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报告
2016-02-0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报告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受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妥善处置好该类案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潍坊中院于近期开展了针对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专项调研活动,对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全市法院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和深入分析,对引发此类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认真研究。为贯彻和落实司法公开,促进银行业借款纠纷的有效化解,保障金融经济秩序,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审理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银行业借款纠纷是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包括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近年来,潍坊市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11年潍坊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4422件、标的额4.92亿元,2012年受理4075件、标的额8.42亿元,2013年受理5974件、标的额19.1亿元,2014年受理8548件、标的额61.2亿元。自2013年开始,针对以银行业借款纠纷为主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高发态势,市中院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并重点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与金融办、银监局加强沟通,提出建议。2014年3月召开了由市政府金融办及银监局、人民银行、驻潍国有银行、部分商业银行、部分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各基层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召集有关涉诉银行、企业分别进行了多次座谈,梳理和研究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相关调研报告被《人民法院报》等中央级媒体刊发。
(二)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专业化审理。去年,在奎文法院探索成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金融保险纠纷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审快结,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及时转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搭建起了金融纠纷案件的“快速审理”通道。
(三)出台法律服务意见,提出司法建议。
2014年,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依法妥善处理金融纠纷为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就规范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向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得到刘曙光市长的批示肯定。
(四)积极开展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2014年以来,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通过发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执行和集中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金融债权。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核重点企业和自然人的各类诉讼,防止其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形式拖延、规避金融债务。
通过前期的积极努力,2015年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收案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涉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数量却有所下降。据统计,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8170 件,同比下降4.42%,审结7794件,结案标的额72.58亿元,结案率为95.4%,高于总类案件的平均结案率3.2个百分点,未结案件仅为1015件。其中,收结案数量居前三位的依次为:寿光法院收案2598件,审结2769件,结案率为106.6%;安丘法院收案1067件,审结1007件,结案率为94.4%;奎文法院收案1029件,审结935件,结案率90.9%。从市中级法院关于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2015年以来,共受理二审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51件,在案件较为疑难复杂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及时审理,共审结42件,结案标的额近1亿,结案率也达到82.4%,未结仅为9件。综上,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8221件,结案7836件,结案标的额73.3亿元,总体结案率95.3%,始终保持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不仅未出现案件积压的现象,而且结案率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二、潍坊市银行系统在办理信贷业务及银行业借款纠纷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大量涉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及银行业借款纠纷诉讼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贷款审查制度不健全,贷前审查不严,放贷程序极不规范。有的银行轻视内部管理,忽视信贷制度建设,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流于形式审查即盲目放贷,甚至在借款人资信较差时,仍予以放贷。有的银行不同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未将相应一式多份的合同全部交付给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互相掌握贷款数额及到期时间,起不到互相担保、互相监督的作用。借款人与担保人不同时签字的情况在诉讼中极易引发被告方对合同效力的怀疑,增加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难度,造成案件审理周期加长。
(二)贷后缺少监督,指令性贷款、关系贷款仍大量存在。有的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人缺少贷后跟踪监督措施,对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予审核,不能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错过了最佳回收时机。有的银行存在隐形行政指令性贷款,有的银行甚至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信贷质量难以保证,最终形成涉诉纠纷。
(三)信贷人员故意违规违法操作,甚至内外串通骗贷。部分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甚至存在职业操守问题,出现伪造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贷款手续出借款项的情形,更甚者挪用他人借款或者伙同借款人骗贷。如某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与一村村委会主任串通,用该村村民的五户联保贷款证贷款100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用于发放高利贷谋利,后因资金链断裂,该村委会主任逃匿,引发连环诉讼。该村村民集体到政府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法院办案进程。
(四)担保形式单一,导致大量借款纠纷。
我市银行普遍不采取实物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大多实行债务人互保联保方式,这种方式弊多利少,债务人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放大了涉贷资金和风险,一旦一名债务人出现资信状况,偿债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使得担保流于形式,增加了诉讼案件。
(五)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诉讼能力极差。部分银行未聘请法律顾问或配备专业资产管理人员,诉讼能力极差,诉前准备不足,或者庭审中不会举证,或者申请追加被告,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多次排期开庭,严重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六)被告主体众多,银行掌握的被告信息不完备,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难。涉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往往被告众多,送达工作耗时耗力,有的银行极不负责任,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很随意、不准确,法院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造成部分文书重复送达或依法另行公告送达,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七)风险防控观念淡薄,前期释明工作很不到位。有的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仅满足于完成放贷任务,未向借款人、担保人做好格式条款说明和风险提示工作,诉讼中债务人一方抵触情绪很大,案件服判息诉率降低,衍生上诉及申诉案件,导致银行不能及时实现债权。
三、降低银行业信贷风险、有效化解银行业借款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放贷审查制度,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各银行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信贷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缺补漏。要严格执行有关信贷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认真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保证贷款安全,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方法解决还贷问题。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挪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内部管理,全面提升信贷队伍素质。银行要探索制定更为科学的信贷质量考评办法和更为合理的银行业负责人工作绩效与任职资格考核机制,加强对信贷人员信贷风险意识、信贷程序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针对信贷人员的专项约束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三)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诉讼人员,提高诉讼能力。银行要立足长远,在本系统内成立专职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平时规范和指导银行员工依法依规开展信贷业务,进行贷款风险审核,诉讼时负责与法院、仲裁机构沟通协调,做好财产保全、证据收集、被告信息提供等工作,促进案件审理的有序、高效进行,提升不良债务追讨成功率。
(四)严格并丰富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效果。银行要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减少联保信用担保方式的适用,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权利凭证质押的担保方式,减少放贷风险。
(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债务人信息的管控。发挥信息化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及银行本系统内的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尤其是贷后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及时掌握债务人经营、财产、住所地等信息的变化并登记备案,保证形成诉讼后法律文书能够及时有效送达。对信贷工作实行联网与全程管理,杜绝关系贷款、人情贷款,避免某些情况的金融风险在各银行间传导。
(六)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2015年审理情况来看,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为1761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7.6%,此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具有很大的诉前调解空间。同时,2014年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起诉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3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市金融办公室的多方协调下,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即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均以撤诉方式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充分印证了多元化解机制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巨大作用。因此,建议由金融办牵头,建立市法院与人民银行、金融办、企业行业协会、基层民调组织的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联调化解机制,搭建信息共享与互动平台,通过定期释明法律规定、发布典型案例、交流和通报工作动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充分发挥联调机制化解金融类借款纠纷的工作合力,实现该类纠纷的诉讼外化解。
(七)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各银行不定期抽查放贷情况,限制资信不良企业的贷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帮助银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内部制度和日常管理上主动查找和堵塞漏洞,指导银行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阵地,承担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化解重任,也掌握着大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信息,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金融安全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积极与“银监局”、“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进一步探索切实可行的协作机制,通过旁听开庭、情况通报、风险预警、信息共享、专题调研等多种互动方式,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行政监管的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与发展。在审理工作方面,将继续加大立、审、执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涉案企业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根据银行业借款纠纷案件的特点,法院制作“诉讼请求确认书”,将银行诉讼请求的主要事项(如借款起止时间、借款金额、欠款数额、利息计算、主要证据等)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送达时让被告核对;被告如对银行全部诉请无异议,在确认书上签字,开庭时法官仅做书面复核后即可径行裁判。在法律文书签批上,实行审判长签发制,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责任编校: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