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闻职务行为信息有规可依
2015-04-17
■管理新闻职务行为信息有规可依
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共17条,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7月8日,通过媒体发布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干扰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为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这一规定,有助于划定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为规范管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打下重要基础。
《办法》明确了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的四种行为:(1)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2)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 (3)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4)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 《办法》的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作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 点】
在 《办法》出台之前,我国涉及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方面的法律几乎是空白。虽然从理论上,侵犯商业秘密等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诸民法或知识产权法等实现纠偏,但是这样的法律行动并非专门针对新闻领域,与新闻领域一些特殊性规律并不尽一致。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出台,衔接了国家保密法与新闻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中的法定义务纽带,使新闻从业人员对守密的法定义务第一次完整地指向刑事责任,第一次对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后果作出了清晰的警告。在法定义务的强有力指引下,将激活约定义务的严肃性,双管齐下,将带来一个有序的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机制。
【观 点】
● 《光明日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表明,规范新闻职务行为管理,不但是新闻职业道德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
● 《人民日报》:少数新闻从业人员或是严重缺乏保密意识,将采访中获知的重要涉密信息随意传播,或是出于扬名获利的目的,有意透露职务行为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这也暴露出一些新闻单位存在信息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导正规范,正当其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和静钧:强化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乃当务之急。特别是在传播渠道泛化的新媒体时代,有些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专属性淡化,对单位的忠诚度下降,以致屡屡出现不当使用职务行为信息事件。这不仅对新闻单位造成直接伤害,对新闻从业秩序造成混乱;而且不当使用的职务行为信息中一旦包含国家秘密等涉密信息,将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