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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

2016-02-01杨晓蓉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主体

杨晓蓉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

杨晓蓉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苯超标”事件,兰州市5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屡遭拒绝受理,一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诸多议论,该文试从“苯超标”事件谈起,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益诉讼主体的现状和不足,从而论证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公民

发生于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致使当地老百姓的生活受到严重的水污染影响。甘肃省兰州市的五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递交起诉书,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但遭立案庭拒收。得到的答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不符合本条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后数月间,5位居民多次就此通过邮件、微博向兰州市中院、甘肃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投诉“推诿”、“不予出具裁定书”。据参与诉讼的市民代表徐子琦介绍,5位市民分三批发起的上述诉讼屡遭拒绝受理,经多次投诉、反映和媒体关注,遭推诿10个月,几经投诉后,终于在2015年2月17日,5位市民的诉讼分别获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本意是广义上的诉讼制度体系,是指对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且由法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诉讼模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模式的转变,大量新型公害性案件不断涌现,在传统诉讼中公民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现代社会的法制理念和法制思维要求增强法律的可诉性以及为权利的法律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渠道;与此同时,增加公民救济公共利益的新型的渠道和方式,是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的必然要求,并且也为合法利益的维护增加了立法上的空白及法律规定的漏洞;更进一步,赋予公民诉权资格也可以有效的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这都为公民个人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一、公民个人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的必要性

(一)公益诉讼是维护公民民主权利,提高个人维权的积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及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成熟,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以公民为主体的一种新型维权途径,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中。西方法律谚语:“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即:“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管理的模式固然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然而既非唯一的解决方法。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深入人心,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只会让公民更加理性思考、更积极主动的通过文明的方式去救济受损的公益。要将公民主体纳入到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范畴,是赋予公民保护权利最基本的保障,然而,要想更好的保护公民利益并落到实处,要将广大的社会群体得到具体的权利细则,同时还要使相关的法律细则具有相应的可诉性。

(二)公益诉讼能偶降低社会管理和运行的成本

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包括的受害者和未来可能收到伤害的受害者,并且面向的都是不特定的群体。公益诉讼是对公共利益有保护性的诉讼体系,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以此模式可以降低全社会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也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建立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减少政府维稳成本。

(三)公益诉讼能够减少和压缩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数量

公益诉讼在提升公民社会意识的方面具积极有效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显示出公平正义的力量,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公民维权的意识和责任,加大相关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处力度可以减少其侵害行为,也可以压缩侵害公共利益的数量。

二、公民个体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能性

完善和健全公益诉讼的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也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可行性的表现,也是在我国公民个体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宪法规定,同时使公民个体真正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实现权利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民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即便立法相关程序健全和完善.然而社会的发展便是大势所趋。借鉴国外先进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公益诉讼才能真正的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1.

[2]岳光.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D].华中师范大学,2014.5.

[3]秦美伟.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研究[D].山西财江大学,2015.3.

[4]李梦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研究[D].西南大学,2014.4.

[5]戴德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类型化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9.11.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74-01

作者简介:杨晓蓉(1986-),女,甘肃敦煌人,甘肃政法学院,2013级民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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