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tischismus:是拜物教,还是物神化?
2016-02-01韩许高刘怀玉
韩许高 刘怀玉
Fetischismus:是拜物教,还是物神化?
韩许高刘怀玉*
【摘要】国内外学者通常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概念理解为主体性的社会意识范畴。个别学者一直试图挖掘其客体性社会存在内涵,但囿于旧的翻译术语依然陷在一种有理说不清的困境之中。本文欲从《资本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标题的翻译问题入手,对马克思的“Fetischismus”和“光线”比喻的客体内涵展开词源学和语用学分析,提出新的翻译,以便于证明“商品物神化”指的是商品关系的镜像化形式之谜,不属于主体性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客体性的社会存在范畴;不属于一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而属于一种揭穿“商品的形式之谜”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理论。
【关键词】拜物教;物神特征;商品物神化;镜像形式;客体内涵
马克思一生最重要的著作《资本论》第一卷(1867)已经出版将近一个半世纪了。此书最困难的、也是最著名的哲学问题无疑是所谓的“拜物教”(Fetischismus/ fetishism)批判理论。学界一般认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前后的文本中就已经开始使用“拜物教”这个意识形态批判概念,并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中最终完成其“商品拜物教”批判理论。更为关键的是,学界一般把该书中的“拜物教”概念理解为人们对商品物的迷恋或崇拜,即一种“虚假意识”、“主观幻觉”或“错认”,也就是把“拜物教”概念归于主体性的“社会意识”范畴,继而把《资本论》中的“三大拜物教”批判理论也当作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该理解范式是学界主流,笔者不再一一列举详细内容,其中一例可参看[日]河上肇:《资本论入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3、236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2)的信息,1867年《资本论》德文第一版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末尾论述了商品的神秘特征,并使用了“Fetischismus”这个概念,但并没有把相关内容划为第四节。马克思1872年修订过的德文第二版中开始出现题为“D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are und sein Geheimni?”*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 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 1991, 70. 在学界通行的《资本论》德文版本中,商品一词一般写作“Ware”,但在MEGA2中写作“Waare”。另外,笔者引用的是国内外最常用的1890年《资本论》第四版原文。特此说明。的第四节。于1872-1875年间修订出版的《资本论》法文版中也有单独的第四节,题为“Le caractère fétiche de la marchandise et son secret”,直译即“商品的物神特征及其秘密”,在国内通行法汉译本中则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德]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0页。法文原题参见LeCapital:Critiquedel’économiepolitique,LivrePremier,Leprocèsdeproductionducapital, Ouvrage Publié Sous La Responsabilité De Jean-Pierre Lefebvr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93, 81.。在1886年的英文版中,该节标题为“The Fetishism of Commodities and the Secret Thereof”。《资本论》第一卷最早由郭大力和王亚南先生于1938年译出,1953年由人民出版社修订重版,其中该节标题都译作“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参见《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读书出版社,1938年,第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5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下称“《马恩全集》”)第一版第二版中的《资本论》分别于1972年和2001年出版,也都保留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这个译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8页。。
本文拟以《马恩全集》中文第二版和英文版为重点,考证下列翻译及理解问题。首先,英汉学界对《资本论》修订版该节德语标题“D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re und sein Geheimniβ”*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 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1991.70. 1867年《资本论》德文第一版第一卷第一章末尾论述了商品的神秘特征,并使用了“Fetischismus”这个概念,但并没有把相关内容划为独立的一节,因而没有这个小标题。马克思1872年修订过的德文第二版第一章中开始出现这一节。笔者采用的是最为常用的德文第四版原文。的通行翻译是不确切的,遮蔽了该节论述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汉译者把《资本论》中的“Fetischismus”概念译为“拜物教”虽不算错,却有字面上影响广泛的误导性。因为“拜物教”这个汉语概念属于主体意义上的“社会意识”范畴,而“Fetischismus”原本比喻的是商品形式的神秘特征,属于客体(客观)意义上的“社会存在”范畴。因此,译文和原文之间有一种主客体意义混淆的翻译问题,其根源之一是汉译者把马克思“光线”比喻中的核心概念“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译成了“虚幻形式”,误导读者随之把“Fetischismus”理解为“虚幻”的。本文拟从词源学和语用学分析出发,详细考证《资本论》中的标题翻译和相关内容的理解问题,为“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以及“Fetischismus”找到一个更好的符合马克思实际用法的汉语表达,以期为一般学者更好理解商品的神秘特征提供某些不同的参考意见。
一、国内学者关于“Fetischismus”概念新解之得失及本文提出的问题
自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国外就有一些学者开始挑战第二国际与苏联理论正统,对马克思的“Fetischismus”概念提出了一些突破传统的理论阐发,比如卢卡奇还有同时期的苏联经济学家I·I·鲁宾*Cf. Isak. Illich Rubin,EssaysonMarx’sTheoryofValue(1928), New York: Aakar Books, 2007.以及后来的阿道诺等人,均把它当作现实中占统治地位的“物化”(verdinglichung/reification)现象,1950年代之后的广松涉把它解释为“物象化”,列斐伏尔则把它理解为“具体的抽象(abstraction concretes/concrete abstraction)”*对西方学界相关解读的批评性总结参看:Chris O’Kane,FetishismandSocialDominationinMarx,Lukacs,AdornoandLefebvre, Thesis for Doctor of Philosophy for the University of Sussex, March 2013.。汉语学界对马克思“拜物教”概念的理解模式长期因袭苏联学界主流观点,但从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有学者提出理论质疑。
(一)国内学者对主体意义上的“拜物教”概念的理论质疑及其局限性
1983年范敬凯在《“商品拜物教”并不是拜物教》一文中指出:“商品拜物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拜物教, 二者不能完全等同;马克思只是在一个特定意义上才将商品和一般的拜物教联系起来, 从而形成了商品拜物教的概念。”范文承认“拜物教”是一种“物神崇拜”,但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只是一种比喻,其比喻的重点不在“崇拜”,而在于表明商品具有一种神秘性质,因而“商品拜物教不是一种社会意识或观念形态, 而是私有制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所具有的物的外观, 是商品形式的内在的性质”。*范敬凯:《“商品拜物教”并不是拜物教》,《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
1992年,赵惠明发表了《商品拜物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吗?》一文,把国内学界流行的拜物教理论概括为“社会意识论”,并再次质疑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拜物教”概念的理解“混淆了事物的客观表现形式与人的视神经本身的主观兴奋之间的界限”,“混淆了商品拜物教和宗教的界限”,“混淆了商品的拜物教形态和商品拜物教的观念的界限”。他认为,马克思采用“拜物教”比喻想说明的是商品世界在人们面前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内在关系,后者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虚幻形式”,但这种“虚幻形式”不是“人们视神经本身产生的主观兴奋,而是表现为商品世界外在的客观形式或可感觉形式”。*赵惠明:《商品拜物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吗?》,《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
我们认同以上两位学者对马克思“拜物教”概念的客体内涵的初步挖掘,但同时认为他们的“论证”还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因为“商品拜物教”这个翻译术语“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一种“拜物教”,即一种“社会意识”,所以范敬凯和赵惠明的论题——“商品拜物教”不是一种“拜物教”、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可能会陷入一种“辞不达意”的矛盾困境,从而无法阻止一般学者“望文生义”地把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理解为一种虚假的“社会意识”。
这就是说,一般学者根据汉语词汇来理解“拜物教”,很容易从“顾名思义式的理解”走向“望文生义式的误解”。即便已经有越来越多学者提出了正当的质疑与理论辨析,但仍然达不到“正本清源”的效果。这还得从对德语概念的翻译问题的重新厘定入手,为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找到一个可以顾名思义、但不易“望文生义”的汉语表达。直到2010年代,国内学界对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到底是属于“社会意识”还是“社会存在”范畴依然存有争论,并出现了刘召峰、吴琼等学者对“拜物教”概念的重新辨析,但还没有对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概念进行合理地重新翻译。
(二)国内学界对“Fetischismus”概念的再辨析及其不足之处与本文的论题
刘召峰在其《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辩》一文中,对马克思所用的“拜物教”进行了一番词源学考察,为学术界区分出了马克思使用“拜物教”的三种含义:第一,崇拜意义上的拜物教,即马克思1844年前后所说的“偶像崇拜”意义上的拜物教;第二,错认意义上的拜物教,即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嘲笑或批评其他经济学家持有的“幻觉”、“错认”或“拜物教观念”;第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拜物教”,即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论述的商品客观上具有的“神秘性质”。刘文明确指出《资本论》及其手稿既考察了作为“社会存在”的商品、货币和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又考察了作为“社会意识”的拜物教观念,这二者必须明晰区分开来。*刘召峰:《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为了把“拜物教”概念的不同内涵明确区分开来,最好的方法就是给“拜物教”的不同内涵找一个不同的贴切翻译。但刘文似乎没有发现《资本论》中“社会存在”范畴上的“拜物教”概念不能用汉语“拜物教”一词翻译,依然沿用了旧有术语。术语新译的工作由吴琼在其《拜物教/恋物癖:一个概念的谱系学考察》一文中开了先河,凸显了一般学者对马克思“拜物教”概念的误解及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翻译。
吴琼明确地指出马克思所用的“Fetischismus”概念在人类学、宗教学中应该译为“物神崇拜”,但依然在讨论马克思的相关理论时沿用了旧有翻译“拜物教”。其实,一般学者所说的“拜物教”概念就是“物神崇拜”的意思,因而即便把吴文的新译法用于马克思的概念,也只是明确了该词的主体性内涵,避免了把“Fetischismus”翻译为“拜物教”带来的把它理解为一种“宗教形态”的错误倾向。*据笔者所知,马克思学者不会把“拜物教”真的理解为一种宗教,因为马克思明确说过这是一个比喻,但从汉语词汇来看,“拜物教”确实是一种宗教形态,因而不如译为“物神崇拜”,后者更能避免不熟悉马克思的其他学者的望文生义式误解。
但即便把《资本论》中的“Fetischismus”译为“物神崇拜”,还是不能有效避免望文生义性的误解,反而是凸显了这个问题: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Fetischismus”指的是人们对物神(商品、货币以及资本)的迷恋或崇拜吗?马克思到底把什么比作“Fetischismus”?吴琼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类似于一般学者的回答:马克思把人们归于商品的“神秘的、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性质”称为“拜物教”*吴琼:《拜物教/恋物癖:一个概念的谱系学考察》,《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3期。。
我们的疑问是:商品具有可感觉的、超感觉的神秘性质,这跟人们对它的迷恋或崇拜是一回事情吗?等于是汉语意义上的“物神崇拜”吗?商品具有一种超感觉的神秘性质,这可以成为人们崇拜商品的根本原因,但“商品具有神秘性质”这种现象本身是一种社会存在现象,不等于“人们把商品当作物神来崇拜”这种社会意识现象。另外,商品及其使用价值是人手的产物,但商品的使用价值没有神秘性可言,其神秘特征来自于商品采取的价值形式。商品虽然是人手的产物,但商品的价值形式不是人手的产物,而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体现在了商品身上的结果;其神秘特征也不是人手(或人们)归于它的,既不属于一种思想意识行为,也不属于一种物质实践行为,而是商品在自身的交换体系中取得的一种形式规定性,不管处在商品关系中的人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91页。
本文将力图阐明的是,一般学者把马克思的“Fetischismus”的理解并翻译为“拜物教”,只是抓住了“拜物教”概念本身在宗教学领域中具有的词源学内涵,更多地是从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对这个概念的“人本主义异化观式”使用,来解释《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概念,但忽视了它在《资本论》中已经被第一章的整个语境及其比喻性用法附加了新的科学内涵。进而言之,马克思考察问题时会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主体向度和客体向度,但一般学者对“拜物教”概念的理解却只有主体向度的主观内涵,甚至混淆了马克思看待事物的主客体向度。我们将会根据词源学考证和马克思的特殊用法为“Fetischismus”提出一个有待检验的新译法,直接体现马克思的比喻用法的要点及其客体内涵。
二、《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德语标题的英汉翻译问题
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第一卷第一章中已经开始使用“Fetischismus”这个概念。笔者下面将从“Fetischismus”的词根开始进行词源学和语用学分析,为正确理解和翻译这个概念奠定基础。
(一)“Fetisch”的词源学意义及其在马克思著作中的使用和翻译问题
“Fetisch”来自于葡萄牙语的“feitio”,原意为“手工制品”,后来代指非洲原始部落所崇拜的“具有魔力的符咒或护符”,一般代指人们迷恋或崇拜的各种对象,尤其是指被相信为具有魔力或体内驻有神灵的物体*参看Louise J. Kaplan,CulturesofFetishism, 2006, Palgrave Macmillan, pp.1-2.,同时该词也可以表示人们对某物的迷恋或崇拜。正是人们(原始部落)对有形之物的迷恋或崇拜活动把“物”神化了,其结果就是该“物”被当作了“物神”。
“Fetischismus”一词是从“fetisch”引申而来的更为抽象的名词,它更多地不再代指被人们迷恋或崇拜的具体对象,而是表示“物神崇拜”这种现象,其对应面是人们对人格神、理性神的崇拜。“Fetischismus”也可以表示人们(原始部落)“把物神化”的心理过程或社会机制,但不能被理解为理论流派意义上的“拜物主义”。在宗教学领域,法国历史学家德布罗斯(Charles de Brosses, 1709-1777 )于1760年出版了《论物神崇拜》(DucultedesdieuxfétichesouParallèledel’anciennereligiondel’EgypteaveclareligionactuelledeNigritie/UeberdenDienstderFetischengötter)一书,最先把这个词汇用于宗教研究之中,把原始部落民族对各种有形物体的崇拜叫做“物神崇拜”*参看刘召峰:《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在心理学中,“Fetisch”和“Fetischismus”侧重于表示人们对有形物体或其一部分的性兴趣、性迷恋,通译“恋物癖”,比如“恋足癖”。一位学者比较深刻地指出,不仅是马克思,而且马克思同时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都普遍地认为,现代人就像古代人崇拜偶像一样崇拜更为抽象的理性的神。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恋物癖绝对是现代的以商品拜物教为核心的文明挥之不去的诅咒。资本主义虽然取代了原始的、公社的、封建的或父权制经济,但后者却是尚未发展起来的现代拜物教的先驱。现代拜物教形式既是对传统“异端”宗教的唯物主义世俗化重复,又是对它的颠倒。“它重复了结构的转移与忘却因素,却引进了一个新的理性范畴:现代物恋……”*[美]W.J.T.米歇尔:《图像学:形象、文本、意识形态》,陈永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1—252页。
对“fetisch”和“Fetischismus”进行词源学考察之后,我们来看看马克思对它们的一般用法,因为用法本身才能确定该词在文本中的意义,单纯用词源来为概念界定意义可能会走向恩格斯所说的“词源学唯心主义”*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4页。。
马克思毕生对意识形态形象特征的最为著名的隐喻,一个来自于当时刚时兴的摄影中“颠倒的幻相”(比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另外一个是借自于宗教中颠倒的偶像,他对后者的关注是毕生的。马克思早在大学时代的“波恩笔记”(1835)中就对德布罗斯的宗教学著作做了摘录,由此说明马克思的用法是从宗教学而非心理学来的,这种宗教史人类学史研究一直持续到他的晚年*参看TheEthnologicalNotebooksofKarlMarx, ed. Lawrence Krader(Assen, Netherlands: Van Gorcum, 1972, p.89, p.396;并参看[美]W.J.T.米歇尔:《图像学:形象、文本、意识形态》,第238页。。马克思在1842年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提到“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fetisch’”。马克思在《大纲》中把财富的物质化身,也即金银等物叫做“fetisch”,意即“物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用过“Kapitalfetisch”这样的合成词,其内涵是说,资本具有神秘力量,就像“物神”体内驻着一个神灵一样,因而可以比喻为“资本物神”。与此相应,马克思还说过,在生息资本形式上,资本取得了纯粹的“物神”形式,成为一个“主体”、一个“automatische Fetisch”(“自动的物神”)、一个“自行增殖的价值”,因为“利息长在货币资本上就像长在一个物上一样”,已经不需要生产和流通等“中介过程”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43页。。
汉语学界原先把“fetisch”译为“拜物教”,后来改译为“物神”。比如,《马恩全集》第一版把“automatische Fetisch”译为“自动的拜物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41页。,在第二版中改译为“自动的物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441页。。《马恩全集》第一版中还出现过这样的短语或句子“资本的拜物教形态(die Fetischgestalt des Kapitals)和资本拜物教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m Kapitalfetisch)”,“资本取得了它的纯粹的拜物教形式(Fetischfor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上,第441页。。这些合成词在第二版中已经相应地改译为“物神形态”、“资本物神的观念”和“物神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442页。,因为其中的词根Fetisch仍然是指人们所迷恋或崇拜的对象,即“物神”。
《马恩全集》第二版对第一版的译文改动充分说明了,马克思所用的“fetisch”一词应该译为“物神”,这不但具有词源学依据,而且比译为“拜物教”更容易避免让读者从“拜”和“教”两方面去理解作为一种对象的“物神”。笔者下面将根据上文对“Fetisch”做出的词源学和语用学分析,着重分析《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小标题的英汉译法的不妥之处,为进一步考证《资本论》中的“Fetischismus”概念的具体内容奠定新的译文基础。
(二)标题词“D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re”的英汉翻译问题
马克思修订过的《资本论》各个版本中均出现了题为“DerFetischcharakterderWaareundseinGeheimniβ”的一节内容,是国内外学界构建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的文本来源。《资本论》英译本把该节德语标题翻译成了“The Fetishism of Commodities and the Secret Thereof”*Karl Marx,Capital.ACriticalAnalysisofCapitalistProduction, London 1887,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Band 9, Dietz Verlag Berlin, 1990, p.61.,汉语意为“商品拜物教及其秘密”。
这种英语译法值得商榷,因为德语标题中的核心概念“Der Fetischcharakter”在英语中可以找到一个直接对应词“fetish-character”,英译者却把它译成了明显不同的“fetishism”。从词源学分析来看,“Fetischcharakter”可以译为“物神特征”。再根据马克思对它的具体用法来看,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商品具有像物神一样的神秘特征,因而该词不仅可以而且必须译为“物神特征”。英译者把该词译为“fetishism”(汉译“拜物教”或“物神崇拜”)是不确切的,因为它表示的不是人们对物神的迷恋或崇拜。
本文对英语译名的质疑可以在美国和英国学界获得支持。比如,德裔美国学者汉斯-G-埃尔巴(Hans G. Ehrbar)认为,把“Der Fetischcharakter der Ware”译为“The Fetishism of Commodities”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在“Fetischismus”和“Fetischcharakter”之间做出了区分:前者是指(人们)对世界的一个错误理解(a misconception),后者指的“不是一个幻觉而是社会关系的真实特征”(not an illusion but a real characteristic of social relations)*Hans G. Ehrbar,AnnotationstoKarlMarx’s‘Capital’, 2011, http://www.econ.utah.edu/ehrbar/akmc.htm, p.158.。对此,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也给出了同样的佐证:商品拜物教(commodity fetishism)得到了很多学者的阐发,但马克思在那一节中论述的却是“商品的物神特征及其秘密”(“the fetish-character of commodity and its secrets”)。*Chris O’Kane,FetishismandSocialDominationinMarx,Lukacs,AdornoandLefebvre, Thesis for Doctor of Philosophy for the University of Sussex, March 2013, p.57.
我们赞成以上观点,认为可把该德语标题英译为“The Fetish-character of Commodities and the Secret Thereof”(“商品的物神特征及其秘密”)。英译者之所以出现翻译错误是因为他们在翻译标题时借用了马克思正文中的不同概念“Fetischismus”(英译fetishism),来“替换”德语标题中的核心概念“Fetischcharakter”,但这种“替换”体现了译者的一种误解。
汉语学界常用的几版翻译都把该节标题译成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避免了英语译法的明显错误,但对德语标题中的核心概念“Fetischcharakter”的翻译也是不确切的。汉译者把“Fetischcharakter”这个合成词的词根“Fetisch(物神)”译成了“拜物教”,再配以“性质(Charakter)”一词才得到了“拜物教性质”这个译法。但反过来从汉语来看,“拜物教”对应的不是“Fetische”,而是“Fetischismus”。再根据本文上述对“Fetische”及“Fetischismus”的词源学、语用学分析来看,这个译法是不准确的。
汉语译法的不严谨之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直接把“Fetische”错误地译成了“拜物教”,二是先把“Fetischcharakter”的词根“Fetische”错误地替换成了“Fetischismus”,然后再把后者译成了“拜物教”。但不管到底是出于哪种原因,汉语合成词“拜物教性质”都是一个错误的组合,它虽然正确翻译出了“Fetischcharakter”这个概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Charakter”(性质),但却把这个概念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Fetische”译成了或替换成了“Fetischismus”(拜物教)。
这种译法不仅放弃了《马恩全集》第二版把“fetisch”译为“物神”的正确改动,而且容易引起误解的。因为在这个汉语合成概念中“拜物教”指的是人们对某物的迷恋或崇拜,属于主体向度的社会意识范畴,但“性质”这一成分指的是商品的一种性质,属于客体向度的社会存在范畴。请注意,马克思这里所使用的“性质”(Charakter)一词,其本来意思有“图像”与“人格化形象”两个方面*参看[美]W.J.T.米歇尔:《图像学:形象、文本、意识形态》,第243页。:一个是指刻印的与固定的,就仿佛用印刷机器或摄影过程印制的“属性”,也就是刻印的排字-图像-象形性质;另外一个是指其人格化的比喻,被赋予生命与表达属性的物的生命客体。也就是说,这种谜一般的性质指的是一种颠倒性的物神,即有生命的人死去了,而没有生命的自然物或者商品物却被赋予仿佛具有生命力的形象,有生命的人的形象被颠倒的表现为无生命的物,而无生命的物却成了仿佛可以开口说话的人格化的神。因此,这个混合译法为“商品”附加了它作为客体所没有的人类主体行为特征和宗教信仰意味——“拜”和“教”,但商品是被当作物神来崇拜的客体对象,不是去崇拜的主体。商品具有像“物神”一样的神秘特征,这是商品自身采取价值形式之后表现出来的客观神秘性,不等于人们对它的迷恋或崇拜,尽管人们看到它具有这样的神秘力量之后可能对它产生迷恋或崇拜,但这是人们主观上产生崇拜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总之,汉语学界把该节标题翻译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是不确切的,实际上为人们误解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导致以往的理论解读具有方向性的问题。因为这个汉语翻译标题直接遮蔽了马克思相关理论分析的实际内容,甚至混淆了“商品的物神特征”和“人们对商品物神的崇拜”这两个主客体向度方面的不同内涵。比较而言,英语标题错译带来的理论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会直接引导读者从“虚假意识”、“错误理解”或“意识形态”等主体向度的“拜物教”概念来理解马克思,而忘记了他在该节讨论的是“商品的物神特征及其秘密”。
三、《资本论》中“Fetischismus”概念的确切内容及其翻译问题
如上所述,《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的标题不能译为“商品拜物教及其秘密”或“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但由于这个并不确切译出的标题已经广为人知,英汉学界通常所谓的“商品拜物教”理论需要重新进行基础性的概念辨析:马克思在该节正文中确实两次使用过比喻性概念“Fetischismus”,但他所比喻的具体内容指的不是人们对某物的迷恋或崇拜,因而不能用“拜物教”或“物神崇拜”来翻译。为了避免望文生义性的误解,确切传达“Fetischismus”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确切内容,笔者考虑通过分析它的同义词的具体内涵,尝试是否存在新的翻译之可能性。
(一)《资本论》第一次使用“Fetischismus”所比喻的具体内容及其理解问题
《资本论》第一章前三节论述了商品和劳动的二重性以及商品价值的各种表现形式之后,马克思在第四节对该章做了一个总结性设问:“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der rätselhafte Charakter*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 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 1991, 71.)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并自己回答说:“商品的神秘性质”(Der mystische Charakter*Ibid.)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88页。
马克思进一步解释了商品形式之谜的具体内容:“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生产者的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关系,得到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89页。马克思又对此内容做了详细论述:“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并着重强调这“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完全无关的”,“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 1991, 72.)”,就像“一物在视神经中留下的光的印象”一样,“不是表现为视神经本身的主观兴奋,而是表现为眼睛外面的物的客观形式”。随后,马克思为这种现象找一个比喻:在宗教领域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90页。,并最终“把这叫做Fetischismus”*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1991, 72.。
这里,马克思论述的要点在于:第一,物品采取商品的形式,这一形式转换就像光线反映在人的眼睛会产生外物的映像一样,把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反映在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形成一个独立存在的商品世界;第二,商品世界具有自身的生命力和相互关系,不是完全与人无关,而是生产者只要进入商品生产关系就可以感觉到的“虚幻形式”的映像世界;第三,商品世界从人手的产物变成了赋有生命的独立存在的“虚幻”世界,就像宗教世界里“神”也是从人脑的产物变成了赋有生命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前者虽然与人脑无关,但在形成机制和外在表现上都类似于后者,因而被马克思比作宗教领域中的“Fetischismus”。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第一次使用“Fetischismus”一词,其所比喻的要点不在于人们是否迷恋或崇拜人手的产物,甚至也不在于人们会不会对商品世界的“独立化”过程有所意识,而在于商品变成物神,从而具有超感觉的神秘性质。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商品被神秘化”的客观现象,与人们的主体意识无关。对此,马克思在该节中明确说过: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91页。。这也表明,此时被马克思提到的“人们”指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是商品生产关系的一个承担者,是马克思此时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社会生活中的相关行为人,不是进行或不进行物神崇拜的相关主体,所以这里谈不上商品的物神特征是人们归于它们的。而且,因为马克思此时所谓的“人们”是社会关系层面的人,不是物理层面上的人,也不是精神层面上的人,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这里也谈不上“人们”对商品的“迷恋或崇拜”,而只能在社会存在意义上讨论人手的产物变成了独立存在的东西(物神),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被反映在商品物的身体上面的客观现象,也即商品物神化。
对于商品关系的物神化现象,英语学界权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辞典》在汉译为“拜物教”的一个词条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物质的东西具有某些占优势的社会关系赋予它们的特性,并表现出这些特性似乎生来就是属于它们自己的”,“马克思把这比喻为拜物教(fetishism)”;且着重强调“然而,这不是一种确切的类比,因为马克思认为,赋予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物质东西的各种特性都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产物”。*[英]汤姆-博托莫尔主编:《马克思主义思想辞典》,陈叔平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9页。在译为“商品拜物教”的词条中,该书又充分肯定了商品物神化现象的客观性:在生产者面前,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马克思很快指出,这种作为物与物关系的商品关系的现象并不是虚幻的。这种现象不仅存在,而且掩盖了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同上,第104页。而在同一本辞典的“物化”词条中,作者认为可以把物化与拜物教作同义词来使用,并提出在卢卡奇那里,“物化现象或商品拜物教已被区分出两个方面……在客观上,对象与物之间的关系的世界突然出现(商品及其在市场上的运动的世界)……在主观上——只要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人的活动与他本身疏远,它成为一种商品,服从社会的自然规律的非人的客观性”*参看同上书,第500—501页;并参看[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3页。。
“Fetischismus”一词具有客体内涵的文本证据还在于,马克思把它当作这些概念——“der Fetischcharakter”、“der rätselhafte Charakter”、“der mystische Charakter”——的同义词;后者相应地表示商品的“物神特征”、“谜一般的特征”、“神秘特征”,意即商品像“物神”一样体内驻着一个神灵。因而马克思才说人手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形成了一个二重化的副本世界、表象世界。由此可见,该词可以理解为“二重化”、“副本化”或“独立化”。
笔者下面将从马克思第二次使用该词的语境出发,以期为它找到一个更为确切的“客体性”翻译。
(二)《资本论》第二次使用“Fetischismus”概念之内涵及其翻译问题
《资本论》第一章第四节中第二次出现“Fetischismus”概念是在这个句子中:“Wie sehr ein Theil der oekonomen von dem der Waarenwelt anklebendenFetischismus(“拜物教性质”) oder(或)demgegenständlichenScheindergesellschaftlichenArbeitsbestimmungengetäuscht wird, beweist u.a. der langweilig abgeschmackte Zank über die Rolle der Natur in der Bildung des Tauschwerths.”
汉译者把这个句子译成了“商品世界具有的拜物教性质(Fetischismus)或劳动的社会规定所具有的物的外观,使一部分经济学家迷惑到什么程度,可以从关于自然在交换价值的形成中的作用所进行的枯燥无味的争论中得到证明”。熟悉德语的读者可以看到,该句子中出现的“Fetischismus”被不确切地译成了“拜物教性质”。译者出错的原因或许是回想到了该节标题的核心概念是“der Fetischcharakter”,因而把两者进行了错误替换。
更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德语语法,“oder(或)”字前后的内容是同位语关系,因而“dem gegenständlichen Schein der gesellschaftlichen Arbeitsbestimmungen”(劳动的社会规定所具有的物的外观)是对“Fetischismus”的解释性补充说明。换言之,在这一句话中,马克思对“Fetischismus”的具体定义就是劳动的社会规定具有了物的外观。“Fetischismus”在这个定义中是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该怎么翻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读者需要认真理解一下其同位语“劳动的社会规定所具有的物的外观”的客体内涵。
在“Fetischismus”的一长串同位语词组中,容易误导读者的关键概念是“dem gegenständlichen Schein”(物的外观)。“gegenständlichen”的词根是“gegenständ”,意即站在那里的对象或客体,变成形容词之后可以译为“对象的”、“对象性的”、“对象化的”、“客体的”或“客体性的”;而“Schein”本意是“光”,可以引申为“表面”、“外观”、“表象”,恰好符合马克思第一次使用“Fetischismus”时的光线比喻。根据这个词源学分析,“dem gegenständlichen Schein”可以有多种组合译法,比如“对象性的外观”、“对象化的外观”、“客体的表象”。
但不管采取哪个翻译,“Fetischismus”都是客体性的或对象性的,而非主体性的或意识性的,这可以在英汉译文中找到佐证。在英语翻译中,“Fetischismus”的同位语词组被译成了“the objective appearance of the social characteristics of labour”*Karl Marx,Capital.ACriticalAnalysisofCapitalistProduction, London 1887,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9, Dietz Verlag Berlin, 1990, p.72,意思是“劳动的社会特征的客体(客观)表象”,正确地补充说明了“Fetischismus”的客体内涵。汉语翻译“物的外观”也没什么大问题,也能表明“Fetischismus”所指的具体内容就是“劳动的社会特征”的“物的外观”,也即客体性或对象性外观。
既然英汉译者分别把“dem gegenständlichen Schein”理解成“客体表象”和“物的外观”是没有问题的,并确认了它的客体内涵,那么它的同义词“Fetischismus”的客体内涵到底应该怎么翻译呢?
单从词源学分析来看,“Fetischismus”是对“Fetische”这个名词的进一步抽象化,既可以指人们对某物的迷恋或崇拜,又可以指“某物变成了物神”这一客观的社会现象,因而具有不同的主体内涵和客体内涵,可以分别译为“物神崇拜”和“物神化”。但若加上前面的语用学分析,笔者认为,马克思只是把商品“比作”物神,其重点不是人们对它的迷恋或崇拜,而是商品关系神秘化的客观现象:商品作为人手的产物变成了赋有神秘力量的独立存在的东西,也即人们的社会关系“物化”或“对象化”成了商品物之间的关系世界。简言之,马克思是把商品变成物神的现象叫做“the fetischismus of commodity”,这应该被译为客体性的“商品物神化”,而非主体性的“商品拜物教或物神崇拜”。
但读者或许会问,马克思在把商品比作物神之前,首先用光线比喻解释了商品的形式之谜,把它叫做“人们的社会关系在商品物上采取了一种虚幻形式”。这“虚幻形式”不就是主观幻觉或错认吗?“虚幻”的意思不就是主观的吗?换言之,既然马克思在第二次使用“Fetischismus”时说它是“客观表象”,那他为何在第一次使用它时却说社会关系采取了物之间关系的“虚幻形式”?马克思前后两次使用该词是不是有矛盾呢?笔者下面将通过词源学分析表明汉语概念“虚幻形式”是对德语原词的误导性翻译,并通过分析马克思对商品之镜的论述,再次表明“商品物神化”是一种客体性的镜像化现象。
(三)“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的翻译问题及第三次使用“物神化”的客体性
马克思在光线比喻中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采取的商品之间的物物关系是一种“虚幻形式”。笔者现在欲回答的问题是“虚幻形式”的商品关系世界不是主观上的“虚幻”世界,而是客观上的“镜像”世界。
“虚幻形式”一词来自于马克思在第一次使用“Fetischismus”时采用的“光线比喻”,其德语原词是“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 1991, 72.”。从词源学分析来看,该词来自于“phantasmagoria”*Hans G. Ehrbar,AnnotationstoKarlMarx’s‘Capital’, 2011, http://www.econ.utah.edu/ehrbar/akmc.htm, p.172.,指的就是玻璃镜片产生的光学镜像,是专门为英国伦敦1802年开始进行的“光学镜像”展览取的名字,而马克思在1851年确实参观了“水晶宫”的“光学镜像”展览。据此,笔者认为,郭大力和王亚南1953年版《资本论》把该词翻译为“幻想的形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第54页。,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幻觉色彩,不如《马恩全集》中修善过的“虚幻形式”一词较为“客观”。为了强调其客观性,笔者建议把《资本论》中的“die phantasmagorische Form”一词译为“镜像形式”*有关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何以突破简单的照镜子式反映论,而上升到“反视觉中心论”的生产方式性质的“辩证的镜像”高度,从而看破拜物教式的虚假现象,可参看[美]W.J.T.米歇尔:《图像学:形象、文本、意识形态》,第263—264页。。这样一来,读者就可以避免根据“虚幻形式”这四个字来望文生义地或先入为主地认为它是主观的。对于“镜像形式”到底是不是客观的,笔者下面将通过对马克思的“光线比喻”的语用学分析来进行论证。
概括地说,马克思在“光线比喻”中对光、外物及其在眼睛(镜面)中的映像的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解是这样的:外物必须由光线射在外物之上并反射到眼睛里才会被人看到,外物在人眼中的映像不是视神经本身主观刺激的产物,这是一种物理关系。马克思把这个光线折射成像原理用于解释商品关系在“人们的眼睛之镜”中的客观折射现象,即其镜像化现象。
这个比喻的“可比之点”是:生产者的社会关系在人们眼前(眼睛之镜中)呈现为“镜像形式”,这跟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无关,但也不是人们主观心理或意识的产物,商品关系必须像“普照的光”一样存在于人们面前、眼前(不是心中、意识中),才能反射到商品之身体上面,并被人们的眼睛接受成一种映像,即商品关系的“镜像形式”。 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一种神秘力量,在人们眼前留下了堪称物神的客观印象,因为商品关系就像“普照的光”一样,确实射到了劳动产品(外物)之上,把劳动产品变成了商品,又把商品变成了物神,并反射到了人们眼中,形成一个充满奇幻色彩的镜像世界。但归根结底,劳动产品变成商品、商品变成“物神”只是生产关系给它们涂上的神秘色彩,其根源不在于人们对它的迷恋或崇拜,更不在于经济学家们对这种现象的不解或误认。因此,马克思比喻的要点在于说明商品被物神化的客观现象及其秘密,而商品具有这样的神秘特征才可以被比做是一般经济学家误认或理解不了的“物神”。
这个比喻中“不可比”的一点是:商品形式及价值关系作为生产者社会关系的镜像形式是与劳动产品作为物的物理性质完全无关的,因为这里只牵涉到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其在人们眼睛中的“倒映成像”问题。但读者不能根据商品神秘化现象与商品物的物理性质无关,就把商品之镜像形式看作是人们主观幻觉或错认的产物。
回想一下人们照镜子的过程,读者就可以更加理解到,镜像是在人们眼前产生的并进入了人们的眼中,但镜像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产物,不是人们归于它的,也与人们对镜像的惊奇或不解无关,只要人们站在镜子面前就必然会看到自己的镜像客观地存在于镜中。
只有一两岁的婴幼儿才会在镜子中看到自己的镜像之后试图在镜子里面寻找自己本身,成年人一般都不会被镜像所迷惑。相应地,成年的生产者也不会试图在商品中寻找商品的价值,因为生产者本来就在这个商品生产关系之中看着商品镜中的价值关系,他们不对镜像表示惊奇或不解*当生产者对商品镜像产生惊奇或不解,并寻找其成像原理的时候,他们此时的身份就不再是生产关系的物质承担者了。但在《资本论》第一章的语境中,“人们”只是生产关系的承担者,只是马克思的研究对象。,不会在商品镜像中寻找“价值”,因而也就不会在主观上陷入幻觉。
只有一些庸俗经济学家就像婴儿一样看不穿镜像的成像原理,试图在商品的身体里面去寻找其价值,试图在“商品之镜”里面寻找构成其交换价值的“化学物质”,可是马克思认为,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化学家在珍珠或金刚石中发现交换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101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商品形式”的“物神特征(Fetischcharakter)”比较容易看穿,但货币主义者没有看出“金银作为货币代表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不过这种关系采取了一种具有奇特的社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而藐视货币主义的“现代经济学”在考察资本时也依然陷入了一种 “物神化(Fetischismus)”。*Karl Marx,DasKapital,KritikderPolitischenÖkonomie, Erster Band, Hamburg,1890,KarlMarxFriedrichEngelsGesamtausgabe, zweite Abteilung, Band 10, Dietz Verlag Berlin, 1991, 81.译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101页。这是马克思在该节中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使用“物神化”概念,其定义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采取了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货币主义者、重商主义者和“现代经济学”都被“商品物神化”的镜像世界给迷惑了,因而陷入了一种理论幻觉。但即便如此指责他们,马克思也没有把商品物神化现象归于他们的理论幻觉,也没有把他们的理论幻觉比作商品物神化。
与此相应,马克思认为,商品物神化现象作为一种客观的“镜像形式”是用“理解”消除不了的,就像客观的镜像是不可消除的,虽然对镜像的科学理解可以消除“婴幼儿”试图“在镜子里面找人”的主观误认。反过来说,某些经济学家主观的理论错认是可以用“科学发现”揭穿的,马克思揭穿商品物神化现象的秘密就是要揭穿其他经济学家的理论幻觉,虽然马克思自己的科学发现也不能消除客体性的商品物神化现象本身。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第四条中已经论述过世俗社会分裂为宗教“独立王国”的社会根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5页。,在《资本论》中再次提及宗教幻象的时候,其侧重点也是进一步揭示人脑的产物变成赋有生命的“神”的“二重化”过程的社会根源,而不是仅仅像费尔巴哈那样去描述分析人们对某物的信仰或崇拜本身,更不是像庸俗经济学家那样陷入这种客观现象之中,把它当作商品物永恒的内在的自然属性。
对于马克思所说的“虚幻形式”的客观性,西方学界也早有论述,比如G.A.柯亨在论述“物神”的“真实一面”时就指出:它表面上具有的神秘力量不是来自于思想过程,而是来自于生产过程:“虚的表象(false appearance,通译‘假像’)是处在外部世界的,更像是海市蜃楼(mirage,也译‘倒影’)而不像是幻觉(hallucination)”*G.A. Cohen,KarlMarx’sTheoryofHistory:ADefens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15.。 笔者同意柯亨的分析,因而建议将该词译为“虚像形式”,或更加直接地译为“镜像形式”,以便表明它与光线在镜片中的折射成像原理有关。
四、结论:“物神化”不是主体性社会意识范畴而是客体性社会存在范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花了三节篇幅论述了商品及劳动的二重性,商品的交换能力及其价值的神秘来源,然后才把开始论述商品世界何以“二重化”为一个独立存在的“虚幻形式”的物神世界。而在论述商品时,马克思曾把商品A比作表现商品B的价值的镜子,并提到一个人来到世间没有带着镜子,而把“保罗”这个人当作表现人类自身的一面镜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7页。。笔者下面采用这个“镜子”比喻来总结“商品物神化”的客体内涵。
商品本来只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但劳动产品一旦成为商品就具有一种“神秘特征”。这是因为商品就像“镜子”一样把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折射到了自己的身体里面去了,因而也就把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从他们那里拿走了。而且在商品生产社会中,生产者只能通过“商品之镜”看到自身劳动的价值,因而他们也只能通过镜子的折射作用表现出自身的社会关系。但由于镜子的折射成像作用,生产者在镜像中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他们自身的社会关系,而是取得了商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镜像形式。最终,商品之镜倒映出来的镜像世界独立于生产者之外,相互倒映的好像只是商品之间的自然关系。
正是在这个商品镜像世界中,马克思认为商品、货币、资本和生息资本具有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神秘特征,就像“物神”一样体内驻着一个神灵,因而可以“比作”物神。所以,马克思把劳动产品变成商品、商品在其价值形式中变成“物神”,并“独立化”、“二重化”、“副本化”的现象,也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采取商品之间的物物关系的“镜像形式”的现象叫做“商品的物神化”。
马克思认为商品物神化现象是经济学家看不穿的,因而说他们陷入一种“理论迷误”。但马克思并没有把经济学家的理论幻觉,而是把他们所不能理解的商品关系的二重化现象比作“商品物神化”。《资本论》第一章第四节——“商品的物神特征及其秘密”——所论述的主题是揭穿商品物神化现象的秘密和本质:商品世界是商品关系在人们眼中留下的镜像世界,既不是主观意识的产物,又与商品物的物理性质无关,而是像世俗世界分裂为神的世界一样,根源于社会关系的镜像化、物神化、二重化、副本化。
根据旧的翻译术语,读者很容易望文生义地把“商品拜物教”理解为一种物神崇拜,遮蔽了它的客体向度的客观内涵。但笔者已经表明,马克思的“物神化”概念不是主体性的社会意识范畴,而是客体性的社会存在范畴,其“商品物神化”理论也不是一种揭穿人们对商品的迷恋或崇拜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而是一种揭穿“商品的形式之谜”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理论。其实,这也并非什么新的观点,而是最为基本的马克思主义道理。早在上世纪60年代,苏联最权威的《资本论》研究大师卢森贝便再也清楚不过地指出了:“商品拜物教……是一种派生因素,它是由商品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在理论上商品拜物教必须从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引伸出来。”*[苏]卢森贝:《〈资本论〉注释》第1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第103页。但令人遗憾的是,今天却有越来越多的、越来越脱离《资本论》经典语境的、从而越来越玄乎的意识形态化的拜物教批判。
总之,在我们看来,“商品拜物教(物神化)”作为马克思“最有水平”、“最困难的”、因而仍然需要解决的总问题式,主要困难还不在于字面上如何翻译的问题。商品形式作为这个资本主义世界最原始的细胞,这种“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神秘的特殊的物”,是隐喻性地压缩了全部欧洲宗教、神学、文明与形而上学,乃至于政治等等秘密的一个载体或者细胞或者个案。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是被马克思惜墨如金地用了一章甚至是一节就打发了。但正是这样的问题折磨了马克思的一辈子,也因此又折磨了一代又一代那些想成为最聪明的、智商最高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的神经。这个名单上最杰出的头脑自然包括卢卡奇、阿多诺、本雅明、拉康、阿尔都塞、科西克、列斐伏尔、伊里延科夫、索恩-雷特尔、广松涉等等,也包括现在还活着的思想家齐泽克、巴迪乌、朗西埃等人。
马克思最真实的深刻的想法是,商品的价值形式、货币、形而上学、神、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自由等等意识形态观念,它们是现实世界上不可能解决的矛盾的一种表面上的统一性或者掩盖其空洞无物性的虚假存在。人们之所以崇拜这种抽象的神,是想把它固定在某种物的形式之中,使其成为操纵一切的神。马克思认为,问题并不在于商品交换这种物的形式掩盖了它背后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于为何人与人不能够直接发生社会关系,而必须采用这种一般等价值物的抽象物的关系形式。也就是说,困难在于,并不是把人与人之间的物的关系形式还原成为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主观意志关系就万事大吉了,而是在于为何人们把自己的关系通过这种观念化的一般抽象物来表现。
马克思的问题的深刻与难度就在于,他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处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无限展开与表现的现象研究与把握之中,而不能奢望找到一个新的概念或者实践形式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是让人似乎绝望的或者考验人的毅力的无穷无尽的批判思想活动过程。正像马克思并不满意于费尔巴哈把人的自我异化问题通过诉诸于天国与尘世之间的二重化矛盾来解决问题一样,也像他并不满足于黑格尔通过国家形式来解决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问题一样,马克思认为,宗教天国与市民社会尘世之间的矛盾,并不能过简单的消灭天国而把神学还原为人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他同样认为,一般价值形式这种观念物的神秘存在,并不能通过把它直接理解为自然物的关系,或者理解为人与人之间透明的社会关系,就可以解决与消除,而应当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内在的永恒的矛盾产生与转化过程中,才能得到辩证理解与解决。这种解决并不像李嘉图社会主义者想得那样简单,通过消灭货币,通过共同占有社会财富,形成新的共同体就可以解决。这个过程也并不可能通过聚焦于一场总体性革命就可以完成。
这个拜物教(物神化)难题的解决,需要非常细致的日常意识形态与文化等等的研究批判,需要无数次微观具体的生活实践、特别是通过不断地“去资本化”的新的实践惯习的形成培养。这是一个需要漫长而反复的修复才能逐渐克服的痛苦的自然历史过程。所以,马克思有些耐人寻味地告诉我们:“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的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97页。因此,马克思的“拜物教”问题之难在于,它并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或意识形态批判、心理学、教育学问题,而是漫长的细致的反复地“修复”、“纠正”人类历史生活误区的实践问题。
(责任编辑林中)
*作者简介:韩许高,(南京 210023)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3-0030-12
刘怀玉,(南京 210023)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