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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2016-02-02本刊编辑部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5期
关键词:高利举报人集资

文 本刊编辑部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文 本刊编辑部

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局、网信办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而制定。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和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据悉,被采访的举报线索分为四级。按照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其中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按照规定,一级线索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此外,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因此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要求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1: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

(二)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

(三)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djffjz);

(四)通过电子邮件举报(bjsdfjb@163.com);

(五)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打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0元。

二级线索:50000元。

三级线索:10000元。

四级线索:5000元。

第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

链接2:警惕:民间借贷活动易引发经济犯罪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仅给资金出借人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地方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重视。

一、危害性

1、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

2、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集资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帐、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3、极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绑架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4、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防范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抵制高利借贷的自觉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向群众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受骗上当。

2、严厉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强化对地下钱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取缔和打击。一旦发现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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