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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背后财产分配的法律解读

2016-11-08辛勤勤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财产

辛勤勤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离婚背后财产分配的法律解读

辛勤勤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到2015年已连续13年递增,我国已经进入高离婚率时代,家庭关系愈发不稳固。而夫妻感情破裂,不仅遭遇信任危机,还可能遭遇财政危机。家庭解散的同时,夫妻双方也面临着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一系列问题,也很可能因此反目成仇,本文将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更好地为断“家务事”理清思路。

感情破裂;共有财产;损害赔偿

根据2015年我国民政部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上公布的数据,如表一所示,我国离婚率连年攀升,居高不下,在家庭破裂的同时,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财产分割等具体问题,还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甚至导致刑事事件。而法官在处理家庭矛盾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认定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这个判断不可能照搬法条,更要从理性的角度,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感情稳固程度,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来确定。而离婚不会是简单的一纸文书,其中涉及的财产分配问题更值得我们抽丝剥茧,揭开财产分配的面纱,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表一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情形: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不是说符合上述条件就必须判决离婚,法官需要根据双方的平时表现,夫妻感情基础,离婚原因等因素综合衡量。即使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也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同时做出判决,这是我国司法“两审终审”的必然要求。

二、具体财产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只有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存在分割争议,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包括:婚前财产(包括个人债权、债务);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等。而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其他。

这表明,用于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双方的衣物等私人用品应当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奢侈品除外。即使夫妻结婚后买的车、房都登记一方名下,也并不是当然属于一方财产,而是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如无约定,法院一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解决。关于房产,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经评估机构估价,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则可由评估机构估价后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然后双方对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2)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如果一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虚构伪造债务从而减损财产的,在分配财产时,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法院可以判定另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而如果在离婚后发现一方有此种行为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3)关于股权分配,如果一方以共同财产依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当然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分割股权或一方作价补偿或股权变现后分配。如果投资的是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转让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可要求其他合伙人收购,如合伙人不愿意收购,则当事人可以卖给第三人,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三、财产减损措施

(1)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协议离婚时已经放弃,或者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再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法律兼顾人情的体现,具体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责任法》适用。

(2)诉讼财产保全。当然,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以同时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的财产,并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申请方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多大数额的担保,以减少申请方的损失。

离婚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思考。关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只能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发现蛛丝马迹,寻求法律真实。但我们要时刻注意,舆论不能左右司法,而只是人民行使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我们不应戴有色眼镜来处理问题,而应将其交由法院,让法律担正义,发挥其指引、评价功能,从而盖棺论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江门日报》,2016年7月13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文)http://www.jwb.com.cn/gn/201603/t20160303_4607756.html。

辛勤勤(1992~),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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