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案件的几种调解技巧
2016-02-01任运通
●任运通
民事二审案件的几种调解技巧
●任运通
技巧是“术”。讲“术”之前,先分享几个类似“道”的心得:(1)只有一部分民事二审案件适宜并有可能调解,缘木求鱼不可取;(2)进入二审,双方对立已很严重,但一些疲惫不堪的当事人也想尽快有个了结,这是一种契机;(3)没有无故上诉者,准确洞察当事人的心结,就能找到调解的突破口;(4)要相信人都有基本的良知和是非感,在此基础上把事实摆清,把道理讲透;(5)调解往往在无望的情况下出现戏剧性逆转,因此所下的功夫,都不会白费;(6)调解看似费心费力,但一旦成功,当事人息诉言和且省了后续的对抗成本,法官有成就感且省了庭后的案牍工作,对社会和司法都是有益且经济的。下面,结合案例讲几种技巧。
技巧一:当事人自认为受到强权欺凌,可用“即时回应法”,用对双方同等对待的态度,严格执行庭审规则,满足其对公正的心理需求,使其主动让步。
L街道办诉吕某(女)、张某(男)不当得利案。吕张二人系夫妻,L街道办居民,在县城附近承包土地种白蜡树。某县疏水管网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吕张的承包地埋设管道。经清点,需要砍伐树木4000余棵;经协商,按每棵10元补偿。补偿款由县财政拨付,2014 年9月30日由L街道办将4.7万元给付吕张二人,吕张在回执中承诺,3日内将树木清理完毕,否则交由施工队处理。施工队10月1日开始施工,2日施工完毕,实际施工时,因其他原因变更了路线,只占用了吕张承包地的两行树600棵。11月,吕张将剩余树木自行砍伐。L街道办起诉请求吕张返还多付的补偿款,一审法院以“不迁占不赔偿”原则予以支持,判决吕张返还4.1万元。吕张二人上诉称:(1)迁占补偿费系协议取得,L街道办不是诉讼适格主体;(2)施工队提前施工违约,变更路线系他人阻挠造成,与吕张无关;(3)工程自测量到施工历时近半年,在此期间吕张放弃管理,致使苗木干枯荒废,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综上,主张迁占协议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当得利。
二审开庭,L街道办委托干部王某出庭。其陈述了测量、清点、协商、发款的过程;称施工绕开了吕张的地,他们再拿补偿款没有道理;其放弃管理是自己的问题;施工完成后,按领导要求曾多次找吕张协商返还补偿款,甚至提出折半返还,都被吕张拒绝,无奈才起诉到法院。上诉人吕某言辞激烈,声称政府言而无信,以官欺民,一审法院偏袒政府,老百姓有冤无处诉;张某沉默寡言,对损失的树苗非常痛心,对王某充满敌视。
官民纠纷存在敏感性。本案如深究,法律关系很复杂,绝不是简单的不当得利,且吕张二人的实际损失缺少证据,无论维持还是改发,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案件的真正焦点,在于前期双方交涉中形成的对立情绪。
基于此,庭上针对吕某的陈述,明确表示:法院是人民法院,是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地方;在法庭上,你与街道办是平等的;我与你非亲非故,不会偏袒你,我与L街道办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认为我故意偏袒他们,你可以到任何地方去告我;你如果认为今天的审理不公正,我可以再到你所在的社区或承包地现场开庭。吕某表示认可。在随后的调查和辩论中,严守中立,不偏不倚,要求双方严格按照指挥进行发言,抢话的马上制止,跑题的立即打断,把双方陈述中的每个矛盾点都查清,让每名当事人把想说的全部说出来。L街道办的另一名干部和吕张的儿子在下旁听,让他们都发表的意见。最后问吕某对庭审的意见,她表示非常满意,并说一审如果这样细致,就不会闹到这来了。双方同意调解。
背对背调解中,街道办二人又倾诉对吕张做工作的艰难过程,最后闹到无法进门,领导指示原则上不再让步。对他们讲明:从法律上深入分析,不当得利后面还有合同纠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关联,虽然只是口头协议,但因合同磋商和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从群众工作角度分析,你们胜诉,会造成官民严重对立,他们胜诉,会造成政府权威受损,调解是最好的结果。后王某经请示领导,同意在折半返还的基础上再让一些。
吕某和儿子都同意让步,张某与街道办干部曾多次正面冲突,反复强调其损失的树苗,态度一直强硬。后问到树苗砍掉后的去向,却语焉不详。对他们讲明:施工毕竟没有占你们的地,你们的实际损失,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继续开庭,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吕某表示,不能再麻烦法官了,你说多少我们就返还多少。
经过几轮反复调解,最后达成吕张返还街道办1.5万元的协议。
签订调解协议后,向双方强调: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但工作中出现误会和矛盾也在所难免,如果一开始双方就能平心静气、互谅互让,可能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街道办的同志与群众交涉,是他们的正常工作,不管发生过什么冲突,不能对他们个人有成见,今天达成谅解,以后还要支持他们的工作。主持双方握手言和,当庭结案。
技巧二:涉及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案外人,可用“软缠硬拉法”,想方设法把他纳入诉讼,案内矛盾和案外纠纷打包一次性化解。
唐某(男,60岁)诉G家禽公司、梁某、马某提供劳务受害案。G家禽公司建孵化车间,将工程承包给案外人韩某,韩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梁某,梁某又包给马某,马某雇唐某干活。2014年9月某日,唐某在工地上被泵车排放混凝土的管子击伤头部,经鉴定为IX级伤残疾(遗留左眼盲),唐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几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1万元。一审认为,马某作为雇佣活动中的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G公司没有证明韩某有建筑资质,梁某马某均无建筑资质,G公司和梁某有发包、转包中的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不服,上诉称一审遗漏了重要当事人韩某,伤人的泵车是他雇的,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次开庭,G公司无故未到庭,没有开成。向到场的马某、梁某、唐某儿子了解情况,几人对案件基本事实陈述一致,矛头都指向韩某。韩某和其建筑公司都是外地的,有资质,是G公司工程的直接承包人,也是伤人泵车的雇主。韩某平时不在当地,唐某的儿子在事故后多次找他,他都推给梁某解决。梁某是本地人,因转包韩某公司工程,韩某不愿赔偿,梁某也没办法。马某、梁某都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承担一部分,但主要责任应由韩某来承担。问唐某儿子下次唐某本人能否到庭,其儿子表示可以。
事后分析,如几人所讲属实:(1)韩某既要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又要承担转包选任过失责任;(2)韩某有建筑资质,G公司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不能维持;(3)一审没有追加韩某为当事人,二审如改判不能追加,但他可以参与调解;(4)案件标的额不大,发回重审成本太高;(5)如直接改判马某、梁某连带赔偿,事后他们肯定找韩某追偿,并可能引发其他诉讼。综合几点,最优方案就是把韩某拉进来调解并承担主要责任,虽成功机率很小,但可以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再次确定开庭时间后,直接给韩某打电话,告知案件与其有重大关联,需要你本人到庭说明一下,韩某表示同意。开庭前一天,再次打电话确认,叮嘱务必到庭,韩某略显犹疑,表示自己如不能去,一定派人到庭。开庭当日,其他当事人准时到庭,再电话韩某,另一人接的电话,表示其是韩某下属任某,韩总早已安排他到庭,但他忘了时间。得知韩某就在其身边,让韩某接电话,对其提出严厉批评,直言作为老板不讲诚信,何以立足?唐某让你雇的泵车打瞎,一年多了你还在躲躲闪闪,冤有头债有主,迟早会找到你,你不露面,别人替你赔了就白赔吗?法院在帮你解决问题,来不来你自便。韩某连连道歉,表示马上派任某过来。
安排众人耐心等待一小时后,任某到,宣布开庭。简化程序,很快进入调解。面对唐某,马某和梁某都表示同情,愿意赔偿1万;任某开始表示能出2万,经辨法析理、晓以利害,其又向韩某请示,最后同意出3万;G公司不再赔偿;就此达成调解协议。任某当场手机转账给付,唐某父子满意而归。
技巧三:当事人陈述有疑点,可用“细节盘问法”,让谎言自动拆穿,当事人自求息诉。
张某诉宋某A、王某、宋某民间借贷案。张某向法院诉称,2012年1月,宋某A、王某、宋某共同向其借款10万元,后经催要一直不还,请求法院判处三人偿还。张某以由宋某A手写、三人签名的借条一张为证。一审期间,宋某A经传唤未到庭,王某、宋某辩称,不认识张某,不清楚借款的事,借条上的签名是宋某A拿空白纸让自己签的。张某自认借条上“约定月息二分”和三人签名前的“共同借款人”字样系介绍人吕某所补写,并称借款时三人都在场,是现金交付的。一审法院认为,借条补写字样并非系原被告共同在场确认的内容,王某、宋某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不确定,故判令宋某A偿还10万元,驳回张某对王某、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上诉称:(1)补写字样系吕某经借款双方共同认可后书写;(2)有无“共同借款人”字样,三人的借款人身份不受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共同偿还。
二审开庭,宋某A经传唤未到庭,张某本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到庭。王某、宋某的答辩与一审一致,坚持没在场、不知情;他人补写“共同借款人”字样,正好证明他们不是共同借款人;并指出没有借款交付的证据,怀疑张某、宋某A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庭后翻阅案卷,发现一份宋某A的询问笔录,系一审法官开庭前在外地找到宋某A所作,其在笔录中承认是自己向张某借的钱,借条是自己打好了,分头找王某、宋某签的字,他们是担保人,借款是张某转到自己卡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后经查阅,该笔录一审没有当庭出示,判决书里也没有提到。
至此,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当事人各执一词,导致借条形成、交付方式、王宋二人的参与情况都存在疑点,事实真相难以认定。由于宋某A下落不明,如维持原判,很可能使王宋二人避开应承担的责任,导致张某的权益难以实现;如改判王宋共同赔偿,张某与宋某A关于借款交付的说法不一,王宋二人可能会无辜担责;如发回重审,会浪费更多的审判资源。电话建议张某撤诉,其又表示不同意。反复研究权衡,根据庭长提示,最定决定当面询问张某,进一步查清事实。
张某应约来院,问明其个人基本情况,先让其陈述一下借款整个过程。其坚持是在三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打的借条、交付的现金,吕某也在。看其说得简略,突然想到,虚构的事实经不起细节追问,于是进一步询问:借款意向是怎样达成的,怎样约的见面,钱是从哪拿的,几点出的门,走的什么路线,在什么地方见的面,怎样确认几人身份,现场几人分别在什么位置,说的什么话,条怎样打的,钱怎么给的,事后怎么回去的,后来怎样催要的。对于可能留下痕迹的电话时间、车型车号、行车路线、现场位置等情况,进行了重点询问。张某一一作了回答。最后再次强调,如果陈述有虚假,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询问结束,告知其本案将进一步审理。
一小时后,张某来院提交了自愿撤诉申请。后经合议庭讨论,裁定同意撤诉结案。
技巧四:当事人有委屈无证据,可用“利害分析法”,把依法判决的最坏结果讲清楚,促其接受现实,争取最好结果。
宋某(女)诉皮某(男)民间借贷案。一张2万元借条,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皮某偿还。皮某上诉,主张二人是合伙关系,2万元是宋某的投入的资金,不应偿还。
二审宋某本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出庭。庭审调查中,皮某情绪激动,道出二人当时是恋爱关系。自己原来个体经营药品生意,后经人介绍认识宋某,开始处对象。宋某见皮某生意不错,主动提出要合伙,并投入2万元,让皮某打了借条。后皮某在外跑客户,宋某在家管账管钱。后皮某生重病不能工作,宋某与其分手,皮某人财两空。后宋某自己继续经营药品,生意每况愈下,又找皮某索要2万元,并起诉到法院。
对于皮某主张的合伙关系,拿不出任何证据证实,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但是,皮某对其从事的药品生意如数家珍,对二人关系发展的描述入情入理;其说自己大病初愈,看起来确实很虚弱;其说宋某与其分手后仍向他请教与客户交往的方法,并拿出手机当庭放了一段电话录音;对于宋某的寡情负义导致现在病后一贫如洗且恨且悔,说到激动处,竟声泪俱下。问他为什么打借条而自己不留其他往来的证据,其称当时二人正如胶似漆,自己把所有钱都给宋某管,哪有这种防备。种种细节表明,皮某所言基本事实是可信的。
借贷关系背后是感情纠葛。如维持原判,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会在皮某身上种下仇恨的种子;如改判发回,又没有任何依据。最好是调解。
对于皮某,表示对他的遭遇很理解、很同情,但法庭上讲证据,合伙关系没有证据支持,说得再可怜也没有用,如果坚持一分不还,依法判决很可能败诉。皮某说自己已经身无分文,上诉费都是借的,判了也执行不了。告诉他法院执行的有关方法措施,除非你一直穷下去,将来有钱了不还,让你寸步难行。他说宋某当初无情无义,现在恩断义绝,再给钱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告诉他要想彻底了断,开始新的生活,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笔算清,否则这一页翻不过去。皮某权衡再三,最终同意想办法借钱还一部分。
对于宋某,让代理人当场与她电话联系,讲明等判决再执行日久天长,现在调解很快兑现,二者选一。宋某同意调解。
在具体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双方又几经拉锯,最终达成偿还1万元、3个月内分两次给付的协议,当庭结案。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调解是具有个性化、随机性、多样性特点的工作方法,实践中能否实现调解,与法官的职业习惯、人生经验、性情偏好,与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甚至与庭审互动中的节奏、语气、表情等多种因素都密切相关。笔者试图总结一点规律性的东西,但“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仅供同行参考。
(作者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