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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探究

2016-01-31沈亚强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劳教监禁刑罚

沈亚强

(518000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我国刑法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探究

沈亚强

(518000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在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却没有有关轻罪与重罪的法定分类,“轻罪”仍然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近年来随着犯罪化理论的深入发展,许多学者也逐渐开始关注轻罪制度的建设问题,并开始探讨设立轻犯罪法的相关问题。

轻罪制度;刑罚圈;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逐步趋于完善,随之进入“后劳教时代”。然而刑法轻罪化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司法文明的体现,也使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因此,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轻罪制度。

一、轻罪制度的实体法律问题

轻罪制度的犯罪化和刑罚圈问题。轻罪制度的犯罪化问题,主要就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犯罪圈问题。轻罪制度的法治化与犯罪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确保轻罪处罚措施不被滥用需要严格的法治化作保障,通过刑事立法使受到轻罪处罚的行为犯罪化,是一条最为便捷和有力的途径。但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也包括法律文化看,犯罪向来意味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谴责。如果劳动教养犯罪化、刑事化,就会给当事人打上犯罪的烙印,贴上犯罪的标签,并且,不管你通过程序和实体如何去淡化,这种影响都会是十分严重的、终身的,甚至对于这些人的社会关系都有不利影响。如果非犯罪化,那么,又面临着没有法治化和司法化保障的根本威胁。所以,这是一种需要协调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我们不希望犯罪化的扩大,不希望更多的人不幸地被定义为犯罪;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出法治化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两难选择的困境。轻罪制度需要在法治化和犯罪化之间寻求科学、合理的结合点,比如,在对上述行为“轻罪化”的同时,取消或者严格限制前科之类规定的实行,这样既确保了法治,又降低了“犯罪”带给当事人的消极影响。

二、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人文关怀”的理念之下,在后劳教时代建立轻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轻罪制度可以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司法结构断层以及法律空白

劳动教养的废除虽然可以暂时性消除一些法律制度上的诟病,但是并不能代表我国的“二级制裁体系”已然形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约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将劳教制度规范的行为分流到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进行处置。但这一司法分流仍有一些原先确归劳动教养制度规范的情况没有得到明显的划分和规范,这些劳教制度废除后遗留的问题都应当通过构建轻罪制度得以尽快解决。

2.优化轻罪案件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

当前我国轻罪案件的处理,出现了案多人少的情况,轻罪案件的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紧缺性产生了矛盾。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现有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侧重于“重罪重刑”,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不加区分,没有构建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轻罪案件的处理缺少专门的制度和程序支持,所有案件共同适用程序冗长复杂的司法审判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也体现出了“轻罪入刑”的趋势。所以当下的情况是,立法已经走在了法律理论的前面。从某种程度而言,“轻罪入刑”已经在立法层面展开,现在已经不是讨论是否应当构建轻罪制度,而是怎样构建轻罪制度,从而更加优化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

三、轻罪制度的构建

1.轻罪制度的调整范围

轻罪制度调整范围应当包含以下三种:一是部分之前由劳动教养处罚的行为。之前由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行为,大部分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特征上存在竞合。而涉及到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犯罪违法行为对象该如何处理,又有三种观点,分别为“刑法调整说”、“行政处罚说”以及“分流说”。其中“刑法调整说”主张将之前劳动教养规制的范围纳入到刑法中,“行政处罚说”的观点则认为应将劳动教养调整的范围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法中。笔者认为这样都颇为绝对和极端。而“分流说”则较为合理,主张将之前由劳动教养制度规制的行为对象一部分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一部分由刑法规范。具体来说就是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纳入轻罪调整范围。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特征竞合的行为。为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有效连接,应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部分行为纳入轻罪处罚体系中,具体条例在上文中已有论述。三是现有《刑法》中规定的,罪刑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而近年我国刑法规范中也出现了一些罪刑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最典型的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只达到拘役,对于此类型的轻微犯罪行为可以纳入轻罪体系中。

2.轻罪制度刑罚圈的设立

所谓刑罚圈就是指在轻罪制度体系中设置刑罚较轻的处罚方法及范围。轻罪制度刑罚圈设立可以参考域外立法,许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轻罪制度。例如英国刑罚的特色是社区刑罚极为发达。英国主要刑罚共有13种,分别为:终身监禁、有期监禁、对青少年罪犯适用的监禁、缓刑、保护观察令、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禁入令、护理中心令、监管令、行动计划令、罚金、释放,仅社区刑罚就有9种。英国社区刑罚发达的原因之一,是受其刑罚基本理念的影响,该理念认为:让犯人在原来的社区环境中矫正,学会遵守法律,避免因监禁而造成交叉感染。也是受此影响,英国刑罚按照是否剥夺人身自由分为两大类: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从而使英国刑罚体系具有一定的特色。

这些都给我国建立轻罪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典范,在我国尝试确定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例如将刑罚中管制、拘役、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纳入到轻罪刑罚圈中;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纳入轻罪。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完善。

因而,无论是从弥补后劳教时代我国犯罪违法制裁体系的漏洞而言,还是更加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而言,都应该尽快建立轻罪制度,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1]杜雪晶,肖茜莹.轻罪刑事政策对中止犯的立法推进[J].学术交流,2013(3):72-75.

[2]何恒攀.税收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审视[J].人民论坛,2015(8):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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