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完善的思考
2016-02-01邱頔
邱 頔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铁岭技师学院),辽宁 铁岭 112008
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完善的思考
邱頔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铁岭技师学院),辽宁铁岭112008
摘要:当前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行政诉讼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表述了对完善当前行政诉讼实施过程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存在问题;思考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都有了显著的提高,而且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调整了公民和官的关系,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了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很多非正常撤诉的案件
我国有很多行政诉讼案件,也不乏有很多撤诉案件,在所有撤诉案件中,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常撤诉案件,另一类为非正常撤诉案件,而且这其中非正常撤诉案件居多。造成行政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的原因可归纳为两个:其中一个原因是行政机关运用不良手段对原告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是欺诈,要求原告单方面去撤销告诉,或者行政机关会通过对原告行使诉讼权设置障碍,对原告进行百般刁难,逼迫原告必须撤诉[1]。另一个原因是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为了给行政机关照顾而对原告进行变相调解,行政审判人员会通过说服被告,让被告与原告进行私下调解,来让原告同意撤诉;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直接出面劝服原告或者动员原告来撤销诉讼。
(二)行政审判困难
现今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行政审判困难的问题,造成行政审判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我国的党组织却不能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于是就有了法律空隙可钻,一些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把所有可能被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为,都由党委或者党委书记去执行。这样行政审判机关就没办法对党组织进行行政审判,造成行政审判困难。第二点,权利参与行政审判造成行政审判困难。现在这样的情况真的是屡见不鲜,上级机关或者机关领导,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会通过运用权利来干涉行政审判工作的进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与我国的司法体制有关,因为司法体制的限制和制约,严重的阻碍了行政审判人员去正确和公正的形使行政审判职权。在我国法院与行政机关是包容与依附的关系,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我国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受到了压制,同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行政机关往往掌握着审判机关的人员、钱财、物质等的审批权,具体表现为:一是,当审判机关在发放工资、奖金以及修建办公楼和置备办公设备时都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批;二是,审判机关的人事任命都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执行的;正因为如此,法院审判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总会受到干扰,使得行政审判工作难以独立执行。
(三)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低
行政诉讼案件虽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在不断的增多,但是相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远远不及它们的数量。造成这个情况的原因不是因为行证争议少,而是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低下,没有去和行政机关对峙的勇气或者根本就没想过和行政机关来对峙。造成公民行政诉讼意识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才刚从漫长的封建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人们受到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民不能与官斗,所以一直对于行政机关抱有畏惧和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思想严重的影响了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公民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第一反应就是自认倒霉,然后干吃哑巴亏。由于公民的这种意识,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
(四)行政裁判执行困难
行政裁判执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判定行政机关返还财务;二是,判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三是,判定行政机关赔礼道歉;四是,判定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裁判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些被执行组织经济条件差,没有办法对其执行判决;二是,有些行政机关因为自恃权高位重而无视法院对其执行的判决;三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地方政府会因为各种借口,来阻止法院执行判决。这些原因的存在,造成了法院的行政裁判执行困难。
二、对完善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的思考
(一)对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改革
对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改革,就要从法院的独立性开始入手。将地方各级法院中的行政审判庭单独成立行政法院。将行政法院设立在省会,由行政法院的派出法庭专门负责对省内市、县、区行政巡回审判中的所有行政案件的监督。关于行政法院的人事任命以及经费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的管理方法,在审批国家预算时,专门划出一定比例的预算费用直接给予全国各省、州的审判机关,来确保审判机关在经费以及人事的方面不会受到党政机关的压制,以达到审判机关独立办案的目的。
(二)完善当事人制度,有力的保护诉权
要完善当事人制度,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放宽原告资格。我国现在已经将行政诉讼资格从以前的行政相对人、竞争者、纳税人、环境保护者、行业组织具有原告资格的代表,放宽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都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国家行政诉讼法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尚不明确,所以行政审判人员在放宽原告资格上仍然十分谨慎,这就使得国家放宽原告资格的本意没有得到体现。在对于原告资格的确定中,可以直接定为只要因为行政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的人都具有原告资格。二是,重新界定被告人资格,简化被告制度。重新界定被告人的具体做法是,将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来表述被告改为由“公务法人”来表述被告,这样不仅可以将被告对象完全涵盖,而且也是一种对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简化,进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来简化行政被告制度,具体为一般以做出行为的机关或者官员来作为被告,当无法确定行为主体时就由同级政府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这样做既可以简化确定被告的繁琐,又可以强化政府对其下部门的监管。
(三)健全行政审判程序
要健全行政审判程序就要先做到贯彻正当程序理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建立独立完整的行政诉讼审判程序,使得行政诉讼完全从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二是,完善行政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国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低,来适当的延长行政诉讼起诉的期限,充分保障行政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使救济渠道一直保持畅通。四是,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入手,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五是,明确证明标准,其原则为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其补充为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六是,增设行政简易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动议或者法院审查后采用简易程序,将所有程序都简化,来提高诉讼效率。七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来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济。
(四)完善诉讼执行程序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完善诉讼执行程序与非诉讼执行程序的具体做法有:一是,可以将执行困难的案件交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来负责执行,这样做可以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二是,通过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与做法,来完善我国的执行程序。三是,要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事项保持明确,将法院权限与行政机关权限进行科学的划分,使得行政机关不会干预法院的行政审判,而且可以在法院的权限不够的地方进行援助。四是,加强非诉讼执行审查的程序性,建立执行诉讼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且可以保证公正,因此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树立法律权威。
三、结语
当前的行政诉讼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家和政府以及法院审判机关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采用多种措施和方法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加大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力度以及提高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法学,2013,01:5-20.
[2]刘恒.实施行政诉讼法面临的若干问题探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01:55-62.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78-02
作者简介:邱頔(1981-),女,辽宁铁岭人,本科,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铁岭技师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