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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

2016-02-01

兵团工运 2016年4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民事行为代理人

维权·保障

什么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和已达法定成年年龄,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确定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法律仍赋予其当事人的资格,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认定该职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但由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缺乏或没有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其参加仲裁活动的权益只能由其代理人行使。在为这些当事人确定代理人时,仲裁委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确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其次,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如何为涉及死亡职工利益劳动争议案件确定代理人?

死亡职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已消失,从而也就不能作为当事人一方继续存在。但劳动者死亡后,若其生前所参加的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还未得到处理的,就需有代理人帮助其处理相关事务。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时,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不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各地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这种区别。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如何认定被申请人资格?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但无论怎样变更都不应该导致劳动权利义务的消灭。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终止的如何认定被申请人资格?

用人单位的终止,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终止的,如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如何认定申请人资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认定当事人资格?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者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新单位能否被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之所以列为第三人,是因为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不是另一方主体,也就不能成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但新用人单位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犯了原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它在仲裁和诉讼中只能依附于劳动者一方,通过支持劳动者一方来达到减轻责任的目的。

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申请人?

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栏目责编: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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