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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解读

2016-02-01樊益宏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检察建议民事诉讼完善措施

樊益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解读

樊益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设了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打破了先前以抗诉作为检查监督唯一方式的局面。但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影响却日渐式微,其数量和质量也处在一个双双下降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其内涵是什么?适用边际在哪里?如何界别抗诉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有效扭转其当前的不利局势等问题?故本文拟从以下视角来解读民事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促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发挥其设立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完善措施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从法条到现实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及发条梳理

1.检察建议内涵

检察建议可以分为一般检察建议以及再审检察建议,本质上二者都属于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范畴,但是在内涵上还是略有不同:一般检察建议更多的是在强调纠正违法、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等检察工作。相较于一般检察建议的行使方式及功能更为多元化,再审检察建议的功能更为单一,其目的只有提起再审,与抗诉基本一致。故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理解为一种民事再审监督权。

2.法条梳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再审检查建议的提出以及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修订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条件、主体以及期限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现实可行性

再审检察建议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而减轻申诉人诉累,落实便民原则。再审检察建议只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高效便民;再审检察建议更能发挥其协商性法律监督的优势,体现出对审判权的尊重,有利于在检察工作中建立良好的检法沟通机制;再审检察建议能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结构,适当缓解民行检察工作中的“倒三角”难题。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实现了“同级建议,同级审理”,缓解了上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压力,从而优化了检察机关的资源配置。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数据反应现实效果

根据对2010年之后最高检工作报告关于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情况:

首先,数据显示再审检察建议的总数处在不断变动中,这与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明的是再审检察建议已经发展为一种较为稳定可行的检察监督方式。其次,再审检察建议是抗诉的重要补充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数据总数虽然不及抗诉数量之多,但再审检察建议已经在检察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与抗诉共同构成检察监督实践格局。最后,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采纳率在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从不断提高到有所下降。①201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为70%。虽相较于之前的75.2%,采纳率略有下降,但并不能因此来质疑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意义。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发展——从问题提对策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现实难题

1.再审检察建议在实施中存在各种认识分歧。值得注意的是,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不但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受到了抑制②,由于其强制力不够,法律监督力度较为薄弱。因此对法院启动再审很难像抗诉一样受到法院的同等重视。

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法检两者之间运行不畅。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最终采纳与否很多时候就取决于法院的态度,但是,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原审法院通过启动内部纠错程序否定上级法院已经提出明确意见的案件,这种上下级关系的错位导致人民法院抵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检察院更倾向于选择更具刚性的抗诉。

3.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过多依赖检法关系的协调。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导致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过多依赖检法关系的协调。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再审检察建议需要由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如果检法两家衔接机制没有建立,在实践中还是很难有效发挥立法本意确立之作用。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改进对策

从纳入立法以来,这项制度就不断遭到诟病,很多学者都在质疑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意义。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肯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和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当下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使其发挥作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程序的立法完善

在此次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在健全再审检察建议运作的流程上规定仍有欠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缓解检法之间因监督而产生的对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可以先与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后,再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受理后,应及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并且需要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检察机关在整个过程中也应该做好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记录,对已经发出的检察建议进行跟踪回访。对同级法院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回复的,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2.正确处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虽然新民诉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作出了并列选择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适当的加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对符合监督条件的,首先考虑的是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同级监督。在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合理运用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此外,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上确定了监督在程序阶段可以从裁判生效时段扩展为对诉讼整个程序的监督,但作为监督实施策略也要从具体条件、检察监督的基本职能、目的、实施风险方面考虑,监督应当有重点,而非全面介入。③

3.进一步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及流程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时要坚持“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原则。对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能通过口头建议的可以通过口头建议解决,能通过纠违检察建议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民行检察部门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要严格检察建议制作程序,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形成。要将案件作为准抗诉案件办理,严把案件审查标准,议题标准要达到经检委会讨论的程序性要求,严格落实落实检委会集体讨论制。同时,检察建议也要注重释法说理。

四、结语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此次司法解释重点修改的制度,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相关立法的不足致使其在适用过程中并未达到该制度设立初的目的,由此也需要检察机关不断的实践,积极地探索,与此同时,也需要法院与检察院联合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当下法律条文中相冲突的条款。只有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民行检察监督的软硬兼施,齐头并进,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曹建明检察长2012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②王晓,任文松.民事检察建议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15,23(1).

③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J].政法论坛,2015,33(1).

[参考文献]

[1]王晓,任文松.民事检察建议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15,23(1).

[2]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J].政法论坛,2015,33(1).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69-02

作者简介:樊益宏(1991-),女,汉族,内蒙古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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