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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身特色的合作经济最有生命力
——国外三种主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2016-01-31

中国合作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员会员农民

农业合作社在当今世界农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浪潮中,逐步形成了三大主流农业合作社: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德国农业合作社和日本农协。这三种模式既有共性,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性。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自1844年第一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纵观国外合作社的实践,由于各国国情和农业发展道路的不同,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有很大区别,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3大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模式。这3种模式都对其所在国家农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农场主合作社

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占90%左右,所以美国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农场所有权的农场主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在农业专业化和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作社以为农场主提供服务并使其社员获利为宗旨,以产前、产中和产后为合作的重点。

美国合作社概况

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它的社员必须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按照有关法律,“以农场主、种植者、畜牧和乳品生产者、干鲜果品生产者的身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合作社的社员。3个农场主即可成立一个合作社,但实际上每个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多,一般为1000人左右。合作社由社员、董事会、总经理和雇员4部分组成,除了由董事长挑选和雇佣的经理可以全职负责处理合作社日常事务外,其余社员包括董事长在内都从事某种农业生产劳动。

合作社的分类。按照经营服务功能可把合作社分为3类:销售合作社,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同时为农场主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服务,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50%左右;供应合作社,它为农场提供农用化学制品、饲料、肥料、燃油、种子、农机具和其他物资,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40%左右,它们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服务合作社,经营有关设备、播种、收割、运输、仓储、烘干和科技服务等业务,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10%左右。

合作社的原则。第一,用户受益原则。合作社的社员联合起来,是为了获得从其他途径得不到的服务。合作社的统一行动赋予社员规模经济的好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按美国法律规定,所得利润除必要的积累和股息外,以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的大小按比例返还社员。

第二,用户控制原则。控制权通过年度会议投票或者间接通过选举的董事会行使。社内事务由社员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对社内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无论股金多寡和地位高低,所有社员的投票权力相等。合作社企业的经理可由社员出任,也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担任。社员选举领导人,并有权监督合作社向他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从而保证合作社集中精力服务社员,而不是为外来投资者赚得利润。

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

新一代合作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场主为求自救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盈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一代农民合作社与传统的合作社相比,无论是在运行机制方面,还是在制度特征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它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但它仍保留了合作社的3个基本特征:第一,它不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服务对象——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统一;第二,合作社社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配额挂钩,两者比例一致;第三,不同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第一,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合作社最佳的经济规模和资金需要量。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特别是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交易权限。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市场机会、竞争状况、启动资金、资金成本、生产成本、投资需求、原材料的需求数量及可行性、成员数量的规模、投资的潜在回报、人事及管理的要求,从而有助于成员做出是否投资合作社的决策。

第二,通过股金筹集机制获得大量资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交易份额制,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对应的股金,一般要求每个社员承购5000—1.5万美元的股金,对社员的最高与最低持股额有所限制,所获得股金资本约占总资本的40%—50%。一般不能自由退股,但允许股份转让。另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收外部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上述的资本运作方法,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数目可观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固定的资本存量,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通过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投资。新一代合作社进行盈余分配时,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与社员的出资额相联系,而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种交易份额制使盈余分配与投入资本相结合,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

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创新:第一,从经营方式的改变看,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初级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第二,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权结构看,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较高的初始投入和社员队伍的封闭性、民主的管理方法、剩余返还的分配制度,把社员和合作社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社员既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又拥有财产的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大大减少了“委托—代理”成本。这种集中的产权约束不仅使广大社员努力地为合作社发展前途着想,也使他们更加关心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积极监督经理人。第三,从分配机制看,社员既是农民,也是投资人,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障,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业务,合作社具体的经营管理交由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去完成。合作社的利润每年都会按社员投资比例分给社员,而不是作为合作社的积累资金留于社内,这使社员在短期内就可见到直接的收益,提高了他们投资的热情。

德国农业合作社

德国是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农业合作社已经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德国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与产业化程度,而且在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农业合作社早在2009年的销售总额就达到了384亿欧元,全德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类合作社。

德国的农民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垂直一体和专业合作。在农村合作社领域,以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的特点非常明显。像牛奶和奶制品加工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牲畜饲养和肉类加工合作社、水果和蔬菜合作社等,都是把农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咨询服务、产品加工和销售等联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合作组织。

公司化运作和市场导向。合作社实行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经营管理层由理事会聘任,对外实行公司制。合作社在内部基本上实行“一人一票”制,这不同于公司的“一股一票”制,突出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的特性。合作社有义务收购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

非官办化和实行自治。联邦德国合作社是非官办化的,虽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各类合作社,但各类合作社都独立存在,领导人由选举产生,而不是政府委派或任命。政府承认和支持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也可委托合作社承担一定的任务;而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代表农民社员的利益。

严格的合作社审计制度。在德国,由于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普遍实行经理聘用制,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全国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在成立时,每一个合作社必须是审计合作组织的社员。由该审计组织对合作社的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审计组织的审计权由所在地的州农业部长授予,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报告,让成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使其在表决时能做出正确选择。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一样,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成为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政府精心培育出别具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日本农协的治理特征

组织上的严密性。日本农协一般分为三大层次:一是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二是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三是中央级,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

在中央及县级组织内有两大系统:一个是主要农业经济事业的“农协联合会”系统,是民间系统;另一个是从事指导业务的“农协中央会”系统,是行政机构。主要研究农协政策、监督指导、宣传农协工作,协调农协内部关系及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基层农协分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是以一定区域农户为对象组建;专业农协是以特定农产品的生产者为对象组建。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织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农协干部实行选举制,从农协会员中产生。日本基层的综合农协具有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共同利用大型基础设施、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集中销售农产品、互助的信用合作及社会保险等6大职能。而基层的专业农协只有基层综合农协职能的前4种职能,不从事金融和保险业务。农民可同时加入综合协会和专业协会。

参与的普遍性和服务功能的全面性。日本每个村都有农协的基层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使农户与农协紧密结合在一起。目前,全国有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农协,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日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民的各项服务基本上都由各级农协承担。用日本流行的一句话说,农协的职能就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帮助。农协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从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信用贷款、保险等,涉及农户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管理的民主化。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有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农协采用一人一票制的管理方式,以便充分发挥会员的民主权利。为确保会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日本每一个综合农协、每一个联合会甚至农协中的一个部会都有一套章程、规约、规程。虽然农协也吸引一些“准会员”,但“准会员”只有参与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整体运作。农协成员既是农协的组织者,也是农协事业的利用者。农协组织的根本任务是共同协作起来,为不断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奋斗,为此,他们实行共同采购、共同销售等协作活动。随着寡头垄断企业的不断出现,仅凭地方农协组织的实力是无法与其相竞争的,所以农协只有联合起来组建农协集团,依靠整体实力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通过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和全国农协联合组织来共同承担农协的各项事业,实行整体协作。

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

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改进、生产计划制定、种养业结构调整等。同时,农协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

农产品销售。在日本集中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通过集中销售既可以防止中间商的压质压价,也能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并且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使农协的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避免盲目生产,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

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由农协统一向生产厂家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农协会员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批发价。通过集中采购,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实惠。

信用合作。日本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一组建就开始发展自己的金融系统,它独立于商业银行,通过广泛吸收会员的存款,来为在生产或生活上需要资金的会员提供信贷服务。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日本农协要求会员将闲置资金存入自己的信用组合,如果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农协为了保证把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以确保农协真正成为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难题,以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日本农协的福利事业基本涵盖了农民生活所需的医疗、教育、保险、婚嫁、养老等各方面,真正体现服务于农的原则。

对发展中国合作经济的启示

第一,中国的国有农场和农垦企业要学习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营模式。按照美国合作社的建社理念和原则来重新组建,并且在经营方式、产权结构、分配机制上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全面看齐。

第二,中国的家庭农场要学习借鉴德国农业合作社垂直一体化和专业合作的发展路径,实施农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和销售、咨询服务等一条龙的经营模式。同时,要淘汰小农经济,注重品牌化经营,发展适度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走“一社一品”“一县一业”的专业合作社道路。

第三,中国千家万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要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学习借鉴日本农协的组织发展和经营模式。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来组织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组成合作社联合社,实施整体协作以增强自身竞争力,其具体功能可以效仿日本农协的5大职能来逐步培育。

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制度。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同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合作社在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科技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政策的扶持力度,使中国农村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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