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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分析

2016-01-31方卫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6期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人现行

方卫文 林 桦

(515000 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广东 汕头)

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分析

方卫文 林 桦

(515000 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广东 汕头)

在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进行清偿时,不仅要考虑到继承人的利益,还要将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纳入其中。本文即是结合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相关内涵,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

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前言

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针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实行的是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该项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保护继承人利益为主、债权人利益为辅的制度。不过针对目前有些继承人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自己的有利优势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侵犯时,我国就应该进一步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以达到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目的,基于此,本文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内涵

所谓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主要是指在对被继承人享有债权的基础上,当继承正式开始之后,可以要求继承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换句话说,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在对被继承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基础之上而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的权益。而关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有很多种说法,并不统一。而本文则认为,这些权益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利益、酌给遗产请求权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继承开始之后产生的继承费用的债权人利益。不过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前提是,双方存在着合法而且有效的遗产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甚至是在不公平前提下产生的,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更不用说利益保护了。

三、我国现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1.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不充分

在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界定将和遗产的偿债能力以及特定的债权能否实现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一项同样对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同样重要。而对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进行分析后发现,在遗产范围中仅仅将积极财产列入其内,而对于消极财产却没有提及。这就直接导致了继承人在对其财产权益进行继承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这方面明显对遗产的债权人是不利的,也和公平和平等的原则相悖。

2.遗产债务履行的法律手段欠缺

有这么一起案件,张某经营公司不善,向好友李某借款100万元,然后一年后,张某染病暴亡,其继承人迅速关闭了公司,并将财产分光。当李某催要借款时,张某继承人宣称只继承了10万元并同意拿出来偿还债务,对于其余的债务则拒绝偿还。加上公司财务制度的不健全,财产究竟遗留多少,已经难以查明,这就给债务履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而且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如果仅以10万元遗产为界限,显然对李某不公,而一味保护李某利益,也有可能会对张某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种种原因,都能够归结为我国在遗产债务履行方面的法律手段缺乏有关。

3.遗产规定的相关期限比较模糊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中采用的遗产继承制度大多数是间接继承制度,也即是说,当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财产直接转由独立的遗产法定继承人接受,不存在着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制度。而在我国的法律中,直接继承是基本的原则,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所有相关的权利以及义务都直接转交给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带来了接受和放弃继承期限模糊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正式处理之前,继承遗产的人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要继承遗产的人一直是不确定的,在这种状况下,就很容易导致遗产难以有效管理处理、遗产债权债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等问题,从而导致遗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对继承成本也是一种浪费。

四、完善我国现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采取完善的措施。

1.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及遗产债权范围进行明确

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包括积极和消极财产两个部分,其中消极财产便是债务等。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主要包括积极财产的问题,使得存在遗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此外,还可以酌情赋予继承人的继承选择权,也即是说,继承人有权在有限、无限以及放弃之中做出选择,换句话说,如果继承人选择了有限责任继承的,在继承正式开始之后,就需要在其继承的份额范围之内对遗产的债务进行清偿,继承人个人固有财产和继承遗产不发生混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益也不会受到侵犯。

2.对现行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可以针对现行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对遗产清点造册制度进行完善,当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潜在的继承人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应该开始对遗产清点造册进行制作,否则按照无限责任继承处理。同时,在遗产清点造册中还应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范围、债务状况等内容进行明确;其次,对遗产管理人进行明确规定,是选择继承人直接承担、还是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部门进行管理等进行明确;三是建立遗产的公示催告制度,在继承正式开始之后,向与遗产相关的人员向法院请求发出公示催告,目的是催促遗产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或者是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前来清偿债务。

3.完善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手段

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以及生前所欠税款,而对于履行的保障措施却没有提及,从而造成在继承执行中经常出现债权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侵害的案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增设遗产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比如,为了保证被继承人遗产的完整性以及透明性,防止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恶意支配、占有和应用,应该建立继承人财产与遗产相分离的“财产分立”制度。

五、结束语

总之,一方面需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而另一方面对于继承人来说,其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同时,还应该积极承担包括遗产债权人债务清偿等相应的义务。

[1]徐颖.浅析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01:269-270.

[2]陈沐.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J].金田,2014,05:346-348.

[3]郝树楷.论继承法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河北大学,2014.

[4]葛耘彤.债权人利益在财产继承中的保护问题的研究[J].商,2013,2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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