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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呼格沉默权有罪

薛 晨

(266000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

薛 晨

(266000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媒体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越来越多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为什么会出现冤假错案?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预防机制?本文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国外经验及其他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原则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监督;沉默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一场长达九年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些名字背后承载了多少家庭的不幸和冤屈。然而为什么会有冤假错案发生?如何才能有效地预防冤假错案?如何建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

第一,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早年的司法机关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虽然公检法三机关职责不同,但是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应该负有责任。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侦查人员的行为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而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而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好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当年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引起的。

第二,非法证据难以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竭力确立和实践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裁非法取证行为以保障司法正义。法条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诉讼中还是缺乏一种完全足以排除这些非法证据的有效机制。除了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办案人员过度重视口供证据,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另一大原因。有调查表明在所有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第三,有罪推定。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实施刑讯。在审判阶段,即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难免得出疑罪从轻的结论。在这种推定有罪的强势攻击之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

通过对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据此建立相应的机制预防冤假错案。本人认为预防机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坚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证据制度。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特别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适用。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审慎立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坚决制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故拖延办案期限、侵犯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提高刑事侦查水平,完善侦查技术措施,落实刑讯逼供的问责制,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建立刑事“沉默权”。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沉默权,却规定了与沉默权直接对立的“供述义务”。沉默权的建立不但不会放纵罪犯,反而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从中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来看,应当尽快建立沉默权制度。

(3)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在1996年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宣布无罪。但是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那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司法机关无法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又怕放纵犯罪,所以作出一些留有退路的裁判。所以必须调整这种审判思维方式,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不能认为被告已经是罪犯。在审查合法证据的同时,充分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和危害结果发生的可期待性全面考量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然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做出有罪判决,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进行到底。

(4)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首先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义务,加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特别在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监督,除审判和执行外,包揽了大半的工作。刑事司法不再由法院主导,而是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主导。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过度介入司法运作,甚至形成对法院司法权的侵夺,这会妨碍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有碍于国家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本人建议:一要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二要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在实践中还要树立监督的权威性。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了依据。法规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强化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铺平了道路。但实际权威性既要靠社会各界特别是其他司法机关,更要靠检察机关自身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以上措施虽不能保证司法机关在以后办案的过程中万无一失,但是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应该有信心并且坚信中国的法制建设会越来越完善。

[1]王方.《论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路径》[J].云南大学法学报,2013,11.

[2]叶丹丹.《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于研究》[J].第三章.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中国方正出版社.

薛晨(1990~),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硕士研究生,青岛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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