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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2016-02-01朱红卫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继承权公证处

朱红卫

大连市甘井子区公证处,辽宁 大连 116000



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朱红卫

大连市甘井子区公证处,辽宁大连116000

在我国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公证活动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在我国普法工作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转继承的公证实务逐渐明显化上升,本文主要探究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转继承;公证实务;法律困境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公证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证能够有效避免财产纠纷,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公证实务中,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有效维护权益人的相关继承权利[1]。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可以顺利实施,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法律的瓶颈问题,促进转继承的良好发展,实现对转继承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属于公证发展中的重点内容。

一、转继承内涵概述

转继承主要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以及实际接受前死亡,从而使得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接受继承权的继承制度。其中本应该继承遗产但是在尚未实际继承时死亡的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应该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之内;(2)被转继承人所拥有的继承权应该是合法的;(3)转继承人应该拥有继承权;(4)被转继承人应该没有做出放弃或者接受的相关表示。

二、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否存在转继承问题

针对公证实务中是否存在转继承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公证实务中并不存在转继承问题,主要是由于转继承涉及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公证是对现有事实进行认定,需要对当前的状态进行有效确定。在遗产分配工作中,需要法院对其进行认定[2]。(2)另一种观点是公证实务中不存在转继承问题,主要在于转继承与财产分配具有比较大的联系,转继承需要相关公证机构的公证,同时应该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调查结果,对转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认定。

(二)如何确定转继承人问题

当转继承公证过程中,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在对其进行公证的时候,应该重点分析继承人的有效确定,主要结合以下基本原则:(1)结合公序良俗来有效确定继承人,必须要确保继承人不具有相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样也应该避免违反国家的相关秩序以及一般道德。(3)加强对公民财产与继承权的充分保护。在物权法制定以来,我国法律在对公民私有权等多种方面上的关注逐渐加深,因此,在具体的转继承公证过程中,应该避免违法相关法律,有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4)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5)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6)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7)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8)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三、转继承公证实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必须要做好转继承的公证服务,对公证人员的工作态度有比较高的要求。在对公证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必须要有效促进公证人员专业素养的有效培养,同时必须要结合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获得相关公证机构的支持作用,为转继承公证提供正常、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转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人数进行有效确定

在转继承的工作过程中,必须要首先处理此项问题,能够避免公证的遗漏。公证人员可以采用的方法为:询问当事人,具有高效性,但是容易发生隐瞒情况,影响到确定数目的准确性。还可以采用走访调查的方法,相对来说效率比较低下,同时具有较高的准确度[3]。公证人员还可以去相关机关进行查询,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在转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进行具体分析。在被继承人遗嘱中,如果存在对某些转继承人的排除现象,则不需要对转继承人公证情况考虑在内。一旦被继承人,并未订立遗嘱,则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工作,一定要保证继承公证的公正、公平、真实性。

[1]杨帅.论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配偶之地位——以一件继承公证为例[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03(09):35-37.

[2]陈剑新.被转继承人之配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析——兼评继承财产夫妻共有制的不合理性[J].发展研究,2010,11(08):101-102.

[3]大同市御诚公证处石桂华.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区分[N].山西经济日报,2015,11(17):06-07.

D923.5

A

2095-4379-(2016)27-0167-01

朱红卫(1962-),女,汉族,山东蓬莱人,本科,四级公证员(初级职称),大连市甘井子区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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