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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大都的賑糶和紅貼糧

2016-02-02陳高華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6年0期

陳高華

元代大都的賑糶和紅貼糧

陳高華

賑糶是賑濟的一種方式。中國古代,每當災荒發生時,朝廷對受災人户採取各種救濟措施,稱爲賑恤。和前代一樣,元代的賑恤主要分爲蠲免和賑濟兩大系統。蠲免即減免受災者的各種賦役負擔。賑濟即給予受災者實物或錢鈔。《元史·食貨志》四的“賑恤”篇説:“救荒之政,莫大於賑恤。元賑恤之名有二: 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徵者也;曰賑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賑貸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中華書局,1976年,2470頁。嚴格説來,《元史·食貨志》這段話裏頗有不妥之處。賑濟有三種方式,即“賑給”、“賑貸”和“賑糶”。“賑給”,“謂官司將物斛給散與民而不收價者”,即無償發放救濟物資。“賑糶”,“謂饑年將糧減價糶與缺食人户者”,即災年減價售糧。“賑貸”,“謂民饑,官藉以糧,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數還官者。今曰抵斗還官者是也”,即災年官府借糧與民,不收利息,定期歸還*徐元瑞《吏學指南·救災》,見《吏學指南(外三種)》,楊訥點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47頁。。“賑貸”只是賑濟的一種。上面文字中所説 “賑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不準確。“貸”是借,“給以米粟”,“散利”,可用作“賑濟”的定義,但用來解釋“賑貸”顯然是不合適的。至於説“賑貸”有三類,也不妥。(1) “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對“鰥寡孤獨”的救濟大多是無償的,即賑給。(2) “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則三種情況均有,而以賑糶、賑給居多。(3) “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則明言是大都的賑糶,更不能與賑貸等同。

衆所周知,《元史·食貨志》四是以元代中期官修政書《經世大典·賦典》爲依據的。《經世大典·賦典》有“蠲免”兩篇和“賑貸”兩篇。《元史·食貨志》四“賑恤”篇主要應依據這四篇删削而成。也就是説,《元史·食貨志》四之所以將“賑貸”與“賑濟”等同,實際上是沿用《經世大典》的用詞。

《經世大典》兩篇“賑貸”中,一篇副標題是“京師賑糶糧、紅貼糧”,另一篇副標題是“各處災傷救濟”,將二者區别開來。可見在該書編纂者心目中,京師賑糶與紅貼糧與其他地區的災傷救濟不同,有其特殊性。《元史·食貨志》四的“賑恤”篇,分爲六目,即“恩免之制”、“災免之制”、“鰥寡孤獨賑貸之制”、“水旱疫癘賑貸之制”、 “京師賑糶之制”、“入粟補官之制”。“京師賑糶之制”列爲一目,但文字不多,所述比較簡單。清末民初柯劭忞修《新元史》,《食貨志》中也有“賑恤”篇,分在兩卷中,即卷七九《食貨志十二·賑恤上》,卷八〇《食貨志十三·賑恤下》。但他的“賑恤”篇,分列“恩免”、“災免”、“恩賑”、“災賑”、“入粟補官”諸目,京師賑糶有關記載則分别列入以上各目中,不再專門立目。而關於紅貼糧則完全没有提及*柯劭忞《新元史》,中國書店,1988年,371—381頁。。這樣處理,顯然是不妥的。

大都的賑糶與紅貼糧是元代賑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大都社會生活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目前學術界對此未見有專門的研究*關於大都的賑糶和紅貼糧,《北京通史》(曹子西主編,北京燕山出版社,2014年)第五卷第六章第一節“農業生産”中對政府的賑濟措施有所論述,但比較簡單。。本文擬對此作初步的探討。

至元十四年(1277)十二月,元朝“以大都物價翔踴,發官廩萬石,賑糶貧民”*《元史》卷九《世祖紀》六,193頁。。這是大都城區居民賑糶的首次記載,賑糶的對象是“貧民”。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地區賑糶,都是因爲發生災害,而大都這次賑糶,則是因爲“物價翔踴”。物價主要是糧價。大都是新建的城市,短期之内集中大批居民,需要大量糧食,必然引起糧價的上漲。至元二十年(1283),“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鰥寡孤獨賑貸之制》,2474頁。。這是針對大都南城孤老無依貧民的賑濟。以上兩次都是臨時採取的措施。

從至元二十二年(1285)起,元朝在大都實施固定的賑糶制度。元朝中期官修政書《經世大典》説:“京師乃天下之都會,人物繁湊,逐末者多,仰給海運糧。至元二十二年,兩城設鋪,分遣官吏下其市直賑糶,歲以爲常。”*《經世大典序録·賦典·賑貸》,蘇天爵編《國朝文類》卷四,《四部叢刊》本。《元史·食貨志》四説:“京師賑糶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於京城、南城設鋪各三所,分遣官吏,發海運之糧,減其市直以賑糶焉。凡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減鈔三兩,歲以爲常。”*《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京師賑糶之制》,2475頁。根據以上兩則記載,可知“京師”即大都從至元二十二年起,正式實施賑糶之法。其中有些問題需要討論: (1) 這一年大都實行賑糶,並非因災荒所致;賑糶的對象没有明確記載,但從以後的記載來看(見下),應該是“貧民”。(2) 大都賑糶,“歲以爲常”,也就是年年都有,成爲一種固定的制度。這是其他地區没有的,顯然是朝廷給予大都居民的一種特殊的待遇*元朝後來在兩都均實行紅貼糧制(見下),可以推知,上都(在今内蒙正藍旗境内)可能亦有類似的賑糶制度,但記載不很清楚。。(3) 其他地區賑糶通常採取地方官府造册,經核實後,由地方官府發放。大都賑糶則採取官設糧鋪,減價售米。官設糧鋪售糧由此始,以後一直延續下來。這應是大都賑糶成爲經常性的制度而採取的措施。(4) 京師賑糶用的是海運糧。元朝海運,即由海道運江南糧食到直沽,再轉運到大都,始於至元十九年。“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海運》,2366頁。至元二十三年海運糧有較大的增長,應與大都實行賑糶有關係。(5) 糧鋪減價出售糧食,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每石減鈔三兩。“減鈔”前原價多少,没有記載。當時的官方文書説:“三十年前,剏始之初,鈔法貴重,百物價平,此時江南米價每石中統鈔三兩,運糧一石,支腳鈔八兩五餞,幾及米價三倍。”*《經世大典·海運》,《永樂大典》卷一五九四九,中華書局,1986年,6972頁。也就是説,由江南經海道運到大都,每石米成本價就是十一兩五錢,加上流通環節的費用,在市場上應高於此數。減鈔五兩或三兩,應是不小的優惠。

《元史·世祖紀》和《元史·食貨志》中,至元二十三年、二十四年都没有大都賑糶的記載。可能是記載的脱漏。《元史·世祖紀》十二載,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京師水,發官米,下其價糶貧民”。同年五月,“減米價,賑京師”*《元史》卷一五《世祖紀》十二,309、312頁。。二十六年十一月戊申,“敕尚書省發倉賑大都饑民”*《元史》卷一五《世祖紀》十二,327頁。。二十七年,“大都民饑,減直糶糧五萬石”*《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水旱疫癘賑貸之制》,2475頁。。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大都饑,出米二十五萬四千八百石賑之。”十二月,“大都饑,下其價糶米二十萬石賑之”*《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349、353頁。。至元二十八年兩次賑糶糧數過四十餘萬石。三十年十月“壬寅,敕減米直,糶京師饑民,其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給之”*《元史》卷一七《世祖紀》十四,374頁。。從以上記載可知,在世祖末年,大都減價賑糶幾乎年年都有。

應該指出的是,論者往往以爲大都糧食主要依賴海運糧。其實在世祖時代京師大都的糧食供應,主要依賴商人通過運河販運。至元二十五年(1288)三月尚書省的文書説:“大都居民所用糧斛,全藉客旅興販供給。”至元二十九年(1292)正月,御史臺奏:“大都裏每年百姓食用的糧食,多一半是客人從迤南御河裏搬將這裏來賣有。來的多呵賤,來的少呵貴有。”*《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拘滯車船》,方齡貴校注,中華書局,2001年,640頁。從這兩件官方文書來看,大都城建成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内,城市的糧食供應是由商人經營的,糧價起伏不定。二十二年官設糧鋪賑糶以後一段時間即到至元二十九年,商人售糧仍是主要的。可以認爲,在忽必烈統治晚年,除了宫廷、官吏、士兵、工匠直接向官方倉庫支取糧食外,大都市場上的糧食供應,存在雙軌制,占主要地位的是商人興販,另有官設糧鋪,用海運糧減價售給“貧民”。由於賑糶糧的發放和不斷增加,大都糧商的銷售活動肯定逐漸減少了。

元成宗即位後,“元貞元年,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肆三十所,發糧七萬餘石糶之。白粳米每石中統鈔一十五兩,白米每石一十二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二年,減米肆爲一十所,其每年所糶,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餘萬石”*《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京師賑糶之制》,2476頁。。《元史·成宗紀》在“元貞元年”條下没有相應的記載,但元貞二年十月條下記“壬寅,發米十萬石賑糶京師”*《元史》卷一九《成宗紀》二,406頁。。“京師米貴”應指商人出售的糧價。增加糧鋪(米肆)無疑是擴大對“貧民”的供應糧。令人不解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大都賑糶糧已達四十餘萬石,此時增加米肆,理應增加糶糧的數量,爲何只有“七萬餘石”或“十萬石”?很可能,官方每年不止一次“發米”賑糶,但記載有缺,遺漏很多。如上所述,《元史·食貨志》依據《經世大典》,《元史》諸帝本紀則依據諸帝《實録》,但都作過删削,以致《食貨志》和《成宗紀》兩者互不照應。大致可以肯定的是,從至元末年到成宗初,亦即十三世紀最後十年,大都每年都有賑糶糧發放,但數目並不穩定,上下時有波動。“其每年所糶,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餘萬石”,應是比較合理的。

從大德五年(1301)開始,元朝對京師賑糶進行改革,對“貧民”實行紅貼之法。這是大都賑糶制度的一大變化。《元史·食貨志》四載:“賑糶糧之外,復有紅貼糧。紅貼糧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賑糶糧多爲豪强嗜利之徒用計巧取,弗能周及貧民。於是令有司籍兩京貧乏户口之數置半印號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對貼以給。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價視賑糶之直,三分常減其一,與賑糶並行。每年撥米總二十萬四千九百餘石,閏月不與焉。”*《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京師賑糶之制》,2476頁。元代政書《經世大典》載: 大都賑糶“間爲豪强嗜利之徒巧取,弗能周及貧民。大德五年,省臣奏旨,令有司取會兩城貧乏户口之數,置立半印號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對貼以給之。其視賑糶之價,三分常減去其一,名曰: 紅貼糧,遂與賑糶並行焉”*《經世大典序録·賦典·賑貸》,蘇天爵編《國朝文類》卷四〇。。比較兩段文字,前者因襲後者又有所取捨,是很明顯的。但是《元史·成宗紀》中對此卻完全没有記載。

大都減價供應“貧民”的賑糶糧常常被“豪强嗜利之徒巧取”,真正的“貧民”卻得不到。於是朝廷另爲“貧民”設計出紅貼糧制度。“貼”指“文貼”,即文書。“半印號簿”應是將貧民登記,按户編號,每户一頁,分成兩半,一半造册即號簿,另一半發給各户。兩者之間鈐有官印,作爲憑證。每月兩者核對,稱爲“對貼”,無誤纔能發給糧食。“紅貼”則應指“文貼”的封面用紅紙而言。用這種嚴密的方法,加强管理,使“貧民”能夠得到實惠。賑糶糧是減價供應的,紅貼糧的價格比賑糶糧還要減去三分之一。享受紅貼糧者每月領取,“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元朝對其他地區的賑濟,通常是“大口二斗,小口一斗”,而且限於兩月或三月*鄭介夫《一綱二十目·備荒》,《歷代名臣奏議》卷六七,引自《元代奏議集録(下)》,邱樹森、何兆吉輯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78頁。。大都紅貼糧的標準比其他地區要高。紅貼糧每年支出二十萬四千餘石,如以大、小口各一半計,享受紅貼糧的大、小口應有六七萬人。“兩京”(大都、上都)貧民都實行“紅貼糧”之法。

上面説過,大都原來的賑糶,本是面向“貧民”的。但日久弊生,減價的賑糶糧多爲豪强嗜利之徒“用計巧取”,“貧民”得不到好處。針對這樣的情況,元朝不得不加以調整。對策不是對“豪强嗜利之徒”的行爲加以取締或限制,而是將“貧民”登記造册,另行定量配給低價的糧食。這樣一來,大都出現兩種賑糶平行,既有原來的減價賑糶,又有比賑糶價更低的紅貼米。對“貧民”配給“紅貼米”,等於公開允許“貧民”之外的市民可以購買賑糶糧。也就是説,賑糶糧實際上已經成爲大都市民普遍享受的一項福利,與“賑糶”的原意完全不同了。

大德時鄭介夫上書,其中説:“近覩省部議行賑濟,標散户帖,每石六貫五百,放糴官米,每石一十六貫。”*鄭介夫《因地震論治道疏》,《元代奏議集録(下)》,131頁。“户帖”無疑即指紅貼米而言,每石六貫五百。“放糶官米”即大都的賑糶糧,售價每石十六貫。前面説過,元貞元年大都官鋪售白粳米每石十五兩(貫)。兩者基本相同。上引《元史·食貨志》説,紅貼米的價格與賑糶糧相比,“三分常減其一”,則應爲十貫(兩)。如按鄭介夫之説,則應是三分常減其二即只相當三分之一纔相近。或許紅貼糧的價格曾經調整。這個問題有待進一步探索。

武宗時對大都賑糶和紅貼糧又有新的規定。元代荒政著作《救荒活民類要》中有一篇武宗至大元年(1308)二月的文書,全文如下:

至大元年二月,中書省。刑部呈:“講究得大都散糶米鋪一十處,每日糶一百石,每人許糴一斗,可以賑糶千人。每日如集三千人者,分作三日,編立號帖,牌甲日期。探帖先儘一千人數收鈔散籌,於手臂上使訖印記,當日赴倉關支。收籌之人,即將印記抹去。其餘人等驗合該日期,挨次赴鋪、納鈔關籌,依上使訖印記,當日赴倉支米。不滿三千人數,從實發賣,待將依上再行編次,似爲便益。又權豪勢要之家并有俸人員不許糴買,違者笞三十七下,仍追中統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添價轉賣者照依舊例決五十七下,追鈔壹定付告人充賞。紅帖户將糴到米糧添價糶賣,追取紅帖,除名,決四十七下,追中統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其糧没官。糶米官、監臨米鋪巡軍與糶買户通同作弊糶賣者,監臨官笞四十七下,罷見役;受財者以枉法論;巡軍決三十七下;糴買户決五十七下,元糴米糧没官;仍於犯人名下追中統鈔一定,付告人充賞。紅帖人户除應糴本户紅帖米糧外,又於散糶米鋪内糴買者,笞一十七下,元糴米糧付告人充賞。”都省准擬。*《救荒活民類要》是宋朝董煟的作品,元朝張光大修訂補充,增加了不少元代的資料,對元代災荒的研究有重要價值。今據《續修四庫全書》第八四六册影印北京圖書館藏明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58—59頁。該文書“紅帖户將糴到米糧”以下一段又見《至正條格·斷例》卷十《厩庫·賑糶紅帖罪責》,韓國學中央研究院《至正條格校註本》,人文出版社,2006年,274頁。

這件文書進一步明確了大都賑糶糧與紅貼糧的雙軌制。文書主旨是加强對大都賑糶糧和紅貼糧的管理。爲此,一方面是限制官鋪每日糶糧數(百石)和每人每次糶糧數(一斗);另一方面採取排隊編號、收鈔散籌、手臂加印記、交籌支米等嚴密的程式*《朴通事》載,到官倉領俸米,“將米貼兒來對號,西邊對籌去”(劉堅、蔣紹愚主編《近代漢語語法資料彙編·元代明代卷》,商務印書館,1995年,298頁)。可知貼、籌是領米的必要物件。《朴通事》是14世紀高麗流行的漢語讀本,主要記述大都社會生活習俗。。加强管理爲的是防止權豪勢要之家並有俸人員糴買賑糶糧,防止紅貼户添價轉賣和購買賑糶糧,以及糧鋪官員和巡軍串通購買人户通同作弊。當然,嚴厲的禁令反過來正好説明這些弊端普遍存在。大德六年正月的一個案例有助於對糧鋪官吏作弊的認識:“臺呈: 大都路建德鋪糶米官石伯庸等,節次量與糶米人户斗面輕重,積出附餘米數糶到鈔二錠二十六兩五錢,各行分使。元關米石價鈔既已納足,所糶積餘難同官糧正數,已行斷訖,依不枉法例别敍。”*沈仲緯《刑統賦疏》,沈家本編《枕碧樓叢書》,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標點,知識産權出版社,2006年,194頁。“斗面輕重”指官員糶米時在“斗面”上動手腳,積少成多,然後賣出得鈔私分。此案因數額不大,而且糧鋪售米指標已完成,故得從輕處理。但亦見糧鋪官吏貪污方法之多。

《元史》的《武宗紀》和《食貨志》都没有這件文書的直接記載,但《元史·武宗紀》至大元年六月條:“[六月]戊戌,大都饑,發官廩減價糶貧民,户出印帖,委官監臨,以防不均之弊。”*《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499頁。“户出印貼”無疑指紅貼户而言。“委官監臨”顯然是加强對米鋪賑糶和“紅貼户”的管理,可能與上述文書有關。

這件文書還提供了其他值得注意的信息。大都十家米鋪,每家米肆日供米百石,十家米肆每天供米千石,每年合計應三十六萬石左右。這和上面所説“多至四十餘萬石”是相近的。《元史·武宗紀》“至大元年”條除了上述六月戊戌“發官廩減價糶貧民”外,還有兩條信息: 至大元年十月丁酉,“以大都艱食,復糶米十萬石,減其價以賑之。以其鈔於江南和糴”。閏十一月己丑,“以大都米貴,發廩十萬石,減其價以糶賑貧民”*《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503、505頁。。也就是説,至大二年,朝廷至少三次發放大都減值賑糶糧。但《元史·食貨志》四記至大元年“增兩城米肆爲一十五所,每肆日糶米一百石”*《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京師賑糶之制》,2476頁。。在《元史·武宗紀》中卻没有相應的記載。據此,至大元年大都官設米鋪由十所增爲十五所,每日賑糶糧總數爲一千五百石,每年通計應在五十四萬石左右。賑糶糧的增加應是推行紅貼米作出的調整。

至大四年正月庚辰,武宗死,仁宗嗣位。同月“庚子,減價糶京倉米,日千石,以賑貧民。”“日千石”應指全部米肆售米千石。與至大元年日糶一千五百石相比,大都糧鋪售米數量減少了。三月,“壬辰,發京倉米,減價以糶,賑貧民”。十一月,“甲子,敕增置京城米肆十所,日平糶八百石以賑貧民”*《元史》卷二四《仁宗紀》一,538、540、548頁。。“日平糶八百石”應指新增十所米鋪每日售糧八百石,與原來售糧一千石相加,應爲一千八百石,年售量應爲六十萬石左右。四年,“增所糶米價爲中統鈔二十五貫。自是每年所糶,率五十餘萬石”*《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京師賑糶之制》,2476頁。。京師的賑糶糧是從海運糧中撥給的。至大元年由江南海運到達大都的糧食爲一百二十萬石,京師賑糶幾占一半。但從至大二年起海運糧增爲二百萬石以上,京師糶糧約爲四分之一。仁宗後期海運糧增爲三百萬石以上,京師賑糶糧所占海運糧的比重也就下降了。

英宗、泰定帝、文宗三朝,京師賑糶在諸帝本紀中時有記載。英宗延祐七年八月“庚午,發米十萬石賑糶京師貧民”。至治元年(1321年)九月,“京師饑,發粟十萬石減價糶之”*《元史》卷二七《英宗紀》一,605、614頁。。至治二年五月乙酉,“京師饑,發粟二十萬石賑糶”。三年二月,“京師饑,發粟二萬石賑糶”*《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622、629頁。。泰定元年(1324)正月,“糶米二十萬石,賑京師貧民”。七月戊申,“大都……等處饑,賑糶有差”。泰定二年十一月,“京師饑,賑糶米四十萬石”*《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643、649、661頁。。泰定三年十月,“京師饑,發粟八十萬石,減價糶之”。四年十一月庚午,“減價糶京倉米十萬石,以賑貧民”。“十二月,庚子,發米三十萬石,賑京師饑”*《元史》卷三〇《泰定帝紀》二,674、683頁。。天曆元年十月,癸卯,“賑糶京城米十萬石,石爲鈔十五貫”*《元史》卷三二《文宗紀》一,716頁。。天曆二年八月丙午,“出官米五萬石,賑糶京師貧民”*《元史》卷三三《文宗紀》二,739頁。。至順元年三月戊午,“發米十萬石賑糶京師貧民”。七月丙寅,“增大都賑糶米五萬石”。十一月“庚辰,命中書賑糶糧十萬石,濟京師貧民”*《元史》卷三四《文宗紀》三,754、760、769頁。。至順二年四月丙午,“以糧五萬石賑糶京師貧民”。八月己未,“復命賑糶米五萬石濟京城貧民”*《元史》卷三五《文宗紀》四,782、789頁。。至順三年正月丁丑,“賑糶米五萬石,濟京師貧民”。五月“壬午,復賑糶米五萬石,濟京城貧民”*《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799、804頁。。如前所説,以上這些見於諸帝的記載,肯定是不完備的。但可以看出,京師的賑糶糧是延續性的,年年都有。每年的數量則是不很穩定的。但泰定三年京師賑糶數量很大,達八十萬石之多,超過了以往各年供應的數目,原因何在有待進一步研究。

賑糶糧的價格則是相對穩定的。前面説成宗時白粳米每石十五兩(貫),鄭介夫則説十六貫。至大四年糧價漲到每石二十五貫。“泰定二年,減米價爲二十貫。致和元年,又減爲一十五貫云”*《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賑恤》,2476頁。。則武宗時曾漲價,泰定時又降下來。上引《元史·文宗紀》載,天曆元年十月,“石爲鈔十五貫”。泰定帝致和元年即文宗天曆元年(1328)。元朝實行紙鈔,中期以後不斷貶值,但賑糶糧價卻變化不大。

順帝至元三年(1337)三月,“己未,大都饑,命於南北兩城賑糶糙米”。九月,“丙寅,大都南北兩城添設賑糶米鋪五所”。四年十二月甲午,“大都南城等處設米鋪二十,每鋪日糶米五十石,以濟貧民,俟秋成乃罷”*《元史》卷三九《順帝紀》二,839、842、846頁。。原來每鋪日糶一百石,現改爲五十石;原來全年糶米,現改爲“秋成乃罷”。這樣,大都賑糶米的數量應是減少了。元朝中期以後政治腐敗,災害頻繁,到順帝時期愈演愈烈,海運糧不斷下降,“歲運之數,漸不如舊”*《元史》卷九七《食貨志五·海運》,2482頁。。應是大都賑糶糧減少的主要原因。

元朝在賑濟方面還有一項奇特的制度。延祐六年(1319)十二月癸酉,“敕上都、大都冬夏設食於路,以食饑者”*《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三,593頁。。這是對兩都居民的特殊恩惠,其他城市没有這樣的待遇。朝廷爲什麽採取這樣的辦法,具體施行的狀況,都不清楚。事實上這種開放式的救濟實行起來肯定有很多困難,也不可能持久。

綜上所述,元朝應對災荒,實行賑濟(恤)之法。賑糶是賑濟的一種方式,即減價售糧。但元朝在大都實行的賑糶與其他地區有明顯的不同。(1) 元朝在大都實行賑糶糧與紅貼糧並行的制度。紅貼糧實際上是賑糶的變種,價格更優惠。(2) 其他地區賑糶都是針對災荒的救濟行爲,而大都賑糶特别是紅貼糧主要是對“貧民”的救濟,當然也用來對付災荒。(3) 其他地區的賑糶都是臨時的,而大都的賑糶糧和紅貼糧是經常性的,幾乎年年都有。每年發放二、三十萬石至四、五十萬石不等,最多達八十萬石。(4) 大都賑糶糧和紅貼糧的價格雖有過波動,但大體上是穩定的,即賑糶糧每石十五貫,紅貼糧更低。(5) 元朝對大都的賑糶(賑糶糧和紅貼糧)的數量難以統計,但可以肯定的是,爲全國賑糶之冠。總之,元朝以賑糶(賑糶糧和紅貼糧)使大都居民得到特殊的優惠。

對於這種特殊的政策,肯定會引起非議。成宗時,鄭介夫針對紅貼糧説:“百姓均爲皇帝之子,而限以有無户貼之分;米糧均爲皇家之公儲,而自爲高下價鈔之異。……每年海道運糧,幸賴洪休,安然得濟,或遇不測之風濤,一歲所仰,没爲泥沙,將何以繼之?”*鄭介夫《因地震論治道疏》,《元代奏議集録(下)》,131頁。順帝時,吴師道在國學任教,他在一則“策問”中寫道:“先王之治,崇本抑末,惰遊有禁。況乎京師者,四方之所視效,其俗化尤不可以不謹也。今都城之民,類皆不耕不蠶而衣食者,不惟惰游而已,作姦抵禁,實多有之。而又一切仰縣官轉漕之粟,名爲平糶,實則濟之。夫其疲民力,冒海險,費數斛而致一鐘,顧以養此無賴之民,甚無謂也。驅之而盡歸南畝,則勢有不能。聽其自食而不爲之圖,則非所以惠恤困窮之意。繄欲化俗自京師始,民知務本,而國無耗財,則將何道而可?願相與言之。”*吴師道《國學策問四十道》,《吴師道集》卷一九,邱居里等校點,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450頁。京師居民,游手好閑者多,作姦扺禁者常有之。海運糧食耗資巨大,朝廷卻用來供養“無賴之民”。“名爲平糶,實則濟之”,“甚無謂也”。吴師道感到疑惑不解,卻又想不出解決的辦法,只好用“策問”的方式,表示自己的不滿。

順帝時發生的一次政治事件,爲我們解開了元朝實施特殊政策之謎。後至元六年(1340)二月,順帝罷黜權臣伯顔。楊瑀“於至元六年二月十五夜,御前以牙牌宣入玉德殿,親奉綸音,黜逐伯顔太師之事。瑀首以增糶官米爲言,時在側者皆以爲迂。瑀曰:‘城門上鑰,明日不開,則米價湧貴,城中必先哄噪。抑且使百姓知聖主恤民之心,伯顔虐民之迹,恩怨判然,有何不可!’上允所奏,命世傑班殿中傳旨於省臣,增米鋪二十,鈔到即糶。都城之人,莫不舉手加額,以感聖德”*楊瑀《山居新語》卷二,李夢生等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16頁。。這次政治變革能夠順利進行,有多種因素,但增糶官米無疑起到很好的作用。大都是元朝的政治中心,“今京都之下,達官大家亦無儲蓄,百工庶民皆是旋糴給炊,朝不謀夕”*鄭介夫《上奏一綱二十目》,《元代奏議集録(下)》,79頁。。“鈔到即糶”,城中居民的糧食有保證,社會纔會安定。否則就會“哄噪”,引起動亂。賑糶是“恤民”的具體表現,關係大都社會的穩定。這無疑是元朝一直不計成本在大都堅持推行賑糶(發放賑糶糧和紅貼糧)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