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
2016-02-01李莉
李 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
李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作为航次租船合同中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其适用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厘定对于争议的有效解决极为重要。于亚太地区而言,香港是国际海事仲裁的首选地,香港的仲裁条例与1906年英国仲裁法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因此,法定仲裁地的确定对于合同所适用的程序法乃至实体法意义颇为重大。
关键词:仲裁;管辖权;仲裁程序;1996年英国仲裁法
“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与“其他条款参照金康1994年格式租船合同”,这种条款组合在租船合同中尤其在亚洲区域的租船合同中经常出现。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做出特别规定时,上述条款的法律含义的探究极为重要,其确定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国际私法确认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差异。
一、仲裁条款下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概念
(一)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比国际民事争议中准据法的确定要复杂,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并不囿于特定的国内法,还可以是跨国法规则,贸易惯例,商事习惯法,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亦规定了仲裁实体法可以有当事人协议选择,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和非国内法规则。
(二)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海事案件中,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说明适用的仲裁程序法的情况不太常见,大多只约定仲裁的地点。
(三)仲裁法定地点
仲裁法定地点,通常该地点的仲裁程序法适用于该仲裁。
(四)仲裁程序的地点
整个仲裁程序可以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4条第2(a)款定义为,when and where any part of the proceedings to be held。
(五)仲裁的国籍
仲裁的国籍,存在两种观点,裁决作出地原则或者仲裁程序法原则,而裁决作出地原则是主要原则。举个例子,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裁决,且需要拿到中国大陆执行,可能会存在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问题。如果是香港裁决书,应该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1999年两地之间的协议去执行。如果是英国裁决书,应依1958年《纽约公约》去执行。
二、租船合同下仲裁条款的理解
(一)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确定
按照正常理解,仲裁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应该是一致的,去A地仲裁就应该适用A地的实体法,否则会出现仲裁员很难同时熟悉A地的程序法又熟悉第三国实体法律的情况。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均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中冲突法与程序法出现了分离。
英国关于仲裁程序的通说认为,仲裁程序一般依按仲裁进行地国家法律进行。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订约自由,合约当事人一旦成就协议,仲裁员只负责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解释,除非它违反了公共政策,才会去否定个别条文甚至整个合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的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二)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仲裁程序法依法定仲裁地点为准
以沙钢南亚(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大宇物流集团仲裁条款案为例,仲裁的地点和法定仲裁地点不是一个概念,除非双方当事人有重要证据说明其他,否则推定仲裁的程序法应适用法定仲裁地点的法律。在英国法下,可以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几个不同的仲裁地点。不同的地点开庭,并不影响法定仲裁地点及其确定的程序法的适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关于法定仲裁地点第3条,规定为(a)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b)由仲裁机构决定,(c)由仲裁庭决定,兜底条款规定由案件情况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没有将仲裁程序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在没有明示规定的情况下,英国法会做一个重要的推定,认为,若法定仲裁地为香港,即香港与仲裁程序有最密切的联系,除非当事人有重要理由表明其他,否则,推定为仲裁程序法适用法定地点的法律。
确定法定仲裁地点的意义就在于该地点程序法的适用,以及明确了监督的法院。“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这个条款,约定了英国法是实体法,但不能使英国法院成为监督法院。虽然英国法是实体法,但是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其监督的法院为香港法院,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需要在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的时间内香港法院作出救济方式的申请。
仲裁程序法既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又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英国法下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视为内部关系,国家通过法院于参与一个仲裁的人士之间关系为外部法律。香港现行仲裁条例为2003年版本,其有关仲裁人数的规定为: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人数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这与英国1906年仲裁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按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5条第(3)款,独任仲裁员的指认也应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法院作出指认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不发生。英国1906年仲裁法与香港仲裁条例的关于仲裁员指定的差异,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参考文献]
[1]丁伟.论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的主要区别[J].仲裁研究第二辑,2007.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56-01
作者简介:李莉(1983-),女,河北衡水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