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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违约方信赖损害赔偿

刘 艳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刘艳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关于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讨论始于富勒,近百年来讨论之声仍不见褪色。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二者的关系,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证明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存在的仍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信赖利益;期待利益

一、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概述

大陆法系将契约利益分为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维持利益。信赖利益指当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无效时,由于非违约方已经因信赖其为有效支付了成本,而由该无效之结果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害[1]。1936-1937年《耶鲁法律杂志》(合刊)上连载了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的长篇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2]。这篇论文首次将合同违约损害的利益分为三类,分别是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具体分析,所谓返还利益,是指由于非违约方信赖违约方的允诺而向违约方交付的价值,可以在违约方因未履行允诺造成违约损害时,由法院判决违约方返还。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违约方允诺的信赖进行了先期行为,并为其支付了成本,这种受保护的利益就叫做信赖利益,可以说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基于信赖利益的,正是因为对合同的实现抱有极大的期待,放弃其他的立约机会,并为本约的实现进行充分的准备,当违约方人不能履约时,才会造成合同相对人的损失或重大损失,使得信赖利益的赔偿十分必要,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合同最大限度地得到履行具有重大意义。期待利益,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信赖利益的基础,就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创造出来的期待的价值。具体来说,在期待利益的求偿案件中,法院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应使违约方尽量实现非违约方的期待,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则需违约方支付这种履行所对应的价值。

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关系

基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知信赖利益其实是比较好计算的,而期待利益则并不好计算。因为期待利益存在于未来,且是一个也许永远不能实现的未来之中,很难对具体的履行结果进行预测从而准确地量化到底合同实现之后会为当事人创造多少利益,况且若是非违约方基于期待利益所付出的信赖利益价值较低,而期待利益的价值大大地超过非违约方已经支付的价值,支付全部的期待利益对违约方来说也并不公平。此处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中对期待利益确定的规则,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即债务人不赔偿不能合理预见的损害,否则即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强人所难,强加义务于债务人了;第二,减损规则,即非违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不能在可以止损的条件下放任损失无限扩大,否则违约方不负责扩大的损失;第三,合理确定规则,通过合理的手段确定具体的损

失;第四,因果关系规则,即损失与违约行为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英美法中的损害赔偿不包括惩罚性赔偿[3],此种态度在富勒的文章中也有体现,惩罚性赔偿往往几倍于损失之数,这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不是在民法领域应该提倡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涉及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时其中两种损失的类别,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可否同时存在?对于非违约方来说,肯定是希望能得到最大的赔偿额度,而对于违约方来说则相反。而法律对此问题该如何衡量?这就需要我们返回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中去。合同违约行为本身是不需要赔偿的,是合同违约行为所造成一定的损害才产生赔偿,于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就是违约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能否同时存在,就看当二者同时存在时,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于违约损害,或者当两者不同时计算时,赔偿金额是否过低与违约损害,坚持“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的损害赔偿原则[4]。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只是对违约损害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的分类方式,我们大可不必纠结于这两种方式的并存与否,而以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直击赔偿结果的正当性。

三、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当交易发生的基础不稳,自然会威胁交易安全。而交易的基础,就是交易双方的信任与信用。这也是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强大生命力的基础。法律的任务即是在陌生人社会中创造最基础的信任,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交易的信任基础得以保障。而在这保障的过程中,法律必须不断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为合同双方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不对任何一方附加过多的义务,也不使任何一方产生不恰当的得利。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一直被探讨了许多年,如今仍有待进一步发掘其深刻社会价值,更好地应用于定纷止争的行动中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288-289.

[2]L.L.FULLER AND WILLIAN R.PERDUE.JR.THE RELIANCE INTEREST IN CONTRACT DAMAGES.THE YALE LAW JOURNAL,1937.

[3]许德风.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对成本费用的损害赔偿[J].北大法律评论,2005:688-706.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定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版社,2000:265.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39-01

作者简介:刘艳(1992-),女,河北廊坊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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