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2016-02-01王炳焱
王炳焱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试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王炳焱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作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内部安全的重要维护力量,人民警察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使特定职权的权力,这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我国刑法或者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中,充分规定了人民警察在一定情况下要积极履行职责,但对于人民警察的自我保护性的规定则不多,这就造成了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之下只能积极的履行职责,对于侵害其自身的行为无法有效对自身进行保护。为了对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保护,应当允许正当防卫的规定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可以适用。本文就针对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相关内容,探讨在行使职务过程中警察的正当防卫问题。
关键词:职务行为;正当防卫;警察职责
我国社会发展在现阶段已经相对平稳,社会稳定程度明显增加,但是在当前我国的警察职业自身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犯罪的复杂化、高智商化以及团体化的特点之下,警察在行使职务的难度和危险程度都有了明显的增加,同时因为我国警力不足的现状,警察执行公务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这就要求我国通过现有法律或者制定法律来充分保障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安全。另外有学者提出警察是具有警具的人员,其可以通过警具来行使职务,那么警察的危险性明显降低,所以没有必要对警察的正当行为进行单独论述,其实警察的行为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的,警察不可能在一些表面不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主动使用警具,警察自身可能遭受的危险性也是突然性发生的,此时不一定来得及使用警具,所以对警察职务行为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允许人民警察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保护自身或者他人的身体、财产权益。
一、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和正当防卫的概述
在理论界的分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人名警察能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正当防卫对国家、人民财产和生命进行保护,这种争议的分歧点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资格,另一个是行为区分,只有充分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对人名警察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做出认定。
(一)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侵害的行为,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对特殊暴力范围可以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但是对一般的防卫行为如果明显超过了限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针对社会公民的一种权力赋予。因为人民警察本身就具有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面积较大,人民警察很难全面的对地区情况进行掌握,因此规定其他公民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正是基于此的规定。
(二)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分析
我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人民警察行使职务行为的目的以及相关职责,从这些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打击范围、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从这一特征来看,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也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如果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是一种不作为的体现,构成范围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但是对于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遇到危险如何进行自身救济缺少规定。
(三)人民警察行使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防卫是一种针对暴力行为的强制措施,在这种措施规定下,人民警察可以行使一定的防卫权利,但是我国相关规定中,针对人民警察正当防卫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人民警察行使正当防卫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警察的自身防卫具有保护自身和控制犯罪的双重性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指对于不法侵害的制止,而人民警察的行为则不仅于此,人民警察在行使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自身进行保护,防止责任受到侵害,同时还应当积极将犯罪人抓捕归案;其次,在防卫手段上人民警察具有更多的选择,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到威胁、攻击时可以采用一定的警具制止犯罪行为,因为警察职业的高危性决定了其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与普通公民不同。
二、人民警察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没有限度的执行,即使是未来制止犯罪和维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人民警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过程中除了特定几类犯罪之外,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人民警察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限度问题其实主要集中在正当防卫的手段方面,比如是否应当适用警具进行防卫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警察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使用警具的方式进行防卫,原因如下:
(一)犯罪的危险程度
普通公民面临的危险与人民警察是有区别的,这和两者的身份有直接的关系,人民警察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普通公民,因为犯罪人在针对公民权益的侵害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针对警察的侵害则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处于对自身安全考虑,很多行为是本能发生的,也是不计后果的,所以人民警察遭受到危险的程度较高,通过使用警具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自己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能够有效的控制罪犯。
(二)使用警具的目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这里主要讲的是使用枪支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并与提高警务战术和射击技能相结合。在某种意义上,警察的防卫权应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原因在于他们本来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一旦这种权力找到借口,偏离了正义的轨道,与一般的违法犯罪相比,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比如,警察在防卫时,如何正确判断自己遇到了生命危险、如何有效避免伤及无辜,这都是必须考虑的。
三、人民警察使用正当防卫的社会性分析
(一)特殊冲突情况下正当防卫权
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特定,那么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其他普通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坏,继而发生冲突,在发生这些冲突之后,人民警察是否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权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以及可以采用多大限度的防卫权、能否使用警具等,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人民警察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控制群众情
绪或者行为的手段,会造成一些不法人员的行为更加嚣张,而如果采用过于强硬的方式,又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恐慌,引起更大的矛盾,综合两者,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从社会稳定性和社会法治的观念出发,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或者不能没有限度的使用警具进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权的具体限度阐释
警察职务行为中即使遇到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情况,也应当考虑防卫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问题。特别是对于老人、妇女、青少年的防卫行为,应当低于必要限度,以保护自身为主要原则,尽量避免重大伤害的发生。在手段上,应当以控制为主,不能因为情绪而产生报复性的攻击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认定
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对人民警察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应成为刑法对人权全面有效保障的一部分。正当防卫会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损害程度也决定正当防卫的性质,司法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警察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不仅是个人行为,还具有职务性质,不能只看是否给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而应当看到正当防卫行为是否会给社会造成了某种不利影响,也就是要强调正当防卫的社会效益。
四、结语
人民警察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民可以完全信任的保护着,在强调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范围保护国家、人民利益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呼吁对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李铁军,周志业.从正当防卫权看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性[J].法律评论,2009.
作者简介:王炳焱(1992-),河南安阳人,河南警察学院,2012级指挥战术系,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1;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