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6-02-01肖颖慧黄艳羚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肖颖慧 黄艳羚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肖颖慧黄艳羚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随着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法学概念的发展,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其对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价值获得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我国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不断探索阶段。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控制侦查权力、完善证据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尽管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在法律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肯定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权利保障和规制职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只有不断的完善这一制度,确立更加健全的程序规则,才能保障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取得方式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具备了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认识不一。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直是刑事诉讼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建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立法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对于证据的适用在法律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内容。因此,法非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去确定哪些证据包含在法非证据的内涵中。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分类和适用。对证据作出具体规定是为了更好的证明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的真相。证据的基本特是存在客观性、关联性及其合法性。非法证据,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种是指违反了法律对证据的规范而取得的证据。第二种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而取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特点

非法证据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点,非法证据的产生是在收集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提取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律师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取证,依法提供证明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在这样一个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和律师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其所获得的证据也就成为了非法证据。第二点,证据的收集或提供的主体是特定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依据职权对证据进行收集,以及依法取证的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都是证据收集的特定主体。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从法律上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上对与刑讯逼供、诱供以及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取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对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程序上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比较模糊。实体性裁判同程序性裁判在适用的原则、程序、主体和规则方面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体现出二者的差别。

我国法律对有关取得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的程序所作的规定限制较为笼统,物证和书证的排除法律设定的三个条件,如哪些情况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法律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并未对“非法证据”作明确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宪法权利保障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的情况下,非法证据的明确内涵应予以确定。首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空间、方式几乎都不受到限制,其所享有的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使得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限制,往往会发生权力夸张和权利滥用的情况。

其次,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有效监督。最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查机关在进行审查起诉时必须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其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明显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完善

(一)设立侦查规范和建立相应惩罚机制

我国刑法规定虽然在立法上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进行了规定,但是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违法取证行为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刑事侦查还有许多不足之处,而犯罪往往具有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样侦查权的行使存在一系列难以控制的问题。而且我国的法律只赋予公安机关侦查权,并没有对其侦查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于是加快解决侦查过程中对于侦查权的控制很有必要,而要做到有效的控制侦查行为不当,“完善对于非法取证人员和行为的惩戒制度,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以一种看得见的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来实现刑罚主义很有必要”。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责任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主要是保障法律的正确运作,如果存在滥用或者不当适用的情形,有权对其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相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改正,检察机关在人们的心中也是一种正义的象征,人民期待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监督权可以最大限度的规范司法秩序,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所享有的权力较多,可延伸的范围较广,所以很难有效的保障其法律实施的监督权利,而且检察机关一般是积极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得到有罪判决,检察机关总是尽量的罗列证据提供给法院。这样使其非法证据排除的责任不能得到现实。所以明确检察机关的责任十分重要。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我国新刑诉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角度来看,由于庭前会议制度是首次被纳入现行法律,其规定不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这需要我们在庭前会议中贯彻司法调控功能,充分借鉴国外庭前程序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制度运行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解决事项内容和其法律效力问题。

(四)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法中主要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对于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往往有多种刑种并存,而且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一般也很大,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也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法律和程序来对其进行限制。

在司法实践的证据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时也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这不但违背了法官作为中立和消极裁判者的规定,也降低了司法信誉。在司法审判、认定非法证据及其是否排除问题上,法官不可避免的在其所在的立场上存在感情上的偏向,而且多偏向于控方,这样对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来说更加不公平。

五、结语

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这一规则的适用仍在起步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的探讨。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从比较法的角度去看到制度本身的优劣,从而找到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适用方法。另一方面,我们要从多学科角度分析化解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0.

[2]刘玫.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63.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5.

[4]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

[5]孙长永.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7.

[6]黄卓娅.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探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13.

[7]朱卫秦.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139.

[8]庄晓华.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3):88.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98-02

作者简介:肖颖慧(1990-),女,汉族,湖南郴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黄艳羚(1992-),女,汉族,湖南长沙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

猜你喜欢

非法证据
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