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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

2016-02-01李禄禄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第三人调解权益

李禄禄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

李禄禄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1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该制度的确立完善了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但是该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客体范围比较狭窄、未规定回避制度、缺乏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回避;权益;调解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裁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一种制度①。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比较狭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案件纠纷。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会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冲突。因为这一解决矛盾的方式既快捷又方便,而且还比诉讼成本低。但是如果通过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书和调解书危及到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其是否可以基于此种情况,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给予了详细说明。但是对于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并没有包括在其中,而且也没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阐明。笔者如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没有对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

(二)缺少调解这一结案方式

从新民诉司法解释的二百九十九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案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裁决书,一种是判决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这一结案方式并未在法律规定中加以体现。

(三)缺少对回避制度的规定

在第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案审判的法官是否可以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让法官很难抉择,因为他们不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在第三人的角度看,他们会很容易的认为,法官对他们的异议有看法(因为他们是在否定法官的判决),会造成不公的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申请回避的权利,若果法官真有这种行为,这就很难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四)缺乏惩罚机制

在当今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不但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来损害第三人的现象很多,而且也出现了较多第三人滥用撤销权的现象。而我国只对原审当事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但是对第三人的这种行为,却没有规定惩罚措施。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切实没有保护到原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

如果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和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法官会因为法律没有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相应的措施。而且由于各个法官的知识水平和经验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很容易损害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将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列入其中,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利益。

(二)扩大结案方式

调解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相符,也满足了第三人起诉的目的,而且符合其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通过调解来解决冲突,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对案件当事人来说,能够使当事人在诉讼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对法院来说,能够将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使判决更加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社会来说,能够使社会经济更加快速发展。

(三)建立回避制度

如果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更换审判组织,他们很有可能会因为对案件比较熟悉,以原来掌握的证据作出审判结果。这就使对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建立回避制度。参与原审的法官不能审理此案,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四)建立惩罚机制

国外很多国家都对第三人滥用权利提起诉讼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法国对此现象规定了相应罚款的惩罚,以减少此种情况的发生。而我国对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却未加以防范。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对原审判结果的否定。如果第三人滥用权利提起诉讼,对法院来说,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对国家来说,会破坏社会的稳定,阻碍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拘留两种处罚措施。基于第三人的撤销权比此种情况更加严重,笔者建议,建立的处罚机制不但应当包括上述两种情况,而且也应当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事追究这种惩罚。

[注释]

①陈桂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7.

[参考文献]

[1]陈桂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7.

[2]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J].中国法学,2015(6):263-281.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55-01

作者简介:李禄禄(1991-),女,汉族,山东高唐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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