即日交到礼物于后

金钗一对 采段一合

已上共折中统钞若干贯文,交领足讫,更无别领。所雇本女几姐的系闺女,未曾许事他人,即目凭媒雇与厶人为妾,是某甘心情愿,于条无碍,如有此色,且媒人并自知,当不涉雇主之事,或女子几姐在宅,向后恐有一切不虞,并是天之命也,且某更无他说,今恐无凭,立此为用,谨书。

年 月 日父 姓 某 号 书

母 阿 氏 号

媒人姓 某 号

从上我们分析得知,其中所谓的“雇女子”“与人为妾”,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而这种“书式”的形成,更是说明当时的这种买卖女子行为的泛滥。此外,元代有专门用于教育、规范女子行为的教科书,用于建立一个规范式女性社会。如《奇童烈女宝鉴》,戴表元认为“余惟他书之行不行未必能损于世,而此书行足以使人知童幼之身必有所事,闺门之行而必有所传,其于劝讲学、扶彝伦,殊非小补”①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卷7,《四部丛刊初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另有许献臣所作《女教之书》,辑录女性“嘉言善行”,②参见吴澄:《临川吴文正公集》卷10,王德毅、潘伯澄主编:《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17页。分为《内训》《昏礼》《妇道》《母仪》《孝》《贞》。这种规范式书籍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

三、元代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夫妻伦理

元朝的多元文化背景,使得元代女性的婚姻关系在“夫为妻纲”的模式下,呈现出多变的状态。这种多变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妇女的家庭角色

请看以下两则史料:

所有买卖和丈夫及家庭里所需要的东西皆是妇女做的、结发妻子在家庭中,承受到特别尊重的地位和权利,这是合法的。③《马可波罗行记》,沙海昂注、冯承钧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2页。

然后蒙哥汗离开了,他的妻子留了下来,并向所有在场的基督教徒分送礼物。……这位贵妇手拿满满一高脚杯酒,跪下祈祷,所有教士都高声歌唱,她一饮而尽。④《鲁布鲁克东游记》,耿昇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81页。

从上述两段史料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普通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亦可看到贵族家庭中妻子的重要角色,她们甚至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按照蒙古习俗,部落首领死后,由其长妻主政,直到新的首领即位为止。在大蒙古国时期有拖雷之妻唆鲁合贴尼、窝阔台之妻乃马真即脱列哥那、贵由之妻斡兀立海迷失曾主政;元朝时期,文宗皇后卜答里失亦曾监国执政。

(二)夫、妻双方互相伤害的处罚

《元史·刑法志》载:

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远,奸妇从夫所欲。①《元史》卷104,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53页。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②《元史》卷104,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51页。

在元律中,妻子犯罪,被断以“从夫所欲”“从其夫嫁卖”“发付夫家从其夫嫁卖”等,这是元代以前的法律所没有的。在夫妻相殴杀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同为杀人,在法律裁决中将其归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罪名:(1)“妻杀夫”为“谋杀”类,为“十恶”之一的“大恶”;(2)“夫杀妻”为“杀亲属”类,属凡杀罪。根据《元典章》记载:

案例一:

至元三年八月初三日,东平路捉获王簿儿,与宁丑姑同谋,买生砒,将夫张三四药死罪犯。法司拟处死。③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32页。

案例二:

东平路申:“归问到洺州陈玙招伏:‘不合先为妻司娇娇与陈二通奸,立到生死文字,不曾告官。至元二年四月十五日,使妻喂马不伏,相争,因此将本妇殴打,不多时身死罪犯。’”法司拟:“即系与妻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伤身死事理。旧例:‘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即先不安谐,因有罪而殴死者,徒四年。’其陈玙合徒四年。元与苦主某人葬埋银钞数,已作埋殡服饰,不须征偿。”部拟:“本妇先曾犯奸,又不从使唤,量决九十七下。”省拟决七十七下。①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1页。

案例三:

济南路申:“备棣州申:‘归问到赵驴马招伏:不合于至元三年二月初九日,因为妻哇哇藏着主面糕,骂本妇人,哇哇还骂,驴马用拄杖隔箔帐将妻哇哇头上趯了一下。在后因洗头,风搐身死罪犯。’”部拟:“量情杖一百七下,烧埋银既是同居,不须追征。”省断七十七下。②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1页。

前者买毒杀夫之罪“法司拟处死”,后者“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最终却因所谓通奸、不听使唤,打死妻之罪的处罚则为“省拟决七十七下”“省断七十七下”。这种巨大的差异,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平等。夫殴妻是治家振纲行为,犹如长辈惩罚子孙一样合情理;妻殴夫则如子孙殴打长辈,是大逆不道之行。根据《元典章》记载:

延祐二年八月□日,承奉行省劄付:

来呈:“建宁路归勘到李孙砍死妻蔡佛姑。犯人李孙状招:‘皇庆二年三月内,因为过活生受,有妻义父蔡林并妻蔡佛姑,嗔责不行求趁衣饭,时常将伊弃逐打骂。本月十三日,托周德等对蔡林说称,将妻蔡佛姑离还改嫁,致争。妻蔡佛姑不容同宿,疑与晚爹蔡林私通,遂于房前摸得木柄铁斧,进入房内,用斧脑于妻蔡佛姑左额角打讫一下,用斧刃于面上连砍数下,气绝身死。’追勘间,钦遇释免。本着看详:若拟凡人定论,恐失明伦厚俗之道。如准建宁路比例释免,情法相应。乞照详。”近据池州路申:霍牛儿扎死妻阿常,钦遇释免。移准中书省咨:“来咨:‘池州路备东流县申:霍牛儿状招:为饥荒阙食,将带老小,流移趁熟,于皇庆元年六月十二日到于东流县。有同伴岳仙等,问牛儿取讨得章马户家饭米钱钞六两。牛儿虚称不曾讨得,岳仙将牛儿行打。有妻常三姐沿路毁祖骂詈,又道:你吃人打骂,做不得男子汉。我每日做别人饭食,被人欺负。本妇挑担行李竹箩,复从元路往北去了。以此发恶,饮酒未醒,手执木棒,于妻阿常左腮颊连耳打讫一下,昏晕倒地,又用小尖刀于本妇脑后偏右扎讫一下,戳入本妇咽喉挑断食气头身死。池州路拟减等杖断一百七下。施行间钦遇诏赦。咨请回示。’送刑部:‘照得大德十年三月初七日承奉中书省判送:“本部呈:大都路备顺州申:王文书状招:大德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带酒,为妻纪秀哥不肯做饭,将伊毁骂,索要休书,又猜本妇与人通奸,以此用刀子于秀哥咽喉嗓上刈讫一下身死,避怕重罪,撇于井内虚作自抹投井身死。本部议得:王文书状招,虽系故杀,难与常人一体定论。参详:王文书如量情减等,杖断一百七下,烧埋钱同居不须征理相应。奉都堂钧旨:准呈,连送依上施行。奉此。议得:霍牛儿所招,因流移沿路,有妻常三姐毁祖骂詈。本妇又道:我死活不跟你去。复从元路往北去讫。以此发怒,带酒嗔恨,将木棒于阿常左腮颊连耳打讫一下,又用小尖刀于脑后扎讫一下,于咽喉挑断食气颡身死罪犯。若以常人故杀结案,切缘霍牛儿终为妻毁祖骂詈,弃伊还家,以此杀死。比例,合准池州路所拟,杖断一百七下。烧埋银两,同居不须追理。”都省咨请依上施行。’准此。照得先据本路申:李孙所招,因妻蔡佛姑弃逐,见曾本妇义父蔡林行打,其妻蔡佛姑又不与上床睡卧,因此用斧头将本妇砍死罪犯,初无故杀之情,难与常人一体定论。比例,将李孙钦依释免相应。具呈照详。”札付本路听候。去后,今奉前因仰依奉省劄内事理施行。①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2,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52页。

从以上案例分析得出:首先,男子杀妻,属于凡杀罪,所谓“事出有因”,拟杖断一百七下;其次,三个案例因遇诏赦而免罪。大赦,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行为,其中有赦与不赦。在元代,有史料明确记载的有52次,其颁布与皇权更迭、政治动乱和政治博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②参见郑鹏:《元代大赦与政治关系论析》,《史学月刊》2014年第12期,第24~37页。就《元典章·圣政一·霈恩宥》中记载的21次恩宥大赦中,有11次将“妻妾杀夫”与“谋反大逆”同列作不赦之罪,这种并列无疑说明了当时国家、社会赋予“为夫者”的一种权力。人身处罚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当这种权力成为“为夫者”可以自由表达意愿的途径之时,说明国家对这种价值观念的认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策的支持;而当“妻妾杀夫”与谋反大罪并列之时,其犯罪性质已不仅是单纯的杀人罪了,已经上升到一种与国家相抗的境地,是儒家思想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汉代以来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德治”“礼治”的法律观在元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元代以前的法律中,丈夫在任何情形之下皆无杀妻权,唐宋律亦无捉奸杀死奸妇或殴死有罪妻妾的规定。妻犯七出,只能出之,不能擅杀。夫、妻在元代法律规定上的悬殊地位不言而喻,蒙古习俗“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③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页。“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④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1页。这种将女性视作男性私产的观念仍然在元代法律中有所体现。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

出妻,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反映了婚姻制度中的男性本位制。此外,男性往往拥有“三妻四妾”的权利,“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七出”“三不去”“和离”体现了传统社会的离婚原则。丈夫想要离婚,相对女性来说显得更为容易和自由,在“和离”中,元朝妇女则拥有些许权利。

“七出”当中有“义绝”一条,唐宋法律规定:“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继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①窦仪:《宋刑统》卷14,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56页。相比之下,元代“义绝”的条件,相对广泛。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翁强奸或调戏子妇者

泰安州申:“归问得军户孟德状招:‘不合为男瘦儿见在军前当役,于至元三年十月初三日夜,带酒走去男妇胥都嫌房内,将胥都嫌按住,舒舌头于本妇口内,欲要通奸。被胥都嫌将德舌头咬伤,告发到官罪犯。’”法司拟:“即系强奸未成事理,依旧例,合行处死,胥都嫌与夫家离异。”部拟:“终是不曾成奸,量情决杖一百七下,仍离异。”省札准拟,行下断讫。②参见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1,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18~1420页。

2.夫强奸子妇者

大德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准中书省咨:“李阿邓告夫李先强奸继男妇阿李不成罪犯,已经断讫。看详:纲常之道,夫妇许兼容隐。经官告夫李先奸罪,欲令依旧同处,不无别致生事。若断义绝离异,不见妻告夫罪立定例。请定夺回示。”送刑部议得:“夫妻元非血属,本以义相从,义合则同,义绝则异,此人伦之常礼也。李先罪犯强奸伊妻阿邓前夫男妇,于妇知见,用言劝道,为人不思自过,反将阿邓打伤。告发到官,对问是实,既将李先断讫,已是义绝,再难同处。看详:李先所犯,败伤风化,渎乱人伦,仰合与妻离异相应。”都省准拟,合行移咨,依上施行。①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1,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20页。

上述两则案例中:公公孟德欲强奸子妇胥都嫌,不成,断胥都嫌与夫家离异;李阿邓的丈夫李先强奸儿媳阿李,刑部判决李先与阿邓离异。皆因义绝,难以同处。

3.夫严重虐待妻者

至大四年二月,江西行省准尚书省咨:江浙省咨:“杭州路申:‘钱万二状招:至大二年六月初七日,将妻狄四娘沿身刁刺青绣,不从,用拳将本妇行打抑勒,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接受莫一史舍钞两,雇觅妻狄四娘在街露体呈绣迎社,又将妻母狄阿孙抵触。大伤风化,已绝夫妇之道,似难同居。若将本妇离异归宗,缘系为例事理,咨请照详。”准此。送刑部议得:“庶民生理,勤实为本,其钱万二不以人伦为重,贪图钱物,将妻狄四娘抑逼,遍身刁刺青绣,赤体沿街迎社,不惟将本妇终身废弃,实伤风化。合杖断八十七下,合准行省所拟离异。缘犯在至大三年十月十八日钦奉诏赦已前事理,罪经革拨,将本妇离异归宗,遍行合属禁治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咨请依上施行。②参见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1,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13~1414页。

4.夫迫妻为娼者

大德元年闰十二月,御史台咨:监察御史追照得:“上都留守司归问到民户王用招伏:‘不合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用出离本家,至晚,若觅钱不敷盘缠,更行拷打,以致彭鸾哥告发到官罪犯。’将王用枷收间,六月二十三日钦奉圣旨:‘上都在城诸衙门应有轻重罪囚,都赦了者。’钦此。将王用疏放了当。”呈奉中书省札付:“送刑部议得:‘王用将妻阿孙、妾彭鸾哥打拷,勒令为娼,接客觅钱,已犯义绝。罪经释免,拟合将阿孙并彭鸾哥与夫王用离异,俱断归宗相应。’都省除已札付刑部,就便行移上都留守司,更为审问已招是实,准拟离异。仰照验施行。”①参见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5,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525页。

5.夫嫁卖妻者

大德元年七月,袁州路:为段万十四取阿潘为妻一十八年,却于元贞二年十二月内,将妻阿潘假作弟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得讫财钱四定入己,申奉到江西行省札付该:“段万十四将妻诈作亡弟妇,受财改嫁谭小十为妻,即系义绝。罪虽经革,理合听离,令本妇归宗,别行改嫁。”②参见陈高华等:《元典章》卷18,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35、647页。

上述案例中,钱万二逼迫妻子沿身刺青、殴打妻子狄四娘及岳母狄阿孙,并将狄四娘作为敛财工具“在街露体呈绣迎社”;王用逼迫妻子阿孙、妾彭鸾哥接客敛财,并进行拷打;段万十四将妻子阿潘卖与谭小十为妻。以上三则案例中钱万二合杖断八十七下,并断义绝离异;王用枷收间,判义绝。后因大赦,免除处罚,仅判离异。从法律保护来看,狄四娘、阿孙、彭鸾哥、阿潘等人,受到丈夫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威胁,法律作出判决为义绝,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权利。

6.严重虐待子女者

延祐三年十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永平路:‘备抚宁县申:本县辛寮社长张元呈:延祐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有本社乱山里老郝娘娘并伊次男郝乂,引领伊重孙女郝丑哥,前来元处告说:有后母韩端哥,不知主何情意,用铁鞋锥于俺孙女郝丑哥舌头上烙讫三下,脊背上烙讫七十二下,小厮郝骂儿也烙了七锥子等事。呈乞照验。得此。责得犯人韩端哥状招:年二十七岁,无病孕,是本县附籍军民郝千驴后妻。……以致社长张元呈告到官,招伏是实。……其郝骂儿年及一十一岁,女子郝丑哥一十三岁,未知稼穑。本妇窥夫不在,故将前妻儿女舍情苦虐,已绝骨肉原情。嫉妒之妇,大伤风化,拟合杖断七十七下。若与前妻子女同居相守,中间恐致别事,合依本县所拟,离异相应。申乞照详。’得此。本部议得:韩端哥所犯,因夫郝千驴前妻抛下女丑哥、男骂儿用小荳换梨食,乘夫在外,暗逐发恨心,将十三岁女丑哥踏住脖项,扯出舌头,并沿身用火烧铁鞋锥烙讫七十二下,又将十一岁男骂儿臀片腰脊烙伤七下。酷毒如此,甚伤恩义。合准永平路所拟。断罪离异,返回元聘财钱,以为后来之戒。遍行各处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除外,准拟,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①参见陈高华等:《元典章》卷41,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16页。

上述案例中为后母韩端哥虐待郝千驴前妻子女郝丑哥、郝骂儿,刑部判义绝,并追回聘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并同时对虐待行为提出了警告。“义绝”是在违背伦常观念的背景下,法律对妇女人身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条件的宽泛使得元代妇女在婚姻过程中有了一些主动权。

(四)收继婚

收继婚制度是游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又被称之为“接续”“转房”“续婚”等,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以家族成员的身份,收继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是一种维持人口与财产、防止家庭财产流失的有效措施。收继婚作为蒙古族婚姻的一种重要形式,蒙古族入主中原后,仍有沿袭,并在汉人群体中发挥作用。

夫妻伦常观念在婚姻关系中强调“忠贞”,特别是宋代以来家庭伦理观念的强化,女子侍二夫是一种失节行为。元代秉持“各依本俗”的政策,不同文化习俗之间相互影响,收继婚作为“国俗”,①“国俗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卷187,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88页)在元朝时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1.蒙古族婚姻观念的转变

蒙古国时期,《大扎撒》作为习惯法集成,其中规定:“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置自己的生母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之结婚,或可以将其嫁与别人。”②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收继婚是一项重要的婚姻形态。

到元朝时期,多元文化体系的形成,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涵化”,部分蒙古族和西域人逐渐汉化,接纳并吸收汉文化。收继婚虽为“国俗”,亦受到部分人的抵制。鲁国长公主便是其中的代表,“虽寡守节,不从诸叔继尚,鞠育遗孤”,③《元史》卷33,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46页。平民当中亦有脱脱尼等人不愿实行收继婚④据《元史·脱脱尼传》载:“脱脱尼怒骂其二子,汝禽兽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只能惭惧谢罪,乃析业而居。脱脱尼三十年以贞操闻。”(《元史》卷200,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495页)。女真人乌古孙良官至监察御史,他认为:“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①《元史》卷187,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88页。伦常观念逐渐成为部分蒙古人和西域人的价值理念之一。

2.汉族婚姻观念的变化

据《元典章》记载:

至元七年七月,尚书户部据河间路申:傅伯川弟妻孙哇哥状称,翁婆并夫傅三俱合身死,依理守服。……不曾成奸。……有伯伯傅大称,目今体例,侄儿合收婶子。乞明降事;当部照得:先据河间路申,王黑儿下财续亲婶母许留奴。旧例:侄男娶讫婶母,即是欺(期)亲尊长,为婚同奸,法各离。其王黑儿系汉儿人氏。承奉尚书省札付:移准中书省咨,议得旧例,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其汉儿人等不合指例。比及通行定夺以来,依准本部所拟,无令接续。若本妇人服阙,自愿守志,或欲归宗、改嫁者,听。许留奴虽已成亲,亦合离之。仰行下合属,依理改正施行。②陈高华等:《元典章》卷18,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7页。另《婚姻·不收继·汉儿人不得接续》:“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陈高华等:《元典章》卷18,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8页)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孙哇哥“系汉儿人氏”,依照“旧例”“依理守服”,但就“今体例”可以收继,并有王黑儿案作为支撑。此外,元朝政府亦曾颁布“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的法令,③陈高华等:《元典章》卷18,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3页。但其判决则表现出制法者对汉族实行收继婚的限制。①据《元史·刑法二·户婚》载:“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元史》卷103,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43页)。收继婚作为游牧民族的婚姻形式,对汉人特别是下层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贞节观念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从长时段来看,随着文化的交融,汉族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逐步蔓延到社会各个阶层、各民族。

在婚姻关系中,元代女性的地位呈现多元化的状态。蒙古女性与汉族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表现亦有所不同。就整体而言,一方面蒙古习俗对汉族传统思想的强烈文化冲击,女子的整体地位略有上升,并获得一定的权利,但同时无法冲破已有的社会枷锁;另一方面受汉族传统的影响,元代妇女的地位始终无法超越男子在社会中的主导作用,治内方能治外,夫为妻纲的伦常道德观念是社会生活的主流。从思想文化层面上来说,元代作为理学发展的重要时代,逐渐从士大夫阶层向平民阶层普及,“使家庭中的妇女失却了独立人格和人身自由,妇女已成为维护男性中心家庭运转的内部机制中的重要部件”②参见杜芳琴:《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73页。。但总体来说,与明清时期的妇女相比,元朝时期的妇女相对自由。

四、结 语

元代文化的多元性,是多民族文化之间“涵化”的结果。在政治文化中,君臣关系成为单方面无条件遵从的从属关系:一方面是受蒙古旧俗的影响,君臣关系建立在主仆关系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汉地君君、臣臣的伦理观念也已经逐渐演变为“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的单向服从关系。相比汉族王朝,元代君臣关系的“主奴化”大大加深。

在社会生活中,父子、夫妻伦理关系共同组成了家庭关系的主体。首先,从父子关系上来说,中国自古以来尊崇长幼有序、尊崇孝道,孝悌之义为行仁之本。其次,从夫妻关系上来说,在家庭事务方面,女性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这一点在蒙古女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是与草原游牧经济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结果。而就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女性劳动力的发挥对其社会地位的提高亦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婚姻关系方面,女性相比于前朝有更大的自主权,这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收继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对传统汉文化具有一定的影响,元朝政府屡禁不止。同时,对于收继婚,无论汉族还是蒙古、色目人,其态度皆有复杂变化。然而,元代女性地位虽有所变化,但依然处于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之下,“夫为妻纲”伦理观念仍是社会生活文化的主流。

元代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继承、维护了君臣、父子、夫妻的纲常伦理观念,并运用到统治过程中,三纲制度的神圣化与绝对化,正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保证。①参见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元代长期以来的社会动荡,需要一套有着良好社会基础、能为民众广泛接受、有利于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在理学家的推崇下,“三纲五常”便是“政治化与趋于实用之集中表现”,②参见刘学智:《“三纲五常”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重估》,《孔子研究》2011年第2期,第19~29页。既有利于当时稳定社会,又能更好的控制社会。在蒙古生活习俗的影响下,“三纲五常”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元代统治者在“各依本俗”“酌古准今”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统治方式,在祖述变通的指导思想下,保留了蒙古旧制并吸收中原王朝的统治技术。元后期,程朱理学逐渐成为元代主流意识形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常理念更加浸入百姓生活情境当中。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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