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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机关人才吸引力的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机关

何 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机关人才吸引力的研究

何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大步推进,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辞职转为律师、法务等。对此,我们不应做过度解读,但确实应当认真思考其中的问题和对策。本文结合相关数据分析司法机关人才流失的真正原因,借鉴国内外司法队伍建设先进经验,为我国司法机关提高人才吸引力、推动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机关;人员流失;人才吸引力

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当今中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人才工作,为依法治国和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此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提到了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以留住人才,如何提高司法机关对于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课题。

一、司法机关人员流失现状

据《人民法院报》统计近5年北京法院系统有500多人调职,离职问题在司法改革时期愈加凸显。

(一)涉及范围较广、数量不断增加

全国数据调查显示:江苏近4年有2402人流出法院,法官有1850人;广东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1600人。近5年上海有近300名法官离职。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人员流失并非只是小范围的问题。

法院离职人数也在逐年增加。以上海为例,法院2013年法官离职数超过70名,2014年达到86名,而仅仅在今年第一季度,就有18名法官辞职,而离职总人数达到50人,接近去年总离职人数(包括法官)一半。

(二)部分地区流失人员呈“高学历、年轻化”倾向

据调查,上海法院2013年离职的法官大多是35岁至45岁,并且学历均较高,其中甚至包括中级法院副庭长这样的资深法官。而在2014年辞职的86名法官中,有63人是身为法院中流砥柱的“70后”,同时,辞职法官中曾经担任审判长的多达17位,硕士以上学历的“高才”占到43人。

(三)法官人员流失去向

法官选择新职业时并未完全偏向所谓的高薪职业。据相关调查显示,从法官流失的流向来看,离职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去其他党政机关,占比为31.6%,调到上级法院的有17.5%,调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的分别为1.5%和1.9%。

法院离职潮的表象下,是司法机关的人才吸引力较弱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逐渐凸显,我们应当重新反思法院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原因分析

(一)基层法院待遇低,缺乏职业荣誉感

基层法院的待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治待遇低。长期以来,法院、检察院在“一府两院”中的宪法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基层法院除院长是副处级,其他人员最高级别是正科级,职级待遇受职数限制。二是经济待遇低。与同样处于县城的工商、税务、林业、电力及银行等部门相比,工资差距较大。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法院和法官的整体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较低。

(二)部分法院工作压力过大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之门得以敞开,此前被立案审查制卡掉的一些案件,也将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案子更多,人数更少,人均工作量更多。

除了案件绝对数量的增多,我们还要关注到区域性因素。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员额制的硬性规定则可能会导致部分区域的员额与案件数量不相适应,导致法官办案压力过大或相对较轻。如珠三角核心地区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超过250件,多的达400多件,而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不足百件,有的才20多件。

(三)选调环境宽松,加快了人员流动

当前,国家人才政策发生了极大变化,选拔人才方式日趋公开透明,干部流动渠道日趋畅通。一是自上而下的选拨机制,加快了人员流动。高中级法院面向本省、本地区或面向全国招纳贤才,这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上级法院审判骨干力量大有裨益,也为基层法院干部走出去提供了方便。优厚的条件对基层法院法官而言,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不少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纷纷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开了原有工作单位,调至经济条件更好的地区。

三、对策及建议

改革当前,司法人员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究竟该如何坚定优秀司法人员的职业信心,稳定基层司法队伍结构,亟须认真对待。结合前文的分析,我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方向完善司法队伍建设:

(一)“节流”——减少优秀办案人才流失

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

由于司法机关职业化的特点,社会对其的期望与一般公务员的也不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可以按照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在合理程度上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待遇。

深圳市在这方面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2014年2月,深圳启动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案,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区别开来成为第四类别公务员,依照独立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并且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酬级别。同时,法院人员也建立了住房保障、医疗保健、退休待遇等制度。院长、庭长也按照其法官等级确定审判工作和薪酬。

由此可见,提高司法人员职业荣誉感不完全是给他们涨工资,而是要通过完善职业保障增加司法职业的吸引力,这样才能留住人才。”

2.根据区域因素调整员额比例

在员额制与经济区域差别之间的矛盾方面,广东省的改革尝试是较为可行的折中之策。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其他地方案少人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接受采访时说,对这种极不平衡的编制、人员构成,目前做法是将39%的员额比例在全省统筹,粤东西北地区不到30%,珠三角地区则突破39%,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逐步达到改革目标。

3.适当提高司法人员薪酬

让法官检察官拿一份体面的工资福利,这是确立司法职业尊严的基础。国外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薪酬标准主要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律师的收入水平。我国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的确定,很难与律师行业进行简单对比,它需要在综合上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法官检察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进行设计,尤其是将工资薪金与办案的数量质量挂钩,以发挥工资对于司法职业的激励功能。

4.妥善解决过渡时期人员去向问题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无法进入员额制的法官何去何从,也是一大难题。对此,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对于不能进入员额的,保留法官身份及等级,并可以协助入额法官办理案件,另行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这也符合法官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同时还要畅通法官入额与出额渠道,保证人才正常流动。

(二)“开源”——增强对新生血液的吸引力

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流失,补充新生血液、吸引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将逐渐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重点。

1.重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意识培养

除了积极配合各政法院校的实习计划,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完善实习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评价奖励机制。鼓励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与法院各项工作,促进单位工作人员对实习生进行耐心、深入的培养,营造健康友好的实习环境,帮助实习生和其他学生形成对于政法系统的理性认识和择业倾向。如果这其中最终有人进入司法机关工作,此前对于实习生的培养也成为对未来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了司法队伍的专业水平。

另一方面,集体实习的学生通常集中在北上广等热门实习地区,可能出现实习热门区域资源紧缺的同时,冷门地区的实习资源又大大浪费的现象。因此,我们建议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能够积极联系政法院校给予实习名额,提供更优良的工作环境,加强法官对学生的指导,增加与法律专业学生的接触,帮助更多高素质人才了解基层司法工作,产生对司法部门的亲切感和归属感。

2.与法学教育结合,增强司法机关形象宣传

司法体制改革是当今中国所进行的一项重大工程,是将对每个人生活产生长远影响的重大举措,民众只有了解相关内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和取得救济。但根据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调查,他们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了解并不深入,由此可能产生对司法工作的误解,片面地认为未来司法人员责任加重、工作压力增大,因此不愿意进入司法部门工作。这对于司法队伍的壮大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除了普通的司法改革内容宣传,司法机关在条件允许时应当支持和鼓励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政法院校的邀请举办讲座或者客串教师,与政法院校共同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增加学生对于优秀政法干警的接触和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理解,强化学生对于政法系统的良好印象,吸引更多有志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加入司法队伍。

3.边远贫困地区提供适当的就业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介绍,高学历层次人才、获得全国或全区各类业务竞赛奖励和入选全国、全区检察人才库的优秀检察人才,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等经济较发达的市级院和城区院。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有必要逐步缩小不同地区之间检察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的差距,并实行待遇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常态化机制。出台更多鼓励优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和急需专门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任职的优惠政策,如对到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工作的优秀检察人才,从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对愿意随调的家属,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适当的安排等,从而增强这些地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改善这些地区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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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42-02

作者简介:何岚(1995-),女,湖南永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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