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
2016-02-01许东瑾
许东瑾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
许东瑾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棘手的社会问题存在,受害者如何免受其害,妇联、立法者等有关各方一直致力于寻求有效的途径以对受暴者给予及时救济。反家暴法中对“人身保护令”的制度规定给正在遭受家暴却无计可施的受害者带来了曙光。本文对家暴现状以及“人身保护令”的发展进程进行分析,并对立法下其制度的执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司法进程;执行;制度完善
一、家庭暴力之社会现状
“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隐痛,女性、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群体是主要的受害人群,而女性受侵害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发现,“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在某省的相关调查数据中,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省、市(州)、县(市、区)妇联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940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874件,妇女因家庭暴力来访1845件,居婚姻家庭类案件之首,占比31.4%。并且在这1845件家暴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占91.4%。这些数据告诉我们,较大比例的已婚女性深受家暴所害。然而面临家庭暴力,据调查,基于自尊以及传统观念种种因素怯于反抗、忍气吞声是中国受暴女性的普遍反映,但另一方面我国对受暴者寻求救济措施的保障不足使得受害者无从反抗。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历程
“家庭暴力”作为全球问题,反观其他国家,美国妇女受暴后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自我救济;加拿大政府则是通过在社区建立避难所的方式来对急需摆脱家暴环境的妇女提供庇护;英国通过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施暴人记录在案,以便日后警方对其进行监督;法国则是采用严格保护、特殊保护的刑事立法方式。可见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成为了各国制止家庭暴力的工具。
人身保护令制度根据《元照英法词典》的解释,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是指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案件中法院颁发的保护配偶一方面授另一方或子女面授父母虐待的紧急命令。结合实际,具体来讲,是指曾遭受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与受害者接触。人身保护令与其他事后救济措施的追求惩戒效益、给予补偿不同,其作为一种事前救济制度可以让正遭受其害的受暴者中止危险,具有及时性和快捷性。近年来,家暴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有关各方也积极寻求一种有效的手段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及在一定程度对施暴者予以惩戒。在立法者为人身保护令在被正名之前,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适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初步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将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有中国法学会指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对人身保护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虽然有关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有关的文件中寻其踪迹,而在“李某家暴”案中李某妻子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也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但是“无法可依”一直是法官对颁发人身保护令心存顾虑的缘由,受害者对其救济途径的陌生、不信任感也导致人身保护令一直处于无法广泛应用甚至不为人知的尴尬局面。值得庆幸的是,最近在长沙雨花区发生的一起反家暴案件中,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被全国妇联和全国反家暴专家誉为“反家暴全国第一案”。紧随其后,在2015年12月27日颁布、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被明文写入法律成为法定保护手段,在《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正式被成为独立的一章,立法者对申请人的身份、符合颁发保护令的情形、申请方式、保护令的时效问题、保护令具体包含的措施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可以预见,《反家暴法》的出台使人身保护令成为受暴者摆脱家暴的“有力武器”。至此,中国立法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执行完善
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人身保护令将更广泛地应用于司法活动,受暴群体从此有了成文的法律保障。欣喜之余,人身保护制度在有效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权责有限
在《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来源多样,执行任务繁重,《反家暴法》又将其执行重任寄予其身,在本法中,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执行中,是作为一个协助执行者的责任,那么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作为强制力的代表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执行作用同时会因“协助作用”的说法成为相关机关不作为、推诿的理由。可见,无疑只有各级人民法院担负起了执行的重担。
相对于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原本繁重的工作负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反而更能胜任执行者的角色。因此可以通过在各地方基层组织设立一个独立的执行小组,专门对人身保护令进行执行工作,该小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审核筛选组成,且该小组隶属该地方基层组织。通过将执行任务落实到特定组织特定人身上以确保对执行任务的有效落实,以及对执行不力后果进行一定的追责。
(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及职责不明
《反家暴法》只对人民法院提出了送达职责以及执行的职责要求,对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提出了应当协助执行的要求。而针对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及职责上,《反家暴法》并没有相应具体的规定。由于缺少相应的执法导向,立法空白使得执行者在如何执行、执行什么都存在较大的疑惑。
针对执行方式及职责规定空白,在基层组织可以担任执行的主要职责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对执行的方式及职责作出相关规定补充。
1.执行小组应做到及时监督监视被执行人的动态,定期对申请人的生活情况进行追踪,通过电话通讯等高科技设备或者实地走访方的式跟踪了解,以确保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申请人不再受被执行人的暴力侵害或其他形式的骚扰。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若被执行人仍继续对申请人进行施暴或通过其他方式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的,执行机关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训诫,训诫无效的可以对其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及时消除申请人正在遭受的损害。
2.如果申请人在受保护期间再次受到被执行人侵害时,可以随时向执行机关反映请求帮助,执行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求助后,12小时内应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派出人力到达申请人的施暴地点或对施暴者进行人身限制等对受害者进行紧急救济,未在12小时内受理并采取紧急措施的执行机关相关责任者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期限进行严格限制并具体规定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方式以提高执行机关的执行效率,达到人身保护令及时救济的制度设置效果。
(三)加大对新法新制度的宣传
《反家暴法》作为新生法律,人身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设法律制度,公众难免较为陌生或难以接受,这将导致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可以利用其平台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进行宣传,让公众对新制度新救济手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使受暴者在惨遭家庭暴力时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地采取此项制度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威慑,在法院审理相关家庭纠纷案件尚未裁决过程中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一种强制手段对施暴者进行约束,只有在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意识到其暴力行为具有法律后果时,其损害行为才会得到制止。
新制度的出台紧跟其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制度漏洞,对新制度进行相关完善使得“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制度能切实保障受家暴困扰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并得到及时救济。希望本文的浅述能对制度的执行带来裨益。
[参考文献]
[1]霍青.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改进[J].法制与社会,2013(21):193-194.
[2]王晓雪.我国<反家暴法(草案)>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4):118-123.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75-01
作者简介:许东瑾(1994-),女,汉族,广东潮州人,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