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
2016-02-01侯旭
侯 旭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
侯旭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行使索赔权,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还是必须选择之一诉求赔偿·学界尚有争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常态,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二者在违约赔偿中如何适用?本文主要从二者概念、区别,以及期待利益的限制三方面结合生活实例论证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不可同时要求赔偿。
一、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概念明晰
富勒赔偿理论是信赖利益发展的理论基础。信赖利益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已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甚至投入;或者已部分履行合同;或者虽未履行,但放弃了交易机会,是非违约方付出的成本,对于违约方来说,应当为受损方的“信赖利益”提供补偿,这是信赖利益发展的基础[1]。
期待利益是指在合同按照正常程序履行没有发生违约的状况下,受害人可以获取的利益,此利益以可预见的损害为前提,是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实际上等同于受害人与违约方的合同顺利履行。
二、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
(一)涵义不同
期待利益不仅包括因一方违约为了合同履行付出的费用和成本,还包括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期待利益的外延包含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指没有违约一方为了合同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成本,是切实存在的利益损失。
(二)追求的状态不同
期待利益可看作合同履行的替代,追求的是合同在没有违约顺利履行的情况下达到的状态,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期望得到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对非违约方为履行合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的返还,追求的是合同尚未订立时的状态。
三、期待利益的限制
(一)可得利润因素
显而易见信赖利益的赔偿是没有过多限制的,一证明自己无过错,二证明支出的费用和成本与合同履行有因果关系,即可诉求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是一项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要很多,其中之一是如何证明未来是否能够获得利润,非违约方固然希望选择期待利益来追求过错方的责任,但如何举证期待利益等同于可获得的利润比较困难,期待利益也许会小于信赖利益。
科宾说过,“利润之难于证明,一方面在于债权人能否获得利润取决于多种尚未确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有时很难确定履行的金钱价值”[2]。例如一方为履行生产合同花费2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和工人薪酬,实际所得利润仅为15万元,此时违约方只会赔偿既得利润15万元,而不会赔偿20万元的信赖利益,非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期待利益不仅包括支出的信赖利益,还包括所希望获取的利润,总和必定大于20万元,这种亏本的合同,选择期待利益反而不利于赔偿金的取得,期待利益会对信赖利益产生限制。
(二)精神赔偿因素
另外一方面信赖利益明确解释为支出的费用和成本,而期待利益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3],我国法律对于违约中的精神赔偿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只承认侵权关系中的精神赔偿以及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的精神赔偿,但对赔偿标准也没有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例如当事人报旅行团外出游玩,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单方面违约取消出行项目,当事人为了支出的交通费是信赖利益,希望在游玩时身心得到愉悦是期待利益,此时如何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精神上的损害,显然期待利益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因果关系
侵权法涉及损害赔偿一般要举证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期待利益有相似之处。期待利益对于未来可获得的利润究竟能否达成有限制,假设即使违约方顺利履行合同,达成合同目的,非违约方在订立时可期待的利益也并没有实现[4],因果关系是很难举证的,此时相对于信赖利益,只需证明支出了费用和成本。可期待利益无法达成,也无法举证不会发生风险、期待利益和可得利润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更为合理。
四、可否同时要求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违约方要么追求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要么追求合同履行完毕的状态,二者不可兼得;虽然很多当事人倾向于选择期待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往往受限于可得利润、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不能达成诉求,最终选择信赖利益进行追偿。期待利益虽然外延包括信赖利益,但信赖利益总是少于期待利益并不绝对,正如上文所述亏本合同中期待利益的赔偿显然更有利于违约者。因此不同的案例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只能从中选择一项损害赔偿的诉求。
[参考文献]
[1]韩胜男.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J].法制与社会,2008(03):59.
[2]杨秋颜.依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08.
[3]颜成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1.
[4]刘明洋.论合同法定解除权[D].吉林大学,2007.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48-01
作者简介:侯旭(1990-),女,新疆昌吉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