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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公证实务中申请人身份识别若干问题探析

2016-02-01金月红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申请人

金月红

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浙江 桐乡 314500



房产委托公证实务中申请人身份识别若干问题探析

金月红

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浙江桐乡314500

摘要:房产委托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传统国内公证业务,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产委托公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给公证机构带来证源和收费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和隐患。

关键词:房产委托公证;申请人;身份识别

近几年诈骗委托公证书进行二手房交易,骗取售房款或房贷的事件屡有发生。此类公证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容易疏忽的地方,尤其是在申请人身份识别的问题上,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申请人的身份是公证员要把好的第一道关,这道关没有把好,后面的步骤走得再好都没用。

一、身份证件的识别

由于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和假证的泛滥,“假人、假证”(即冒名顶替、使用假证件)成为公证员办理房屋委托公证最主要的风险来源,能不能“看准人”成为了每个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中的头等大事。几乎每个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都遇到过持假身份证、假户口薄、或证件虽然是真的但人对不上号的情况。

(一)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识别

按照办证规则的规定,房产委托公证必须委托人本人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身份证作为申请人证明其身份最主要的依据,是必须提交的证据,但同时也是被不良用心之人伪造最多的证件,因此识别身份证真伪对于公证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因此现在公民使用的都是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证相较于一代证,不论是在防伪性能还是技术含量上都不是一代证可比,而且现在的公证机构基本都配备了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对于二代证的真伪基本都采用机器识别,与此前的一代证主要靠公证员凭经验和火眼金睛来识别相比不仅提高了效率,更大大提高了识别率。但对于没有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的公证机构,以及失去磁性的二代证,则只能采用视读的方式来进行识别,方法参考如下:

在一般光线下,平视二代证表面时,表面上的物理防伪膜是无色透明的;上下倾斜二代证,便会看到证件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长城图案,呈橙绿色,将二代证旋转90度,可以看到长城图案呈蓝紫色;在照片正下方能看到“中国CHINA字样”和带纹路的边框。

(二)对于失去磁性的二代证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识别

由于这些证件无法采用机读的方法,故在实践中,除了结合上述视读方法外,我处还借助“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进行下载、打印,同时将查询到的信息、照片与上述证件上的信息进行比对。在此情况下若还不能确认证件真假的,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户口簿、驾驶证或结婚证等证件作为辅助确认手段。

另外,诸如户口簿、驾驶证等证件在实践中造假的概率比身份证小得多,一般不会单独作为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且在部分委托公证中也并非必须提供,故在此不再赘述。

二、冒名顶替的识别

办证实践中,公证员遇到“假人”的情况其实比假证的概率要多得多,对我们执业来讲,“假人”的风险比假证更大,稍不留神可能就会被蒙混过关,导致房产被转卖。因此,我们公证员要时刻注意把好“验明真身”这第一道关。

冒名顶替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委托人可能是确有实际困难而授意亲属、朋友去冒充自己,也有委托人是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而盗用或骗取他人的证件进行冒名顶替。不管是何种情况,都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认真比对委托人的体貌特征,百密总有一疏,假的真不了,公证员要多与委托人进行交流,询问其信息,比如:出生日期、属相、结婚时间、工作单位、孩子的名字、年龄、委托涉及的房产地点等,同时要密切关注委托人的神色变化,看其是否有紧张情绪,是否不敢正视公证员等。假的委托人一般在公证员的连环询问下,都会有心虚的表现,总会有露出破绽的地方。实践中冒名顶替的当事人往往口气强硬,跟公证员胡搅蛮缠,甚至威胁、投诉公证员,但一旦身份被戳穿,又往往编造种种借口为自己的冒充行为寻找台阶。所以,对冒充者来说,即使身份被揭穿,大不了就是公证办不成。由此可见,当事人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造成冒名顶替现象屡屡出现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处里的做法是一旦发现有冒充者,即将其纳入我处的黑名单系统,并将黑名单内嵌进办证软件,这样的话,下次如果此人再来我处办理公证,则系统会自动提示该人的黑名单情况,公证员就可以视情况谨慎办理或拒绝办理。

三、委托人主体的合法性、有效性识别

公证员在对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委托人主体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有效,主要是指委托人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委托中委托人应是房屋完全所有权人;委托人处分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则需征得配偶同意等。除此之外,公证员还应详细询问委托人的真实想法,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了防止“假人”现象发生,还应当对委托人进行摄像拍照,留下影像资料,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委托人身份真实无误。

总之,在笔者看来,“公证无小证”,无论何种公证都应谨慎对待,公证员除了采用以上方法确定委托人身份外,还可以通过亲自到相关部门调查、去查询函、打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确保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有效。

[参考文献]

[1]范晋玲.公证核实工作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公证,2009(12).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65-01

作者简介:金月红(1979-),女,汉族,浙江桐乡人,法律硕士,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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