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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策略

2016-01-31邓文婷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6期
关键词:违宪监督制度法规

邓文婷

(453007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浅析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策略

邓文婷

(453007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法律化具体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保障宪法的贯彻执行的意义不亚于该宪法的制定,然而目前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运行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情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尽全力去完善和健全。

宪法监督;制度完善;措施方法

1 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即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以真正实施而进行的监督法律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1.1 从广义上看

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采用有效的措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将宪法实施的行为作为宪法监督的对象,同时在监督方式上也没有任何的限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监督是有权实施、修改和解释宪法的特定主体在依据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实施、修改和解释宪法的过程和结果,其目的在于让宪法中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并使宪法制定者的立法目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宪法监督是为了更好的监控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由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对宪法实施的一种督促,是普遍性的宪法监督。

1.2 从狭义上看

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的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宪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且对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形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的专门机关对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嫌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在实施宪法中存在的争议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审查,对确定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的制度。笔者认为, 宪法监督指由宪法明文规定的或由国家认可的特定机关实行的宪法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一般针对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活动,其主体应是由宪法授权或认可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相关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组织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2 国内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在1982年宪法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后的2004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基于建国以来相关经验和教训,认真审视在新常态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了适应时代潮流的新规定。

2.1 从宏观上看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现行宪法。2004年宪法确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1975年宪法外,其他宪法都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相关规定,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是在中国具体宪政实践中,依据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确定下来的,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宪法监督权。这样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审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监督,从此就建立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宪法监督模式。

2.2 从微观上看

2004年宪法在规定了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决议等进行事后审查以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同时,也对事先审查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省级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方能生效,这种备案和批准后生效便是宪法对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做的一种事前审;明确了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违宪审查权,同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具有撤销权。由此可以看出,2004年宪法从根本上树立了宪法的至高地位,同时明确了违宪审查的可行性和规范性。

3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

宪法监督制度是树立宪法尊严,维护和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部分,是保证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顺利实施,使相关机关、组织、个人严格依法、依宪行事的法律及法律程序的总称。因此健全宪法监督体制,充分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3.1 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党在监督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法行政,尤其是要依宪行政,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发挥党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各种行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下一步,应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与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履行专门的宪法监督职能;完善宪法监督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继续发挥公民、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监督主体在宪法监督中的建设性作用。

3.2 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国家领导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提出纠正或者要求撤销的制度。下一步,应当尽快制定宪法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宪法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违宪主体的行为。

[1]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邓文婷(1990~ ),女,汉族,山西高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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