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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2016-02-02李欢利李徐林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

李欢利 李徐林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李欢利1李徐林2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物权请求权制度属于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然而由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关系到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即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否继续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存废不仅与当事人利益相关,还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因此本文加强了对物权请求权制度不同观点的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观点和侵权责任模式替代观点,并针对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不足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不足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制度;潘德克顿民法体系;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

我国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等内容,很多学者认为《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于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再次囊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然而两种法律保护的立法选择,给物权法律的适用带来更大的疑惑。目前物权请求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即如果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侵害时,应当采用哪种法律,本文主要针对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

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该体系主张物权请求制度存在,因此我国应当保留物权请求权制度。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如:①物权请求权制度没有担保作用,如果采用侵权责任制度,则难以贯彻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②如果侵权责任制度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则会改变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影响其优先性,致使难以优先保护物权。③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存在构成要件不同,如果侵权责任制度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则会造成侵权行为法体系的不和谐。④物权请求权制度注重对物权人的保护,但不具备谴责性,而且拾得人返还物难以明确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侵权责任制度不适用。

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具备担保作用,因此无需利用侵权责任制度替代,否则会造成侵权责任担保性质难以贯彻。另外物权请求权有着很多侵权责任制度不具备的优越性,而且侵权责任替代观点会给占有的立法归置造成不便。

二、侵权责任模式替代

相对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观点而言,支持侵权责任模式替代观点的学者较少。一般支持侵权责任模式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学者认为,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决定了物权保护应当置于责任法体系中。根据对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考察可知,近年来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因此我国应当主张构建独立的责任法体系。而且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理论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此责任法独立势在必行。目前人们的权利越来越多元化,侵权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加全面。另外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我国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理论研究长达几十年,且适用也超过二十年,因此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具备较强的实践基础。如果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不满足社会发展,则应当注重对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应用,即侵权责任模式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虽然有一些国家实施侵权责任法独立,但并不代表所有的国家都应当主张侵权责任法独立,而且侵权行为之债的财产限制了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另外虽然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具有较强的理论依据,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不能断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必须采用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

三、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和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的不足

(一)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不足

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虽然被认为是民法学体系化的最高成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物权、债权二元结构逐渐受到诟病,如债法体系与请求权体系的混淆。很多学者认为在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中,请求权与债权主要是民法典中所处位置存在不同,因此很容易出现混淆,违反了法律的逻辑自洽性。另外,物权、债权二元结构难以满足实践发展需求,如信托权、股权等无法继续采用物权或债权进行概括,继而导致债权物权化或物权化的债法约定等。欧洲一些民法典针对债权和物权做出了修改,如《荷兰民法典》将债券和物权的严格区分淡化,承认相对所有权。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登记后房屋买卖合同的绝对性效力的规定,并没有严格遵守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

(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不足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与传统民法体系的逻辑主线存在较大的差别,其中侵权责任模式中主张的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将原权利与救济权区分,因此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与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相同,均存在不完美的情况,不能够在民法典中得到贯彻。其中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将原权利与救济权完全区分,会导致法律使用效率降低。如果将原权利保护纳入侵权责任法中,则会导致侵权责任法包含太多内容,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由于救济权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存在差别,救济权主要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而民事责任则需要追究一定的责任,因此一些满足救济权条件的不满足民事责任,难以形成侵权情况。

四、物权请求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由于潘德克顿民法体系民法体系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都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主张对现有民法体系进行完善,起到省时省力的作用。

物权保护是必然的,然后如何对物权进行保护则是物权请求制度存废的关键点。采用不同的物权保护方法,与构建何种民法体系存在极大的关系,如采用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则表明物权请求制度具有存在必要性。如果采用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则由于该种体系并不完善,需要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而且需要避免出现目前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存在的不足。

另外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方式,能够在逐渐完善后的民法体系中得到良好的融入,且不会与原权利与救济权发生冲突。而且物权请求制度的保护方式满足科学性、便捷性、法律适用性等特征,即采用物权请求制度可以在原有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进行改进,有效节约立法资源。保留物权请求权制度既能够满足实践需求,又满足逻辑需求,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与民法体系有直接的关系,无论未来我国民法典采用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都会对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产生影响。我国应当在杜绝物权和债权抽象化思维方式下,通过完善德克顿民法体系,将物权请求权制度和谐融入其中,使其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并满足实践需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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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海芳.我国物权请求权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5,34:203.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14-02

作者简介:李欢利(1988-),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李徐林(1990-),男,汉族,浙江嘉兴人,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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