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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修改之研究

2016-02-01王乐天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王乐天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修改之研究

王乐天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由于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各不相同,一旦发生船舶碰撞的冲突便需要利用冲突规范对其进行间接调整。通过讨论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修改的必要性,来指出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出现的不足与混乱,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分析与讨论来探讨研究海商法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对于船舶碰撞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用利弊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的找到答案。最后,对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海商法修改

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修改的必要性

在我国《海商法》第273条中有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呢,对一般海事侵权的相对规定就显得比较模糊。所以,目前来说,法院只能通过适用《民法通则》第146条有关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解决一般海事侵权的问题,也就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如果对于各种类型的海事侵权的案件均适用于单一的侵权行为地法,貌似也不是解决海事侵权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好的思路,而且对于受损害方的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做到全面彻底,更何况的是目前来说就我国法律中对于侵权行为地的原则的规定并没有做到确认,这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一)侵权行为地法

由于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打下了基础,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要追溯到13世纪,是由宗教法学者和法则区别说学者创立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逐渐提高了其适用范围,并且长期以来一直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综上所述,船舶碰撞属于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最基本的准据法自是合乎逻辑。

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应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所以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的话,就会出现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得作为相应的船舶碰撞发生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情况。

(二)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很容易出现一个弊端就是当事人会采用择地诉讼的方式,来减少或逃避自己的责任。在海事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何国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确定由何国法院来审理某一海事案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二者有密切的联系。由于不同的国家对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使得不同的国家的法院审理同一海事案件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有时会使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变得十分不公平。

三、关于修改《海商法》中涉外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笔者在本论文中希望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条款中出现的不足来进行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对于如何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海商法》中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应把船舶碰撞海事侵权的特殊性的因素考虑进去,船舶的可移动性,船舶碰撞中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于如何解决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只是概括地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船舶碰撞涉及到的不同方面如果适用其自身的准据法应该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对于其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对于其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且属于同国籍的船舶,对于其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船旗国法。

其次,对于船旗国法的弊端改如何解决,笔者认为,解决光船租赁原登记国与船舶缺乏紧密联系的矛盾,因允许承租人申请临时国籍并悬挂新登记国的国旗航行,其前提是原登记国的法律允许并且中止原登记国国籍证书。《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12条规定,被外国租赁的船舶,在承租人所属国允许该船舶登记时,须中止前船舶登记,由此允许其悬挂所属国。由此通过改变船舶登记国的方式,来标识光船租赁期间真正管理控制船舶的船旗国,并由该国法律作为调整船舶的船旗国,并由该国法律作为调整船舶的船旗国,并由该国法律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的准据法,才能体现船旗国法与船舶之间特有关系,符合船旗国法的立法本意。

最后,将原条文中“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修改为“船舶碰撞”。修改的目的在于,扩大冲突规范的范围。冲突规范的结构通常由范围和系数组成,原条文中的范围为“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该范围过窄,因为损害赔偿仅是船舶碰撞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在实践中涉外船舶碰撞的纠纷,还涉及到是否构成船舶碰撞,碰撞责任的认定、划分与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等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彭杰.我国<海商法>中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3(20):71-72.

[2]田园.论海事冲突法中的船旗国法原则[J].法商研究,2001(06):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51-01

作者简介:王乐天(199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