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聖宗朝之内政
2016-02-02林鵠
林 鵠
遼聖宗朝之内政
林 鵠
遼聖宗一朝,代表了遼朝的鼎盛時期。以往學界關注的焦點,往往集中於澶淵之盟。對於聖宗朝内政之發展在遼史上的意義,討論尚嫌未夠。雍熙北伐後,澶淵之盟前,遼宋間一度存在一個十年的休戰期。正是在蕭太后主政的這十年中,遼朝罕見地大力整頓内政,爲澶淵之盟的簽訂及其後遼朝鼎盛時期的到來鋪平了道路。另一方面,也正是在聖宗朝,遼朝初步完成了部族向官僚體制的轉化,與此同時,契丹漢化迎來了第一個高峰。本文擬就上述這幾點加以討論,以就正於方家。
一、 十年生聚
遼統和四年(986,宋雍熙三年),宋太宗發動了北伐,慘敗而歸。其後數年,遼朝屢屢南侵。統和七年(989,宋端拱二年),耶律休哥大敗於徐河。此後契丹改變策略,十年不再南牧。
在這長達十年的休戰期中,遼朝罕見地大力整頓内政。統和八年(990)起,契丹開始括田括户。是年五月,“詔括民田”。然翌年正月,“詔免三京諸道租賦,仍罷括田”*《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中華書局,1974年,139、141頁。。似乎括田遇到了阻礙。不過,統和十三年(995)有記載曰“詔減前歲括田租賦”*《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6頁。。可見括田終於還是貫徹了下來。
統和九年(991)七月,“通括户口”;十二年(994)十月,“詔定均税法”;次年四月,“詔諸道民户應曆以來脅從爲部曲者,仍籍州縣”;十五年(997)三月,“通括宫分人户”*《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1、145、146、149頁。。
與此相應,遼廷積極勸農。統和十年(992)八月,“觀稼,仍遣使分閲苗稼”;十二年七月,“遣使視諸道禾稼”;翌年正月,“詔諸道勸農”;六月,“詔許昌平、懷柔等縣諸人請業荒地”*《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3、144、146頁。。是年又“詔諸道置義倉”*《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924頁。。統和十四年(996)十一月,“詔諸軍官毋非時畋獵妨農”;次年正月,“詔諸道勸民種樹”;三月,“募民耕灤州荒地,免其租賦十年”*《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8、149頁。。
同時,大行仁政。統和十年二月壬午,“免雲州租賦”;辛卯,“給復雲州流民”;五月,“朔州流民給復三年”;十二年正月,“癸丑朔,漷陰鎮水,漂溺三十餘村,詔疏舊渠。……詔復行在五十里内租。……戊午,蠲宜州賦調。……霸州民李在宥年百三十有三,賜束帛、錦袍、銀帶,月給羊酒,仍復其家”;二月,“免南京被水户租賦”;十四年正月,“蠲三京及諸州税賦”;三月,“詔安集朔州流民”;十二月,“以南京道新定税法太重,減之”;次年正月,“免流民税”;三月,“免南京逋税及義倉粟”;四月,“發義倉粟振南京諸縣民”;十月,“弛東京道魚濼之禁”;十六年(998)四月癸卯,“振崇德宫所隸州縣民之被水者”;丁未,“罷民輸官俸,給自内帑”*《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2、144、147、148、149、150頁;卷一四《聖宗紀》五,153頁。唯一的例外是統和十三年正月,“增泰州、遂城等縣賦”(卷一三《聖宗紀》四,146頁)。蹊蹺的是,泰州即滿城、遂城即威虜軍,均在宋人手中。這條記載讓人匪夷所思。。
對於獄訟,遼廷也非常重視。統和八年正月,“詔決滯獄”;翌年閏二月,“遣翰林承旨邢抱樸、三司使李嗣、給事中劉京、政事舍人張幹、南京副留守吴浩分決諸道滯獄”;三月,“復遣庫部員外郎馬守琪、倉部員外郎祁正、虞部員外郎崔佑、薊北縣令崔簡等分決諸道滯獄”;統和十二年六月,“録囚”;八月,“録囚,雜犯死罪以下釋之”;十一月,“詔南京決滯獄”;統和十四年五月,“詔參知政事邢抱樸決南京滯獄”;次年正月,“詔南京決滯囚”;四月,“録囚”;五月,“詔平州決滯獄”;七月,“詔南京疾決獄訟”;十月戊申,“以上京獄訟繁冗,詰其主者”;辛酉,“録囚”;十一月,“録囚”;十二月,“録囚”;統和十六年七月,“録囚”*《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39、141、145、148、149、150頁;卷一四《聖宗紀》五,154頁。。
此外,選拔賢才也是太后的關注點之一。統和九年七月,“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撫高年、禁奢僭,有殁於王事者官其子孫”;統和十二年六月,“詔州縣長吏有才能無過者,減一資考任之”;十一月,“詔諸部所俘宋人有官吏儒生抱器能者,諸道軍有勇健者,具以名聞。庚戌,詔郡邑貢明經、茂材異等。……己未,官宋俘衛德升等六人”*《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1、144、145頁。。
以上所列種種,大體針對的是契丹治下的州縣民。對於部族,這十年似亦不尋常。統和十二年十二月,“詔並奚王府奧理、墮隗、梅只三部爲一,其二剋各分爲部,以足六部之數”;統和十四年四月,“東邊諸糺各置都監”,“改諸部令穩爲節度使”*《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5、148頁。。
仁政也同樣廣施於部落民。統和八年四月,“以歲旱,諸部艱食,振之”;次年三月,“振室韋、烏古諸部”;統和十二年二月,“免諸部歲輸羊及關征”;翌年五月,“北、南、乙室三府請括富民馬以備軍需,不許,給以官馬”;統和十五年二月戊戌,“勸品部富民出錢以贍貧民”;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四月,“罷奚五部歲貢麕”;十月,“罷奚王諸部貢物”*《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39、141、144、146、149、150頁。。
筆者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徵引文獻,是爲説明,這十年間種種措施如此頻繁,在遼朝歷史上實屬罕見。以往學者分析契丹鼎盛時期之出現,多論及澶淵之盟所造就之外部環境。這確屬的論。不過,對於統和中期這十年在内政方面奠基之功,似尚未有人給予注意。筆者認爲,這十年内政在契丹歷史上的作用同樣不可小視,除澶淵之盟外,這應當是承天太后留給遼朝最重要的遺産之一。
二、 深入集權
澶淵之盟的締結,標誌着契丹王朝在對外關係上進入了一個穩定成熟的時期。在制度建設方面,聖宗朝同樣代表了遼朝的成熟期。
聖宗初年,中央集權即表現强勁。統和七年,“馬得臣以上好擊毬,上疏切諫:‘臣伏見陛下聽朝之暇,以擊毬爲樂。臣思此事有三不宜: 上下分朋,君臣爭勝,君得臣奪,君輸臣喜,一不宜也;往來交錯,前後遮約,爭心競起,禮容全廢,若貪月杖,誤拂天衣,臣既失儀,君又難責,二不宜也……’疏奏,大嘉納之”*《遼史》卷一二《聖宗紀》三,134—135頁。另參卷八〇《馬得臣傳》,1279—1280頁。。開泰七年(1018),“禁服用明金、縷金、貼金”*《遼史》卷一六《聖宗紀》七,185頁。。太平五年(1025),“禁天下服用明金及金綫綺;國親當服者,奏而後用”*《遼史》卷一七《聖宗紀》八,197頁。。皇權獨尊,表露無遺。
聖宗時期,是繼太祖朝後契丹部族的又一大調整時期。《遼史·營衛志》云:“聖宗之世,分置十有六,增置十有八,並舊爲五十四部。”*《遼史》卷三二《營衛志》中,376頁。在部族分置、增置的背後,是部族首領向官僚轉變的完成。景聖之交,部族首領不再只從本部選授。《陳昭袞傳》載:“小字王九,雲州人。工譯鞮,勇而善射。統和中,補祗候郎君,爲奚拽剌詳穩。”*《遼史》卷八一《陳昭袞傳》,1286頁。陳氏是漢人,但高度契丹化。用這樣一個人出任奚拽剌詳穩,是很能説明問題的事例。
與此相關,部族首領開始有告身,有明確任期。統和四年,“楮特部節度使盧補古、都監耶律盻與宋戰於泰州,不利”,“以盧補古臨陣遁逃,奪告身一通”*《遼史》卷一一《聖宗紀》二,126頁。。翌年,“涅剌部節度使撒葛里有惠政,民請留,從之”*《遼史》卷一二《聖宗紀》三,130頁。。開泰九年(1020),“(西南招討)奏諦居、迭烈德部言節度使韓留有惠政,今當代,請留。上命進其治狀”*《遼史》卷一六《聖宗紀》七,188頁。。部族首領有俸禄的記載亦出現於此時。《耶律室魯傳》曰:“(統和中,爲北院大王,)以本部俸羊多闕,部人空乏,請以羸老之羊及皮毛,歲易南中絹,彼此利之。”*《遼史》卷八一《耶律室魯傳》,1283頁。另參卷六〇《食貨志》下,929—930頁。又《蕭觀音奴傳》云:“統和十二年,爲右祗候郎君班詳穩。遷奚六部大王。先是,俸秩外,給獐鹿百數,皆取於民,觀音奴奏罷之。”*《遼史》卷八五《蕭觀音奴傳》,1314頁。
中央對部族首領的控制與監督空前加强。統和四年,“北大王帳郎君曷葛只里言本府王蒲奴寧十七罪,詔橫帳太保覈國底鞫之。蒲奴寧伏其罪十一,笞二十釋之。曷葛只里亦伏誣告六事,命詳酌罪之。知事勤德連坐,杖一百,免官”*《遼史》卷一一《聖宗紀》二,125頁。。《耶律勃古哲傳》載:“遷南院大王。聖宗即位……兼領山西路諸州事。統和四年,宋將曹彬等侵燕,勃古哲擊之甚力,賜輸忠保節致主功臣,總知山西五州。會有告勃古哲曲法虐民者,按之有狀,以大杖決之。”*《遼史》卷八二《耶律勃古哲傳》,1293頁。又統和六年(988),“奚王籌寧殺無罪人李浩,所司議貴,請貸其罪,令出錢贍浩家,從之”*《遼史》卷一二《聖宗紀三》,130頁。。《刑法志》亦載:“五院部民有自壞鎧甲者,其長佛奴杖殺之,上(聖宗)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遼史》卷六一《刑法志》上,939頁。太平六年(1026),“詔北南諸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録;其不廉直,雖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其内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遼史》卷一七《聖宗紀》八,200頁。。部族首領的職權相應大爲削弱*按《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6頁),統和十三年,“北、南、乙室三府請括富民馬以備軍需,不許,給以官馬”。,部民亦轉變爲編户*如《遼史》卷一四《聖宗紀》五(159頁),統和二十一年,“通括南院部民”。。
另一方面,契丹部族的農業化也在持續深入發展。統和三年(985),“帝嘗過槁城,見乙室奧隗部下婦人迪輦等黍過熟未獲,遣人助刈”*《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924頁。。統和十五年,“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9頁。。又《食貨志》云:“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衆,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糺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926頁。關於此事,《耶律昭傳》有詳細記載:
會蕭撻凜爲西北路招討使,愛之,奏免其役,禮致門下。欲召用,以疾辭。撻凜問曰:“今軍旅甫罷,三邊宴然,惟阻卜伺隙而動。討之,則路遠難至;縱之,則邊民被掠;增戍兵,則饋餉不給;欲苟一時之安,不能終保無變。計將安出?”
昭以書答曰:“竊聞治得其要,則仇敵爲一家;失其術,則部曲爲行路。夫西北諸部,每當農時,一夫爲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糺官之役,大率四丁無一室處。芻牧之事,仰給妻孥。……爲今之計,莫若振窮薄賦,給以牛種,使遂耕獲。……”*《遼史》卷一〇四《耶律昭傳》,1454頁。
聖宗後期,“西蕃來侵,詔議守禦計,命(耶律)唐古勸督耕稼以給西軍,田於臚朐河側,是歲大熟。明年,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斗米數錢”*《遼史》卷九一《耶律唐古傳》,1362頁。。聖宗甚至鼓勵部族發展商業*《遼史》卷六〇《食貨志》下曰:“(聖宗統和中)詔以南、北府市場人少,宜率當部車百乘赴集。”929頁。。
對於州縣,聖宗朝同樣是大變革期。統和八年,“詔東京路諸宫分提轄司,分置定霸、保和、宣化三縣,白川州置洪理,儀坤州置廣義,遼西州置長慶,乾州置安德各一縣。省遂、嬀、松、饒、寧、海、瑞、玉、鐵里、奉德等十州,及玉田、遼豐、松山、弘遠、懷清、雲龍、平澤、平山等八縣,以其民分隸他郡”*《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0頁。。開泰二年(1013)二月,“詔以麥務川爲象雷縣,女河川爲神水縣,羅家軍爲閭山縣,山子川爲富庶縣,習家砦爲龍山縣,阿覽峪爲勸農縣,松山川爲松山縣,金甸子爲金原縣”;四月,“詔從上京請,以韓斌所括贍國、撻魯河、奉、豪等州户二萬五千四百有奇,置長霸、興仁、保和等十縣”*《遼史》卷一五《聖宗紀》六,173頁。。斡魯朵提轄司屬户轉爲編户,説明州縣已被中央牢牢控制在手中。
按《邢抱樸傳》:“(統和)十年,拜參知政事。以樞密使韓德讓薦,按察諸道守令能否而黜陟之,大協人望。”*《遼史》卷八〇《邢抱樸傳》,1279頁。統和十二年,“詔州縣長吏有才能無過者,減一資考任之。”*《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4頁。開泰元年(1012),“詔諸鎮建宣敕樓”*《遼史》卷一五《聖宗紀》六,172頁。。開泰八年(1019),“詔諸道,事無巨細,已斷者,每三月一次條奏”*《遼史》卷一六《聖宗紀》七,186頁。。
中央頻繁派遣專使,巡行地方。統和九年閏二月,“遣翰林承旨邢抱樸、三司使李嗣、給事中劉京、政事舍人張幹、南京副留守吴浩分決諸道滯獄”;三月,“復遣庫部員外郎馬守琪、倉部員外郎祁正、虞部員外郎崔祐、薊北縣令崔簡等分決諸道滯獄”;統和十四年,“詔參知政事邢抱樸決南京滯獄”;開泰二年,“遣北院樞密副使高正按察諸道獄”;開泰五年(1016),“以政事舍人吴克昌按察霸州刑獄”;次年,“遣禮部尚書劉京、翰林學士吴叔達、知制誥仇正己、起居舍人程翥、吏部員外郎南承顔、禮部員外郎王景運分路按察刑獄”*《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41、148頁;卷一五《聖宗紀》六,173、178、180頁。。
聖宗朝對州縣全面深入的控制,還體現在東京地區的變化上。太平九年(1029),大延琳叛,“殺(東京)户部使韓紹勳、副使王嘉”。本紀云:“初,東遼之地,自神册來附,未有榷酤鹽曲之法,關市之徵亦甚寬弛。馮延休、韓紹勳相繼以燕地平山之法繩之,民不堪命。燕又仍歲大饑,户部副使王嘉復獻計造船,使其民諳海事者,漕粟以振燕民,水路艱險,多至覆没。雖言不信,鞭楚搒掠,民怨思亂。故延琳乘之,首殺紹勳、嘉,以快其衆。”*《遼史》卷一七《聖宗紀》八,203—204頁。大延琳之亂平定後,“連年詔復其租,民始安靖”*《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926頁。。不過,這只是臨時措施,大勢已無可逆轉。
三、 漢化高峰
聖宗朝,契丹漢化也有明顯的深入發展。太后、聖宗均好詩。《遼史·皇子表》世宗子只没條云:“敏給好學,通契丹、漢字,能詩。統和元年,應皇太后命,賦《移芍藥詩》。”*《遼史》卷六四《皇子表》,985—986頁。《聖宗紀》曰:“幼喜書翰,十歲能詩。”*《遼史》卷一〇《聖宗紀》一,107頁。又《蕭樸傳》載:“父勞古,以善屬文,爲聖宗詩友。”*《遼史》卷八〇《蕭樸傳》,1280頁。《蕭撻凜傳》謂統和中,“討阻卜之未服者,諸蕃歲貢方物充於國,自後往來若一家焉。上賜詩嘉獎,仍命林牙耶律昭作賦,以述其功”*《遼史》卷八五《蕭撻凜傳》,1314頁。。
契丹人中出現了一批文士。《耶律八哥傳》云:“幼聰慧,書一覽輒成誦。”*《遼史》卷八〇《耶律八哥傳》,1281頁。《蕭柳傳》曰:“多知,能文……耶律觀音奴集柳所著詩千篇,目曰《歲寒集》。”*《遼史》卷八五《蕭柳傳》,1316—1317頁。蕭孝穆亦有文集曰《寶老集》*《遼史》卷八七《蕭孝穆傳》,1332頁。。又《耶律資忠傳》載:
兄國留善屬文,聖宗重之。……著《兔賦》、《寤寐歌》,爲世所稱。資忠博學,工辭章,年四十未仕。聖宗知其賢,召補宿衛。數問以古今治亂,資忠對無隱。……(開泰)四年,再使高麗,留弗遣。資忠每懷君親,輒有著述,號《西亭集》。……久之,言國舅侍中無憂國心,陛下(興宗)不當復用唐景福舊號*《遼史》卷八八《耶律資忠傳》,1344—1345頁。。
另據《續資治通鑑長編》,宋陝州草澤魏野,屢辭徵召,不求聞達,“爲詩精苦,有唐人風”。對於這樣一位不算太出名的詩人,居然有契丹使者“言本國得其《草堂集》半帙,願求全部”*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七五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三月甲戌條,中華書局,2004年,1714頁。。
太后與聖宗的政治理念,也深深打上了儒家的烙印。《遼史·室昉傳》云:“統和元年,告老,不許。進《尚書·無逸篇》以諫,太后聞而嘉獎。”*《遼史》卷七九《室昉傳》,1271頁。統和十五年,聖宗“獵於平地松林,皇太后誡曰:‘前聖有言: 欲不可縱。吾兒爲天下主,馳騁田獵,萬一有銜橛之變,適遺予憂。其深戒之’”*《遼史》卷一三《聖宗紀》四,150頁。!這哪里像在勸誡一位遊牧契丹人的君主啊!
又《馬得臣傳》曰:“聖宗即位,皇太后稱制,兼侍讀學士。上閲《唐高祖》、《太宗》、《玄宗》三紀,得臣乃録其行事可法者進之。及扈從伐宋,進言降不可殺,亡不可追,二三其德者别議。詔從之。”*《遼史》卷八〇《馬得臣傳》,1279頁。太平七年(1027),“匡義軍節度使中山郡王查葛、保寧軍節度使長沙郡王謝家奴、廣德軍節度使樂安郡王遂哥奏,各將之官,乞選伴讀書史,從之”*《遼史》卷一七《聖宗紀》八,201頁。。是正可謂上行下效。
在王朝的政令賞罰中,儒家的影響有多方面的體現。太平七年,“詔諸帳院庶孽,並從其母論貴賤”;翌年,“詔庶孽雖已爲良,不得預世選。……詔兩國舅及南、北王府乃國之貴族,賤庶不得任本部官”*《遼史》卷一七《聖宗紀》八,201、203頁。。《蕭樸傳》曰:“時太平日久,帝留心翰墨,始畫譜牒以别嫡庶,由是爭訟紛起。”*《遼史》卷八〇《蕭樸傳》,1281頁。《耶律世良傳》載:“練達國朝典故及世譜。上書與族弟敵烈爭嫡庶,帝始識之。”*《遼史》卷九四《耶律世良傳》,1385頁。有趣的是,五代以降,中原譜牒衰落,嫡庶之分漸趨淡化。而在契丹,卻出現了反向的潮流。分段孝行得到表彰。統和元年(983),“民間有父母在,别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有孝於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門閭”*《遼史》卷一〇《聖宗紀》一,112頁。。開泰元年,“前遼州録事張庭美六世同居,儀坤州劉興胤四世同居,各給復三年”*《遼史》卷一五《聖宗紀》六,172頁。。又《趙安仁傳》載:“深州樂壽人,自幼被俘。……開泰八年,與李勝哥謀奔南土,爲遊兵所擒。……聖宗曰:‘小喜言父母兄弟俱在南朝,每一念,神魂隕越。今爲思親,冒死而亡,亦孝子用心,實可憐憫。’赦之。”*《遼史》卷一〇九《趙安仁傳》,1481頁。
統和二十八年(1010),聖宗伐高麗,蕭敵烈諫曰:“國家連年征討,士卒抏敝。況陛下在諒陰(太后崩於上年),年穀不登,創痍未復。島夷小國,城壘完固。勝不爲武;萬一失利,恐貽後悔。不如遣一介之使,往問其故。彼若伏罪則已;不然,俟服除歲豐,舉兵未晚。”史稱“時令已下,言雖不行,識者韙之”*《遼史》卷八八《蕭敵烈傳》,1339頁。。值得注意的是,以喪服未除爲由反對出兵的,是一位契丹人。
婦女被要求恪守儒家倫理。統和元年,“詔賜物命婦寡居者”*《遼史》卷一〇《聖宗紀》一,109頁。。開泰六年(1017),“禁命婦再醮”*《遼史》卷一五《聖宗紀》六,179頁。。《邢簡妻陳氏傳》曰:“陳氏甫笄,涉通經義,凡覽詩賦,輒能誦,尤好吟詠,時以女秀才名之。年二十,歸於簡。孝舅姑,閨門和睦,親黨推重。有六子,陳氏親教以經。後二子抱樸、抱質皆以賢,位宰相。統和十二年卒。睿智皇后聞之,嗟悼,贈魯國夫人,刻石以表其行。及遷祔,遣使以祭。”*《遼史》卷一〇七《邢簡妻陳氏》,1471—1472頁。
與遊牧人貴壯賤老的傳統不同,王朝也相當體恤老者。統和元年,“國舅、政事門下平章事蕭道寧以皇太后慶壽,請歸父母家行禮,而齊國公主及命婦、群臣各進物。設宴,賜國舅帳耆年物有差”;統和四年,“以銀鼠、青鼠及諸物賜京官、僧道、耆老”;統和九年,“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撫高年,禁奢僭”;統和十六年,“婦人年踰九十者賜物”;太平五年(1025),“燕民以年穀豐熟,車駕臨幸,爭以土物來獻。上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飲。至夕,六街燈火如晝,士庶嬉遊”*《遼史》卷一〇《聖宗紀》一,110頁;卷一一《聖宗紀》二,125頁;卷一三《聖宗紀》四,141頁;卷一四《聖宗紀》五,153頁;卷一七《聖宗紀》八,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