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问题研究
2016-02-01邵珠镇李帅廷
邵珠镇 李帅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问题研究
邵珠镇李帅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摘要:视频侦查作为基于视频侦查技术的侦查手段,有其区别与传统侦查方式的先进性,但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问题也随着案件的侦破成为热议的话题,因此,关注视频侦查对公民隐私权的挑战,研究如何平衡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视频侦查的运行体系中探究其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冲突,浅析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视频侦查;公民隐私权;侦查权;平衡
新时期下,视频侦查在各种复杂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俞加显著,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提升公安机关治安防控体系技术水平的同时,其与公民的隐私权也存在着必然的矛盾与冲突。视频侦查应该如何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中合理利用,如何保障公民隐私权利,二者如何协调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视频侦查的运行模式
视频侦查是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以视频监控与识别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技术为依托,依法调取视频图像,综合运用其他技术手段的侦查措施。在侦查过程中,主要采取视频侦查为主导、多侦合作的模式。视频侦查手段的核心是寻找、研究影像内行为人与其他社会信息的关系,从中寻找破案的线索和破案的途径。
(一)广泛搜集视听资料,划定侦查方向
视频侦查作为广泛运用的一种侦查手段,是案件发生时为侦破案件所实施的重要手段。任何一个案件的产生必然有其时空的客观环境,调取案发地点监控录像,检索获得嫌疑人影像资料信息,是初步判断案件时空要素和其他犯罪信息要素的重要方式。视频侦查与多部门联合作战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其成为搜集犯罪线索利器的重要原因。
(二)主动视频侦查,获取关键线索
主动式视频侦查手段指的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为了获取犯罪情报信息,在特定场所实施的视频侦查行为,包括安装视频监控,对特定场所实施监听等措施。主动式视频侦查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全方位监视,或在特定场所实时监控,以掌握最新最全面的犯罪信息,以预防犯罪,监控犯罪,或侦破犯罪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三)分析视听资料信息,重建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在全面掌握犯罪现场特征和有足够言词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特殊的物证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对物证线索的关联比对推敲,从而确定或者排除犯罪现场当时情况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海量视听资料中包含了与案件有关联和无关联的信息,并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也多隐藏在无关信息当中,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深挖视听资料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使信息的提取更加的科学、安全、保密,完成重建犯罪现场工作,提升破案效率。
(四)理清视听资料分析所得数据,为公诉审判提供证据
视听资料是证据形式的一种,能够再现案件的经过和具体情节,对犯罪现场的重建,侦破案件的方向提供重要材料。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反映信息直观生动,又能够反映时空信息,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证明力极强的证据。通过视听资料的分析与检验,检验出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配合现场勘查获得其他证据资料,为诉讼审判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二、视频侦查挑战公民隐私权
视频侦查,是时代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中,警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必须运用的一种方式。社会安定与公民的自由是程序价值的追求,是我们在执法和诉讼活动中寻找的二者的平衡。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从公民自由价值层面上看,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私人生活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从社会安定和保障社会秩序的层面上看,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这个层面上,也应该允许侦查权合理的对个人权利进行干预。所以,国家侦查权与隐私权存在着二者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这种必然性不仅是受历史的影响,而且现行的法律对私权的规定也是相对抽象的。当公民受到公权力侵害时,缺乏对公权力实施主体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或者说是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在法律层面上处于弱势地位,对其救济手段也不均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民法通则、侵权法等法律对公民隐私有相关规定,但无明确说明是隐私权,而运用了通信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等言词。这种规定,其效力也主要体现在公民之间的权利相互侵害的问题,并没有规定当隐私权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应当如何救济,在法律整体框架中,对隐私权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也就意味着这种权利,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是不完整的。
第二,警察的职责要求其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私人空间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法律在保障警察行使职权的同时,亦保护着公民的隐私权免受侵害,这就使两者冲突成为必然。在进行视频侦查时,侦察范围是逐渐缩小的过程,直到结案为止,不可能案件刚发生,侦查一开始,就能够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逐渐缩小目标范围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案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特别是在视频侦查中,不管是主动式视频侦查还是被动式视频侦查,侦查机关在调取视频录像分析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案外人的私人生活。侦查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侦查效率,而忽视公民隐私权,在追求侦查效率的同时,要将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其重要的一份职责。再加上法律对于侦查行为中侵犯隐私权,缺少相关的明确的规定,这也使二者冲突成为必然。侦查行为虽然是法律授权的行为,但是,也不能成为视频侦查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三、侦查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
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隐私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个人的社会分工、角色不同,侦查人员面对不同的人,在客观上协调侦查权与隐私权,有一定难度。因为社会角色复杂多变,社会成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同,成长环境不同,主观上对于个人隐私权的认识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其内涵外延的理解,也跟其生活环境等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者的矛盾,长期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状态。要想协调好两者的关系,需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与侦查行为相关的立法,加强监督
不管是网络侦查,还是视频侦查,其目的都是为了查明、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这也不能成为侦查行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抗辩理由,也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强对侦查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侵害公民隐私权。在实体上,强化法有明文方可为的思想,明确法律责任,防止个别执法人员因思想懈怠导致的侦查权过度使用现象发生。从程序上,要加强和规范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侦查行为的审批制度,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要有救济的渠道,这样的隐私权才是一个完整的私权。而在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对侦查行为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方面进行规定,而仅仅是规定了执法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的权利的赔偿问题。只有把侵害隐私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才能更好协调两者关系。
(二)准确认识侦查权所保障的私权
从宏观看,侦查行为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私权免受不法侵害。很明显,侦查权既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还要维护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难免会侵犯公民的私权利,这也是法治应有之义,执法权在特殊情况下优先于个人的私权,即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但是,法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保障人权,而侦查权正是保障人权的工具。所以,在侦查行为中,要有尊重公民隐私权的思想,对于社会成员的私生活不能越权干涉。对现场监控视频进行侦查摸排,可以做到这个范围内所有人的隐私都能获取,但即使监控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应该保障其隐私权,不应该因为其实施违法行为而忽视对其隐私的保护。同时,侦查人员要认识到对隐私负有的保护义务,不传播、不利用。
四、保障视频侦查在侦查行为中顺利推进
(一)完善设备管理
依附于大量科技设备的视频侦查技术,运用时应着重优化其设备的安装布控,提高设备的质量,基于此,方可提高利用率。同时,减少因反复调取无关视听资料带来的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犯。各地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辖区的犯罪规律和特点,规划调整好监控系统的布局。加强重点部位和案件高发地区的监控设施建设,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从技术上确保已建监控系统发挥作用,要适时的做好设备的维修,定期的优化设备,收集高质量的视听资料。
(二)完善视频侦查的操作规程
视频侦查归根到底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工作方法,完善视频侦查的操作规程,不但可以提高侦查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利。视频侦查在作为侦查手段去实施时,其运行体系的每个环节的操作都应该规范,不同时期不同任务下,都应做好二者的协调工作,保障视频侦查在侦查行为中顺利的进行。
五、结语
李昌钰博士在其书《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写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将这些领域的最新成果尽快融入到犯罪现场勘查领域,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而言,这些都是刻不容缓地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科技强警战略在公安工作中的逐渐实现,视频侦查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应该更多的关注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让视频侦查更加规范利民的实施,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诉讼审判提供证据。
[参考文献]
[1]李昌钰.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禹,黄明方.视频侦查实战技能[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3]郝宏奎.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运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
[4]孙展明,张小川.视频监控在侦查中的应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
[5]周晓宇.视频侦查的规范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邵义初.对我国视频侦查发展趋势和作战模式的探讨[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86-02
作者简介:邵珠镇(1991-),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声像系研究生;李帅廷(1991-),男,山东枣庄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