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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学专业本科新生批判性思维能力
——典型案例教学设计一则

2016-07-04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教学设计案例

徐 雅

北京城市学院,北京 100083



培养法学专业本科新生批判性思维能力
——典型案例教学设计一则

徐雅

北京城市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应该作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之一,特别是应该在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第一学期开设专门的批判性思维课程,通过批判性思维训练,养成批判性思维习惯,掌握批判性思维技能,从而为学生后续学习法学专业课程、未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思维基础。本文就为批判性思维课程提供一则可供参考的案例教学设计。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案例;教学设计

一、引言

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学人才培养的核心,这一点也逐渐被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重视。普遍认为批判性思维起源于二十世纪初,以1910年约翰·杜威的《我们如何思考》一书的问世为标志。简单来讲,批判性思维是以论证为对象,对论证赖以成立的依据的反思。这里的论证,是一个个具体的、我们认为“为真、为对或为成”的理性相信认知的表达。批判性思维在人类形成理性认知的过程中是一种客观、必要的思维环节。但是,批判性思维的形成和使用并不是一个天然和自发的过程。所以需要对学生进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态度和技能。态度是自觉接受和运用该技能的先决条件,技能是揭示批判性思维该做些什么和如何做。一般来讲,批判性思维的态度包括相信理性;注重事实;勇于否定自我、超越自我;追求公正。批判性思维的思维模式是:首先,确定论证结构;然后,反思语义是否有歧义性、反思理由为什么成立、反思理由为什么支持结论、反思论证为什么全面;最后,进一步探索更合理的结论是什么。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除了培养学生具有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以外,更要具备法律逻辑思维,具有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这一目标正与批判性思维的培养目标天然吻合。[1]所以,在高等法律教育的低年级,最好是一年级就专门开设批判性思维课程,进行专门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对于培养现代化、国际化法律人才是非常必要的。我校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为法学专业一年级学生在进校后第一学期开设了批判性思维课,以下就是该课程教学中取得很好教学效果的一个案例教学。[2]

二、案例内容设计

(一)案例设计依据

本案例源于美国影片《十二怒汉》的剧情,该影片被视为了解美国陪审团制度和理解“排除合理质疑”原则的经典之作。很多法学专业都会选取该影片作为教学案例,但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的新生来讲,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根本无法使学生真正感受影片展现的证伪过程,而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教师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因此,我校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巧妙运用了影片的剧情,把剧情改编成证据清单发给学生,然后让学生把自己假想成该案的陪审团成员,在没有学习任何法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纯粹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对被告进行判决。[3]

(二)案例设计内容

1.案情简介

1954年某日午夜,在美国某公寓楼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死者六尺二寸(一米八八左右),犯罪嫌疑人为死者的18岁的儿子(一米七七左右),在凶案现场被抓获。四个月之后,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经过六天的庭审,死者的儿子被控在午夜用弹簧刀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庭审最后,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的怀疑,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

2.法庭上提供的证据

(1)勘验、检查笔录。1954年某日,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于凌晨零点三十到达凶案现场,发现死者胸口插了一把刀(1号物证),死在自家厨房。在凶案现场死者的尸体旁,警方将被告抓获,随即讯问被告案发时在哪里?被告回答:案发时他在看电影,但完全想不起来那部电影跟演员们的名字了。

(2)鉴定结论。经法医鉴定,伤口为刺创。刺入口为死者胸部,刺创道方向自上向下。该创口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凶器弹簧刀上未发现指纹。

(3)物证。1号证物:凶器——弹簧刀。(如下图所示)

(4)证人证言。1号证人是附近二手货店店主,他的证言: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从我店里买走一把弹簧刀,他指正就是1号物证。他说这不是一把普通的刀子,而是与众不同的,这种刀本地很少见,他的店里只有一把这样的刀子。

2号证人45岁,住在对街、距离凶案现场的公寓楼60英尺(18.3米)的公寓里(如图1)。庭审时,她戴了一副近视眼镜。她的证言:案发时,她躺在床上,睡不着,于是翻身坐起来从窗户往外看,正好看到那孩子(被告)将刀子插进他父亲的胸口,当时的时间是是十二点十分。她说自己是看着那孩子长大的,自己家的公寓跟他家的公寓她只隔了一条电车轨道,当时刚好有一辆电车经过,尽管电车发出轰隆隆的巨大噪声,但是这辆电车上没有乘客,当时车上的灯光全暗,电车一共有六节车厢,她透过最后两节车厢目睹了凶案经过(检方律师证明了透过电车车窗的确可以看到东西,即只要灯光是暗的,你可以看到另一边的景象)。于是,她放声大叫,并且打电话报警。

3号证人75岁,住在凶案现场楼下。法庭上,他穿着破外套,而且因为中风,他的左脚一跛一跛的,走上证人席的步伐缓慢,需要法警的搀扶。3号证人的证言:凶案发生当晚约8时,他听见死者跟儿子曾发生过争吵,但听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然后他听到死者打了他儿子两下,他看到那孩子愤怒地冲出家门。午夜十二点十分,他又听到发生类似争执的吵闹声,他听到那个孩子大叫着:“我要杀了你”,一秒钟后他听见有人摔倒的声音,紧接着他听到楼上传来脚步声,脚步声一路传到了门口,他听到门打开,有人冲下楼,于是他跑到自家大门口,正好看到那孩子冲下楼梯离开,他很肯定自己从卧房到大门口的整个过程只有十五秒(经检方验证,一成年男子从楼上房间跑到下一层楼梯口,即3号证人公寓大门口,需要十五秒左右)。于是,他打电话报警。

(5)被告人供述。他承认当晚他被父亲揍,于是八点钟他跑出家,跑到附近的二手货店买了这把刀(1号物证)。八点四十五分左右他在酒吧前遇到一些朋友,他跟朋友一起聊天,在九点四十五分时离开。在这段时间里,他的朋友能够证明看到了那把弹簧刀。大约十点时他回到家里,在十一点三十分时出门去看电影,并说出了电影和演员的名字。但是没有人能证明他十一点半时离开家,电影院里有也没有人能证明见过他。凌晨三点十分他回到家发现父亲已经死了。约在十一点半到三点十分之间,刀子从口袋的破洞掉了出去,之后他再也没有看到那把刀子。然后,他遭到逮捕,并且逮捕他的两名警官将他丢下楼梯[4]。

三、教学环节设计及展示

(一)批判性思维触点知识复习

本案例教学是安排在确定论证结构、理由为什么成立、理由为什么支持结论三个知识点的教学之后,并且重点考察证据型理由的质疑方法、观点型理由为什么支持结论。在开始教学任务之前,教师会对以上批判性思维触点知识进行复习。

(二)布置课程任务

教师布置课程任务。总任务是请学生回答:“假设你是陪审团成员,请问你认为被告人罪名是否成立?”总任务分解成两个具体任务:任务一,确定案例的论证结构,要求学生分组讨论确定3位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的论证结构;任务二,案例的批判性分析,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对于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你是否相信?如果你质疑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的理由,那么质疑的角度是什么?为什么?”

(三)教学过程展示

1.任务一——确定论证结构

本案例教学中,确定论证结构这个任务的难度是非常低的,学生一般能在10分钟内写出比较标准的论证结构。

(2)2号证人证言的论证结构。论题2:是被告杀死了死者吗?结论2:是被告杀死了死者。理由2:她亲眼看见被告杀死了死者。

(3)3号证人证言的论证结构。论题3:是被告杀死了死者吗?结论3:是被告杀死了死者。理由3.1:他听见被告和死者争吵,并威胁要杀死者,紧接着他听见有摔倒声、脚步声、开门声、冲下楼的声音。理由3.2:他跑到自家大门口,正好看见被告冲下楼梯离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词的论证结构。论题4:是我杀害了死者吗?结论4:我没有杀害死者。理由4:案发时,我不在凶案现场,而是在电影院看电影。

2.任务二——案例的批判性分析

学生在三十分钟左右的独立思考、小组讨论之后,教师可以要求小组派代表进行全部任务汇报,如果课时有限,也可以要求一组分析一个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

(2)对2号证人证言的批判性分析。学生利用批判性思维中质疑“理由为什么成立”的方法质疑2号证人证言的论证结构。具体来讲,2号证人证言的理由属于证据型理由中的“具体感知结果”,质疑的方法是检验影响感知功能形成正确认知的外部条件、主观条件是否具备?

对于2号证人“能够看见被告杀死死者”的结论,学生们提出质疑“如果2号证人近视,在不戴眼镜的情况下,她不可能在午夜透过电车车窗、在相隔18米的对面的楼里看清杀死死者的是被告。”

与前一个任务一样,教师进一步追问:“你们如何证明2号证人没戴眼镜?”一些戴眼镜的学生回答:“老师,我们半夜睡不着起来看窗外发呆的时候不会戴眼镜的。”学生结合生活经验来加强自己的质疑,这是学生在传统法学逻辑课程教学中不容易。

(3)对3号证人证言的批判性分析。与对2号证人证言的质疑类似,学生利用批判性思维中质疑“理由为什么成立”的方法,可以分析出:针对理由3.1,受到对2号证人证言质疑的启发,多数学生都能想到3号证人已经75岁,那么他是否会有耳背的可能呢?如果他的听力不好,他就无法听清被告与死者的争吵声。此时,会有一些观察能力、联想能力强的学生会发出另一质疑,2号证人证言中提到,案发时(午夜12:10),刚好有一辆电车经过、电车发出轰隆隆的巨大噪声,那么3号证人又是如何在同一时刻听清楼上的声音的呢?

针对理由3.2,学生基本都能想到,3号证人75岁而且左脚残疾,走路缓慢,能在15秒钟之内走过将近17米(13+3.7)的距离到达大门口,打开门看到被告冲下楼梯离开吗?此时,教师会追问学生:“那么怎么证明3号证人不可能看到被告冲下楼梯呢”。学生们经过一阵讨论,有的学生开始模仿跛脚的人缓慢走路的样子,让其他小组成员帮忙计算距离和时间,然后兴奋地跟老师说:“老师,至少要34秒,而且我只有18岁,所以3号证人说谎。”学生们同样在没有经过任何刑事法律方面专业学习的情况下,就运用了非常专业的刑侦手段——侦查实验。

(4)对被告人供述的批判性分析。学生利用批判性思维中质疑“理由为什么成立”的方法,可以很容易地分析出:被告在案发时不可能在电影院看电影。因为根据勘查笔录,被告在凶案现场被抓获时,“完全想不起来那部电影跟演员们的名字了”。教师进一步提示:“为什么被告完全想不起来那部电影跟演员们的名字,就证明他没有去看电影呢?”有学生回答:“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刚看完一部电影后,就想不起来电影和演员的名字,而在数月之后才想起来。”教师对学生的回答表示肯定,总结并继续引发思考道:“所以,现在,同学们跟检方的逻辑判断是一致的。你们的质疑的论证结构是:结论——案发时,被告不可能在电影院,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在凶案现场;大前提——一个人不可能在刚看完一部电影后,就想不起来电影和演员的名字,而在数月之后才想起来;小前提——被告不知道那部电影和演员名字。但是,有没有同学能够想出一种合理的解释,说明被告的证词为什么前后不一致吗?”经过一陈沉默后,学生可能无法给出答案。这时,教师提示:“同学们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你熬夜备考,可是当卷子发下来的那一刻,你的大脑一片空白,熬夜复习的内容全部想不起来了。”教师观察学生纷纷点头表示同意,然后继续分析:“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极度恐慌、心里崩溃的情况下,会出现暂时性失忆。本案中,被告被讯问的地点就在凶案现场,父亲的尸体就躺在旁边,可想而知,当时的被告是多么的惊慌失措,大脑出现一片空白是很有可能的。而数月后的庭审上,被告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想起了电影和演员的名字,可以证明被告应该是知道电影和演员的名字。因为被告在案发当日就被抓获,而羁押期间几乎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5]

至此,本次案例教学结束,教师安排学生课后观看电影《十二怒汉》。

四、结论

最终,对这个案例教学的设计目的只是希望学生能够通过任务训练对前面课程的教学内容,即批判性思维的两个质疑角度——理由为什么正确和理由为什么支持结论加深理解,掌握质疑和表达的方法。但是经过精心的案例设计、任务环节设计和营造角色的带入感,自2012年以来,本案例教学经过三轮教学实践,教学效果非常好,特别是最后当学生们按照要求,在课后观看过影片之后,更是对学习批判性思维以和法学专业充满兴趣和信心。这样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使这些法学专业的新生不仅掌握了批判性思维的方法,更形成了批判性思维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专业学习和职业生涯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庞东辉,徐雅,祁颖,刘希庆.批判性思维简明教程[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5,08:15-22.

[2]宋旭光.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1).

[3]陈鑫泉,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理论成就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4]徐莹,伍倩.模拟法庭教学利弊谈[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5]李海霞,谢实龙.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创新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14).

中图分类号:H3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306-03

作者简介:徐雅(1981-),女,北京人,法学博士,北京城市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批判性思维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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